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派正经64.“尊重权益”等于“不可害人”
刘派正经64.“尊重权益”等于“不可害人”
《作为公平的正义》里,罗尔斯特别强调了,他倡导的正义两原则,与“交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关联,认为社会生活中,在宗教、哲学和道德方面,拥有不同理念的人们,都会因为这种关联,一致认同它们,貌似想凭借这种新见解,给正义两原则接上点地气。
不过哈,反讽的是,他坚持从无知之幕出发,展开抽象理性的论证,试图让正义两原则,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做法,恰恰割裂了,尊重权益的自由原则,与一个最重要的道德共识:“不可害人”之间,没法分割的内在关联。
为神马说,这个俗得掉渣渣,高雅人士一听,还忍不住发笑的成语,是人们在伦理生活中,最重要的交叠共识呀?事实视角看,证据蛮充分:人类思想史上,绝大多数流传下来,产生了深远影响的宗教、哲学和道德思潮,亦即尔斯兄曰的:“统合性学说”,哪怕在其它方面,大相径庭,针尖对麦芒,都曾以各种方式,其中也包括,倡导人际之爱的方式,明确肯定了,这种质朴的伦理意识。
举个例:墨家的公义观,明确指出“杀一人谓之不义”,坚决反对“别相恶交相贼”,反复要求“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在墨家的影响,孟荀的仁义观也主张:“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仁者爱人,爱人故恶人之害之也。”
西方那边吧,宗教方面,摩西十诫有好几条,严格禁止杀人、偷盗、作假证、贪图别个财物等,坑人害人的行为;后来基督宗教,又在这个基础上,彰显了“爱邻人”的诉求。哲学方面,柏拉图早就主张:“伤害任何人,都是不正义的”;如同前面所说,斯密也曾指出:“正义……旨在阻止我们伤害邻人。”
再加上佛教、伊斯兰教等等,统统有类似的见解,咱们显然可以,底气十足地宣布:“不可害人”构成了,人们在道德领域,广泛拥有的一条交叠共识——无论其他问题上,他们的见解之间,有着怎样五花八门的天差地别。
说白了,无论张三李四,还是某种统合性学说,假如公开声称,自己真诚信奉,坑人害人的理念,要么没法在社会生活中,找到信任他的朋友同伴,要么难以在思想史上,广泛流传并产生影响,反倒肯定会受到,人们的鄙视和唾弃。
说穿了,大伙都熟的那句格言:“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正是这种共识的直觉性体现:如果说“防人之心不可无”的命题,突出了人人都不想,受到别个坑害的一面,“害人之心不可有”的命题,则强调了谁都不应当,坑害其他人的一面,二者相得益彰。
问题仅仅在于,除开先秦墨家等,极少数例外,绝大多数统合性学说,倡导不可害人的同时,又将另外神马东西,包括但不限于:血缘亲情,宗教信仰,均等理想等,凌驾于这个质朴的共识之上,赞成人们为了,忠君孝父,崇拜上帝,消除剥削等,高大上的德性目的,从事贪图财物,偷盗杀人,制造血海之类,坑人害人的行为,结果陷入了俺老汉,经常指认的“深度悖论”,嗯哼。
理论视角看,如同前一篇,在实然层面所讲:“正义”和“权益”,恰恰都是因为人伦冲突,会给人们造成严重伤害,才在道德生活中涌现出来,试图给人际行为,划出一条“一以止”的底线,防止不可接受的“不义”伤害,因而可以说,它们的共享诉求,恰恰在于“不可害人”。
进一步瞧,如同《正义启明》,在应然层面所讲:一旦将大白话的“不可害人”,从自己、亲人、朋友、同伴等等那里,推广到每个人,亦即所有人身上,它就转型成了,文绉绉的“尊重权益”,从而在“坑害一个人”,与“侵犯他的权益”之间,直接划了个等号。
就此而言,古典自由主义,倡导的所谓“尊重权益”,其实就是肯定了,每个人在人伦冲突中,都有不可受到侵害,应当得到尊重的伦理资格。正是在它的强有力影响下,犹太教、基督宗教等,才逐步走出了,以往陷进其中的深度悖论,虽然还有不少,势力很大的统合性学说,继续将不可害人的交叠共识,从属于自己固守的,原教旨主义,沉溺在悖论中拔不出来,乃至越陷越深。没顶。
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复杂纠结的原因,古典自由主义的大师们,并木有充分意识到,尊重权益与不可害人之间,这种两位一体的关联,反倒更喜欢,从自然状态,自然权益,契约主义等,抽象浪漫的思想实验出发,把权益说成是,人们一生下来,自动就被赋予的东西,却与人伦冲突,不可害人等,不怎么搭界。
不用讲,罗尔斯诉诸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契约主义等,阐释自由原则的时候,同样自觉地延续了,古典自由主义的,这种不接地气,凭空演绎的惯性思路,结果自然是一样一样滴,甚至更有反讽的味道。
本来么,大咖反复表述的,那条自由原则:“每个人对某种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充分适当体系,都拥有同样不可剥夺的权益诉求”,要是译成了三俗语言,意思也就等于说:只要没有侵犯,其他人的自由权益,一个人就理应享有,不可伤害,应受尊重的平等资格,可以去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情。
其中的“不可剥夺”,甚至还能看成是,“不可伤害”的同义词:谁要是剥夺了,你的自由权益,也就等于实质性地伤害了你。可是唉,他非但木有据此揭示,这种割不断的直接相通,反倒将二者截然分开了,结果让他在行文中,对不可害人的不时提及,变成了一个相当黑的笑话。
首先呢,尔斯兄预设了,相互冷淡的理性人,“既不打算相互助益”后,接着就补了句:“也不准备彼此伤害”,却木有察觉到,二者的微妙差异:两人不肯帮助对方,无疑证明了,二位的相互冷淡;可两人不愿伤害对方,显然证明不了,二位的漠不关心:倘若他俩真的不光性冷淡,哪哪都冷淡,就只会想着,如何达成自己意欲的益好,而不可能还那份闲心,顾虑对方会不会受到伤害。
毋宁讲,假如人们能够遏止自己,想要伤害别个的意向,哪怕他们木有,互帮互助的德性动机,也不再是相互冷淡的了,而是已经基于益他心,守住了尊重权益的底线,由此从精致利己的温右态度,转向了自由主义的正右立场,以致的确有资格成为,罗大牌笔下的:富于“正义感”的“道德人”。
这样子理解哈,被大师置顶的自由原则,肯定就能从理性人的预设里,包含的“不想害人”要素中,分析性地演绎出来咧,只可惜代价么,不是一般的重:这个预设本身,由于同时承认了,相互冷淡与彼此尊重,两个互不兼容的要素,潜藏着某种没法融贯,不能自洽的自相矛盾,因而很难成立,不是?
其次呢,罗尔斯考察过,自然法的两项“自然义务”:“不伤害人”与“相互帮助”,非但木有从中,汲取点儿养料,反倒宣称:人们在原初状态中,做出选择的时候,对社会适用的,正义两原则,优先于对个体适用的,自然两义务。
不好意西吔,亲,自信心要是木有爆棚到,忘了自己姓啥的地步,应该不会做出,这种因果倒置的排序,因为事情的真相是:并非哲学家,在书斋里思辨的正义原则,为普通人拥有的伦理共识,奠定了基础,而是普通人,在生活中拥有的伦理共识,为哲学家思辨的正义原则,奠定了基础。
尤其滑稽的是,大哲居然木有察觉到,他在20世纪精心建构的,正义两原则,恰恰是对这两条,悠久共识的摩登阐释:自由原则直接彰显了,“不伤害人”的“自然义务”,差别原则直接彰显了,“帮助弱者”的“自然义务”。
正是这种地气,都在眼前突突往外冒啦,可还是硬着脖颈,不肯去接的顽强执着,导致罗尔斯未能指出:尊重权益的实质,就在不可害人,结果让《正义论》中,看似严密的逻辑链条,乱成了不管怎么理,也理不清的一地鸡毛。不堪。
无需曰,这种宁要“无知之幕”的虚构假设,不要“不可害人”的素朴常识,因而明显忘本的做法,肯定无助于强化,自由原则的说服力。毋宁讲,真想让这条原则深入人心,成为普通人的道德理念,除了完善对它的逻辑论证外,首先更应当正本清源,将它回溯到,“不可害人”的交叠共识那里。
突放明枪一响:这种忘本的做法,还进一步妨碍了,大牛对侵犯权益的伦理定位:“违反正义才能得到的益好,毫无价值(have no value)。”这显然有点轻描淡写了,因为坑人害人的不义行为,与其说是缺乏,正面的优点长处(merit),不如说是充满了,负面的价值意义,构成了道德生活中,不可接受的“邪恶”。
正因此,杀人放火、坑蒙拐骗等,突破底线的做法,才会成为人们,基于正义感,产生义愤的对象,从而既不同于没啥知识、不懂艺术之类,非道德的“坏”,又有别于吝啬小气、胆小怯懦之类,不高尚的“恶”,因为从自由原则的应然视角看,后面两类现象,道德上都可以宽容。
这样子咬文嚼字,绝非“毫无价值”的吹毛求疵,而是意义重大的拨乱反正:对于不义的邪恶,只用“毫无价值”的空泛定性,轻飘飘一笔带过,却不肯明确指出,它们不可接受、必须惩罚的实质特征,既不足以论证,尊重权益的自由原则,在理论上的优先性,也不足以巩固,它在实践中的强制力,嗯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