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不是中国人

注册日期:2022-10-24
访问总量:503321次

menu网络日志正文menu

转载:呼吁全国人大和最高检彻查党志军赔偿案和死刑案


发表时间:+-

转载:呼吁全国人大和最高检彻查党志军赔偿案和死刑案


党志军被执行死刑,王佳佳被命名为“全国模范法官”,但是,民众对案件的质疑声依然不断,最明显的就是无声抵制讴歌模范法官的电影《云上法官》,创造出票房仅一人的世界纪录。人民和人民法院的法官撕裂了。

王佳佳一丝不苟地用生命捍卫法律,可以得到法院系统的认可,为什么却无法得到民众的认同呢?

不是民众不同情王佳佳,更不是民众同情党志军,而是党志军的遭遇,每个中国人不论男女每天都会遇到,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党志军,每个人都会遇到王佳佳,这是无法平息民怨的真正原因。

党志军杀害王佳佳后,法院系统和官媒喊的最凶最恨的一句话就是:法绝不给不法让路!犹如吴京精神,杀我法官者远近皆杀。
所有高喊这句话的人可能自己都没意识到,这句话中的“法”,既不是指法院,更不是指法官,而是指国家的法律,指国家法律的尊严。
“不法”不是仅指党志军杀法官王佳佳属于“不法”,法官不遵守法律程序,法院不依法审判,同样是“不法”!“法”既不能为党志军剥夺法官生命让步,“法“同样也不能为法官和法院无视法律和无视法律程序这种“不法”让步。
所以,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为了法不能为不法让路,呼吁全国人大和最高检察院彻查党志军赔偿案和杀人案!

一,王佳佳和郾城区法院“不法”在先,党志军“不法”在后。
#动态连更挑战#
王佳佳佳和郾城区法院在审理党志军赔偿案中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5条关于小额程序审理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不要说党志军对王佳佳的判决不服,时至今日,到底应该赔党志军多少,依然是个争不出个所以然来的难题,也就是说明此案并不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毫无疑问,王佳佳和郾城区法院使用小额程序审理党志军赔偿案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65条之规定。

据《人民日报》报道,王佳佳曾经主动联系过党志军的法援律师,希望调解,解决此案,被律师回绝了。

事后诸葛亮:
如果王佳佳和法援律师能向党志军解释清楚,你的证据不足,如果上了法庭,很可能连保险公司承诺的12000元都得不到,党志军是否会放弃向法庭上诉?

如果王佳佳能按照法院判决保险赔偿案的不成文惯例,向当事人倾斜,裁定由于党志军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继续维持保险公司的12000元赔偿,党志军是否还会怨恨王佳佳吗?

如果王佳佳能遵守《民事诉讼法》不使用一审即终审的小额程序,按正常程序审理,党志军即使不服王佳佳判决,还有机会继续上诉,他会怨恨王佳佳而动杀心吗?

由此说明,一个简单的民事赔偿案,变成刑事案,导致王佳佳被杀,王佳佳和郾城区法院有错在先,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仅仅归咎于党志军一个人的责任。

二,郾城区法院为党志军提供的法援律师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法援律师的法定职责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事实是党志军的法援律师从头至尾都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1)如果发现党志军向法庭提供的赔偿证据有作假嫌疑,法援律师为什么不制止,而继续做为证据向法庭递交?
2)如果法援律师能向党志军解释清楚,向法庭递交假证据,不仅无法获得18000千元的赔偿,甚至连保险公司承诺的12000元都无法得到,党志军还会坚持上诉吗?
3)小额程序审理党志军的赔偿案,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党志军不懂,法官为什么不助其申请变更审判程序?
4)小额程序审理,一审即终审不能上诉,法援律师为什么不帮助党志军申请再审?
党志军做为一个不懂法的公民,愿意通过法律解决纠纷,说明他对法律抱有希望,而正是因为法援律师的一路不作为,没有依法纠正王佳佳的错误审判程序,导致党志军对法律的失望,最后采取非法方式,发泄自己的不满。
毫无疑问,法援律师在导致王佳佳被杀,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三,安阳中院和河南高院对党志军的死刑判决极端的不负责任。

安阳中院党志军故意杀人案的审判长对《人民日报》记者魏哲哲说,王佳佳对党志军的赔偿案审判“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

这是做为党志军杀人案审判长最不负责任的言论。
1,前条已经解读了,王佳佳,郾城区法院以及法援律师都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才导致的党志军杀王佳佳。
做为党志军杀人案的审判长,首要任务是,依法维护党志军的合法权利,给于党志军依法对王佳佳的判决提起再审,确认王佳佳的判决是否合乎法律程序是否公正,然后,才能确认党志军的罪责是事出有因还是事出无因,这是对党志军量刑的关键。
但是,安阳法院干脆省略了这一程序,毫无疑问是剥夺了党志军的申请再审的权利。
2,判处党志军死刑有一个关键程序,就是法院首先要证明党志军杀王佳佳是在没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才可以判其死刑。
西方国家,只要是杀人案,精神司法鉴定是必须的法定程序,而且90%的杀人犯都会被证明是精神疾病导致的,中国的法律必须本人申请,公检法才会考虑司法鉴定,问题在于党志军很笨不懂法,律师也没有告诉他,也没有帮他申请,安阳法院也没有依法询问党志军的个人意见,依据什么断定党志军杀王佳佳没有精神疾病?
3,所有的死刑犯,都是利用上诉,拖延死刑执行,党志军已经当庭上诉,仅仅10天就改变主意,要撤回上诉?安阳法院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是党志军受到某种压力还是无法忍受生存环境导致的撤诉?
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死刑判决二审开始后,不得撤诉,党志军案是被做为重点案件,河南高院和安阳中院是用哪条法律为党志军维权来撤诉的?
4,河南高院,以党志军撤诉为由,取消了二审,直接代替最高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王佳佳滥用小额程序,安阳中院剥夺党志军申请重审的权利,剥夺党志军申请精神司法鉴定权,莫名其妙提出党志军撤诉,为党志军提供的两任法援律师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些漏洞百出的死刑判决,河南高院是怎样通过死刑复核的?
毫无疑问,党志军的死刑判决是不负责任的,无论是程序还是量刑明显的不负责任。

四,法院系统应该认真反省的问题

(1)法院系统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
法院系统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协定是民众质疑声最大的,法院和保险公司签定战略合作协定完全就是国际笑话,无论是法理还是中国法律都是绝不容许的,全世界都知道法院不能和原和被告有利益关系。而党志军的赔偿案的被告正是保险公司。

(2)法援律师问题
党志军的两案法援律师都不履行法定职责,一个把小小的民事纠纷,法援成杀人案,一个把本可以有理由不死的案件,法援成稀里糊涂的死刑案,今后还有人敢相信国家指定的法援律师吗?
(3)法院系统没有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冤杀乎格吉勒图和聂树斌的法官,几十年过去了,至今无一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冤杀聂树斌的公检法屠夫,至今连行政处分都没有,而党志军杀死法官王佳佳,仅仅40天便被判处死刑。何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河南高院为何不比照内蒙古和河北的判例,给党志军一个行政处分?
(4)法院系统无视民众的呼声
全世界的公检法唯有中国的前边有人民二字,说明无论是郾城区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人民的法院,任何无视人民呼声的言行都是在亵渎法院前的人民二字。

人民呼吁公布郾城区人民法院公布王佳佳审理党志军案件的庭审录像和王佳佳审理过的所有与保险公司有关的案件,以此证明王佳佳从没有偏向保险公司,郾城区法院置之不理。

人民呼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党志军的庭审录像和判决书,安阳中级人民法院置之不理。

(5)整个法院系统无人反思党志军杀害王佳佳事件的血的教训

党志军杀害王佳佳是法院系统的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不是值得讴歌的伟大事迹,问题在于整个法院系统至今无一人认真反思,为什么发生?怎样可以避免发生?河南法院系统更是在法院增加防控装置,防人民吗?

法绝不给不法让路,如果说追究这一血案的责任,王佳佳和郾城区法院应该承担三分之一的法律责任,党志军的法援律师应该承担三分之一的法律责任,党志军只应该承担三分之一的法律责任。
所以希望全国人大和最高检彻查党志军案。让这样的血案再不发生。

党志军不懂法,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请问河南安阳中级法院的法官和审判委员会的法官们莫非你们也和党老汉志军一样不懂法么?如果你们明明懂法而不依法判案该当何罪?

浏览(1478)
thumb_up(0)
评论(0)
  • 当前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