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传查经(22):圣灵帮助,王前证道(徒25-26章)
使徒行传查经(22):圣灵帮助,王前证道(徒25-26章)
五、保罗在非斯都前(徒25:1-12)
A. 犹太人央求(徒25:1-5)
腓力斯的劣迹引起犹太人向该撒投诉,结果他被召回罗马,替代他的乃是非斯都,时为六0年(他在六十二年时被亚勒比努替代)。
“非斯都”是罗马名字,他的身世历史记录不多,只知他颇维护罗马律法的公正,对人、对事有正义感(参25:16),保罗对他颇为尊敬(参26:26)。
罗马律法要求,新上任的巡抚需将前任巡抚未尽之案件尽早完成,所以他上任不久,便赴耶路撒冷视圣灵的轨迹-使徒行传诠释192察民情(徒25:1),犹太人亦趁新官上任时向他控告保罗(徒25:2)。路加记这批控告者的成员有“祭司长们”(复数)和“犹太人的首领”(首领即公会内的撒都该份子),他们获得全城犹太人的支持(参25:24),故大胆向非斯都央求,押解保罗前来耶路撒冷上堂受审,其实他们意要在半路埋伏杀害他(徒25:3),非斯都的回答,正显出他是位严明公正的巡抚(徒25:4-5)。
B. 非斯都开庭(徒25:6-7)
非斯都在耶路撒冷“十天、八天”(反映出路加务使其“保罗行传”尽量准确)164,他一回到该撒利亚便开庭审讯,他是一位严明清廉的巡抚,作事敏捷、公道,与腓力斯有天壤之别,可惜只任巡抚职二年便去世165。
C. 保罗分诉(五)(徒25:8-12)
1. 没有犯法(徒25:8)
在许多控告人面前,保罗深信神与他同在,他也未离开真理,于是勇敢提出分诉,这是他第五次分诉,要点可分二方面:他没有犯法,并伸张其公民权利。
路加不再赘述犹太人的无理控词,亦无详记保罗反驳的辩论,只略敍保罗的分诉没有干犯犹太人律法、圣殿或罗马人的律法。法要求,新上任的巡抚需将前任巡抚未尽之案件尽早完怜悯,不仅对犹太人如此,对其他人亦同样怜悯。
2. 上诉该撒(徒25:9-12)
非斯都明知在罗马律法看来,保罗无罪。按罗马律法,凡不能证实的控诉都不能成立,需即时释放。只是他不愿刚上任便与犹太人产生不和谐关系,宁将保罗押至耶路撒冷,在公会面前审断他(徒25:9)。
保罗亦知公会欲除去他而后快,在该撒利亚的这二年里,在狱中反复思想,他知道只有上诉该撒才可以脱离犹太人的陷害与无理的控告。自罗马于主前五0九年采用Va1erian 1aw后,罗马公民便拥有上诉该撒的权利,起初此权利只限于罗马城的公民,后来在新约时代扩展至整个罗马帝国的公民。
“上诉该撒”(Caesaren Appe11o)是一句法律名词,公民一呼叫此言,一切案件都要呈在该撒面前166,非斯都与他的参谋商议后便答应保罗的请求(徒25:12)。非斯都的允准亦有神的恩典在其中,因若他宣布保罗无罪释放,保罗便会终日备受犹太人诡计的陷害,而至永无宁日。此时的该撒是尼禄(AD54—68,他于主后六八年六月八日死于非命)。那时他对基督教还未抱敌对的态度,原因是他的老师辛尼加(Seneca)给他忠告,且御林军统帅Afranius Burrus亦在军政上忠心耿耿,故他的心情开朗温和,他性情上变劣是在他生命最后五年才开始167。
六、保罗在亚基帕兄妹前(徒25:13-26:23)
A. 背景报导(徒25:13-22)
非斯都正在拟定如何将保罗押送该撒时,亚基帕与其妹百尼基(土西拉之妹)来到该撒利亚看望新总督非斯都(徒25:13)。这亚基帕乃12章1节希律亚基帕一世之子,史称亚基帕二世(AD27-100)。
当他的父亲被神击毙时(徒12:23,AD44),亚基帕二世只十七岁,在罗马城革老丢家中受抚养。主后五二年时,他的叔父(又名希律硕士撒[Herod of Cha1cis】,即大马色西南之硕士撒王。他娶了自己的甥女,亦即亚基帕二世之妹百尼基)逝世,革老丢便将硕士撒的Cha1cis地给亚基帕二世,翌年封他为犹太地之王。因此他便离开罗马来该撒利亚上任,那时年仅三十岁。其妹百尼基因夫希律硕士撒早逝,便搬至罗马与兄亚基帕二世一起。百尼基在罗马时已到处闹桃色绯闻,如与该撒维斯帕先(Vespasian)之子提多及非斯都有染,又与大哥亚基帕二世乱伦(后来在AD70提多攻陷耶路撒冷后,她便作了提多的公开情妇),不久嫁给基利家省长Po1emo为妻,转瞬间又与丈夫分居,重回兄长亚基帕二世处,今次与乃兄同来看望非斯都。亚基帕一世另有一女名土西拉(嫁给巡抚腓力斯),百尼基与她是姊妹168。
在该撒利亚,非斯都向亚基帕报告最近政绩,及自己在保罗案件上鼎力维护罗马律法的正直(徒25:16)与保罗的清白(徒25:18),只是他坦诚自认无法处理保罗的处境(徒25:19-21),因为保罗的案件是宗教性非政治性(徒25:19),便不属他的管辖范围。他的报告引起了亚基帕的兴趣(或被捧而起飘飘然之感),故亚基帕便想审问保罗一番。非斯都一听,正中下怀(徒25:22)。
B. 开庭审讯(徒25:23-27)
亚基帕兄妹二人来到后翌日,非斯都立即开庭审讯这位“著名”的囚犯。那时亚基帕、百尼基“大张威势”(phantasia,英文字fantasy,意“怪诞”、“离奇”由此而出)而来。此人穿上朝服(参12:21),并有“众千夫长”(约瑟夫记在该撒利亚共有五千兵士,故可能有五个千夫长,战史,1:21:5)及城中的尊贵人(徒25:23),相信并有仪仗队随行,显赫非凡。非斯都在众人面前将保罗的案件简述,并宣布个人的意决及保罗的请愿(徒25:24-25),但因缺乏解送囚犯的奏章,故希望亚基帕能助他决定(徒25:26-27)。
罗马律法史家Sherwin White谓,保罗的案件拖延甚久,乃是因控告者以政治名义指控保罗所作的抵触了罗马律法,故巴勒斯坦的巡抚不轻易放过他。
然而在审讯的过程中,所有指控的证据皆为宗教性质,所以他们极为困惑,不知如何是好,因此一而再地押后审决此事169。
C. 保罗分诉(六)(徒26:1-29)
1. 向亚基帕(徒26:1-23)
(1)悔改前(徒26:1-12)
①热心律法,人人知晓(徒26:1-7上)
这次保罗在罗马官长前的分诉,是他一生中(照圣经记录言)最后一次。此次控诉人不在场,保罗亦不需逐点反驳,他趁此机会为神作见证,这正是他常提及“得时不得时务要传道”的原则(参提后4:2)。逭段分诉皆以“王阿”一词为分段指引。
保罗先恭维亚基帕一番,更称赞他熟悉犹太人的规矩(徒26:2-3)。亚基帕虽在罗马受教育,但他为了在巴勒斯坦执政,定必熟读犹太人的风俗文化才前往。按约瑟夫言,亚基帕是位文学家,曾书就(出版)六十二封书札,内容显示他极熟识犹太人的历史(战史,Vita,364)。
保罗将自己的身世、教育背景向亚基帕历历陈说,尤强调他本是犹太教的狂热分子,与所有犹太人的宗教信仰一样(徒26:4-7上)。
保罗此举将自己与全国犹太人的宗教背景并列,以示他不是亵渎律法、干犯罗马的人。
②迫害教会,不遗余力(徒26:7下-12)
保罗表示他现今受审乃是为了“复活之道”。他本来极力反对,并迫害那些相信耶稣复活的人,从耶路撒冷一直追到大马色,不遗余力。10节的“出名定案”(katenegkapsephon,意“投石子”,古希腊人以之为投票用,有投黑石,无罪投白石[参启2:17】一词,可推想保罗以前是公会的一员。保罗此举摆明他过去也是犹太首领,并且是罗马政权承认与授权的,在座的不少听众还记得保罗过去的毒辣手段。
(2)悔改时(徒26:13-18)
在使徒行传里三次分诉时,保罗皆见证他如何蒙召,此处与上文不同的,乃是保罗谓是天上的异象(荣光)说服他,天上的声音对他说,他不能用脚踢刺(徒26:14)。“用脚踢刺”是一句农学词汇,用来描述牛在耕地时主人在后面用长刺引导它,每次牛离开正轨,主人便刺它一次,使它走上正途,牛总不能违背主人旨意。保罗以此指出他如牛般不能脱离神的指使,作“执事与见证”(徒26:16),使犹太与外邦脱离撒但权势,得蒙赦罪的恩典,与一切成圣的人同得基业(徒26:18)。
“以脚踢刺”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解释。有说“刺”是“良心”,表示人不能违背良心抵挡神(如Phi1o、F. F. Bruce);有说“刺”是指“神明”,人不圣灵的轨迹-使徒行传诠释198能抵抗神明(如Euripides[希腊哲士]);有说“刺”是指“律法”,人不能违反律法(如犹太教);有说“刺”是指“命运”,人不能反对命运(如I. H. Marsha11);有说是指[神的旨意”,表示人不能抵挡神的安排(如R. B. Rackham)。此言本是一句当时流行的俚语,表示人是不能反抗上天之引导的。保罗运用此言时,面对著亚基帕,亚基帕显然明白此俗语之意义。
(3)悔改后(徒26:19-23)
①天上异象,没有违背(徒26:19-20)
保罗强调他蒙天上异象的感召,故没有“违背”(apeithes,意“悖逆”,参路1:17;26:19),所以他在大马色、耶路撒冷,犹太全地以及外邦各处为主作见证,劝人悔改归正(应验1:8的纲要)。
②今日光景,蒙神帮助(徒26:21-23)
保罗一再强调神在他生命中所行的“保守”(“帮助”epikourias,原意“盟友”,喻“保守”),并他所传讲的与旧约经典完全一致(徒26:22),而旧约的中心就是基督须受害与必复活(参24:14-15)。
保罗称这中心为“光明的道”(在别处称为“福音”,即“救世的道”,13:26;“主的正道”,13:10;“主的道”,13:12、49,19:10;“神的道”,13:5、7、44、46,17:13,18:11;“赦罪的道”13:38;“神国的道”,20:25,28:23;“恩惠的道”,20:32;“耶稣基督的道”,24:24),这道是不分种族的,犹太与外邦同样需要(徒26:23)。
23节是一节重要经文,福音的核心尽在言中,与哥林多前书15章3-4节有异曲同工之妙,每点细节皆可在旧约以赛亚书49章6节、52章13节-53章12节及诗篇16篇8-11节等,找到相对神学思想170,是新约神学著名经文之一。
2. 向非斯都(徒26:24-26)
保罗的分诉骤然给非斯都中断。本来保罗对著亚基帕发言,但非斯都显然越听越不耐烦,尤其对犹太人的宗教信仰更无兴趣,大声呼叫保罗“癫狂了”(maine,意“怒吼”,喻“疯狂”,参约12:20,形容被鬼附;罗12:15;林前14:23)。他的大“学问”(grammata,此字在保罗词汇中多指对旧约方面的知识)使他更“癫狂”(manican意“发狂”,此字在新约仅此处出现,英文maniac,意“乱性”、“狂性”由此而出)了,显然非斯都也认为保罗对律法与先知内容的精髓有极精辟的见解。保罗辩说他不是癫狂,只是说真实话(徒26:25),随即续说王亦知晓他所说的,故不是信口雌黄之言,再且他所作所为(亦即按基督教信仰)皆光明磊落之事,非见不得人的。
3. 向亚基帕(徒26:27-29)
保罗回答完非斯都的“打岔”,便回转向亚基帕继续分诉。他以退为进,向亚基帕询问他信先知否(代表保罗的信仰),随即自问自答(可能发觉此言实在令亚基帕大为尴尬),并为亚基帕打个圆场(徒26:27)。
亚基帕处在两难之间,他不能正面回答认同保罗是对的,也不愿引起犹太人之不满,故老奸巨滑的亚基帕避开保罗的词锋,反说保罗不能趁此一劝使他成为基督徒(徒26:28)。
“少微一劝”(en 1igo)可有两意:①工夫方面——指简略的劝告(如中文译法,F. F. Bruce、E. Haenchen、D. J. Wi11ams E. F. Harrison);②时间方面——指用简短的时间(如中文小字;NASB、R. B. Rackham、Niger Turner,及NIV、RSV、TEV等译本);无论怎样的译法或解释,亚基帕绝无准备接受保罗之信仰(他以为保罗邀请他信主),故他的回答藏著讥讽的意味171。十字架对他是绊脚石,如保罗早年所说的(参林前1:23)。
保罗不管亚基帕的讥言,趁此向全庭听众表达他们都能像他那样,在基督里有完全的自由(属灵方面非肉体方面言,26:29)。
D. 王的结论(徒26:30-32)
王与众官在后堂召开临时会议,他们的结论与先前各罗马官长般,知晓保罗是清白无罪的,只是他已上诉该撒,故只有为他安排引渡远赴罗马的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