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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解读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的“性条款”


发表时间:+-

AI解读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的“性条款”


问:

怎样评价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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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关于未婚性行为和涉外交往的条款,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和法律审视。以下从多个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争议点:

一、法律合规性问题

与上位法冲突
校规中"未婚性行为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规定,与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在校大学生结婚审批的立法精神相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8号也强调,高校处分应符合比例原则,避免过度干预公民私权

概念界定模糊
"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等表述缺乏客观标准,存在主观裁量空间,可能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校规中甚至出现引用已废止法律条文的情况,暴露修订滞后性

二、教育理念争议

管理边界问题
现代教育理念强调,大学生作为成年人,性行为属于个人权利范畴。多数高校已不再主动干预未婚性行为,转而采取包容态度。该校规定被质疑将道德评判凌驾于教育功能之上

惩戒比例失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除学籍仅适用于刑事犯罪等严重情形。将私德问题上升至开除学籍的惩戒层级,存在"杀鸡用牛刀"的过度处罚嫌疑

三、社会舆论分歧

支持观点
部分法律学者认为,校规制定属于高校自主权范围,程序合法即具备效力。且事件中女方行为确实造成负面舆情,学校有权维护校誉

反对意见
舆论普遍质疑:

处罚是否针对视频传播者而非当事人.

外籍参与者未受追责的双标问题.

实名公告对学生隐私的二次伤害

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处分事件:校规合法性与教育道德边界的审视

四、改进建议

修订滞后条款,确保与现行法律衔接

明确"不正当交往"的判定标准,避免主观裁量

建立分级惩戒机制,符合比例原则

完善申诉程序,保障学生权利

该事件折射出高校管理规范与社会观念发展的脱节,需要在法治框架下平衡校规严肃性与学生权利保障

问:

中国其他大学是否也有类似条款?

答: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中国多所高校确实存在类似大连工业大学的争议性校规条款,但近年来部分高校已陆续修订或取消相关规定。以下是主要情况梳理:

一、现存类似条款的高校

华中师范大学
2020年发布的违纪处分细则明确规定:"在校内外与异性非法同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8。该校2024年章程修订中仍保留相关表述

浙江大学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在校期间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复旦大学
违纪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非婚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已取消相关条款的院校

大连理工大学
原研究生手册(2006年版)曾规定未婚性行为可致开除,但2021年公开回应称已取消该条款

武汉理工大学
早期新生手册有类似表述,但近年修订后删除

三、条款特征分析

地域分布
存在此类规定的高校以东北、华中地区为主,包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

表述差异

多数使用"非法同居"、"非婚性行为"等模糊表述

大连工业大学"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的条款属特例

执行情况
实际处罚案例较少,多因舆情事件触发(如大连工业大学2024年涉外事件)

需要说明的是,2025年教育部拟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强调学生权益保护与程序正当性,可能推动更多高校调整相关条款。当前各校具体规定可通过学信网或高校官网查询

问:

其他大学都是处罚"非婚性行为者",并未特意强调非婚性行为与中国人还是外国人,而大连理工大学独家强调:"(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很容易牵涉到"与中国人不正当交往,无损国格、无损校誉",但是"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是不是有此嫌疑?

答:

大连工业大学校规中单独将"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列为违纪条款的做法,确实存在多重争议焦点,其特殊性值得深入剖析:

一、条款设计的结构性矛盾

国籍歧视嫌疑
该规定将"外国人"作为特殊规制对象,却未对"中国人之间的非婚性行为是否损害民族尊严"作出说明,形成法律适用上的双重标准1。这种区别对待缺乏合理依据,涉嫌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概念嫁接的合法性危机
校方将私人交往行为与"国格"强行关联,实际上混淆了个人道德与国家形象的界限。正如社会化媒体研究者杜子建指出:"平民私生活与国格八竿子打不着"3。这种将私人领域政治化的做法,属于校方自我赋权的越界行为

二、比较法视角下的异常性

国内高校普遍条款对比

浙江大学仅规定"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需处分

复旦大学2017年后已删除相关条款

华中师范大学聚焦"非法同居"而非国籍因素

国际交往的特殊限制
该条款隐含"涉外交往需更高道德标准"的逻辑,与教育部鼓励高校国际化的政策导向形成悖论。实践中,多数高校仅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追责,而非预设国籍门槛

三、条款背后的治理逻辑缺陷

责任认定失衡
在引发争议的具体事件中,外籍参与者Zeus传播隐私视频涉嫌违法却未受追责,形成"惩中纵外"的荒诞局面。这种选择性执法暴露出条款的工具化倾向

管理边界失控
校规将"校誉"维护扩展至校外私人领域,远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授权范围。律师指出,该规定实际篡改了上位法中关于"退学"与"开除学籍"的本质区别

四、社会观念变迁的折射

该条款折射出高校管理中仍存在的保守思维:将跨国亲密关系自动关联为"有损国格",实际上延续了将女性身体视为"国家边界"的陈旧观念。这种思维与当代青年普遍认同的"性自主权"理念产生激烈冲突

需要强调的是,2025年教育部拟修订的新规已明确要求各校清理歧视性条款,大连工业大学这类特殊规定或将面临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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