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是思史X107. 菲尼斯的价值七元主义也破产了
斯是思史X107. 菲尼斯的价值七元主义也破产了 考察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制造了一堆逻辑矛盾后,菲尼斯就开始正面阐发,他重构自然法的新理念了,不仅把属人的基本好或基本价值,分成了七大类——生命、知识、游戏、审美、友谊、实践理性、宗教,而且强调,它们之间既不可比较,又没法通约,也木有“客观的等级秩序”,因而哪哪都平等,嗯哼。 也因此,他热情号召人们,按照“实践理性的第七项要求”:“尊重每个行为蕴含的每一种基本价值”,不可为了达成这个基本好,有意损害那个基本好,并且特别强调,只有满足了这项要求,人们的行为才能具备所谓的“道德性”。这无疑是货真价实的“价值多元主义”了,并且“多”的数目,还和他的同胞罗斯爵士的直觉主义一个样,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大英哲学对“七”的特殊偏爱,不是? 当今西方学界瞅不见他的理论窟窿,反倒大力推崇,这或许也是条重要的原因:像他这样子放弃了以往自然法的一贯预设,不再坚持“世上只有一个(最高的)好”,大度地敞开了基本价值的宽容怀抱,甚至把宗教信仰也仅仅说成是,与其他基本好,并肩而立的一个“元”,并且明确要求,不管从事追求哪个基本好的行为,都不可损害其他人追求的其他基本好,该有多么开放时髦,多么美美与共啊;至于另外有点小漏洞,自然就是瑕不掩瑜的啦,嗯哼。 但很不幸,如同所有的多元主义思潮一个样,菲尼斯的七元主义,尽管打着自然法的旗号,理论上和实践中,照旧行不通,没法子贯彻到底,理由么,还是“人性逻辑”的系列里,反复强调的那一点:由于人自身的绝对有限,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谁,都避免不了好好冲突,以及随之而来的好坏悖论交织…… 其实吧,这个秃羊秃神婆的道理,菲尼斯也不是一点都不明白,因为他在“同等尊重所有行为中的所有基本好”的语境里,曾经很有亲身体验地指出:“如果我在科学和学术中研究了甲,就意味着我发现不了乙和丙啦。” 换个方式说哦,哪怕我同等地尊重,甲乙丙的基本学术价值,但只要我由于自己的深度有限,包括但不限于,缺少能力,时间不够,分身无术等等,不得不做出有取有舍的选择,就意味着无论我的内心意愿是怎样地“开放包容”,也只有采取单单看重甲,却轻视了乙和丙的“封闭偏狭”方式,才能将内心的意愿付诸实施了;否则的话,倘若我不是这样子“封闭偏狭”地取此而舍彼,就势必会落入布里丹驴子式的悲剧境地,面对着甲乙丙这些个同等重要的研究对象,犹豫彷徨,无从取舍,不知道该选哪一个好,最终陷进无论对于哪一个,都没有展开学术研究的绝望状态,不是? 既然如此,面对着七种“基本”价值之间,在现实生活中免不了的抵触冲突,菲尼斯又该如何确保,他指认的第七项要求真能落到实处呢?说白了,除了采取把头埋进沙堆里,不愿正视现实,以为看不见风暴来临,风暴就不会来临的鸵鸟政策,压根就不可能。为什么呀?因为作为一个有限的人,你本来只能干成一些有限的事儿,实现为数很少的“基本价值”,却没法子既要又要,面面俱到。 不好意思哟,亲,菲尼斯诉诸的,正是有点“曲线理性”的鸵鸟政策:“人们的每个选择,都伴随着某些出乎意料之外,可又没法避免的副作用,其后果也没法计算。可是喔,对于某些副作用不予理会,总是合乎理性的;更有甚者,对于所有的副作用统统不予理会,也经常是合乎理性的”;理由嘛则在于,这些副作用带来的损害,不是直接有意造成的,而是间接无意产生的,嗯哼。 表面上看,这样子依据天主教(基督公教)伦理学倡导的“双重效应原则(双果律)”,好像至少能够证明,“我只研究甲,没去研究乙和丙”带来的“损害”,是“合乎理性”的,因而可以“不予理会”。毕竟,我的内心深处,不大可能有直接故意地,给有关乙和丙的学术研究,制造点麻烦的坏念头…… 然而哦,要是再考虑到,另一些更严峻的事例,比方说,亚伯拉罕祭献以撒,这个天主教通常当成了真事来看的行为,大麻烦就来了吔:他老先生这样子做的时候,内心深处肯定是,既有信仰上帝的自觉意图,也有杀死以撒的自觉意图……不管怎样,亚伯拉罕不大可能仅仅是,单凭自发本能,木有丝毫意图地就把以撒捆起来了,结果让亲儿子有可能被自己亲手杀死,成为信仰上帝的某种“出乎意料之外,可又没法避免的副作用”,不是? 这里的残酷之处在于,照菲尼斯的分类,这个祭献的行为,恰恰涉及到一头一尾的两个基本好,一个是生命,另一个是宗教,理应受到不分高低贵贱,一碗水端平的同等尊重。可亚伯拉罕怎么说呢,偏偏处在了只能维系其中的一个,不得不舍弃另一个的两难境地,就像咱儒家虽然同等尊重“忠孝”,却免不了也会碰上,二者“没法两全”的尴尬局面那样子,嗯哼。 “人性逻辑”的系列说了:人们常常身陷“两难”,总是由于两个都值得意欲,权重也差不多的好东西,出现了没法兼得的抵触冲突,结果逼着他们做选择,不得不舍弃某个好东西,并且因此忍受由于这种舍弃造成的“必要坏”,才有可能实现另一个好东西,却永远做不到,心心念念的“两全其美”…… 菲尼斯式的价值多元主义,尤其是他那条旨在确保“道德性”的原则——“尊重每个行为蕴含的每一种基本价值”,表面靓丽下的巨大破绽,正是忽视了好好冲突必然产生的这类“两难”:像亚伯拉罕祭献以撒这样子的行为,无论是他自己,还是其他人,怎么可能做到同等地尊重,里面同时蕴含的两种基本价值,在实现其中的某一种基本价值的时候,不会妨碍另一种基本价值的实现啊? 换个方式讲哈,菲尼斯重构的自然法,之所以照旧不自然,集中表现在,他的价值七元主义,甚至没法落脚到,亚伯拉罕祭献以撒的行为上,因为此情此景,这位先知其实没法子做到,“尊重人生在世的每一种基本价值”,一方面继续维系对上帝的虔诚信仰,另一方面保住亲生儿子的宝贵性命,两全其美,美美与共……说破了,要不是上帝据说临时改了主意,不让亚伯拉罕基于自由意志,继续把这件事儿做下去,圣经上应该就不会有,这段既要—又要的记载了吔,不是? 毕竟,既然此时此刻,亚伯拉罕心里头,确实有“双重意图”,一边盘算着,怎么追求某个基本好,一边琢磨着,如何损害另一个基本好,那即便菲尼斯在场,他恐怕也不好意思宣布:“对于某些副作用不予理会,总是合乎理性的”,嗯哼, 于是乎,现实冲突的严峻残酷,就让菲尼斯为了赶时髦,大力倡导的价值多元主义破产了,连带着把他精心设计的“道德性”,也弄到镜花水月的沟里了:一方面,没有冲突,绝对和谐的情况下,原本就用不着“道德”规范人们,因为无论你怎样做,都木有问题;另一方面,有了冲突,和谐不在的情况下,的确需要“道德”规范人们了,可他青睐的价值多元主义,又派不上用场,因为哪怕长出了三头六臂,你也不可能真正做到,“尊重每个行为蕴含的每一种基本价值。” 说破了,不管一元主义思潮,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的自然法等等,有着怎样严重的实然谬误,会导致怎样不可接受的应然后果,它们至少能将自己认同的“元”贯彻到底。归了齐,古往今来那么多的一元主义,目的都是为了从价值理念的视角,设定某一条唯一有效的行为底线,指导人们面对没法避免的好好冲突,做出可以接受的取舍选择。 相比之下,无论多元主义思潮,包括但不限于,菲尼斯的七元主义等等,顶着怎样理中客,如何高大上的堂皇头衔,没有一个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哪怕停留在,梦笔生花的字里行间,也势必是漏洞百出,至多不过是凭借,“既要—又要—还要—更要”的梦幻泡影,显摆了自身,作为乌托邦式的花腔高调,唱起来十分动听,可又像银样蜡枪头那样子,啥用都木有的致命缺陷,不是? 也是基于这一考虑,浅人才敢冒,当今天下时髦的大不韪,一方面嘲笑所有那些,觉得开放包容了不起,自信心爆棚的多元主义思潮,包括但不限于,菲尼斯的七元主义等等,另一方面赞同先秦墨家的“尚同”理念,即便被贴上“专制”的标签,也要在实然层面肯定,“一元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应然层面坚持,“不可害人—尊重权益”,这条独一无二,决不宽容的正义底线,嗯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