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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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未兑现的胜诉裁定:谁来为丁子信的维权困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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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未兑现的胜诉裁定:

谁来为丁子信的维权困局负责?

记者/杨纯华报道|河南周口

2025428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布国家赔偿决定书(2024)豫16法赔3号,驳回申请人丁子信就法院执行裁定不兑现提出的1686.78万元国家赔偿请求,理由是:法院执行行为合法,申请人未遭实际损失

至此,这起历经八年、三轮执行、两次终结程序、一度违法撤销后又被省高院纠正的执行案件,再次以一种近乎法理胜出、权利无门的方式宣告僵局延续。

案件申请人丁子信,今年已75岁,家住河南沈丘县。2016年起,他与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合作开发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17年,法院判决丁子信胜诉,确认合同有效,并应向其交付所选房屋33套。2019年,周口中院以物抵债作出执行裁定,宣布将33套房屋所有权裁定给丁子信,并作出结案通知。

然而时至今日,这33套房屋仍被非法占用,丁子信一砖一瓦未得,维权八年,至今无果。

【案件焦点】纸上权利无法兑现,房屋长期被侵占

公开文书显示,法院在2019年即裁定涉案房屋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偿丁子信债权,并明言所有权自裁定送达即发生转移。但法院并未落实产权过户、未联系房管局,亦未组织腾房。

反而在2021年,周口中院作出一纸(2021)豫16执监27号裁定,撤销四年前的抵债裁定与结案通知,丁子信不服申诉,后河南省高院作出(2022)豫执监115号裁定,撤销该裁定,恢复原裁定效力。

随后,案件被重新交由沈丘县法院执行,却先后两次以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程序,抵债房屋至今未实际交付。

202412月,丁子信依据《国家赔偿法》提起国家赔偿请求,主张法院在执行中未履行交付职责、未对非法占有行为采取措施,构成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违法,造成重大财产与精神损失。

【法院决定】不予赔偿:因“抵债即终结”、“责任不属本院”

周口中院赔偿委员会在决定书中回应称:抵债裁定已生效,丁子信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执行裁定即为终结;后续是否完成腾房、是否过户、房屋是否被他人侵占,属其他环节问题,法院不构成国家赔偿法所称违法行为

换言之,法院认为:只要裁定已做,执行即完结

丁子信则表示:“33套房屋我一套没进去,法院却说我拿到了,法律岂能脱离现实如此冷漠?

【专家声音】执行不能只流于纸面,法律正义需落地有声

对此事件,多位法律界人士表达强烈关注。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执行制度研究员指出:以物抵债本质上是以特定财产履行金钱债权,交付是其核心义务。如果法院在裁定之后不协助腾房、不协助产权转移,则等于剥夺了抵债财产的可用性和变现能力。

在多数基层执行实践中,生效裁定与权利实现之间存在明显脱节,这种执行即裁定的态度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社会反响】谁来为一位老人八年的苦苦维权负责?

丁子信的遭遇在当地引起了广泛讨论,不少市民质疑:如果一个法院裁定都不能帮你拿到房,老百姓还能指望谁?

维权期间,丁子信多次前往郑州、周口、沈丘反映情况,递交材料20余份,往返交通费用高昂,精神长期处于焦虑状态,甚至一度因应激血压骤升。

2025430日,他向全国人大代表发出一封公开信:我不是来讨施舍,而是要一个法院亲自裁定的权利兑现。如果正义只能写在纸上,法律尊严何在?

【结语】

抵债裁定不予赔偿,从公告腾房无人执行,丁子信案不仅是一个个体的权利受损事件,更折射出当下执行体系与国家赔偿机制在具体兑现责任上的制度性盲区。

一纸判决是否真的意味着正义?一个裁定之后能否让人民真正得其所?这不仅是丁子信的问题,更是所有公民、所有法律人、所有公共机构必须共同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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