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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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畅:关于国家法律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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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畅:关于国家法律的一点思考

最近朋友转来一篇短文(作者赵晓),其中有三句话:

“我制定一部法律,你必须遵守,这是帝制;
我制定一部法律,我们一起遵守,这叫法制;
我们一起制定一部法律,我们一起遵守,这叫法治。”

这三句话看似简单,其实背后隐含着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深刻不满,也引发了我一些思考。作为一个长期关注政治的普通人,我想谈一点自己的认识,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首先,法律的诞生从来不是凭空出世。任何一部法律都极其复杂,我相信其厚度一定超过几万张纸、十几本厚厚的书。一部国家的法律体系,最根本的是它的宪法,也就是立国的大法。而在宪法之下,还有成千上万条具体的法规,比如农业法、交通法、卫生法、食品法等。这些法律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更新和修订是正常现象。但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与其他的法律条文的最大不同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它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可以经常的改动。所以一部法律的制定肯定是无数专家努力工作的结果,不可能是一个抽象的“我”制定的。当然也更不可能是一个皇帝个人制定的。如果这里的“我”是代表某种利益的一批人的代名词,那么这些人到底代表了谁的利益、为谁说话虽然也重要,但关键时它如果不被执行又怎样?(刘少奇不就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主要成员之一吗可是后来宪法执行者就是在他的身上也不执行啊)决定一个国家制度(帝制法制和法治)的是名称之争然而更重要的是训法是否100%不折不扣的执行。

美国的宪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787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联邦宪法,距今已有230多年。除了少量修正案(比如废除奴隶制、确认人生而平等等),基本架构从未动摇。重点如总统任期不能超过八年(两届),从未打破(也无人敢去修宪)。这种稳定不仅体现了对宪法的尊重,也体现了国家制度上的优越性---从制度层面防止了独裁也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相比之下,中国的宪法明显不同。自1949年建国以来,宪法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改,而在某些时期,它甚至可以被完全“搁置”。毛泽东曾对斯诺说过:“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非常生动地说明了他对宪法的蔑视和毫无敬畏。事实上大家记忆犹新的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批斗致死,在被红卫兵关押之前,他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向他们表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予以我最基本的权力:你们无权拘留我,然而有用吗?可见宪法连一张草纸都不值!一个国家最高领导人(而且一定参与过宪法的制定)都不能依靠宪法保护自己,那宪法有何用?所以我认为一个国家的制度是什么并不是取决于这个宪法是何人制定的,美丽的辞藻后面的的内容有多少,要点是国家的制度如何平衡权力,怎样去执行,我记得易中天先生曾经谈过法制和法治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用刀强迫人民接受的!

当人们津津乐道美国强调“宪法至上”,中国则一而再的强调“党的领导高于一切”。东南西北中,党领导一切的。毛泽东说过:“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我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这种指导下,宪法沦为工具和花瓶,需要时做做装饰、不要时一脚踢到垃圾桶去。

总之我个人还是比较喜欢美国的宪法,他明确了“三权分立”、“法律平等”与“法律至上”,条文不多,但稳定而清晰,普通老百姓也比较容易理解。然而试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能说出看中华人民共和的根本大法当中有哪些东西是和他个人家庭前途休戚相关的?

法律不仅仅是谁写出来、辞藻有多少漂亮,更重要的是否人人平等,是否执行,严格遵守。我相信,真正的法治,不是法律条文而是一整套的保证大法执行的制度---社会制度不健全任何最漂亮的宪法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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