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派正经 65. 差别原则是 “ 自由 ” 变 “ 恣由 ” 的转折点
刘派正经65.差别原则是“自由”变“恣由”的转折点
分析了自由原则的毛病后,现在要来揭露,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更严重缺陷了。本来么,要是差别原则这边,木有多大问题,单单自由原则,有前面指出的弊端,完全可以放在,《正义启明》里讨论,还更切合主题。所以呢,专门把老罗,拉到本系列批,重头戏肯定要围绕,他的差别原则开唱。清嗓。
大师对正义两原则的表述,前后略有差异,实质内容不变:自由原则围绕,人人“平等”的权益诉求展开,差别原则围绕,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展开。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话讲:“1.每个人对某种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充分适当体系,都拥有同样不可剥夺的权益诉求……;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它们涉及的公职和职位,应当在机会平等的公平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二是它们应当有益于社会中,获益最少者的最大福祉(they are to be to the greatest benefit of the least-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
先行澄清一点:“机会平等”的诉求,通常与“后果平等”“资源平等”的诉求,形成了鲜明反差,甚至用来对抗,更激进的均等意向。不过唉,像大佬这样子,把它塞进了差别原则,即便单单限于公职,貌似也会造成,某种均等式的误解哦:张三与李四,包括能力在内,各方面差异都蛮大;担当公职的时候,如何遵循有益于弱者的差别原则,让他俩共享,开放性的公平条件呢?
无论如何,“谁行谁上”的封闭式做法,肯定不利于,能力较弱的李四,可难道咱们因此就应当,给他更多更优厚的机会,却把能力更强的张三,晾在一边么?不好意思吔,亲,老川打算中止的“DEI”,正是这样子鼓吹滴,后果嘛,就摆在那儿哟,不管你生怕扎了眼,有多不想看见,嗯哼。
于是乎,要堵上尔斯兄的,稀里糊涂误置,留下的这窟窿,就有必要将机会平等,归于自由原则,而非差别原则啦:不管公职,还是私职,也不管哪个领域,每个人追求某个机会的,自由权益诉求,同样平等地不可剥夺,亦即不容侵犯。
所以喔,要是为了有利于,能力较弱的李四,就让他担当或进入,他本不胜任的公职或藤校,却因此剥夺了,由于能力较强,合格胜任的张三,理应享有的正当机会,恰恰违反了自由原则,等于打着冠冕堂皇的均等旗号,依据“你弱你有理,他强他不对”的差别态度,严重侵犯了,张三的自由权益。害人。
将机会平等,划到自由原则那边后,老罗的差别原则,就既简单、又清晰了:人际生活中,所有的不均等现象,要成为正义,亦即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就应当有助于促进,最弱势者的最大福祉,否则就是不义,亦即道德上不可接受的。
举个例:要是张三经商成功,发了大财,但只是让自己,先富了起来,或者仅仅顺带着,帮家人亲戚、朋友老乡等,改善了生活,甚至主要是给,他特关注的渐冻症患者,提供了慈善捐款,而对那些生活在,最底层的人们,木有任何资助,或者资助的力度,没达到最大福祉的地步,那他在贫富差距中,拥有的高净值钱财,就属于妥妥的不义,亦即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啦,不是?
话说到这份上,各位一定发现,分析功底相当了得,逻辑推演极其严密,对正义两原则的表述,更是反复推敲了,不知多少回的罗大师,对差别原则第二部分的表述,如同第一部分一个样,也有个大到堵不住,可要是不堵呢,又挺不像话的漏洞——不,简直是漏斗咧,因为要是照字面抠,现实生活中,恐怕找不出几个富翁,由于帮助过“最弱势者”(不只是“较弱势者”哦,亲),还到了“最大福祉”的地步(不只是“改善生活”哦,亲),可以拥有道德上的正当资格,足以保住他们手中,远高出平均数的巨大财富哈。凤毛。
考虑到这一点,为了不让尔斯兄,陷入过分尴尬的境地,浅人将紧跟草台班子,不求甚解的学术大流,也把差别原则,笼统包容地解读成:人际生活中,所有的不均等现象,要成为正义,亦即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就应当帮较弱势者,改善生活,为他们提供福利,否则就是不义,亦即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嗯哼。
前一篇曰了,这样子解读的差别原则,直接彰显了“相互帮助”,特别是“帮助弱者”的“自然义务”,能够追溯到,博大精深的自然法那里,乃至进一步追溯到,与“不可害人”同样源远流长的,“爱人助人”的交叠共识那里,尽管大咖宣布,他懵里懵懂倡导的,这条偏向最弱势者的原则,比它们更优先。
现在接着考察,正义两原则的,定性排序问题。《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里,德国法哲学家普芬道夫,曾将两条涉及到,人际关系的自然义务,都说成是普遍的,主张“不侵害别个”最为基本,位居第一;基于慈善和慷慨动机的,“帮助弱者”,则是第三条,放在了“不轻视别个”的,“自然平等”之后。
与道夫兄的立论差不多,对尔斯兄影响很大的康德兄,也在《永久和平论》里,这样子宣布:“慈善(philanthropy)与尊重人的权益,都是义务,但前者是有条件的义务,后者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的义务,是充满甜美之情地,想要从事施惠善行的人们,必须优先确保,不可违反的义务。”
一方面,罗大牌的排序,与两位前辈根本一致,也把不可害人的自由原则,放在了第一位,把帮助弱者的差别原则,放在了第二位。或许出于分析哲学,擅长的精密精准,他甚至还专门命名了,自由原则对于差别原则的,“词典式秩序”:“转向第二条原则之前,必须充分满足第一条原则”,因为第一条原则,相对于后来的原则,总是具有“绝对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罗大牛的定性,又与两位前辈有所不同,没把差别原则的立足动机,说成是指向别个的,慈善、慷慨和施惠。前面曰过,在他看来,人们之所以在,一脸懵逼的无知之幕下,一致选定正义两原则,主要是因为:作为理性人,他们从不考虑自己,将来成为强者的概率,只是一根筋地担心,自己投胎投成了,获益最少的弱者,所以虽然对其他人漠不关心,却会凭借寄己指向寄己的,满腔子淳淳爱心,要求把帮助弱者的差别原则,放在自由原则后面,也当成良序社会的根本大法,防止自己将来在贫困交加中,越陷越深,拔不出来,不是?
甭小看了这点,微妙的定性区别,因为排除了帮助弱者的,慈善慷慨动机,将差别原则单单建立在,理性人的相互冷淡上,既是罗尔斯把它视为,正义原则的根本理据,同时又是让他陷入,更难堪悖论的头号原因。
本来么,照老普老康之见,既然关爱弱者,源于慈善慷慨的动机,那它尽管也是人际间的,一项普遍义务,却与不可害人不同,会受到某些条件的严格限制。普芬道夫尽管认为,它与不可害人,同样具有绝对性,但又明确主张:“咱们的慷慨,不应当有害于,想要帮助的人,以及其他人;咱们的慈善,不应超出咱们的能力,还应当考虑到,每个人的尊严”等等。
至于康德大哲,除了把慈善说成是,有条件的义务外,还在《道德形而上学》里指出:就“正义(法权,right)的义务”而言,“外部的立法是可能的(external lawgiving is possible)”,但就“德性(virtue)的义务”而言,“外部的立法是不可能的”。一旦考虑到了,法律的他律强制特征,这样子的区分,其实业已用犹抱琵琶的方式,半遮面地表述了,《道德元理》阐释的,那个实然见解:德性的原则在于自律自为,正义的原则在于他律强制,嗯哼。
有趣的是,或许由于老康的影响,《正义论》3节里,老罗也提到了,德性原则与正义原则的区别。不过唉,他却明确排除了,把帮助弱者、提供福利的差别原则,当成德性原则的可能性,明确宣布:“既然我主要考虑,正义及其相关的原则,我就不打算在此,系统地讨论德性了。”
到了30节,他还进一步区分了,“人类之爱”与“正义感”,一方面主张,“二者都包含着,践行正义的意欲”,另一方面指出,人类之爱“除了履行正义的义务,还准备履行,所有的自然义务,……从事本分之外的善行”,因而属于比“第一德性”的正义,档次更高的“道德德性”。
这样子观,有一点就蛮清楚了:对罗大侠来讲,差别原则其实是要求人们,基于相互冷淡的正义感,“应当帮助”弱者的正义原则,构成了躲不开的分内之事,而不是号召人们,基于慈善和慷慨的动机,“愿意关爱”弱者的德性原则,所以不可单靠,人们的自律自为来实施,反倒必须诉诸,外部立法的他律强制。
俺老汉窃以为,他这种清奇的思路,貌似是打算消解,从相互冷淡的预设,推出帮助别个结论的,那个说不圆的逻辑矛盾:既然理性人不可能,自愿自律地帮助弱者,那就得想个办法,让他们只看重自己,成为弱者的可能,不考虑自己,成为强者的概率,从而志同道合,全体举手,连一个唱反调的也木有,一致同意签订契约,把差别原则当成正义原则,最终动用政治板块的国家机器,逼着所有人,都必须这样子做,谁要是拒绝呢,就得让他受到,他律强制的严厉惩罚。曰得更直白点:既然胡萝卜不管用,那就赶紧上大棒子呀,不是?
考虑到这样子奇葩的想象力,比天马行空还天马,浅人也不再穷追猛打咧,点到为止提一下,就轻飘飘放过去,接下来再分析,老罗的政治自由主义,由于把差别原则,也当成强制他律的正义原则,怎样沦为了,均等恣由主义。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