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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AA——实例只能在偶然中,原则一定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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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AA——实例只能在偶然中,原则一定是必然》


在哲学的最高层次上,“偶然”与“必然”的关系,是通向绝对(AA)的最后一道门槛。人类思想在语言中挣扎了几千年,始终徘徊在“存在与生成”“必然与偶然”“自由与决定”的张力之中。唯有当我们以范例哲学(Instancology)的结构去看,才终于能看清两者的根本分野——“实例只能在偶然中,原则一定是必然”。


所谓“实例”,无论是星系的诞生、生命的出现、人的思想,还是语言的形成,皆属于“显现”层面,即AR(Absolute Relative)与RR(Relative Relative)所展开的世界。这个世界的一切都具有时空性、条件性与相对性。它们的出现,带有偶然性——即它们“可以如此,也可以不如此”。宇宙可以没有地球,生命可以没有人类,甚至逻辑与语言的形态也可以不同。这一切的“可能性”,正是“偶然”的哲学含义。偶然不是无秩序,而是“有秩序的有限显现”。它在RA(Relatively Absolute)的原则之下展开,却从不具备原则本身的必然性。


与之相对,“原则”属于RA层面——是“相对的绝对”。逻辑、数学、法则、生命的根式,这些都不是被创造的,而是被显现的。它们一旦成立,便带有必然性。2+2=4 不是因为宇宙如此设定,而是因为任何“加法”范式一旦成立,结果便必然如此。正因为如此,RA不是“偶然存在的”,而是“必然自显的”。


AA(Absolute Absolute)则是更高的背景——它既不偶然,也不必然。因为“偶然”与“必然”本身,是RA之下的对立范畴,而AA超越一切范畴。AA是“无条件之存在”,即一切原则与实例的来源,却从不被任何原则或实例所限定。它是“显现的可能性之总根”,也是一切“必然”得以成为“必然”的终极根据。


因此,我们说:


在AA之下,原则是必然的,因为它自显于存在的合理性;


而实例只能在偶然中显现,因为它只是必然原则的有限展开。



哲学的错觉在于:人们常以为偶然中可以生成必然,或以为必然能完全涵盖偶然。事实上,这两者永远隔着一层“存在的范例结构”。只有在理解这一点后,我们才能明白:人类的思想、科学、艺术、政治等,无论如何辉煌,皆属于“偶然之显现”;而支撑这一切的原则,却永远安居于“必然之域”。


而AA,则静默地包容二者——它既不创造,也不毁灭。它只是“存在之所以存在”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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