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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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中的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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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儒家之礼

《礼记·仲尼燕居》:“子曰:礼也者,理也。乐也者,节也。君子无理不动,无节不作。不能诗,于礼缪;不能乐,于礼素;薄于德,于礼虚。”

许慎《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說文解字》:“履,足所依也。”

  先秦儒家通常被称为礼乐文化,儒家六经中《书》,《礼》以及《春秋》皆可归于礼,《诗》和《乐》可归于乐,《易》原本出于上古巫师祈求神谕的诠释文本,后演变成天道哲学,以及对礼乐制度的理性化诠释。

  用西方政治哲学的概念来会通,礼是源自上古宗教信仰的自然法,乐的目的是陶冶情感,是内在化礼的手段。乐最初源自宗教祭祀和狂欢仪式中的舞蹈伴奏,在哲学层面可以看作是自然和社会秩序和谐的要素之一。

  礼乐起源于宗教祭祀这一判断,可以从孔子在《礼记·礼运》所说中的一段话得到佐证。

《礼记·礼运》孔子曰:“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及其死也,升屋而号,曰:‘皋!某复。’然后饭腥而苴孰。故天望而地藏也,体魄则降,知气在上,故死者北首,生者南乡,皆从其初。”

 翻译成白话文为:“礼的起始,是从饮食开始的。当初人们用烧熟的黍米、劈开的猪肉来祭祀神灵,哪怕酒器不干净、只能用手捧着喝酒,用草编的鼓槌敲着土鼓,这样简陋的方式,也已经表现出他们对鬼神的尊敬之情。等到人死了以后,亲属登上屋顶招魂呼喊道:‘唉呀!某某回来了!’然后才开始准备祭品——先用生肉祭奠,再用熟食祭祀。因此说,天是仰望灵魂的对象,地是埋藏形体的场所;人的形体和灵魂分为二端,身体归于地下,灵魂升于天上,所以死者头朝北躺,而生者面向南坐,这一切都是源于最初的礼制安排。”

二.礼与中道

  自然法的本质在希腊文化语境中被认为是正义,正义包含公平的含义,在先秦儒家通俗语境中一般用中道来表达,上升到哲学层面则用中庸来表达。

《礼记·仲尼燕居》:“子曰:敬而不中礼,谓之野;恭而不中礼,谓之给;勇而不中礼,谓之逆。子曰:给夺慈仁。子贡曰:敢问何以为中礼者?子曰:礼乎!夫礼所以制中也。子贡退。言游进曰:敢问礼也,领恶而全好者与?子曰:然。子贡问:何也?子曰:郊社之礼,所以仁鬼神也;禘尝之礼,所以仁昭穆也;馈奠之礼,所以仁死丧也;射飨之礼,所以仁乡党也;食飨之礼,所以仁宾客也。”

 注:上文引文所谓中礼之中,作合乎解,制中之中可作中道或中庸解。

翻译为白话文:“孔子说:一个人如果恭敬却不合乎礼法,称为粗野;如果谦恭但不合乎礼法,称为讨好;如果勇敢却不合乎礼法,称为鲁莽。孔子又说:过分讨好会损害仁爱之心。子贡问:怎样做才算合乎礼法呢?孔子说:要点就在于礼法本身啊!礼法的作用,就是用来规范并保持中道的。子贡便退下。这时言游走上前来问:请问礼是不是一种能够去恶扬善的东西呢?孔子说:是的。子贡又问:这是为什么呢?孔子说:祭祀天地之礼,是用来表达对鬼神的仁爱;祭祀祖先的礼,是用来表达对先祖的仁爱;馈赠祭品的礼,是用来表达对逝者的仁爱;射礼和宴请的礼,是用来表达对乡里亲族的仁爱;平日宴请宾客的礼,是用来表达对朋友和客人的仁爱。”

在儒家思想中,自然法不仅可以体现正义,而且可以通过道德情感,也就是仁爱来实现。

三.天命之性

  西方自然法概念源于神灵的永恒法,在古希腊人眼里,自然只是神灵意志的体现,是神灵手中的工具,而神灵操弄宇宙有一个正义的法则,就是自然法。从神灵的永恒法则到自然的正义法则,再演进为人类的道德法则,是一个上下一贯的正义体系。

  中国先秦道家思想有类似的表达,只不过在道家语境中,自然的概念具有类似于古希腊同类表达中神灵的涵义。

  《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在先秦儒家语境中,永恒法相当于在战国晚期思孟哲学中呈现出来的天命观,天下万物对于天命的分有则可以称之为物性,也就是西方语境中的自然法。

   《中庸》:“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上述《中庸》引文中的道字与前文《道德经》中的道字涵义有差别,前者指的是方法论,故率性为道,涵义更接近于《道德经》中德的概念,后者道涵义指向本体论,从会通西方实体论中形式因的角度来说,与永恒法与自然法的概念类似。

  西方自然发概念发展到中世纪晚期以及近现代,主要体现在人类自然本性和实践理性之中,这与上述《中庸》中有关“天命之谓性”的论述大抵可以看作是言异而指同。

  托马斯·阿奎那提出的自然法三条基本原则是:自我保存、繁衍后代、以及追求真理和过社会生活。繁衍后代可以看作是自我保存概念在外延上的扩大,相当于自我保存在时间域上的延伸,而追求真理和过社会生活可以看作是人类理性中具有向善目的性的体现。换句话说托马斯·阿奎那所提出的自然法三条基本原则实际上可以合并为两条:即自我保全的原则和向善目的性的原则。其中前者体现的是人类个体的自然权利,后者体现的是人类个体在不同参天目的层次的自然义务,或称为自然正义。

  只不过古典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强调的是自然正义,近现代自然法强调自然权利,自然法概念在近现代有一个向自然权利的偏置的过程。从自然正义到自然权利的转变,实质上摒弃了自然正义中道德性和神圣性的一面,也就是人类不同参天层次的神圣义务的一面。

四.天理与良知

  天理与良知在儒家道德哲学中是一体两面,天理是从人的自然本性角度谈人的社会性倾向,良知从先验的道德情感和道德直觉的角度谈人的社会性倾向。

  《礼记》:“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

  另一方面天理和人欲相对应,天理对应于自然法中为人之向善目的倾向,人欲对应于西方自然法中人之自我保全倾向。

   下面引文中孟子的四端说和良知说所侧重的正是天理,只不过是基于人的道德情感与道德直觉来谈。

  《孟子·公孙丑上》:“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孟子·尽心上》:“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

  到了源自孟子和陆九渊思想的王阳明心学,心的本体即是天理。

  王阳明《传习录》:“心即理也。此心无私欲之蔽,即是天理。” 

五.自然法与实定法

  自然法源于上古宗教禁忌传统,最早的禁忌和义务出自原始宗教崇拜仪式中人对于神灵的敬畏态度,后扩展至于人类社会的行为法则。对于古希腊哲学家来说自然法是一种源自神灵永恒法的神圣律法,从现代意义上来说,自然法是源于信仰所产生的法律和道德义务,信仰出于个人的信仰决断,信仰决断产生信奉和遵守相关教义的义务。

  实定法是人依据一定的权威和程序所制定的法律,实定法对于法实证论者的观点来说虽然有效但不一定保证符合自然法所隐含的正义要求。

  西方自然法与法律正义的要求密不可分,这是自然法与实定法的主要区别。二者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为:自然法高于实定法,实定法受自然法指导,这就是西方古典自然法传统对于自然法和实定法之间关系的界定。

  实定法从属于自然法这一古老传统,最早呈现于希腊悲剧《安提戈涅》(Antigone)之中。这部作品是古希腊著名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公元前442年所创作,剧中主要描写了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不顾国王的禁令,以遵循神圣的永恒法为由,将带头反叛城邦的哥哥安葬,最终导致自己被国王判处死刑的故事。

  在戏剧中安提戈涅的哥哥波吕尼刻斯由于争夺忒拜统治权失败,被其后获得王位的克瑞翁将其弃尸荒野,并且宣布任何人不得埋葬他。根据古希腊人的传统信仰,一个人死后若不能得到安葬,灵魂便无法到达阴间。所以对于亲人来说,埋葬亡者是一项责无旁贷的神圣义务。

  在此情形之下,安提戈涅所面临的两难处境在于,究竟是遵守国王的实定律法,还是遵从传统的信仰法律,最终安提戈涅选择了后者。

  在面对国王的违法指控时,安提戈涅提出了自然法高于实定法的主张:

  “宙斯从没有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没有制定这样的法令让人们遵守,一个凡人的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律法吗?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我不会因为害伯别人而违背天条,以致在神面前受到惩罚。我知道我会死的,我遭遇这命运并不感到痛苦,但是,如果自己的哥哥死后得不到埋葬,我却会痛苦到极点!”

  安提戈涅这段自我辩护历来被古典自然法学家引述为自然法高于实定法的经典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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