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派正经68. “自然禀赋不应得”的极度荒诞
刘派正经68. “自然禀赋不应得”的极度荒诞
罗尔斯如此自觉地,坚持自由原则的优先性,怎么又会在,虚构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时,设定片面的预设,引诱全方位冷淡的理性人,自愿签订一份,将差异原则正义化的契约,结果把自己带进了,推翻自由原则的沟里,硬生生爬不出来呀?通过深入分析,他把人靠自然禀赋获得的财富,说成道德上“不应得”的荒诞立论,俺们或许能找到,一丢丢蛛丝马迹,嗯哼。
《正义论》第一次谈到原初状态时,就将人们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自然禀赋,说成被无知之幕,严严实实挡住了的“偶然运气”,声称:只有在人们对它们,一问三不知的“公平”情况下,才能保证他们选的正义原则,不会让任何人,“由于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的偶然因素,获益或受害”,并强调这才是他倡导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言下之意无疑是说:要是这些偶然因素,居然产生了影响,即便符合“正义”,也是“不公平”滴。哟喝。
批判“自然的自由体制(the 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或曰“自由的市场经济(free market economy)”时,大佬更是指出:“直觉上看”,这种体制“最明显的不义(the most obvious injustice)”,就是它允许人们在分配中,得到的消费品份额,会受到自然禀赋、社会环境、好运厄运等,“这些道德上专断因素的,不适当影响”,以致天赋异禀之人,能够得到更多的好处。
这样子“直觉上”,瞅了一眼后,罗大咖便不加论证地反复宣布,《正义论》的基本使命,就是矫正这种不义:“对两个原则的恣由主义解释,试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对分配份额的影响。”(“Intuitively, the most obvious injustice of the 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 is that it permits distributive shares to be improperly influenced by these factors so arbitrary from a moral point of view… The liber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seeks, then, to mitigate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contingencies and natural fortune on distributive shares.”)
怎么矫正呢?当然是靠差别原则喽:“差别原则体现了,这样子的安排:把自然才能的分配,视为共同资产,让人们共享,这种分配的收益。……禀赋优异者们,不可因为资质高超获益,而应当通过……帮助不走运者,让自己获益。”
曰得更露骨些:阁下生下来,既聪明又漂亮,肯定不是您的错,可阁下要是靠它们发了财,却不让大伙儿分杯羹,学界所谓:“有福同享,利益均沾”,那就是您的不对咧,因为阁下的才貌,并非您的私有资产,而是如同老马曰的,生产资料一个样,属于人人共享,都有份儿的共同资产,所以哪怕不搞“共产”,也得“共资”。正因此,要是阁下木有遵循,提供无偿援助的差别原则,您靠碰巧得来的才貌,赚到的所有收入,道德上就统统“不应得(undeserved)”咧。
最有趣的是,对这种“我弱我有理,你强你不对”的高见,尔斯兄的自信心,俨然爆了棚,一点不“专断”地声称:它有合乎直觉的明晰性,属于不证自明,以致呈现出了,“我悟故我在,你不悟故你不在”的,降维式碾压势头。牛气。
其实吧,稍微接点地气,立马能够看出:无论在日常直觉中,还是道德反思里,这个调调的荒唐度,倒真是爆了棚:要是将它贯彻到底,某个打工人,利用天生的体力优势,得到了比其他身板弱的打工人,多出一些来的工资,也将沦为道德上,偶然而专断的“不应得”了,必须拿出一部分,给身板弱的打工人派福利,才算“作为公平的正义”;至于自由的市场经济,公然纵容这类,道德上的不应得,自然也就构成了,所谓“最明显的不义”,必须矫正咧,不是?
究竟是啥原因,把大佬带进了,这条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的沟里呀?说来不复杂:尽管他极力强调了,正当对好、正义对德性的优先性,却恰恰由于木有理解,“尊重权益”在于“不可害人”的实质,结果未能看到,最关键的一点:符合正义的道德上应得,既不在于达成,任何人际间的均等,也不在于履行,各种高尚的德性(包括帮助弱者在于),而在于并且仅仅在于,恪守尔斯兄亲自放在了,最优先首要位置上的自由原则,这根唯一的正义底线。
所以哈,自由主义体制下,任何人的任何自然禀赋,及其靠此获得的收入,道德上是不是,正当或应得的,压根不取决于,他们是不是遵循了,大咖忽悠出来的差别原则,而单单取决于,他们的所作所为,是不是侵犯了,别个的权益。
曰得更直白点:只要没有坑人害人,无论某人利用,自己的天赋异禀,在自然自由的体制中,获得了如何丰厚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生来就有的,超常才能乃至颜值,在科技发明、篮球运动、钢琴演奏、表演艺术等等中,收取了多么巨大的报酬,也无论他是不是,拿这些收益报酬,帮助了弱者,回馈了社会,统统是道德上,正当或应得的,无可非议。
不用讲,即便阁下和他,一丢丢都不熟,也完全有资格以及理由,鼓励他从这些正当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帮助资质平庸者们,改善生活状态,促进社会和谐,并借此展示出,他有助人为乐的,高尚伦理德性。
可是哦,无论您打着怎样,光荣正确的圣洁旗号,只要动用了,类似于网暴那样子,强制他律的舆论手段,逼着他不得不,这样子发福利,或是干脆诉诸,苛捐杂捝的法律途径,直接剥夺了,他的一部分收入,用来帮助资质平庸者,都等于突破了,尊重权益的正义底线,道德上才不可接受。
再次啰嗦一遍:这样子越界跨线,将德性的事儿,当成正义办,非但被逼行事者,不会因此具备,任何高尚的德性,而且逼迫者本尊,也是站在了,德性的制高点上,动用“道德绑架”的有名方式,从事了侵犯被逼行事者,应得权益的不义之举,以致导致了,不仅自身伪善,同时坑害别个的双重恶果。
说白了,罗大咖的最致命失误,恰恰来自正义感的扭曲:本来嘛,按照自由原则,无论神马社会,最明显的不义,归根结底只有一个,就是坑人害人—侵犯权益;其他任何东东,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贫富差距等,尽管不够理想完美,也仅仅是需要弥补的缺陷不足,并非不可接受、必须防止的严重不义。
可是呢,他却将自由原则的这种一以止,抛到了九霄云外,硬将天赋异禀者,木有侵犯任何人权益,单凭自己的资质,赚到更多的收入,说成“最明显的不义”,倒好像他们是靠着,坑害资质平庸者,发财致富似滴,结果主张,应当诉诸差别原则,迫使他们拿一部分收入,给资质平庸者发福利,倒好像不如此,他们就不足以,偿债赎罪似滴。这要不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还有什么是啊?
进一步观,刚才的证成,同样适用于人生经历中,任何无法确定、难以捉摸、出乎意料、不能抗力的偶然运气:只要没有坑人害人,亦即没有侵犯别个的权益,任何人都可以,从任何偶然的因素中获益;也因此,由于这些因素造成的,人际之间的所有不均等,道德上统统正当,文言又叫“怎样都行”,嗯哼。
举个例:市场性的自由经济中,无论张三走了运,碰巧发了大财,还是李四倒了霉,不幸亏了血本,都是个既正常、又正当的现象。所以哈,除非阁下被均等主义洗了脑,否则肯定木有理由,指责市场经济导致的,这类贫富差距不均等,构成了“最明显的不义”,以致逼着获益较多的张三,必须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分给获益较少的李四,张三要是不干呢,就对他破口大骂,罚他的款。
再比如:非市场性的自由恋爱中,无论张三倒了霉,找的老公或老婆丑爆了,还是李四走了运,找的老婆或老公美呆了,也是个既正常、又正当的现象,甚至符合“赌场失意,情场得意”,这个“好好没法得兼,美美与共不了”的金句。所以哈,除非阁下被均等主义洗了脑,否则肯定木有理由,指责自由恋爱导致的,这类美丑差距不均等,属于“最明显的不义”,以致逼着获益较多的李四,必须让获益最少的张三,也沾点儿光,否则就不算,“作为公平的正义”,不是?
话说到这份上,原本觉得差别原则,相当高尚的阁下,大概率也会改变主意,认为它实在太不像话咧,说不定还可能跟着,小林次帅的节奏走呢:“我的脑袋长得好,和别人的不一样,特别灵。有什么办法呢?爹妈给的么”,嗯哼.
不过哈,罗大哲本尊,倒是理直气壮得紧,继续为此辩解说:他倡导的“均等主义(egalitarianism)”,基于原初状态的理性假设,所以不同于,来自嫉妒心理的,“绝对均等主义”。他的同事诺齐克,对此则有不同意见,郑重指责说:正是嫉妒支撑着,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其实吔,无论辩解,还是指责,两位大哲同样错失了,事情的要害:某种平等是不是符合正义,与它是不是源于嫉妒心理,木有多大关系,而单单取决于,它是不是侵犯了,任何人的应得权益。正因此,差别原则的致命软肋,也不在于,它与嫉妒有着怎样的关联,而仅仅在于,它公然主张:只要从自然禀赋中获了益,道德上就不应得,从而潜含着,侵犯人们财产权的不义意向。
改头换面地曰:当罗大佬宣称:“应当平等地把每个人,都当成道德人来对待,决不可根据,人们的社会或自然运气,衡量他们在社会合作中,获益和负担的份额”时,他木有看到问题的关键:所有人在道德上的平等,并不在于他们在经济上的贫富不均等,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仅仅并且完全在于,他们的应得权益,平等地不可受到侵犯。
说穿了,“平等主义”与“均等主义”的分界线,正在此处:只有在自由权益的维度上,明确肯定人伦平等的思潮,亦即自由主义,才是严格意思上的“平等主义”;相比之下呢,“均等主义”则主张,为了达成其他方面,特别是经济方面的人际均等,采取一切手段,包括侵犯权益的手段,都是允许滴。这个意思上讲,哪怕差别原则,并非来自红眼病的嫉妒心理,而是源于关爱弱者的高尚德性,它照样会因为,侵犯某些人权益的缘故,包含坑人害人的不义弊端。
于是乎,罗尔斯连同诺齐克,在这个问题上,一味关注嫉妒心理,却忘了不可害人的紧要处,再次展示了,作为整体的西方学界,无论应然立场如何,统统偏离了,尊重权益的唯一底线,严重扭曲了,不可害人的正义感。尤其考虑到,诺兄批罗兄的时候,还特地提出了,“边界约束”的理念,貌似想从中找到,自由主义恪守的,那根“一以止”,这类偏离和扭曲,就更令人惋惜咧,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