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议中央罪”:荒谬何在?
“妄议中央罪”:荒谬吗?
一、定义的滑稽:模糊的“罪”与无限解释权
“妄议中央罪”出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指通过网络、媒体或公开场合“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表面看,这似乎是为了维护党的纪律,但其定义之模糊令人瞠目结舌。何为“妄议”?批评是否算“妄议”?质疑政策算不算?没有明确标准,全凭当权者的主观认定。这种“橡皮筋式”的罪名,赋予了无限解释权,等同于“口袋罪”——想治谁的罪,随时可以套上。这种模糊性本身就是一种荒谬。党内民主本应允许讨论与批评,但“妄议”一词将任何不同意见妖魔化为“破坏统一”,把正常的政策讨论变成“政治不忠”。更滑稽的是,中央政策是否永远正确?若政策有误,指出错误是否也是“妄议”?这种逻辑不仅反智,还自相矛盾——一个自信的执政党,何至于害怕几句批评?
二、权利的侵犯:言论自由的绞杀
“妄议中央罪”是对言论自由的赤裸裸侵犯。中国宪法第35条明文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这一罪名却将党内成员的批评权剥夺殆尽,甚至连普通公民也因“妄议”而被株连。 它不仅限制了党员通过正常渠道表达意见的权利,还通过恐吓效应让整个社会噤若寒蝉。更可悲的是,这一罪名将党内民主的传统——批评与自我批评——彻底葬送。 党内本应通过讨论纠错,但“妄议”罪名将任何异见打为“政治错误”,迫使党员噤声。普通民众若在网上质疑政策,可能被扣上“妄议”的帽子,甚至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这种对言论的压制,不仅违反宪法精神,也与现代社会的普世价值——自由表达——背道而驰。
三、集权与独裁的嘴脸:权力至上的遮羞布
“妄议中央罪”本质上是集权体制的产物,暴露了独裁者对权力失控的极度恐惧。 它以“维护统一”为名,实则为个人崇拜和绝对权力保驾护航。2015年后的政治语境中,“妄议中央”往往被解读为“妄议习近平”,成为巩固个人权威的工具。这种罪名的存在,凸显了体制对异见的零容忍。任何质疑都被视为对领袖权威的挑战,任何批评都被放大为“政治背叛”。 更讽刺的是,习近平曾在2013年强调“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传统”,但“妄议”罪名出台后,谁还敢批评? 这种口是心非的政治伎俩,将集权者的虚伪嘴脸暴露无遗。
四、历史案例:臭不可闻的权力滥用
“妄议中央罪”的历史案例,堪称一幕幕政治迫害的闹剧。例如:
赵新尉案:新疆日报社原总编辑赵新尉因“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被开除党籍,成为首个因“妄议”被公开处理的案例。 其“罪行”不过是发表不同意见,却被扣上“破坏统一”的大帽,足见罪名的随意性。
邓恢林案: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邓恢林被指“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参与党内团团伙伙”,最终因受贿罪被逮捕。 “妄议”在这里更像是政治清洗的借口,与其实际罪行无关。
李某案例:某市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李某在聚餐时批评“一国两制”等政策,被人录像上传网络后受处分。 这种私下言论也被定罪,显示了监控的无孔不入。
这些案例无不散发着权力滥用的恶臭。 “妄议”罪名往往与政治清洗挂钩,成了清除异己的利器。被治罪者多半并非真正威胁政权,而是因言获罪,沦为权力斗争的牺牲品。
五、封建“欺君罪”的现代翻版
“妄议中央罪”堪称封建“欺君罪”的现代版,充满了荒诞与讽刺。 在古代,臣子若对皇帝的决策稍有微词,可能被扣上“大不敬”之罪;如今,“妄议中央”不过是换了马甲的“妄议圣上”。这种复古式罪名,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却在中国特色的政治生态中大行其道。更讽刺的是,这一罪名打着“维护党”的旗号,实则让党陷入更大的危机。一个不敢面对批评的执政党,如何能保持活力与纠错能力? 一个将言论自由视为洪水猛兽的政权,又如何能赢得民心?“妄议中央罪”不仅是对权利的践踏,也是对执政党自身合法性的自毁。它让人们看到,一个表面强大的政权,内心却脆弱到连几句批评都承受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