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合一与宇宙本体
一.上帝实体
实体是亚里斯多德在《形而上学》一书中所采用的本体论哲学概念,以区别于柏拉图的理念论。
实体在《形而上学》中主要用来阐述具体的存在物,亚里斯多德称其为第一实体。除了利用语言范畴进行界定,亚里斯多德还用四因说和潜能-现实说阐述其本体论意义。四因就是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质料就是构成实际存在物的物质材料,在前苏格拉底时代希腊哲学家一般认为质料不生不灭,从现代科学角度来说过质料和动力可以合一,也就是爱因斯坦质能关系式所体现的。质料在亚里斯多德实体论中又称之为潜能,潜能通过与形式相结合而形成具体的实际存在物,亚里斯多德称这一过程为实现。一般具体存在物的生成被建构成类似种子变成植物那样的现实过程,从种子到植物的生长历程可以看作是一般实际存在物从潜能到现实的普适存在案例,这其中除了有构成植物的材料,还有植物的形式,植物生长的动力,以及种子成为植物所呈现出来的自我实现的目的。
如果把整个宇宙看作是一个具有内在四因的单一实体,就有点类似于斯宾诺莎《伦理学》中的上帝实体概念,只不过在斯宾诺莎本体论哲学中上帝是唯一实体,同时弱化了其中目的因的重要性,而更侧重于动力因。
如果用一个实体化宇宙或上帝概念来会通中国先秦儒家和道家的本体论思想,儒家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有易和诚,道家则用道这一概念统摄万有。
根据孔门易传,易的概念可以作为存在论意义上的本体来看待,其涵义侧重于动力因和质料因。
例如《易经·系辞传》有:“生生之谓易,成象之谓乾,效法之谓坤,极数知来之谓占,通变之谓事,阴阳不测之谓神。”
所谓生生,就是不断创造宇宙中的实际存在物,类似于佛教刹那生灭的概念。
根据《中庸》与《孟子》,诚也具有存在论本体的特征,其涵义侧重于宇宙目的因,包括天理或道德本体,也包括现代新儒家会通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理性和理智直观。
例如《中庸》:“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 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
又《孟子·离娄上》:“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先秦儒家的道德哲学还有另外两个重要概念仁和善,仁侧重于道德情感,善侧重于人或事物的正向价值。
先秦道家经典《道德经》是系统阐述道本体的文本,其涵义既侧重于宇宙的形式因,也包含动力因,质料因与目的因。
例如《道德经》第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
又《道德经》第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
《道德经》第四十章 :“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
《道德经》第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二.人与天地参
人与天地参是先秦儒道本体论的一个重要观念,这一观念是将人与天地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主动参与的关系,天地在儒道本体论上是道和易的代名词,有时又用天单指上帝的概念。
作为儒家本体论哲学经典文本和源头,《易经》和《中庸》都有人与天地相参的论述。
《易经·系辞》:“《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兼三才而两之,故六。六者非它也,三才之道也。”。
《中庸》:“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作为道家本体论哲学的经典文本和源头,《道德经》也有人与天地相参的概念。
例如《道德经》第二十五章就有:“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黄帝内经》是基于道家思想的医书,也是中医的主要理论依据,《黄帝内经》分《灵枢》和《素问》两部分,各自都有人与天地相参的思想呈现。
《灵枢·刺节真邪》:“与天地相应,与四时相副,人参天地。”
《灵枢·岁露》: “人与天地相参也。”
《灵枢·经水》:“人之所以参天地而应阴阳也。”
《素问·脉要精微论》:“生之有度,四时为宜,补泻勿失,与天地如一,得一之情,以知死生。”
从与西方实体论哲学相会通角度来说,人与天地相参既包括动力因层面,也包括形式因和目的因层面。具体到目的因而言,人与天地相参是宇宙或上帝实体具有内在目的的重要依据,换言之,上帝或宇宙本体正是通过人类行为目的性最终得以实现其自身的内在目的性。
三.天人合一论
儒家以天作为其道德本性学说的源头,天作为人格神的概念源自周朝的祖先图腾天鼋,也就是黄帝氏图腾。在商代与天同等的概念是上帝,所谓天理从本意来说就是源自上帝的至善目的,并通过人类心中先验的善念得以实现。
《礼记》:“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
从中西会通的角度来说,儒家天理在涵义上个类似于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自然法,所谓人化物即为自然权利。天理在人心则为诚,物化则为非诚,思诚则是去物化之染。
朱熹《四书集注·中庸章句》:“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诚之者,未能真实无妄,而欲其真实无妄之谓,人事之当然也。”
王阳明《传习录》:“诚字有以工夫说者。诚是心之本体,求复其本位,便是思诚的工夫。”
《中庸》:“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者明矣,明则诚矣。”
张载《正蒙·诚明》:“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
由上文可知,诚既是人与天地参并造就天理直观的重要机杼,也是人对于宇宙本体的重要义务,张载横塘四句中有所谓“为天地立心”,即是呈现此种要义
用西方自然法的概念来说,诚代表自然正义,人类通过不同层次的与天地参,体现宇宙之中不同层次的整体性价值。从个人至人类,再至人类生存环境,最终乃至于整个宇宙。
而所谓天人合一理念就是从目的因的角度,通过不同层次的人与天地参,体现宇宙不同层次的自然正义,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自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