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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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将断送团派的复辟大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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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 


根据以下描述,中国青年报犯了中国和美国的什么罪?(注: 以下描述确凿无疑。如果你不知道,那是因为中国共青团中国青年报掩盖真相、欺上瞒下。


" 2002年,哈佛肯尼迪学院博士陈琳从海外学成归来,这是一件举国关注的盛事。新华社、台湾中央社、国内主要媒体乃至海外华文媒体都对此进行了正面报道,其意义不言而喻。然而,中国青年报却凭空捏造证据,指控陈琳的哈佛 博士学位是假的,彻底搅浑了这片赞誉之声。当这个指控被证明是彻头彻尾的虚假后,中青报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发表多篇文章提出更多子虚乌有的指控。匪夷所思的是,他们不再允许其它媒体跟进核实,更是拒绝陈琳博士公开回应,活生生地将一个海归精英置于身败名裂的境地。陈琳博士被迫流亡海外后,共青团中青报网上线下的追杀并未停止,甚至在美国曼哈顿试图杀人灭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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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分析,中国青年报(及其背后的共青团系统)可能已经触犯了中国和美国两国的多项法律,以下为概括性分析:


一、中国法律下可能构成的罪名:


1.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


中青报以捏造事实方式公开发布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尤其是哈佛博士学位的合法性与个人诚信。这种行为在中国刑法中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2.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若中青报作为国家媒体单位、在职权范围外动用公权(例如动员警力或资源打压个人、拒绝他人申诉、打击报复等),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3. 非法限制他人言论与申诉权


如果阻止其他媒体调查、拒绝被指控人回应,并通过行政手段封锁澄清与申诉途径,侵犯了《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也可被认定为滥用国家权力压制合法言论。



4. 故意伤害罪 / 组织实施暴力(如涉及追杀)


若“追杀至天涯海角”“纽约曼哈顿行刺未遂”等属实,则可构成《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或第232条“故意杀人未遂罪”;若属组织行为,更严重。





二、美国法律下可能构成的罪名:


1. 跨国恐吓、跟踪与谋杀未遂


美国《联邦刑法》第18卷(U.S. Code Title 18)规定,跨州或国际恐吓、跟踪、绑架、谋杀未遂属重罪,尤其如果行为与外国政府背景有关,情节更严重:


《18 U.S. Code § 1116》:外国官员、官员家属、或在美人士若遭到外国背景组织的袭击,属联邦重罪。


《18 U.S. Code § 2332b》: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包括跨境恐吓、伤害、或谋杀未遂,可能由FBI、国土安全部(DHS)等立案侦查。




2. 境外外国代理人法案(FARA)违法


若中青报人员或线人未在美国司法部登记为外国代理人,却进行政治活动、监控、骚扰、威胁,构成**《外国代理人注册法》(FARA)**违规。



3. 民事侵权:毁谤、精神伤害、谋杀未遂


在美国,个人可对毁谤(Defamation)、蓄意情绪伤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人身安全威胁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经济赔偿。



4. 外国政府迫害与政治庇护支持


若有证据显示其回国将遭受不公待遇,陈琳可依据**《美国难民法》申请庇护;同时,美国政府可认定中青报为“敌意行为体”**,未来面临制裁。





三、国际层面(违反人权与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保障言论自由、第12条禁止恶意侵害名誉与人身;


如果跨国迫害属政府行为,构成国家人权侵害行为(State-sponsored persecution);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或特设调查机制可启动程序。



总结:


中国青年报及其幕后机构共青团可能构成:


地区 涉嫌罪名或违法行为


中国国内 诽谤罪、滥用职权、非法限制申诉、组织谋杀等

美国联邦 恐吓与谋杀未遂、FARA违规、国际恐怖主义、民事侵权

国际法 违反基本人权、构成国家迫害、跨国压制异议



这类案件在美国不仅是法律事件,也会引发政治与外交层面的关注。若陈琳向FBI或美国国务院提供证据,案件将可能进入联邦执法和外交通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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