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胜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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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尽杀绝非法移民而违宪的加利福尼亚州一八七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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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


选举是民主体制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每四年举行一次的全国大选是美国政治的重头戏,数以万计的郡、市、州和联邦新民意代表与行政官员,将会在新选举后産生。

美国总统选举的法理基础有二:《美国宪法》和《美国联邦选举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Laws》。

《美国联邦选举法》规定,各州在不违反《美国宪法》和《美国联邦选举法》的前提下,有权自我制定《选举法》。

这个制度的弊病是允许个别州,利用法律漏洞来扼杀许多小型政党行使宪法权利的机会,明显的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保护权利,这也是宪法党(Constitution Party)委托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起诉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法理典型案例。

加利福尼亚州的面积是美国第三大州,仅次于阿拉斯加州和德克萨斯州,人口超过三千七百五十万,拥有五十五张总统选举人票,在美国五十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特区中,排行第一。

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拒绝把宪法党列入选票的法理根据,是《加利福尼亚州选举法规5100(California Election Code 5100)》。该条款开门见山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该政党可以在加州成为合格的美国总统候选人政党:

第一:在上次全州举行的总统大选中,得到超过2%以上选票的政党;

第二:在选举日前的一百三十五天,能向州务卿出示文件,证明该党是在上次选举时,得到各郡县市官员支持的候选人,所获选票是全州总选票的1%以上;

第三:在选举日前的一百三十五天,能向州务卿出示文件证明,是全州至少有10%选民背书支持的政党。

《加利福尼亚州选举法规5100》第2节规定:不符合以上基本要求的政党,不得在选票上列名。任何合格的政党,如果在上次选举中得票率低于0.15%,则不得再度参与选举。

这条选举法案是在六十年前通过并且一直在执行,早已不合时宜。《加利福尼亚州选举法5100条款第2节》规定:在2012年1月3日之前,新政党必须要有十万三千四百零四位位党员,或在今年秋天之前,募得一百三十四万加州选民的背书支持,名字才有可能出现在选票上。

在这种穿小鞋般的法律限制下,六十年来只有七个小政党能够跻身加州选票榜,当然没有一个小党成功的先例,这明显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护原则,这是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挨告的法理依据。

《美国宪法》规定,出任美国总统的先决条件是:

第一:在美国领土出生;

第二: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

第三:在美国居住十四年以上。

有资格出任美国总统并非意味着就是总统候选人,还需要登记成为选民,必须参与各州法律认可的政党,并通过民主程序来行使其宪法权利。美国有二十九个州和首都华盛顿,是以政党而不是个人来参选的。

在美国大选史上,许多富有的参选者都卡在这个环节。如果参选者没有主要政党的支持,其名字就不可能出现在各州的选票上,即使再富有也不可能当选,这是美国政党制度的特色,也是为什么总统候选人必须有一个主要政党为舞台的原因,以美国政治陈陈相因的习惯,个人参选的成功率几乎是零。 

在美国过去五十六次总统大选中,只有一次以小党代表身份竞选,而且不在乎别州选票,依然当选的例子,那就是1864年亚伯拉罕.林肯的连任竞选。

亚伯拉罕.林肯因坚持废奴原则,不惜与共和党内同志反目,共和党则另外提名他人为候选人,亚伯拉罕.林肯自组新党全国联盟党(National Union Party)竞选连任。

新党的唯一功用就是连任美国总统宝座,当亚伯拉罕.林肯连任成功后,新组的政党也就成为政治花瓶而逐渐式微凋零,甚至连名字都被世人遗忘。时至今日,除了教科书外,还有谁会记得俗称的联盟党名字呢?

这个实际案例说明,仅仅为了政治特权的人为制造选举困难,除了制造政治矛盾和社会仇恨外,不会为国家和社会带来任何的实际利益,何况这种充满了政治歧视的勾当,从根本上就彻底的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赋予全体美国人们的公平保护原则。

由于亚伯拉罕.林肯鲜明的反奴隶制立场,南方九个州的选票上全部没有他的名字,而他也没有去那些州拉票,但是依然高票当选。   

总统选举人票是美国选举体系的特色。选举人票的法理来源,是美国联邦衆议员人数加美国联邦参议员人数,目前美国衆议员是四百三十五人,美国联邦参议员是一百人,1961年开始生效的《美国宪法第23条修正案》,赋予首都华盛顿特区总统选举人票名额三人,选举团票总数为五百三十八张。

《美国宪法》要求的绝对多数是过半加一的计算方式:435+100+3÷2+1=270,因而候选人必须得到两百七十张选举人票,才能当选为美国总统。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各联邦州有完整和全部的权利,分配其选举人票,但是美国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

基于“赢者通吃(winner takes all)”原则,也为了避免混淆法理原则,德克萨斯州美国联邦衆议员雷蒙德.格林(Raymond Eugene Green),在2004年9月14日和2009年1月7日,两度提出修改《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的《全国普选票州际协定(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新的法案规定各联邦州必须将其选举人票,投给得票最高者,也就是“赢者通吃”法理。    

2009年4月,伊利诺伊州美国联邦衆议员杰西.杰克逊(Jesse Louis Jackson)和佛罗里达州美国联邦衆议员克拉伦斯.纳尔逊(Clarence William Nelson),亦成为通过《全国普选票州际协定》的宪法修正案的主要推手。

这条美国宪法修正案的被认可程序并不顺利,目前仅有马里兰、新泽西、伊利诺伊、夏威夷、华盛顿、马萨诸塞、佛蒙特、加利福尼亚与首都华盛顿特区九个州市认可,佔当选美国总统的两百七十张总统选举人票的48.9%。

法律程序上的认可,并没有延迟《全国普选票州际协定》的实际运作,目前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之外,其余的四十八州和华盛顿特区与各美国属地,全部实行将所有选举人票归于得票最高的美国总统候选人,是为俗称的“赢者通吃”原则。

拥有总统选举人票最多的前六个大州,分别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五十五票、德克萨斯州的三十八票、纽约州的二十九票、佛罗里达州的二十九票、伊利诺伊州的二十票、宾夕法尼亚州的二十票,这六大选举团票的总和是一百九十一票,因此这六个大州是总统候选人的必争之地,取得这六大州的胜利,意味着候选人一隻脚已经踏进了白宫的大门。

2004年,公平选举协会(Fair Vote)的调查报告指出,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花了75%的时间在六大选举人州进行竞选宣传拉票,而仅把25%的时间分配到其余的四十四个州,其中有十八个州的选民,居然从来就没见过两党候选人的庐山真面目,有些偏远小州甚至连电视竞选广告都没有。 

为了防止为独裁体系提供温床,美国在1951年2月27日开始执行《美国宪法第22条修正案》,限制美国总统的任期为不得当选两次以上---且无论是连任或隔任。

因此亦有历史学家称呼为《任期限制修正案(Term Limit Amendment)》,当选两次,在位八年,是美国总统任期的封顶极限。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创始自1920年,九十多年以来,几乎所有发生的民权事件都可以看到这个民权组织打拼的记录,它创立时间之早仅次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座右铭是 : “自由无法保护自己,因而采取司法诉讼是保护自由和民权的最佳途径。”

目前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会员有五十万人,全职律师超过一百人,义工律师超过两千人,总部设在纽约,年度预算超过一千万美元。

宪法党是美国最封建、最保守或许是最邪门的政党之一,由霍华德.菲利普(Howard Philips)等人在1991年创建。

宪法党的前身是美国纳税人党(US Taxpayer′s Party),美国纳税人党的前身是美国独立党(American Independent Party)。

这个充满了种族仇恨和性别歧视的美国独立党,是由前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George Corley Wallace),在1968年为了竞选总统而临时拼凑起来的大杂烩政党。

乔治.华莱士是当时美国南方种族歧视政策的大护法,他曾使尽全力来仇恨和歧视非洲裔美国人,在他当选阿拉巴马州长后,采用了由三K党为他撰写的就职演讲词,而他居然一字不改照念不误。

宪法党的老祖宗是与三K党一个鼻孔出气的乔治.华莱士党,因而对宪法党抱有任何文明思想和现代宪政观念的要求,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宪法党主要的党纲有五:

第一:反对移民,更反对给予非法移民任何政府补助;

第二:以基督教精神治国;

第三:透过立法和行政来保障基督教权利;

第四:反对妇女权利;

第五:反对五性权利。

宪法党标榜与信奉的四大所谓信仰原则是来自:

第一:《独立宣言》;

第二:《美国宪法》;

第三:《圣经》;

第四:《权利法案》。

表面看起来冠冕堂皇,骨子里并非如此 :《独立宣言》并没有反对奴隶制度,难道他们想复辟吗?《美国宪法》没有反对移民,难道他们忘记了美国早期的移民许多是英国罪犯的历史吗?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禁止美国政府与各州政府不得设立国教,也不得偏袒任何特定的宗教。

宪法党要用基督教精神治国,岂不是在效法英国,是在试图建立国教吗?这不是在偏袒基督教吗?那么还要《美国宪法》干什么?

宪法党反对妇女权利,那么还要《美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干什么?宪法党反对现代文明社会与普世价值必须包容的五性权利,那么还要《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干什么?

一帮子政治蠢货搞出了一大批的愚蠢勾当,宪法党的党纲就是破坏美国宪法原则、摧毁美国精神、否定美国价值、羞辱普世价值的铁证,这帮子白人至上主义者败类,却要自称与宪法背道而驰的什么宪法党,真是天大的讽刺和笑话。

美国最高法院数次裁决,美国政府以及各州政府必须政教分离,连美国政府员工在政府机构内,都只能用“假日快乐(Happy Holiday)”,来取代“圣诞快乐(Merry Christmas)”为贺词。

唐纳德.川普一上台就高调宣布,美国联邦人员可以在政府大楼里,使用“圣诞快乐”为贺词,为实质半个法盲兼司法流氓的唐纳德.川普之藐视美国法律,又增一实例。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早就裁决:政府建筑和公立学校,不得摆设特定的宗教物体,也不得举行宗教仪式,宪法党要用基督教的《圣经》来做治理美国的标准,难道他们还要开美国人民的倒车吗?

《权利法案》保障美国公民言论、出版和宗教三大自由,没有一条能够适合宪法党的党纲,由此可见宪法党虽然唱得好听,却与现实脱节,表里相异,言行不一,难免丑态百出。

宪法党的官方网站,在首页刊有民主党巴拉克.欧巴马总统和共和党威拉德.罗姆尼(Willard Mitt Romney)州长的两张照片,除了用红笔在他们脸上画了两道大X外,更在相片旁边注解说 :

“不要在两个二流的邪恶者身上浪费你的选票!”

在美国政治传统中 ,有“两个魔鬼中选择一个魔鬼”,或者“两个烂苹果中选择一个烂苹果”的说法,那是极其恶毒的名誉侮辱和人身攻击,而宪法党却以此沾沾自喜,他们是什么档次的集团,已经不写自明,昭然若揭。

宪法党的大本营在加州,2008年大选时,登记在案的党员共有四十三万八千两百二十二人,其中三十三万七千四百零五人是属于加州的宪法党,其余的六万七千八百一十七人分散在其他各州。

1994年的《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California Proposition 187)》运动中 ,宪法党扮演了推波 助澜的急先锋角色。不出数年 ,宪法党也跟着《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的全军覆灭而式微。

美国的司法原则是不以人废法,更不是以党废法。宪法党虽然是个旁门邪道的小党,但只要依法成立,就应受到美国法律的平等对待。

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 诉 皮特.威尔逊案(California Justice Committee v. Pete Wilson)》诞生的前因后果,是由一系列的不公不义穿小鞋法律,与无良政客哗众取宠政治暴行引起的。

2012年5月7日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宪法党和加利福尼亚司法委员会,入禀南加利福尼亚州美国联邦法庭,控告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不允许宪法党列入选票是违反美国宪法与精神行为。

在全国总统大选进入决战前夕,宪法党因为这件官司又进入美国人民的视野。是为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 诉 鲍文案(California Justice Committee v. Bowen)》。

被告鲍文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第二十九任女州务卿黛布拉. 鲍文(Debra Lynn Bowen) ,当时的加利福尼亚州长是阿诺德.施瓦辛格(Arnold Schwarzenegger) 。

原告是四位:杰夫.诺曼(Jeff Norman)、查尔斯.迪默(Charles Michel Deemer)和约翰.加布里(John Gabree)。

2012521日,《加利福尼亚司法委员会 诉 鲍文案》在加利福尼亚中区美国联邦法院开庭听证,还没有等到两造法理辩论结束,珀西.安德森法官(Percy Anderson)就失去耐心继续听下去,悍然签署了临时禁制令,法理是:

“加利福尼亚州务卿未能解释,对于一个只想出现在大选选票上的政党来说,将截止日期定在初选前 一百三十五天是合理的。”

20121018日,经过法官审判(bench trial)庭审后,珀西.安德森法官将加利福尼亚州的穿小鞋法律,全部送上西天,永久性的禁止执行。

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法官审判与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两大类,法官审判的优点是快速简洁,缺点是主审法官的局限性:不得裁决流审,必须在指控的罪名之间,作出成立或不成立的二选一裁决。

加州司法委员会将案件上诉至三藩市的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但依然踢到了钢板,得到了维持原判的裁决,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被技术性的发回加利福尼亚中区美国联邦法院重审。

1994年,加利福尼亚州大约有一百三十万的非法移民,他们大约有三十万子女是在美国出生的天然公民,像所有美国孩子一样享受了应有的福利,这个现象给反移民团体如宪法党等,提供了一个借题发挥其骨子里反移民与种族歧视的机会。

加利福尼亚州共和党美国联邦衆议员理查德.蒙乔伊(Richard Lee Mountjoy),在宪法党的鼓动下,在共和党州长彼得.威尔逊(Peter Barton Wilson)的公开支持下,打着亦称《挽救吾州倡议(Save Our State initiative)》的旗帜和口号,向加利福尼亚州议会提出《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

这条完全符合宪法党口味的《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反移民法案,有十大主题:

第一:所有司法人员必须彻查任何被拘捕嫌疑犯的移民背景,发现可疑之处必须向加利福尼亚州       司法部部长和美国移民局直接举报;

第二:地区政府不得对非法移民装聋作哑或视而不见;

第三:任何政府在审查申请案件时,如果发现申请人有非法移民迹象时,必须书面通知有关执法  当局;

第四:在发放社会福利金或接受社会福利服务前,必须核实其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

第五:非法移民不得接受由公共支付的社会健康服务;

第六:所有公立小学和中学,不得在学生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前允许或接受其入学;

第七:在1996年度开学前,所有的地区学校必须复查每一位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的移民背景;

第八:任何学生违反了法律,在校方通知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和移民局之后九十天内必须离开学校;

第九: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必须保留非法学生的完整档案,以备随时被有关单位检查;

第十:任何工厂、批发商与生意场所,不得雇佣非法移民;使用伪造的美国公民证件或合法居留证件者,属于刑事重罪,面临罚款、监禁的惩罚。  

提出该法案的理查德.蒙乔伊是一位加利福尼亚州地区小政客,如果没有这个轰动全球的反移民法案,恐怕不会有几个人知道他的名字。

理查德.蒙乔伊于1932年1月13日,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出生,他的父亲曾是加利福尼亚州众议员,他的儿子也是加利福尼亚州众议员,可谓加利福尼亚州三代的政治世家。

理查德.蒙乔伊是1968年至1976年加州蒙罗维亚(Monrovia)市长,1978年至1995年当选为加利福尼亚州衆议员,他就是在这段时间发动的《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

理查德.蒙乔伊用虚伪的数目字来迷惑加利福尼亚州选民: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每年花在非法移民身上的经费是三十亿元,其中的50%是花在非法移民子女的教育上。

但是理查德.蒙乔伊绝口不提非法移民对美国劳工市场的贡献,也绝口不提大部分非法移民只缴税而甚少申请福利的事实,更不提绝大部分的非法移民所从事的,是白人甚至于黑人都不干的低薪劳动力工作。

事实胜于雄辩,请到全美国各地的建筑工地、餐馆,酒店、高尔夫俱乐部和各大农场一看便知。

非法移民的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更是人道问题。譁众取宠的政客,往往只会一边倒的抹黑、丑化和排斥非法移民。

笔者无意鼓吹非法移民,但实际的情况是,并非理查德.蒙乔伊之流小政客所形容那么悲观,如果真把非法移民全部赶尽杀绝,对美国经济来说,将是一场难以善后的巨大劳动力灾难。

1994年的全国大选,除了总统职位外,还有美国联邦参议员职位之争。共和党派出现任美国联邦众议员罗伊.赫芬顿(Roy Michael Huffington),挑战争取民主党连任的黛安.范斯坦(Dianne Emiel Feinstein)。

罗伊.赫芬顿和黛安.范斯坦都是反移民的著名主将,都是主张要用强硬手段对付非法移民的政客。但是在新闻媒体的追查下,这两位平常口若悬河的龌龊政客,都被逼自我招供:两人家里都雇佣了非法移民,从事保姆和管家工作。

公开承认是双性恋者的罗伊.赫芬顿,更是在《1986年移民改革与监控法案(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实施后,才雇用非法移民的,在这件勾当上,特别彰显出龌龊政客的口是心非,说的是一套,干的又是另外一套。  

理查德.蒙乔伊是典型右派共和党,他反对堕胎、反对同性结婚,支持伊拉克战争、支持武装侵略伊朗。

1995年,理查德.蒙乔伊在《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事件之后,借势转战加利福尼亚州参议员成功,这个侥幸使他误以为自己的政治春天来了,又在2006年挑战民主党美国联邦参议员黛安.范斯坦,意图进军美国国会。

2006年9月22日的《洛杉矶时报》刊出一篇揭发文章,说理查德.蒙乔伊在自己官方网站上,那份韩战海军服役记录与事实不符,并有海军记录为证据。

这篇报道,为他的美国联邦参议员美梦,画下了一个休止符,因为他被新闻媒体评价为服役记录不诚实,没有资格代表加利福尼亚州。

2006年11月7日开票时,理查德.蒙乔伊以35%比59%的巨大选票落差败北。丑闻缠身,政治生命羞耻地就此结束。  

极端的《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并非加利福尼亚州第一波反移民浪潮。自美国建国以来,加利福尼亚州就有大量种族歧视事件与反移民的丑陋传统。

早在1990年代,就有十多条反移民提案在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里广为辩论,只是这条《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已经得到了足够的公民签字,可以冒出台面,提交1994年11月8日大选,付诸全民公投决定。

《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第一节说 :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理解和宣布如下:在这个州里,他们已经由于非法移民的出现陷入经济的痛苦中,他们也由于非法移民带来的犯罪行为忍受着肉体的痛苦,选民有保护政府和不被非法移民侵入这个国家的权利。”

在短视政客如加州共和党州长彼得.威尔逊和宪法党等反移民团体的鼓动下,《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挟着惊人气势开始发飙。

1994年7月的民调显示《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领先其他的议案37%。到了1994年9月时,居然领先了62%,这种形势引起美国政坛大地震,认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反移民法案,势在必行。

在大选开票前,彼得.威尔逊州长又在非法移民的伤口上撒盐 :他说如果《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通过的话,他会要求所有的州、郡、市政府官员,向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举报任何值得怀疑的非法移民。

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丹尼尔.龙格伦(Daniel Edward Lungren)正在竞选连任,他与彼得.威尔逊一唱一和说:如果《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通过的话,他将雷厉风行地严格执法,绝不手软。

《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像一面照妖镜,许多政客的庐山真面目被摊晒在选民眼前,彼得.威尔逊的反移民政治立场,使他面临民主党对手凯瑟琳.布朗(Kathleen Lynn Brown)的严峻挑战,本来彼得.威尔逊第一任期政绩就乏善可陈,几乎保不住州长宝座。

彼得.威尔逊是一位共和党政客,在他接受了加利福尼亚惩教官员和平协会(California Correctional Peace Officers Association)一百四十七万元政治捐款后,态度大变,因而他强硬的对付罪犯的政治立场的动机,是值得怀疑的。

在他就任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之前,死刑在加州已经暂停了二十五年,在他八年州长任期内,却签批了五名死囚的执行令。

1994年11月8日 ,《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在公投中获得了59%加利福尼亚州选民的认可而成为加州法律。

在《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进行全民公投前,白宫数次发表反对立场,威廉.克林顿总统曾亲自出马,到加利福尼亚州对选民游说 :

“加利福尼亚州人们想减少非法移民是没有错的,但控制和处理非法移民是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和事务,应该允许美国联邦政府继续去完成这项工作。”  

《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的通过纠结情绪是复杂的。占加利福尼亚州人口26%的西班牙裔居民,有23%支持这项提案,非洲裔和亚裔居民则一半同意一半反对,占加利福尼亚州人口57%的白人,有高达67%的白人支持《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提案。

《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造成了严重的族群对立和治安挑战,游行、示威、抵制等运动,不停地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上演,美国联邦法庭在这个重要的环节下,发挥了伸张正义、维护宪法精神与司法尊严的威力。

在《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通过的第二天,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墨西哥裔美国人法律辩护与教育基金会(Mexican American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al Fund),联名入禀美国联邦法庭,要求裁决《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精神,是为《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League Of United Latin American Citizens et al v. Pete Wilson, et al)》。

1994年11月11日,在《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成为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第三天,美国联邦三款法官威廉.伯恩(William Declan Byrne)签发了对该《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的临时禁止执行令,这是一个正义的信号,也是对白人至上主义种族主义者的严肃警告。           

威廉.伯恩于1930年9月3日,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出生,1956年毕业于南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法学院,曾在空军服役两年。

1958年至1960年出任加利福尼亚州中区美国联邦助理检察官,1967年林登.约翰逊总统提名他出任南加利福尼亚州中区美国联邦检察官.

1971年4月21日,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提名威廉.伯恩出任南加利福尼亚州中区美国联邦法官,1971年5月20日被美国参议院认可。

1994年至1998年,威廉.伯恩出任南加利福尼亚州中区美国联邦法院院长,1998年2月28日宣布全俸退休。

2006年1月14日,威廉.伯恩病逝于加州洛杉矶,享年七十六岁。

威廉.伯恩法官最著名的裁决案件是《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他是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提名的美国联邦法官,但在法庭上却铁面无私,不买理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账。

在案件进行到半途中,理查德.尼克松的内政助理约翰.埃利希曼(John Daniel Ehrlichman),奉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之密令指使,跑到加利福尼亚州,私下约见威廉.伯恩,在背后用未来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的乌纱帽为鱼饵,公然向他行贿 :“只需要你在这件案子上帮个小忙”。

威廉.伯恩法官不但断然拒绝,还在次日的法庭上公开此事,全国大哗,导致白宫灰头土脸,为理查德.尼克松的垮台埋下了伏笔。

威廉.伯恩法官也因此备受世人敬重,威廉.伯恩法官借机将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永久性撤案,震惊朝野。   

在威廉.伯恩法官宣布这个裁决时,在旁听席上爆发出如雷般的掌声,人心去向,已经清楚地写在美国人民的脸上。

白宫就像被人赃并获逮着的小偷,不敢吭声,立即土头灰脸,被美国新闻媒体口诛笔伐讽刺责难长达好几个礼拜。   

《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的倒霉命运是劫数难逃的。威廉.伯恩法官的临时禁止令就是一个不祥的信号,而催命符则是来自美国联邦三款法官玛丽安娜.普法尔泽(Mariana Pfaelzer),他在1994年12月14日签发了永久禁止令,注定《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会寿终正寝,全部的种族主义者反移民小政客们,一场欢喜一场空,终以耻辱收场。

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不仅是一场美国宪法原则的划时代诉讼,也是一场划时代美国司法正义之战。

移民政策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家权力,就如外交、金融和军事政策一样,州政府可以向美国联邦政府提出建议但无权直接过问。

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的关键挑战法理,就在主权归属原则: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各州是否拥有可以自我制定移民政策的权力?

如果答案是可以的话,那么各州是否亦可以建立军队,甚至可以对外宣战?或是否可以自我发行货币?或是否可以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97年的《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亦称《挽救吾州倡议》就是最佳的司法判例,稍微有美国宪法知识的人都会得出被告必败的结论---在法理上,《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在越权处理移民事务,彻底的违反了美国政治与宪法原则。

这是一条充满了种族歧视的公投恶法,旨在授权州政府使用公权力,拒绝非法移民与其子女享用公款福利。

非法移民尤其是非法移民享受公款福利的议题,一直是美国政府极度棘手的难题,在人道与现实之间,在法律和社会之间,美国政府动辄得咎,强硬处理与温和策略都会引来被不同立场团体的强烈抨击。

两百余年来,每一位美国总统都曾尝试着使用不同的政策解决非法移民问题,从全面大赦到凌厉驱逐,但全部以失败收场。

以美国总统的权势来处理非法移民尚且失败,加利福尼亚州祭出州权来木剑战恐龙,其结果自然是毫无疑义的未卜先知。

所谓的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指的是拉丁美洲包括美洲使用主要为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的罗曼语(Romance languages),以棕色与黑色种族为主的拉丁美洲国家 : 墨西哥、 伯利兹、哥斯达黎加、 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古巴、多米尼加、波多黎各、牙买加、海地、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 秘鲁、 苏里南、乌拉圭与委内瑞拉。

再有几年就成为百年老店的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1929年2月17日在在德克萨斯州科珀斯克里斯蒂(Corpus Christi)成立, 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主要成员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归来的拉美裔人士,他们致力于消除美国对拉美裔的种族歧视。

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的目标是改善美国拉美裔的经济状况、教育水平、政治影响力、住房、健康和公民权利。

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通过全国性的理事会和社区团体组织来实现所有这些目标。目前在美国拥有约二十六万四千名成员,是美国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拉美裔和拉美裔民权组织。

创始人由班.加尔萨(Ben Garza)曼努埃尔.冈萨雷斯(Manuel Gonzales)路易斯.威尔莫特(Louis Wilmot)与隆索.佩拉莱斯(Alonso  Perales)等十四人联手启动。

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领袖们心中崇拜的英雄人物是威廉.杜波依斯(William Edward Burghardt Du Bois),他不仅是哈佛大学历史上第一位黑人博士,也是早期的美国民权运动尼亚加拉运动(Niagara Movement)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创办人之一与领袖。

来自美国白人阶层切身的种族歧视,使威廉.杜波依斯耻为美国人,激怒之下,连出国旅游都不肖使用美国护照,最后以八十五岁高龄,病逝非洲加纳阿克拉(Accra)。

威廉.杜波依斯的耻为美国人是一种高姿势,因为直到他谢世,都没有宣布放弃美国公民身份。

威廉.杜波依斯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的历史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他谢世之时,正值马丁.路德.金博士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亚伯拉罕.林肯纪念堂前召开《我有一个梦》和平大会,消息传来,大会临时决议,全场起立静默一分钟,表示哀悼。于此可以彰显威廉.杜波依斯在美国的社会地位。

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是一件由五件诉讼合并而成的集体诉讼:

第一件:《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

第二件:《想要接受教育的儿童等人 诉 威尔逊等人案(Children Who Want an Education et al v. Pete Wilson et al)》;

第三件:《阿亚拉等人 诉 威尔逊等人案(Babara Ayala et al v. Pete Wilson et al)》;

第四件:《格雷戈里奥等人 诉 威尔逊等人案(Gregorio T. by and through his guardian ad  litem Jose T. et al  v. Pete Wilson et al)》;

第五件:《卡洛斯等人 诉 威尔逊等人案(Carlos P. et al v. Pete Wilson et al)》。

五件诉讼围绕着一个主题:非法种族歧视,因而加利福尼亚中区美国联邦法院将之合并处理,是为使二十八年来无州胆敢再度使用公权力公开歧视非法移民的《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

1997年11月14日,代表五大案件的 一百余位民权律师与加利福尼亚政府,在加利福尼亚中区美国联邦法院摊牌对决。

案件由资深女法官玛丽安娜.普费尔泽(Mariana Pfaelzer)主审。

玛丽安娜.普费尔泽于1926年2月4日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出生,1949年获得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学士学位,1957你获得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

玛丽安娜.普费尔泽很注重个人与家庭隐私,在所有的人工智能系统中,居然查不到她的中间名字R 是什么,只知道她极度盛名的丈夫是弗兰克·罗斯曼(Frank Rothman),他已经在2000年4月26日,因手术后综合征谢世,享年七十三岁。

弗兰克·罗斯曼经常代表华纳兄弟公司、华特迪士尼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家庭票房和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与及体育运动行业如美国国家篮球协会、国家橄榄球联盟(NFL)、美国国家篮球协会(NBA)、职业高尔夫球协会(PGA)等巨头出庭办案。

玛丽安娜.普费尔泽与弗兰克·罗斯曼育有一子二女与五位孙子。长子史蒂文.罗斯曼(Steven Rothman),长女苏珊.罗斯曼(Susan Rothman),此女罗宾.罗斯曼(Robin Rothman)。

1978年8月8日,玛丽安娜.普费尔泽被詹姆斯.卡特总统提名出任加利福尼亚中区美国联邦法院三款法官,1978年9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她的任命,次日授予委任状,成为加利福尼亚中区美国联邦法院首位女性三款法官,1997年12月31日,开始成为资深法官,直到2015年5月14日,以八十九岁高龄病逝任上。

玛丽安娜.普费尔泽资质平庸,在位三十七年,主审案件数以百计,但值得书写的只有两件,一件是2009年的罚款全国金融(Countrywide Financial)六亿美元大案,另外一件就是1997年的《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

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是一件集体诉讼超级大案。集体诉讼的立案标准各国不同。美国的司法体系源自英国法与罗马法,但亦有其相异之处。

英国的集体诉讼制度相对严格,法院在受理前会严格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英国的集体诉讼(group litigation or class action)立案基本主要条件有七:

第一:案件类型:通常涉及大规模的相似或共同的法律争议,例如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第二:原告群体的共同性:原告必须具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基础,通常是因为被告的行为对他们产生了相似或共同的损害。

第三:代表性:原告可以通过代表人(lead claimant)或代表团体代表其他成员提起诉讼,确保所有涉及成员的权益得到代表。

第四:法律基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集体诉讼,满足英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利益一致:原告之间的利益必须一致,诉讼的目的相同。

第六:法院授权:法院必须批准集体诉讼,确认其符合立案条件,并确定集中审理的合理性。

第七:证据支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诉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美国联邦法典中,没有硬性规定集体诉讼的基本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英国法与罗马法,演变成独特的集体诉讼法规,是为美国司法体系中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Rule 23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为集体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提供了法律框架。

美国司法体系中的集体诉讼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 : 称为集体诉讼(Class Action):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自动成为集体成员,除非他们选择退出。

第二类 : 称为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 Action):代表特定的集体成员提起诉讼,会员可以选择退出。

要达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立案基本标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核心条件:

第一个核心条件:重叠的法律或事实问题:集体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

第二个核心条件:代表性能力:原告代表整个集体提出诉讼,其利益应与集体成员一致;

第三个核心条件: 适格性(Adequacy):原告和其律师必须能充分代表集体成员的利益,没有利益冲突;

第四个核心条件:类的定义(Numerosity):集体成员数量必须足够大,使得逐一诉讼不现实,通常被认为至少有二十五至四十人以上,但没有硬性数字;

第五个核心条件:典型性(Typicality):代表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典型,反映集体整体的共同利     益。

美国司法体系极度重视集体诉讼案子,美国法律没有集体诉讼自动立案之说,必须经过美国法庭的严格审查,在确认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后,经过主审法官签批后才可立案。

在整个集体诉讼过程中,美国法庭派有司法专员全程监管,包括证据交换、财产分配或和解协议等,确保集体诉讼案子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框架内合法而公平地进行。

一旦法院批准为集体诉讼,相关通知必须发给所有潜在集体成员,告知他们加入或退出的权利。集体成员可以选择加入(opt-in)或退出(opt-out)。

美国法庭在排除滥用集体诉讼权利,尤其是在律师费问题的处理上,要求特别的严格。原告必须证明其代表集体成员的利益是公正的、没有利益冲突。

集体诉讼的律师费必须经过美国法庭的批准,如果律师费超过赔偿或和解金额的三分之一,将会被美国法庭视为不合情理的滥权图利。

由于集体诉讼在新闻舆论或社会压力上,无法避免地会向原告倾斜,对被告将会造成不公平事实,美国法院也会考虑集体诉讼是否采用最优的解决方式,避免滥用集体诉讼程序保护被告利益或出现不公。

在集体诉讼案件中,如果两造达成庭外和解,主审法官无权拒绝,必须依法签批结案,确保两造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在美国的司法史上,有四件关于集体诉讼的案例,作为集体诉讼的条件警戒,和重要的司法参考判例。

第一件案例是:2012年的《约翰.杜威 诉 美国大众汽车公司案(John Dewey v. Volkswagen America)。

这是一件新泽西州汽车天窗因设计错误而漏水的鸡蛋里找骨头案件。在息事宁人心态下,美国大众汽车公司拿出了八百万美元作为赔偿金,法官也签批了和解协议书,但是由于金钱分配发生了巨大分歧,于是案件上诉到了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却引发了一个原则性的法理问题。

这个涉及虚假广告的集体诉讼,法院强调共同问题的重要性。2012年5月31日,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裁决说: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a)(4)》旨在确保集体诉讼中的代表原告充分代表整个集体的利益。本案的和解协议结构并未提供此类保证。我们得出结论,代表原告无法充分代表剩余群体中集体成员的利益。我们将撤销地方法院的认证令,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这个判例彰显出在集体诉讼中,两造必须遵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硬性规定的重要性。

第二件是1996年的《美国化工产品公司 诉 温莎案(Amchem Products, Inc. v. Windsor)》;

第三件案例是:1997年的《奥尔蒂斯 诉 纤维板公司案(Ortiz v. Fibreboard Corp)》。

办案律师的黑手伸得太长,官司赢了,有些原告获赔了二十万美元,有的原告则拿不到一毛钱,能不出事吗?

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书的“注解”中说:

“当某一集体诉讼仅为了和解目的而进行认证时,《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 条》中的所有认证要求仍然适用。”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Gerald Breyer)在裁决书结尾说:

“本案问题复杂棘手。地方法院的判决或许正确,或许错误。附属诉讼或许合适,或许不合适,我无从判断。我认为本院不应试图做出这些基于事实的裁定。这项工作适合一审由地方法院处理,复审则由上诉法院处理。

但本案中,没有理由相信上诉法院在进行先前复审时,认为和解协议可能构成有利于集体诉讼认证的相当有力的因素。因此,我建议撤判,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为下级法院提供一个机会,分析认证所涉及的事实问题。”

这说明了程序正义在集体诉讼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也指出强调案类的确定性和通知程序的重要性。

第四件案例是:《沃尔玛 诉 杜克斯案(Wal-Mart Stores v. Dukes)》。这是一件失败的性别歧视集体诉讼案例。

人多好办事,但在美国法庭上却不见得如此。2000年,加利福尼亚州匹兹堡沃尔玛五十四岁的员工贝蒂·杜克斯(Betty Dukes)声称遭受性别歧视。尽管她工作了六年,绩效评估也很好,但她却被拒绝提供晋升到更高薪资职位所需的培训。

沃尔玛辩称,贝蒂·杜克斯与沃尔玛的一名女性主管发生了冲突,并因承认因为午休迟到而受到处罚。

贝蒂·杜克斯在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美国地区联邦法院提起性别歧视诉讼,立时轰动全国,居然有一百六十万人次的妇女自愿附加为共同性别歧视原告。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批准了集体诉讼立案动议,财雄势大的沃尔玛挑战这个所谓的集体诉讼法理缺陷,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这个一百六十万人次的集体诉讼组合合宪无误,然而案件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后,整件法理无法站住脚。

沃尔玛首席上诉律师西奥多.布特鲁斯 (Theodore Boutrous), 在一份声明中表示:

“该判决违反了正当程序和联邦集体诉讼规则,与其他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本身的众多判决相矛盾”。

2009年12月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五票同意四票反对的票数,裁决沃尔玛胜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 Gregory Scalia)在裁决书里指出的法理是:

“确定其真实性或虚假性将一举解决与每项主张的有效性有关的一个核心问题。原告未能证明其拟提起的集体诉讼具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a)》规定的共同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此外,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b)(2)》规定,金钱救济请求不符合集体诉讼资格。”

《沃尔玛 诉 杜克斯案》的核心问题是:法治的社会就必须要全面依法治国,违反法律的裁决就必须推翻。

在众多的判例光环下,玛丽安娜.普费尔泽法官在签批《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时,无论是在法理,还是在判例,都是谨慎而稳重的,因为她知道,在这类的诉讼案件,无论如何裁判,都无可避免的会被上诉。

玛丽安娜.普费尔泽法官在《关于合并案件中剩余问题的法律备忘录(Memorandum Of Law, Re: Remaining Issues In Consolidated Cases)》中说:

“187号提案是一项倡议措施,于1994年11月8日的普选中提交给加州选民。187号提案的既定目的是“促进州和地方政府机构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合作,并建立这些机构之间强制通知的制度,以防止美国境内非法移民在加州获得福利或公共服务。”

该倡议的条款要求执法、社会服务、医疗保健和公共教育人员:

一, 核实与其接触人员的移民身份;

        二,通知特定类别人员其移民身份;

        三,向州和联邦官员报告这些人;

        四,拒绝向这些人提供社会服务、医疗保健和教育。

       187号提案通过后,加州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提起了数起质疑该提案合宪性的诉讼。最           终,五起在美国地方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合并至本法院,以进行审前程序和审判统称为           合并诉讼。

合并诉讼中的原告提起宣告性救济和禁令性救济诉讼,试图禁止加州州长皮特.威尔逊、司法部长丹·伦格伦以及其他州政府行为者执行187号提案的规定。


 19941116日,法院签发了一项临时限制令,禁止实施该提案的第45679条。19941214日,法院批准原告的初步禁令动议,禁止实施和执行这些条款。


199551日,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和原告格雷戈里奥.T.提起简易判决动议,他们认为第187号提案违宪,唯一理由是该提案被联邦政府对移民监管的专属宪法权力、国会通过《移民和国籍法》行使的该权力以及其他联邦法规所取代。


被告反对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和格雷戈里奥·T.的动议,理由是第187号提案没有被取代,或者,如果该提案的任何部分被取代,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必须予以维持。


19951120日,法院部分准许和部分驳回了原告的简易判决动议。法院准许了关于该动议第49条中分类、通知和合作/报告条款的简易判决动议,理由是这些条款构成了一项不被允许的州级移民监管方案,因此联邦法律应予以优先处理。


关于《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法院裁定,第7条关于拒绝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规定与美国最高法院在1982年《普莱勒 诉 多伊案(Plyer v. Doe)》)中作出的裁决相冲突,应予禁止。


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第2条和第3条的动议。法院还驳回了原告关于第5条、第6条和第8条中福利拒绝条款的简易判决动议。第5条和第6条中的福利拒绝条款规定,拒绝向违反联邦法律的外国人提供公共社会服务和公费医疗保健。


法院高度尊重被告关于福利拒绝条款与分类、通知和合作/报告条款可分割的论点,驳回了关于第5条和第6条福利拒绝条款的动议,以便被告有机会颁布法规,使福利拒绝程序符合联邦法律。


法院还驳回了关于第8条的简易判决动议,该动议禁止任何非美国公民、在美国合法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人或根据联邦法律获准在美国居留的人员接受高等教育。


        法院裁定,19941214日的初步禁令继续有效,直至法院另行下达命令。


如前所述,这些案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被告是否能够实际设计和实施法规,以纠正187号提案在起草过程中以及其预期运作方式上的明显缺陷。


被告反复辩称他们能够做到。在临时限制令听证会上,被告声称法规将解决任何问题。


一个月后,被告在提交给法院的文件中表示:加州州长皮特.威尔逊及其行政权力下的行政机构曾多次表示,法规将确保其有序实施,符合美国联邦法律。


在简易判决听证会上,被告再次请求法院提供机会,提供法规,以证明187号提案可以以符合联邦移民法的方式实施。


玛丽安娜.普费尔泽法官在1996 年《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96)》颁布前的程序历史”一节中,指出相关法理说:


“1996822日,美国总统签署了《外国人福利改革法案》。该法案建立了一套全面的法定机制,用于确定外国人是否有资格享受联邦、州和地方的福利和服务。


该法案将所有外国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并根据分类决定是否发放公共福利。


在《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中,美国国会明确规定了一项限制外国人享受公共福利的国家政策。


《有关福利和移民的国家政策声明第1252条第1601节》(The Statement 1252 of national policy concerning welfare and immigration, section 1601)的相关部分规定:

          第一,公共福利的可获得性不构成移民美国的激励;

          第二, 尽管奉行自给自足原则,但外国人申请并获得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公共福利的人数            仍在不断增加;

           第三,事实证明,现行的公共援助资格规则和无法执行的财政支持协议完全无法确保个别             外国人不给公共福利体系带来负担;

          第四,消除公共福利对非法移民的激励符合政府的迫切利益。

          1996年11月1日,法院驳回了原告提出的针对该州根据《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            颁布法规的限制令申请。

 1997年1月10日,被告依据《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提出动议,要求重新审议法院1995年11月20日意见的部分内容。

被告请求法院仅重新审议“报告与合作”条款,即该动议的第4(a)、4(b) 、4(c)、5(c) 、6(c) 、8(c)第一句和第9条。法院于1997年3月3日驳回了该动议。

1997年3月24日,被告就187号提案第2条和第3条的诉讼状提出部分判决动议。法院批准了关于第2条的动议,但驳回了关于第3条的动议。

 在1997年5月的状态会议上,经过数月的辩论,被告认为可以起草法规来弥补该提案的缺陷,但最终告知法院,无需制定法规来应对针对该提案的违宪挑战。

被告的最终立场明确表示,被告无意颁布法规来实施187号提案,并希望法院在不考虑法规可能产生的任何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裁决这些问题。

立场转变的原因显而易见:被告与法院一样,承认加州现在必须根据《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而不是187号提案制定法规。“

玛丽安娜.普费尔泽法官在《关于合并案件中剩余问题的法律备忘录》中继续解析法理说:

 “187号提案的其余条款包括第1、3和10条以及第5、6和8条的部分内容。本备忘录将讨论《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是否优先于187号提案中的任何这些条款。此外,本备忘录还将重新考量187号提案中的核实、通知和合作/报告条款。

 法院在1995年11月20日的意见中认定这些条款已被优先适用,是否可以与第5和6条中剩余的福利拒绝条款分割。之后,本备忘录将讨论第3条是否有效。最后,本备忘录将确定第1和10条是否有效且可执行。

 福利拒绝条款已经被取代。因为《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已涵盖该领域。

          《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第四章明确声明了美国国会有意介入监管外国人政府福                利的领域。

            无论哪一级政府提供福利,也无论福利资金来源是联邦、州还是地方,它们都包含在                   《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的广泛管辖范围内。

             新法律包括:关于拒绝向非法移民提供公共福利的国家政策声明,明文在《美国法典第                 8卷第 1601 节》;

             关于移民享受联邦、州和地方福利资格的规则,包括所涵盖福利的定义,明文在《美国                 法典第 8 卷第 1611 节和 1621 节》;

             关于移民享受州或地方福利资格方面的州立法选项的描述,明文在《美国法典第 8 卷第               1621(d) 节》;

             以及用于核实移民身份以确定福利和服务资格的制度,明文在《美国法典第 8 卷第                       1642节》。

             总之,这些规定既划定了各州不得立法的全面联邦监管领域,1254 条款也明确了各州不               得干涉的联邦目标。“

玛丽安娜.普费尔泽法官解析“各州无权在这方面立法”司法伦理与成文法理说:

          《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中定义的联邦、州或地方公共福利包括社会服务和医疗                    服务,这些福利与第 187 号提案的第 5 和第 6 条涵盖的福利相同。

                由于《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是一项全面的监管计划,限制外国人享受所有公                    共福利的资格,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各州无权在这方面立法。

                如果州不能立法授予或拒绝公共福利,那么州当然也不能颁布法规来实现该目标。加                    州现在唯一可以颁布的法规是实施的法规。

      事实上,该州已经着手制定此类法规,并声称联邦法律要求其这样做被告任何进          一步辩称,他们可以根据联邦法律颁布法规来实施187号提案的说法都是似是而非        的。

               美国国会已明确行使权力,制定了核实移民是否有资格享受联邦、州和地方福利的程                   序。各州无权实施与《紧急状态法》规定的方案平行的方案,即使该平行方案与《紧急                 状态法》不冲突。

             《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明确指示美国司法部长颁布法规,规定州或地方政府核                    实申请联邦、州或地方公共福利的外国人是否为合格外国人的程序,以确定该外国人                    是否有资格享受《移民与难民法》规定的福利。

              《美国法典第8卷第1642(a)条》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有义务遵守《移民与难民法》规定                   的核实程序。

                美国国会意图取代州政府在移民公共福利监管领域的权力,这体现在国会精心指定了                    各州有权决定外国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州或地方公共福利的有限情况。

                第1621(d)条规定,各州只有在1996年8月22日之后颁布州法律,向不符合《移民与难                  民法》规定的合格外国人提供州或地方公共福利,才能推翻第1621(a)条中的一般限                      制。

                这就是各州被允许做的全部事情。《外国人福利法》明确了各州在监管政府外国                  人福利和服务方面可采取的全部立法范围。

              《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为这一结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如前所述,《个                   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是一项全面的法定制度,旨在规范外国人享受政府福                   利的资格。

      它并不否认外国人享有公立小学和中学教育,但它确实专门处理了基础公共教育        的问题。

      第 1643 条规定 :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涉及美国最高法院根据《普莱        勒诉 多伊案》所裁定的外国人享受基础公共教育的资格。

      因此,尽管基础公共教育显然必须像医疗保健一样被归类为政府福利,但 《个          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 并非旨在否认不合格外国人享有此类福利。根据现          行法律,第 187 号提案也无法做到这一点。”

玛丽安娜.普费尔泽法官结论说:

    “继法院于1995年11月20日发表意见后,美国国会颁布了《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          协调法》,这是一项全面的法定方案,旨在规范外国人获得公共福利的资格。

     《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规定,美国的移民政策是限制外国人获得几乎所          有的公共福利。

        此外,《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还剥夺了各州在外国人公共福利领域立            法的权力。威廉.克林顿总统签署《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后,实际上终          止了关于各州在该领域可以采取何种行动的任何进一步争论。

        正如法院在其先前意见中指出的那样,加州无权制定自己的立法方案来规范移            民。同样,加州也无权制定自己的立法方案来规范外国人获得公共福利的资              格。它只能做《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允许的事情,仅此而已。

        联邦在这些领域的权力始终是排他的,而《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只会            强化法院先前的结论,即根据美国最高法院1976年《德卡纳斯 诉 比卡(De                Canas v. Bica)》判例,第187号提案的几乎所有条款均被取代。只有第2、3和          10条可执行。“

美国最高法院1976年的全票《德卡纳斯 诉 比卡案》判例,为州权与联邦权在移民议题上,厘定了一个崭新的法理标准:各州有权在联邦法律范围内限制非法外国人的就业。

 玛丽安娜.普费尔泽法官充满了法理的《关于合并案件中剩余问题的法律备忘录》,与其说是《备忘录》,倒不如说是裁决书。美国地区联邦法院的立场,已经非常清楚的倾向于原告,这份《备忘录》,为《加利福尼亚州一八七提案》的前途,敲响了必然失败丧锺。

这为玛丽安娜.普费尔泽法官在1994年11月8日签署了临时禁制令,阻止《加利福尼亚州一八七提案》付诸执行,更在1994年12月21日签发《加利福尼亚州一八七提案》永久禁止执行令,彻底的将之废止,提供了宪政原则、社会公义和司法伦理的雄厚法理基础。

加利福尼亚州向三藩市的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质疑被禁止执行《加利福尼亚州一八七提案》的合宪性。

依照法规,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三位联邦法官连席开庭:约翰.华莱士(John Clifford Wallace)、斯蒂芬.哈格(Stephen Reinhardt Hug)与约翰.努南(John Thomas Noonan)。

从这个三款法官组合来看,是对被告皮特.威尔逊等人有利的:约翰.华莱士是1972年5月22日被共和党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提名的,斯蒂芬.哈格是在1979年11月30日被民主党总统詹姆斯.卡特提名的,约翰.努南是在1985年10月16日被共和党总统罗纳德.里根提名的,而被告皮特.威尔逊亦是共和党。

没有人会认可党派成见在本案中的作用,但无法否认法官的政治信仰与伦理立场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假设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在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开庭,其结果实难预料。

1995年5月4日,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颁布接受上诉立案并颁布有关上诉的命令:

“这些上诉质疑地区法院颁布的初步禁令,该禁令禁止实施和执行187号提案第4、5、6、7和9条。该提案是1994年11月8日大选中通过的一项加州选民倡议。上诉人已动议合并并加快上诉程序,而被上诉人拉丁美洲裔公民联盟已动议中止上诉程序。基于以下理由,我们批准上诉人的动议,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动议。

《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57条和第九巡回法院规则第34-3条赋予初步禁令上诉优先权。此外,最近通过的第九巡回法院规则第3-3条(于1995年7月1日生效)自动加快了初步禁令上诉的陈述和裁决速度。上诉人已请求规则第3-3条管辖此次上诉。该请求已获准。

在审查初步禁令时,我们仅考虑地区法院是否依赖错误的法律前提或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无需对相关案件的实质进行详尽的陈述。

这些上诉将合并并快速处理,具体如下:上诉人应于 1995 年 5 月 18 日前提交一份合并的开庭陈述。所有被上诉人应于 1995 年 6 月 8 日前提交一份合并的答辩陈述。上诉人可在 1995 年 6 月 15 日前提交可选的答辩陈述。

陈述的长度应受第九巡回法院规则第 28-3 条的约束。陈述的送达和提交应通过专人送达或隔夜邮寄进行。不允许延长审理时间、提交超长辩护状或法庭之友辩护状。

        该小组将保留对这些上诉的实质内容的管辖权。

专家组认为,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规则第34-4条和联邦上诉法院规则第34(a)条的规定,本案可无需辩论提交。“

现实的政局往往不随着个人的意愿发展。1994年11月11日,美国联邦法院几乎全盘认定所有的《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均为违宪,使世人的注意力转移到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上。

共和党州长皮特.威尔逊是《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的主要卖力支持者,拥有78%的共和党支持,62%的独立选民支持《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当以58.93%的过半票数获得通过后,还未曾从兴奋中回过神来,就被美国联邦法院的一纸禁制令送上了断头台。

对逆天行道的加利福尼亚州共和党来说,一纸禁制令不是现状厄运的结束,而是另一场噩梦的开始。1999年,受了《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连连败诉的牵连,共和党在选举中失去了州长宝座

1999年4月16日,新当选的民主党州长约瑟夫.戴维斯(Joseph Graham Gray Davis)上任后,立即下令将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从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案,使之呜呼哀哉,无疾而终。

这个整治行动,无疑就是在《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的棺材上。敲下了最后的死亡钉子。

拉丁美洲联合公民联盟等人 诉 皮特.威尔逊等人案》司法程序结束了,由于公投法律关系,《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一直保留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资料里。直到2014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了一项名为《SB 396》的法案,将这些条款从加州的教育、健康与安全以及福利法规中移除,作为推翻187号提案后的象征性举措。

SB 396》法案法案作者凯文.德莱昂(Kevin de León)表示,此举“结束了我们州历史上的黑暗篇章,并为全国的移民辩论带来了尊严和尊重”。

罪孽深重的《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的负面影响是巨大而广大的。1995 年至 2004 年间,亚利桑那、科罗拉多、佛罗里达、乔治亚、伊利诺伊、内华达、新墨西哥、纽约、俄克拉荷马和德克萨斯州,相继通过了类似的投票倡议或法律。

玛丽安娜.普法尔泽法官的裁决案例,为未来更好的美国铺垫了一条正义之路,有力地制止了无良政客歧视移民的歪风,更是美国近代民权发展史上值得书写的盛事。

1997年11月14日,玛丽安娜.普法尔泽法官在裁决书中说 :

“移民政策是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加利福尼亚州无权擅自制定越权的移民政策,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甚至没有阻止非法移民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力,但是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有权处理伪造文件和高等教育的案件。”

阿拉巴马州甚至把与美国政府争夺介入移民事务的权限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绝不可能允许各州自定移民法例,法理简浅易明:如果亚利桑那州的策略成功,接下来的将会是各州皆可自定外交、国防、财政等领域的颠倒政治伦理法例,共和国必将陷进天下大乱的局面。

《加利福尼亚州187提案》的崩溃,不但是反移民团体的失败,白人至上主义种族歧视者的失败,也是宪法党的失败,同时标志着美国近代民权运动阶段性的胜利。

美国纳税人党在1999年改名换姓为宪法党,美国纳税人党已经成为历史。目前有二十二个州承认其为合法性政党,曾在1992、1996、2000、2004和2008年五度提名候选人竞争美国总统宝座,今年提出的美国总统候选人是维吉尔.戈德(Virgil Hamlin Goode),美国副总统候选人是詹姆斯.克莱默(James Clymer)。

维吉尔.戈德是维吉尼亚州一个摇摆不定的小政客。他于1946年10月17日,在维吉尼亚州首府里奇蒙出生,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在国民军服役两年。维吉尔.戈德自小就是民主党,二十七岁就当选维吉尼亚州参议员,他与维吉尼亚州烟草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係,是支持烟草业最卖力的三流小政客。

维吉尔.戈德在1996年代表民主党当选为美国联邦衆议员,1998年连任,2000年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又第二次连任,2002年加入共和党获得三度连任,2004年四度连任,2006年五度连任,2008年被民主党托马斯.佩里洛(Thomas Stuart Price Perriello)以七百二十七票之微差,赶下了台。

2010年11月,维吉尔.戈德见风转舵,加入宪法党。2011年2月10日,维吉尔.戈德正式向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递状,声明将会竞选美国总统,申请募款许可证,同日宣布争取宪法党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

2012年4月21日,在田纳西州首府纳什维尔(Nashville)举行的全国代表大会上,维吉尔.戈德勉强被宪法党提名为总统候选人:宪法党党章规定,总统候选人的票数至少是两百零二票,维吉尔.戈德得到提名票数是两百零三票。

从维吉尔.戈德成为宪法党总统候选人开始,他许多的不光彩历史,就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他的反移民、反民权、反堕胎、反穆斯林、反同性恋、反五性权利、支持伊拉克战争、支持向伊拉克增兵、支持八百七十亿美元预算的伊拉克战争费、支持枪支和过火地支持烟草业的政见,已经注定他不见容于民主党和共和党,何况他还有诚信操守问题:不反对汽油增价,以及竞选经费的来路不明。 

阳光基金会(The Sunlight Foundation)调查报告指出,在四百三十五位美国联邦衆议员中,拥有汽油股票一项上,维吉尔.戈德排行第十三。报告一出,世人立即明白了他为什么不反对汽油涨价,因为那与他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

维吉尔.戈德对穆斯林的偏见是惊人的。2006年,基思.埃里森(Keith Maurice Ellison)当选为明尼苏达州第五选区联邦衆议员,此举破了三个历史纪录:

第一:美国历史上首位民选的穆斯林美国联邦衆议员;

第二:明尼苏达州第一位非洲裔美国联邦衆议员;

第三: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手按《古兰经》宣誓就职的美国联邦衆议员。     

2009年6月4日,巴拉克.欧巴马总统在埃及开罗发表演讲时骄傲地说 :“在美国,第一位穆斯林当选为美国联邦衆议员,他手按着原来属于我们开国元勳托马斯.杰弗逊拥有的《古兰经》宣誓保卫我们的宪法。”

这句话赢得了如雷掌声,却也招来维吉尔.戈德刺耳的嘘声。维吉尔.戈德在得知基思.埃里森将会手按《古兰经》宣誓就职的消息后,极度伤心,非常难过,急得满头大汗,发表公开声明说 : 

“用《古兰经》宣誓就职,是对美国人民信仰和传统的威胁。如果美国公民不再清醒过来,而接受基思.埃里森先例的话,那么就会有更多的穆斯林进入国会,而他们全会用《古兰经》宣誓就职。”

维吉尔.戈德高调反对有更多的穆斯林进入国会,而他们全会用《古兰经》宣誓就职,除了显然的白人至上和种族歧视的滥调外,却说不出为什么不可以用《古兰经》宣誓就职的有力法理,维吉尔.戈德的言行彻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赋予的公平保护原则。

《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典》并没有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使用《圣经》宣誓就职,连传统的最后一句“愿神助我(so help me God)”都是乔治.华盛顿总统在第一次宣誓就职时,临时起意,私自加上去的。

因为乔治.华盛顿的地位和声誉,自此无论各阶层的公职人员宣誓就职,全部采用“愿神助我”为结束语,两百多年下来,已经成为美国政治不可分割的传统。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不得设立国教,更不得偏袒任何宗教。有好管闲事的律师,多次向包括现任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约翰.罗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在内提起诉讼,并且警告他说,在下次主持美国总统宣誓就职典礼时,不得使用“愿神助我”字眼。

这位温文儒雅的第十七任院长幽默地公开回应说 :“如果不允许我说“愿神助我”的话,那就“愿神助你”吧。”

完全不懂美国法治精神的无知的小政客维吉尔.戈德,除了白人至上主义者心态和种族歧视陋习外,凭什么胆敢藐视八百万美国穆斯林的宪法权利?  

《华盛顿邮报》报道:2005年时,加州美国联邦衆议员兰德尔.坎宁安(Randall Harold Duke Cunningham),接受了MZM公司老板米切尔.韦德(Mitchell Wade),和ADCS公司老板布伦特.威尔克斯(Brent Roger Wilkes)两百四十万美元的现金、游艇、轿车、房子和妓女性服务后,回报是帮助他们得到了八百万美元的美国国防合同。

报道同时说,MZM公司也给了维吉尔.戈德八万七千美元政治捐款,消息见报,举国哗然。2006年3月3日,兰德尔.坎宁安被美国联邦法庭判处入狱一百个月,而维吉尔.戈德则侥幸过关,没有被抓起来。       

宪法党的2012年美国副总统候选人詹姆斯.克莱默,于1948年5月4日,在宾夕法尼亚州兰开斯特(Lancaster)出生,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为执业律师,他在1992年参加自由意志党(Libertarian Party),曾竞选过包括宾州副州长职位在内的多个职位,全以失败告终。

2004年竞选美国联邦参议员未果,1999年9月6日至2012年4月21日,担任宪法党的第三任党主席,詹姆斯.克莱默不像维吉尔.戈德那样有极具争议的背景,但总给人一种地方小政客的印象。

宪法党在现代文明政治环境下,推出这样背景的美国总统候选人,维吉尔.戈德仅凭着准三K党式的政治意识形态就想坐上白宫宝座,固然是在痴人说梦,但有力地说明在全国大选中,有着太多混水摸鱼的不正常现像。

                                                                                                     高胜寒 201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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