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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言论自由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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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言论自由的底线



保守派活动家查理·科克遇刺,是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的挑衅,为主流社会价值观所不能容忍。但也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甚至为刺杀叫好,令人骇然。

如一华裔女学生说,她支持政治谋杀,理论依据是M的思想;对资产阶级反动分子,就是要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这个女生的言论在道德上是要受到谴责的,在宪法和法律上却难以入罪。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限制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的法律;

?不得剥夺人民 和平集会、请愿 的权利;

?同时保障 宗教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的二个判例对言论自由的底线做了释疑。具有法律效力。

1. Brandenburg v. Ohio (1969)

案情概述

?案件涉及 Clarence Brandenburg,他是三K党成员。

?在一次集会上,他发表演讲,言辞激烈,带有种族主义色彩,并暗示可能对政府进行报复。

?俄亥俄州依照当时的刑法,以“提倡暴力推翻政府”为由判他有罪。

最高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推翻定罪。

?裁定:政府不能仅仅因为某种言论主张暴力或违法行为就加以惩罚,除非这种言论 “旨在煽动即将发生的违法行为,并且很可能导致此类行为的发生。”

?这确立了所谓 “即刻违法行为煽动测试”(imminent lawless action test)。

意义

?大大强化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

?确立了标准:只有在言论直接、立即煽动违法行为时,才会失去保护。

?使得单纯的仇恨言论、激烈政治演讲仍受宪法保护。

2. Texas v. Johnson (1989)

案情概述

?案件涉及 Gregory Lee Johnson。

?他在达拉斯一次抗议活动中焚烧美国国旗,以表达对政府政策的不满。

?根据德州法律,亵渎国旗是犯罪,他因此被判刑。

最高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以 5:4 裁定 Johnson 胜诉。

?法院认为:焚烧国旗是一种象征性表达(symbolic speech),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

?政府不能仅仅因为社会大众感到冒犯或不快就禁止这种表达。

意义

?确立了“象征性表达”同样受到宪法保护。

?强调言论自由包括不受欢迎、冒犯性的表达。

?引发激烈争议,但成为美国言论自由保护范围的重要里程碑。

两案联系与意义总结

?Brandenburg v. Ohio:划定了限制言论自由的明确底线——只有“直接煽动即刻违法行为”才可处罚。

?Texas v. Johnson:拓宽了受保护的言论范围,确认“象征性行为”也属自由表达。

?两案共同体现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极大程度上优先保障个人表达自由,即使这种表达具有攻击性、冒犯性或极不受欢迎。

因此:

?纯理论层面的宣扬(例如在课堂、文章中论证“必须消灭资产阶级”作为历史学/政治学论述):通常属于受保护的政治言论(除非含有具体即时的煽动要素)。按 Brandenburg,仅是“抽象倡导革命/暴力”往往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具体号召、点名、时间地点、并指示如何去杀/组织去杀:满足“有意图”“即刻性”“高度导致违法的可能性”三要件的话,就构成不可保护的煽动,并且可以按教唆、阴谋、真实威胁等罪名起诉。

?如果这是政府政策(比如法令剥夺某阶级的言论自由、授权处决):那不仅违宪(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abridge”言论自由),而且直接触犯诸多其他宪法原则(程序正当、生命财产保护等),属于根本非法和可诉的政府行为。 

特朗普 2020 年 1 月 6 日的情况

?特朗普言论内容:

他在集会上呼吁支持者“走向国会”、“像地狱一样战斗(fight like hell)”,并持续宣称选举被窃取。

?随后的结果:

大量支持者冲击国会大厦,造成中断选举认证、人员伤亡。

争议点在于:

?意图:是否有明确证据显示特朗普意在煽动非法入侵国会,而不是“和平抗议”?

?即刻性:支持者确实在演讲后立即行动。

?可预见性:特朗普是否应当知道这种言论几乎必然会引发暴力?

4. 法律与政治结论的分歧

?法律角度:

很多宪法学者认为,特朗普的言论接近 Brandenburg 标准,但是否“直接号召违法”存在灰色地带。若严格按照司法惯例,可能还不足以构成刑事上的“煽动”。(这也是为何司法部在是否起诉特朗普时非常谨慎。)

?政治角度:

国会在第二次弹劾中指控特朗普“煽动叛乱”,但参议院最终未达定罪门槛。

目前为止,该事件的结论是:

特朗普 2020 年 1 月 6 日的言论 处于第一修正案保护与违法煽动之间的边缘地带。

?从法律上讲,是否达到 Brandenburg 所要求的 “即刻、必然的违法危险 (imminent lawless action)”,仍有争议,法院可能更倾向保护言论自由。

?但从宪政实践和政治责任角度,他的言行已被广泛认定为对民主制度造成严重威胁,并构成“颠覆政权的即时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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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6)
  • 当前共有6条评论
  • 双不 回复 双不

    更正: 有其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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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不

    博主列出的最高法院裁决尤其偶然性。这一届最高法院肯定不会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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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oqu

    一位台湾女婿白人律师亲口对我讲, 美国的律师几乎都是骗子。要做一个有良心的律师比登天还难,时刻害怕失去工作

    只有那些有后台的律师满口谎言靠骗人和欺负平民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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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洋知青1

    文明国家最大的是法,而不是言论,不是你什么都可以说。法律不允许你说,你就不能说,比如种族歧视。

    共产党最大的是人,你说的对他心思,杀人放火都可以。你不许说他违法,你不许说他杀人,比如当今的于朦胧。你讨论他怎么死的都不行。这就是制度优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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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蛇

    free speech,一点木问题。问题是双重标准。

    你可以自由表达,对方不能自由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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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草

    "确立了标准:只有在言论直接、立即煽动违法行为时,才会失去保护。"


    这是确立了标准吗?分明是模糊了标准。“直接”,“立即”都是形容词。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什么是“违法行为”,更是一笔糊涂账。都要律师在无数的案例里寻找有利于己方的理由。等于是法院法官给自己找事做。这个解释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依赖法官的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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