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卸任总统享有刑事提控豁免权的美国最高法院违宪判例
--- 法庭之友美国法学家论《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
2016年,在唐纳德.川普宣布竞选美国总统后,依照《政府道德法案》,他必须公布他个人与配偶的所有资产状况,唐纳德.川普用“我会的,但正在准备中。”托词,迟迟不肯公布。
2017年1月20日宣誓就职后,唐纳德.川普依然拒绝依法公布他个人与配偶的所有资产状况。在新闻记者的追问下,堂堂一位美国总统,居然是直接了当的耍赖皮:“美国选民对这件事没有兴趣”。
很明显,唐纳德.川普认为自己有在位美国总统的特权,可以不服从法律。当新闻记者不依不饶的继续追问时,美国现代沙皇的法律来了:“我正在被国税局核查,所以不能公布。”这不仅违反美国法律,也严重侵犯了美国人民知的权利。
从正在准备到选民没有兴趣再到国税局核查,全是富丽堂皇的理由,但也全部不能成为不守法的理由。无论是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上,还是入禀的动议里,唐纳德.川普的律师们,全不敢采用这三个所谓的法理,足证那全是些骗鬼吃豆腐的政治骗子把戏。
在美国这个新闻自由的社会里,即使是在位美国总统,也没有力量叫新闻记者们闭嘴。可以推搪,可以赖皮,但无法使这件勾当成为过去。
这位不信邪的在位美国总统,坚持不依法公布个人财产的勾当,终于演变成了一件美国司法史上,极其重要的美国最高法院划时代判例 ---《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Donald Trump v. Cyrus Vance)》。
2019年4月,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United States Hous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直接致函美国国税局,根据《美国法典第 26 章第 6103 条》赋予美国国会的权力,要求依法提供唐纳德.川普过去六年来的报税记录,美国国税局拒绝了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的官方要求。
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与美国众议院监督和改革委员会(United States House Committee on Oversight and Reform)联名,向管理唐纳德.川普个人和有关实体的财务公司,纽约的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Mazars USA LLP)发出传票,勒令提供唐纳德.川普过去六年来的个人与他拥有的实体业务财务报告和详细的原始资料。
唐纳德.川普以“他们缺乏合法而正当的立法目的”为理由,勒令纽约的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不得执行传票命令。
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与美国众议院监督和改革委员会又向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和第一资本银行(Capital One Bank)发出传票,要求提供唐纳德.川普六年来的银行往来资料,两家银行都公开许诺会执行美国众议院的传票命令。
按理说,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与美国众议院监督和改革委员会,票传的是两家银行和一家会记师事务所,他们全是没有任何特权的第三方民营企业,与在位美国总统的行政特权或刑事提控豁免权无关。
即使就如唐纳德.川普自己宣称一样,他拥有在位美国总统的票传、民事诉讼与刑事提控绝对豁免权,但这种特权也只能到在位美国总统而止,不能涵盖到民间企业的第三方。显然,美国现代沙皇的老虎屁股不能摸。
美利坚合众国能够独领风骚,成为现在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强国,不是偶然的,是有其道理的,其中之一的道理,就是美利坚合众国遍地皆是敢摸老虎屁股的知识分子,这些敢于反抗而不信邪的知识分子是美国民族的脊梁骨,不仅代表着追求社会公义的中坚力量,还是监督政府必须依法治国的护法金刚。
自从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美国民族就视这种民间监督政府的舆论为常态,不到一百余年的时间下来,歌功颂德的文奴,在全民鄙视的眼光下,几乎绝迹。
三百年来的反抗暴政,两百年来的法治建树,一百年来民权功勋,造就了也奠定了美利坚民族屹立不倒的雄厚根基。
为了证明在位美国总统宪法赋予的传票、民事诉讼与刑事提控绝对豁免权的权威性,唐纳德.川普立即启动两场旨在阻拦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与美国众议院监督和改革委员会传票的法律行动:《唐纳德.川普 诉 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案》和《唐纳德.川普 诉 德意志银行与第一资本银行案》。
案件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书记处将两案合并处理,是为2019年的《唐纳德.川普 诉 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另外一个更大的蚂蜂窝又爆发。这个蚂蜂窝是来自《华尔街日报》2018年1月12日的特别新闻报道。《华尔街日报》记者约瑟夫.帕拉佐罗(Joseph Palazzolo)与迈克尔.罗斯菲尔德(Michael Rothfeld)联名报道说:
“据知情人士透露,唐纳德.川普总统的一名律师,在 2016 年大选前一个月,安排向一位前成人电影明星支付了十三万美元,作为保密协议的一部分,该保密协议禁止她公开讨论她与唐纳德.川普之间的所谓性接触。”
这个蚂蜂窝迫使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无法回避,必须介入调查,向美国与纽约人民交代。
2019年8月29日,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向纽约的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发出大陪审团传票,要求提供唐纳德.川普八年来的个人与及他拥有实体的各种财务记录,协助关于斯托米.丹尼尔斯(Stormy Daniels)和另外一位女性,与唐纳德.川普性丑闻与非法封口费等刑事犯罪调查。
2018年12月12日,美国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发布新文稿说:“唐纳德.川普总统的私人律师迈克尔.科恩(Michael Cohen),因为在发誓后,向美国国会提供不实证词,与其他的定罪等,被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威廉.保利(William Henry Pauley)判刑入狱四年。
唐纳德..川普立即与曾公开声称可以为唐纳德.川普挡子弹的迈克尔.科恩切割,白宫公开指责迈克尔.科恩是一位不能信任的撒谎者。
为了替唐纳德.川普挡子弹而在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会上撒谎,却被美国现代沙皇踢下巴士的迈克尔.科恩,被出卖的现实,导致两人翻脸成仇,迈克尔.科恩立即成为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明星证人,公开爆出了一系列唐纳德.川普的台底龌龊勾当,这个戏剧性的演变,导致唐纳德.川普的皇帝新衣,全部摊在美国人民的眼皮底下,形同裸奔。
在后来的法庭上,迈克尔.科恩有力而可信的第一手爆料证词,直接把唐纳德.川普请下了神坛,铁一般的人证物证,不仅使唐纳德.川普的刑事指控无法遁形,还成为纽约陪审团裁定唐纳德.川普三十九项刑事重罪全部成立的主要证据。
2019年9月19日,唐纳德.川普向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赛勒斯.万斯侵权,是为《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
唐纳德.川普通过律师帕特里克.斯特劳布里奇(Patrick Strawbridge),要求美国联邦法院下令,禁止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遵守传票,法理是:
“美国总统拥有绝对的刑事提控豁免权,这种豁免权异常的广泛,不仅可以保护他在位美国总统任内免受包括刑事的提控,还可以涵盖包括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在内等第三方民营企业,因为他们仅仅为了配合调查与在位美国总统有关事件而遵守刑事提控前的陪审团传票。”
民选的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赛勒斯.万斯递交动议指出:
第一:唐纳德.川普试图发明和执行一项新的美国总统纳税申报特权;
第二:唐纳德.川普的理由是无法被接受的,“在纳税申报表中披露信息必然会泄露以某种方式妨碍美国总统履行职责的信息,足以满足无法挽回的损害的标准。”;
第三:唐纳德.川普的说法被一个事实推翻了,即自詹姆斯.卡特以来,历任美国总统都在就职之前或就职时自愿公布自己的纳税申报单,而迄今为止从未出现妨碍过美国总统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四:唯一的问题是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是否应该被要求向大陪审团提供传票要求;
第五:唐纳德.川普并没有受到威胁或悬而未决的纽约州司法指控;
第六: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没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发出大陪审团传票的是来自纽约州,纽约法律对不当传票提供平等的保护,无论这些传票是根据美国宪法提出质疑,还是被质疑为恶意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效,纽约州法院必须支持,因为此案的主权属于纽约州;
2020年7月15日,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维克多.马雷罗(Victor Marrero),以“本庭认为这与国家的政府结构和宪法价值观相抵触”为法理,拒绝了唐纳德.川普的控告动议,下令他必须要将有关的税务资料交給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赛勒斯.万斯后,还裁决撤除唐纳德.川普的控告案件。
2019年10月7日早上,就在维克多.马雷罗法官颁布裁决书当天,唐纳德.川普总统发推说:
“激进左翼民主党在各方面都失败了,所以现在他们正在敦促纽约市和纽约州的民主党检察官去抓捕特朗普总统。这样的事情以前从未发生在任何一位总统身上。差得远呢!”
维克多.马雷罗法官在长达七十五页的裁决书里,主要引用美国最高法院的三件地标式判例:
第一件: 1971年的《杨格 诉 哈里斯案(Younger v. Harris)》;
第二件:1974年的《美国 诉 尼克松案》;
第三件:1997年的《克林顿 诉 琼斯案》。
理解了《杨格尔 诉 哈里斯案》发生的前因后果,或许有助于理解维克多.马雷罗法官器重与引用此案的法理。
《杨格尔 诉 哈里斯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地标式案例,但是此案创立了一个美国联邦法院接受上诉案件的崭新标准:美国联邦法院必须避免审理因索赔而正在被起诉的人提起的任何民权侵权索赔。维克多.马雷罗法官就是引用这个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为法理,将唐纳德.川普控告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赛勒斯.万斯的案件撤诉。
《杨格尔 诉 哈里斯案》前因祸源自1965 年 8 月 11 日至 16 日在洛杉矶瓦茨街区(Watts District)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一场暴乱,史称瓦茨暴乱(Watts riots)。
1965 年 8 月 11 日晚上7点,二十一岁的非洲裔美国人马奎特.弗莱(Marquette Frye),因为酒后驾车,被加州高速公路巡逻队新手摩托车白人警员李.米尼库斯(Lee Minikus)因涉嫌鲁莽驾驶截停。在他未能通过现场酒精测试后,李.米尼库斯试图逮捕他,并将车子扣押。
坐在同车客位的马奎特.弗莱同父异母哥哥羅納德.弗萊(Ronald Frye),快速回到附近的住家,通知他母亲雷娜.普莱斯(Rena Price),两人回到事发现场,她首先责骂马奎特.弗莱又酒驾。
当李.米尼库斯试图给马奎特.弗莱戴上手铐加以拘捕时,他一边大声怒骂一边反抗,不肯就范。情急之下,雷娜.普莱斯突然从后面跳到李.米尼库斯背上,搂住不放。在多名赶赴现场的警员协助下,马奎特.弗莱、羅納德.弗萊和雷娜.普莱斯,在上千人围观下,全被戴上手铐带回警局。
现场围观的人群越聚越多,叫骂之声,四处响起,警察拘捕了站在最前面闹事的一男一女,控以煽动暴乱刑事重罪。
不明究竞的一千余名围观人群聚集起哄,闷热的洛杉矶天气助长了围观人群的暴暴戾之气,在白人警察踢了一名在场的黑人孕妇传言下,有人从围观人群中丢石头袭击警车,有人开始打破商店玻璃,进内抢劫,更有暴徒见过路的驾车白人,即将之强拖下车杀害,暴乱开始失控。
洛杉矶警察总长威廉.帕克(William Henry Parker)应该为瓦茨暴乱负起政治责任。在雷娜.普莱斯公开出面呼吁大家要冷静时,他居然公开羞辱洛杉矶的非洲裔美国人是“像越共游击队”,瓦茨之所以发生种族暴动,是因为洛杉矶警察“带着孩子的手套去执行警务”。
随后爆发了六天的种族暴乱,部分原因是白人警察滥用职权的指控。近 一万四千名加州国民警卫队成员,帮助镇压了这场暴乱,造成三十四人死亡,其中有二十一个死者是来自洛杉矶警察的子弹,一千零三十二人受伤,三千四百三十八人被拘捕,以及超过四千万美元的财产损失,是为瓦茨暴乱。
这位被美国新闻界公认的明显的种族主义者(unambiguous racism),在他从1950年到1966年任期间,是洛杉矶警界最无法黑暗、最贪污腐败、最种族歧视的阶段。
威廉.帕克拥有西洛杉矶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也有加州律师执照,但他最著名的是公开羞辱非洲裔美国人和墨西哥裔美国人,1992年5月25日, 《洛杉矶时报》记者大卫.萧(David Shaw)是这么形容这个白人至上主义者的假天主教警棍的:
“当威廉.帕克公开声称参与瓦茨暴动的黑人就像动物园里的猴子时,《时代周刊》杂志后来刊登的一篇报道,宽容地称这是明显无意但令人遗憾的言论。在暴动期间,威廉.帕克还在电视上说:
据估计,到 1970 年,洛杉矶大都会区 45% 的人口将是黑人,如果你想保护你的家和家人,你就必须加入并支持一个强大的警察局。如果你不这样做,到了 1970 年,上帝会帮助你的。
在任职初期,威廉.帕克将拉丁裔的犯罪活动归因于他们‘与墨西哥内陆山区的野蛮部落相距不远’。”
2009年4月25日,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教授安东尼·萨马德(Anthony Asadullah Samad)博士,发表了一篇最能代表洛杉矶非洲裔美国人对威廉.帕克盖棺论定的文章:
“一个月前,我们这座城市的自恋狂、前洛杉矶警察局局长、现任第八区市议员伯纳德·帕克斯(Bernard Parks)提议,新洛杉矶警察局总部将与旧洛杉矶警察局总部同名,即前警察局长、已故威廉·帕克的名字。是的,请继续对此眨眨眼,它就像您读到的那样荒谬和离谱。
威廉.帕克是城市种族隔离主义者,与阿拉巴马州的西奥菲勒斯.康纳(Theophilus Eugene Bull Connor)或吉姆.克拉克(Jim Clark) 没什么不同。帕克推行种族协议和洛杉矶的种族等级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
威廉.帕克招募海军陆战队和陆军人员,他们服役期满后,又招募南方白人男性,这些白人男性对世界抱有某种种族观,然后把他们派到洛杉矶街头。这种心态无处不在,充满虐待,腐败至极。
警察殴打黑人和拉丁裔居民,殴打他们的妇女,用恐惧和恐吓进行统治,就像他们在南方做的那样。
洛杉矶中南部和东部成为黑人和拉丁裔聚居地,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愿意,而是因为事实上按社会规范和居住模式分离的种族隔离,这是洛杉矶市政当局所希望的,并由警察局长强制执行,以使少数族裔安分守己在特定的地理边界里。
威廉.帕克对黑人的种族扭曲观点不允许他们在部门内晋升,并确实强制推行了一种内外都同样歧视的文化。保护和服务只适用于白人。威廉.帕克毫不犹豫地说,只要黑人和拉丁裔安分守己,他们也会得到服务。大多数时候,他们都被服务了。
威廉帕克是西部吉姆.克劳的象征,他的继任者达里尔.盖茨(Daryl Gates)和盖茨的徒弟伯纳德.帕克斯,都希望长大后能成为威廉.帕克局长。曾受过威廉.帕克的指导是他们引以为傲的标志。历史已经证明了洛杉矶警察局的警察政策和沉默守则的滥用和腐败。
现在他们想把这个徽章放在新总部。对他们来说,这可能是一个骄傲的徽章,但对我们其他人来说却不是。我们记得一个完全不同的威廉.帕克 --- 他甚至不称呼黑人为黑人,他在公开场合称他们为黑种人黑鬼(Nigras),所以你知道他在私下里怎么称呼他们 --- 他的警官在洛杉矶街头,就是这么称呼黑人居民的。
洛杉矶警察局转变为种族歧视的准军事组织是威廉·帕克的遗产。如果洛杉矶警察局真的想树立新的形象,那么新的警察局总部就不会有威廉.帕克的名字。这对威廉.帕克时代住在洛杉矶的任何少数族裔来说都是一种侮辱。这项提议甚至还在考虑中,这太疯狂了。“
瓦茨暴乱后,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埃德蒙.布朗(Edmund Gerald Pat Brown),下令成立了麦康委员会(McCone Commission),调查瓦茨暴乱事件真相。麦康委员会阵容强大:
--- 麦康委员会主席是前美国中央情报局局约翰.麦康(John Alexander McCone);
--- 副主席是后来出任威廉.克林顿总统国务卿的沃伦.克里斯托弗(Warren Minor Christopher);
--- 成员是洛杉矶最高法院大法官厄尔.布罗迪(Earl Clifford. Broady);
--- 前加利福尼亚州工商协会主席、兼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校长(Loyola University)查尔斯.卡萨萨牧师(Charles Casassa);
--- 洛杉矶威斯敏斯特长老会教堂(Westminster Presbyterian Church)詹姆斯.琼斯牧师(James Edward Jones);
--- 妇女选民联盟领袖(League of Women Voters)罗伯特.纽曼夫人(Robert Newmann);
--- 洛杉矶大学医学院院长谢尔曼·穆索夫·梅林科夫医生(Sherman Mussoff Mellinkoff)。
1965 年 12 月 2 日,麦康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长达 一百零一页的报告,题为:
《城市暴力 --- 结束还是开始?:1965 年洛杉矶骚乱州长委员会报告(Violence in the City – An End or a Beginning?: A Report by the Governor's Commission on the Los Angeles Riots)》。
或许恐惧再度引起另一场的暴乱,麦康委员会的这份所谓的报告,居然把瓦茨暴乱事件真相,归咎于高失业率、学校质量低劣以及非裔美国人在瓦茨所遭受的恶劣生活条件。
麦康委员会的建议是紧急识字和学前教育计划、改善警民关系、增加低收入住房、开展更多职业培训项目、升级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公共交通效率等等。
报告发表后,犹如泥牛入海,无声无色,没有人搭理,当然也没有人去执行,就此不了了之,成为笑话一件。
马奎特.弗莱被提控的醉酒驾驶、殴打和恶意破坏罪罪名成立,1966 年 2 月 18 日,他被判入狱九十天,缓刑 三 年。1966 年 5 月 18 日,陪审团判定他犯有殴打罪和扰乱治安罪,他又被判入狱 九十 天。
在瓦茨暴乱事件发生后的 十 年里,马奎特.弗莱被捕 三十四次。1986 年 12 月 20 日,他因肺炎去世,得年四十二岁。
马奎特.弗莱的母亲雷娜.普莱斯于 2013 年 6 月 10 日去世,享年九十七岁。
摩托车警官李.米尼库斯于 2013 年 10 月 19 日去世,享年七十九 岁。
《扬格尔 诉 哈里斯案》的远因是种族仇恨和种族歧视,导火索是因为黑人男子伦纳德·戴德威勒(Leonard Deadwyler),在紧急开车送怀孕八个多月羊水破裂的妻子芭芭拉.巴芬顿(Barbara Buffington)去医院时,被白人警察杰罗德.博瓦(Jerold Bova)枪杀的事故。
伦纳德·戴德威勒于1941年2月19日,在乔治亚州盖恩斯维尔(Gainsville)出生,1960年与自幼儿园时就认识的芭芭拉.巴芬顿结婚,共育有三个孩子,定居在加州洛杉矶。
1966年5月7日,即将临盆的芭芭拉.巴芬顿忽然肚子绞疼,明显的是要分娩。情急之下,伦纳德·戴德威勒按照乔治亚州民间风俗,将一条白色手帕绑在天线杆上,表示紧急状态,需要帮助,飞车送妻子到医院。
车子以超速地连闯数个红灯,被巡警杰罗德.博瓦截停。实际情况因为法院证词不同,大概无法还原,杰罗德.博瓦是拔出手枪走向坐在司机位子上伦纳德·戴德威勒,突然在近距离将伦纳德·戴德威勒射杀在现场。
1966 年 5 月 31 日,由八名男性一名女性---其中只有一位是非洲裔美国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密室商榷了两小时三十五分钟后,裁决这是一件意外杀人案(accidental homicide),其中一位陪审员认为是可原谅的杀人案(excusable homicide)。
虽然有民权大律师约翰尼.科克伦(Johnnie Cochran)为提告,但依然败诉,这个充满了争议的裁决触怒了美国的非洲裔美国人社区,抗议之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为日后的洛杉矶种族暴乱,种下了恶果的种子。
非洲裔美国人约翰.哈里斯(John Harris)就是抗议者之一。他在散发的传单上面写着 :
通缉谋杀伦纳德.戴德威勒的警察波波(Wanted for the murder of Leonard Deadwyler,Bobo the cop.)
这个传单的内容违反了《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11400 条》和《11401条》不得使用暴力变革政治的州法而被刑事拘捕,每条罪名面临十四年的监禁威胁。
这两条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是美国白人恐共症下的产品。《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11400 条》共有五款:
《第一款》说 : 任何人通过口头、书面语言或个人行为,鼓吹、教导、协助和教唆犯罪团体主义或实施犯罪、破坏、暴力或任何非法恐怖主义手段的义务、必要性或正当性,以此来实现工业团体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变更,或实现任何政治变革;
《第二款》说 : 任何人故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为犯罪团体主义辩护或试图为犯罪团体主义辩护,或为实施或试图实施犯罪、破坏、暴力或非法恐怖主义手段辩护,意图认可、鼓吹或推行犯罪团体主义理论;
《第三款》说 : 任何人印刷、出版、编辑、发行、传播或公开展示任何书籍、报纸、小册子、文件、海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印刷品,包含或携带书面或印刷的鼓吹、教导、教唆或建议犯罪团体主义的内容;
《第四款》说 : 组织或协助组织,或作为或故意成为任何组织、社团、团体或集会的成员,以鼓吹、教导或协助和教唆犯罪团体主义,
《第五款》说: 任何人故意以个人行为或举止,实践或实施任何受犯罪工团主义理论或戒律所建议、提倡、教授、帮助和教唆的行为,意图实现工业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变更,或实现任何政治变更;
凡是触犯这五大《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11400 条》者,如果刑事重罪罪名成立者,应判处在加利福尼亚州监狱监禁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十四年。
所谓的犯罪团体主义(criminal syndicalism),矛头指的就是共产主义外围组织的代名词,而被告约翰.哈里斯,恰恰正是加利福尼亚州进步劳工党(Progressive Labor Party)党员。
进步劳工党是美国的一个反修正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共产党,由米尔特·罗森(Milt Rosen)于1962呢1月成立,他是美国共产党的主要干部之一。
进步劳工党于 1962 年 1 月在美国共产党分裂后成立,当时名为进步劳工运动,并在 1965 年春季举行的一次大会上,为了掩人耳目,采用了进步劳工党的新名称,实际上是一些换汤不换药的中国共产党支持的美国共产党外围组织。
约翰.哈里斯的律师以《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11400 条》和《第11401条》两条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权利,并引用《美国法典第42章第1983条》规定,要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颁发禁制令,禁止加利福尼亚州检察官艾维尔.扬格尔(Evelle Jansen Younger)执行该条州法。
加利福尼亚州法官裁定该两条加利福尼亚州法违反美国宪法精神,下令禁止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进一步公诉约翰.哈里斯。
艾维尔.扬格尔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是为《扬格尔 诉 哈里斯案》。
《扬格尔 诉 哈里斯案》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稀有的辩论两次,第一次是在1969年4月1日,第二次是在1970年4月29日,九位听证的大法官是:
第一位是: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
第二位是:雨果.布莱克;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四位是:威廉.布伦南;
第五位是:约翰.哈兰;
第六位是:波特.斯图尔特;
第七位是:拜伦.怀特;
第八位是:瑟古德.马歇尔;
第九位是:哈里.布莱克门。
1971年2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8票同意1票反对的票数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是唯一投反对票者---裁决艾维尔.扬格尔胜诉,法理是: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11400 条》和《11401条》两条法律仅在表面上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权利并不能禁止善意地尝试执行这两条法律,除非被告将遭受巨大且直接的不可挽回的伤害,否则联邦法院不得审理该案件。仅仅忍受刑事起诉并不构成这种不可挽回的伤害“。
雨果.布莱克在裁决书里,附加了三种情况下的起诉无效:
第一:检察机构知道该人是无辜的但还是在恶意公诉时;
第二:当起诉是针对个人的某种骚扰行为的一部分时;
第三:所执行的法律完全且无可挽回地违宪时。
在附加意见书里,瑟古德.马歇尔、威廉.布伦南与拜伦.怀特三位大法官,都指出本案不存在这三种情况。
维克多.马雷罗法官就是根据《扬格尔 诉 哈里斯案》、1974年的《美国 诉 尼克松案》与1997年的《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三个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为法理,裁决唐纳德.川普败诉,并将《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撤案。
《扬格尔 诉 哈里斯案》判例法理指出:美国联邦法院,不得受理尚在州级法院审理中的刑事案件,受理与否必须在州的司法程序全部结束后才能决定;
《美国 诉 尼克松案》判例法理指出:美国总统行政特权,不是包庇刑事犯罪的保护伞,美国独立检察官拥有起诉在位美国总统、与票传在位美国总统必须交出索求文件或资料的权力,在位美国总统不得以行政特权来拒绝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票传要求;
《克林顿 诉 琼斯案》判例法理指出:美国在位总统在宣誓就任前的行为,无论是民事或刑事,不受美国宪法赋予在位美国总统行政特权的保护。
维克多.马雷罗法官在裁决书里写道:
“美利坚合众国开国元勋们,回避了英国国王人身不可侵犯的概念和君主保护屏障的界限,否 认宪法普遍赋予美国总统同样全面的豁免权。
本法院并不认为唐纳德.川普总统在本案中描述的负担和干涉会严重损害总统履行宪法职责的能力。
本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纽约州刑事调查受挫提出了更大的担忧,这些担忧克服了唐纳德.川普总统不遵守大陪审团传票的理 由。
鉴于法院认定唐纳德.川普总统不会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或胜诉,因此无需考虑公众利益是否支持初步禁令。
然而,法院指出,公众利益并不支持授予初步禁令。如上所述,大陪审团是我们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对其不受阻碍的运作感兴趣。然而,法院指出,公众利益并不支持授予初步禁令。
如上所述,大陪审团是我们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对其不受阻碍的运作感兴趣。鉴于上述原因,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案中的裁决,特此命令驳回原告唐纳德.川普的修改后的申诉。”
在《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理,也是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约翰.史密斯的撤案主要法理:“美国司法部的传统与伦理,不允许起诉在位的美国总统。”和前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罗伯特.穆勒的:“根据美国司法部的长期政策,美国总统在任期间,不得被指控犯罪。”根据这两种说法,做出了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清晰的司法定义。
唐纳德.川普的律师帕特里克.斯特劳布里奇辩论说 :
“美国司法部早在 1973 年时,就发布的三份《备忘录》的结论指出,这些《备忘录》长期以来一直被引用来支持在任美国总统不能被指控犯罪的解释。”
维克多.马雷罗法官驳斥这种伪法理说 :
“这些《备忘录》依赖于假设、实际情况和公共政策,以及对假设情景的可怕描述,而不是实际案例。”
连案例都不是,更谈不上是美国法典了,更与所谓的“美国司法部的传统与伦理”和“美国司法部的长期政策”沾不上边。
帕特里克.斯特劳布里奇律师和维克多.马雷罗法官辩论的,是1973年9月24日,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罗伯特.迪克森博士,独自撰写的《美国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在任职期间有权接受邦刑事起诉备忘录》。
笔者在《美国现任与卸任总统的刑事提控豁免权法理渊源 --- 从备忘录到意见书到政府道德法案再到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中评论这个《备忘录》说 :
“这个《备忘录》只是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罗伯特.迪克森的个人意见,而个人意见只是一种参考材料,一种建议,并不是法律,更不是什么美国司法的传统与伦理,甚至不是有约束力的美国司法部长命令。”
在这个《备忘录》的法律观点上,笔者与维克多.马雷罗法官的观点和法理,完全是一致的。
维克多.马雷罗法官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系统地驳斥了唐纳德.川普的关于调查现任总统违宪的论点。他又指出:“唐纳德.川普的律师实际上是在辩称,总统及其家人、同伙和公司全都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多位美国法学家们认为,维克多.马雷罗法官的裁决,是在最终测试美国总统的权力极限。曾在威廉.克林顿政府担任美国代理司法部长的沃尔特.德林格(Walter Estes Dellinger III)表示,维克多.马雷罗法官的意见:
“坚决驳斥了所谓帝王总统的说法 : 即美国总统甚至不能接受调查。”
唐纳德.川普的律师快速地将案件上诉到纽约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但是唐纳德.川普在纽约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并没有吃到好果子。
纽约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院长罗伯特.卡兹曼(Robert Allen Katzmann),与陳卓光(Denny Chin) 、克里斯托弗.德罗尼(Christopher Fitzgerald Droney)两位资深三款法官,联席听证。
2019年11月4日,纽约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颁布了全票一致意见的裁决书:维持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维克多.马雷罗法官的裁决不变:唐纳德.川普必须将过去八年的税务记录,提交予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赛勒斯.万斯。
由纽约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院长罗伯特.卡兹曼撰写的裁决书指出:
第一,本案不存在在位美国总统是否拥有刑事提控豁免权的问题,因为曼哈顿地区检察官赛勒斯.万斯签发的票传对象,是第三方的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而不是唐纳德.川普总统,因而票传与美国总统的刑事提控豁免权无关;
第二,两百年前,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亲自充当法官,审讯《美国 诉 亚伦.伯尔案(US v. Aaron Burr)》,他照样签发传票给在位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索取有关资料,托马斯·杰斐逊采用美国总统行政特权推搪,但还是配合交出了部分信件;
第三,二十二年前的《克林顿 诉 琼斯案》,美国最高法院不仅拒绝了在位美国总统威廉.克林顿声称的刑事提控豁免权,还命令他必须接受原告律师的法庭取证,美国宪法并不保护在位美国总统免于涉及就职前所犯行为的联邦民事诉讼,没有规定将案件搁置至总统离任;
第四, 我们再次强调,我们面临的问题十分狭隘。这项上诉不要求我们考虑美国总统在任期间是否拥有提控豁免权,也不要求我们考虑在位美国总统是否可以合法地被命令出示用于州刑事诉讼的文件;
第五, 维克多.马雷罗法官同时还另外裁定唐纳德.川普总统无权获得禁令救济;
第六,本庭拒绝唐纳德.川普总统在上诉中辩称,弃权不是本案应采取的做法,并主张暂时的绝对总统豁免权,禁止大陪审团为调查其总统任期前的行为而获取其财务记录;
第七,本庭同意,在位美国总统享有的任何州刑事诉讼豁免权,并不适用于本案所涉及的大陪审团传票等调查步骤。因此,我们确认地方法院关于豁免权问题的裁决,我们将其解释为拒绝初步禁令的命令;
第八,无可争议的是,美国总统可以被传唤,可以被作为证人接受审查,可以被要求出示其所持有的任何资料与文件。
罗伯特.卡兹曼院长在三十四页的裁决书中指出:
“唐纳德.川普总统依据他在 2006 年或 2007 年所描述的论点,即暂时绝对总统豁免权辩称,他在任期间绝对免于接受州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包括起诉前的调查,并且不能为进一步调查他的活动而执行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的传票。
我们今天没有必要决定美国总统刑事提控豁免权的具体范围和限制,我们也不会对本文未提及的情况下任何此类豁免权的适用性发表任何意见。
相反,在审查了历史和法律先例后,我们只得出结论,美国总统豁免权并不禁止执行州大陪审团的传票,该传票指示第三方提供非特权材料,即使调查的主题与美国总统有关。
与本文主题最相关的判例是《美国 诉 尼克松案》,该案中,传票要求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提供一些他助手和顾问谈话的录音和文件,以供在针对总统高级别顾问的刑事审判中使用。
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基于两点提出反对:
第一:所要求材料中记录的通信具有保密性;
第二:三权分立宪政原则赋予在位美国总统,在正在进行的刑事提控中免受司法传票的骚扰。
美国最高法院一致不同意这一观点,指出无论是三权分立原则,还是高层通信保密的需要,都不能维持在位美国总统在任何情况下绝对、无条件的免受司法程序的绝对特权。
公众普遍要求保密非军事和非外交讨论不足以成为不遵守,要求提供刑事起诉所需材料的传票的理由。特权不是随便创造的,也不是被广泛解释的,因为它们会减损对真相的探求。
即使是行政特权也是如此,行政特权是一项政府运作的基础,与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密不可 分的原则。
此外,唐纳德.川普总统承认他的豁免权只在他任职期间有效,因此他离任后也可能被起诉。没有明显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一个州不能在唐纳德.川普总统任期内开始调查他,并利用在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最终决定在他离任后起诉他。
唐纳德.川普总统声称在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两份《备忘录》中,找到了支持他立场的证据,该《备忘录》的结论是在位美国总统不能被起诉。
然而,这两份《备忘录》几乎都专门针对在位美国总统是否可以被提控的问题,而这也不是本上诉书中提出的。两份《备忘录》都没有得出现任总统不能被调查的结论。
相反,《兰道夫.莫斯备忘录》明确批准大陪审团在豁免期间继续收集证据,甚至在必要时将这项任务交给随后组建的大陪审团。
因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考虑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的推理是否具有说服力,因为如果它是正确的,那么在美国总统任期内仅仅收集证据的大陪审团并不违反宪法。
这就是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传票所要做的全部工作。
唐纳德.川普总统还声称,他对总统豁免权的广泛看法,可以从美国司法部长在涉及调查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的大陪审团的诉讼中提交的一份罗伯特.博克的《美国司法部关于美国副总统主张宪法提控豁免权备忘录》中得到法理上的支持。
《罗伯特.博克备忘录》是为了反对在位美国副总统禁止大陪审团调查的动议而提交给美国联邦法院的,因此可以广泛解读为暗示在位美国总统享有此类调查的豁免权。然而,在其他地方,《罗伯特.博克备忘录》更具体地提到美国总统的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豁免权。
由于《罗伯特.博克备忘录》主要关注的是驳斥在位美国副总统的刑事提控豁免权主张,而仅仅为了对比而提到在位美国总统的刑事提控豁免权,我们不愿意从中解读出一种不言而喻的假设,即在位美国总统不能成为刑事传票的对象,特别是因为这一结论与理查德.尼克松和阿伦.伯尔的观点相矛盾,甚至直接矛盾。
无论如何,即使《罗伯特.博克备忘录》可以被解读为暗示总统免于任何阶段的刑事调查,这显然不是美国司法部的立场,正如《兰道夫.莫斯备忘录》和政府的法庭之友意见书陈述所反映的那样。
美国大陪审团传唤证人的权力不仅具有历史意义,而且对其任务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传票不是发给唐纳德.川普总统的,因此根本不能强迫他。
如果不遵守传票,被指控藐视法庭的是纽约的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而不是唐纳德.川普总统。因此,本案不存在对在任美国总统藐视法庭的合宪性问题。
执行州大陪审团的传票,要求第三方提供非特权材料,即使调查事项与在位美国总统有关,州大陪审团可以发出传票,以协助调查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可能犯下的罪行,即使该调查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牵连到在位美国总统。
考虑到上述情况,在任美国总统既没有证明他有可能胜诉,也没有提出足够严肃的法理,来质疑他的刑事提控豁免权主张的优缺点,因此他无权获得初步禁令救济。结论:基于上述法理,我们确认美国地区联邦法院驳回总统初步禁令请求的命令合宪无误。“
就在美国第二联邦上诉巡回法院颁布裁决书的当天,唐纳德.川普总统的另一位律师杰伊.塞库洛(Jay Alan Sekulow),立即宣布说 :
“唐纳德.川普先生肯定要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因为总统先生坚持认为,美国宪法赋予他被任何刑事调查绝对豁免权的权利。本案提出的问题触及了我们共和国的核心,宪法问题意义重大。”
消息传出后,立即引出来数篇精彩的法庭之友法理意见书。在美国的司法体系里,尤其是在美国最高法院具有争议性的案件里,法庭之友意见书的影响力是巨大的。
任何个人或团体,只要与案件当事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皆可呈递法庭之友意见书,表达自己的法理和意见,但代为呈交的律师,必须是美国最高法院律师协会成员。
法庭之友制度起源于9世纪的英国的自由主义,影响所及,传到罗马,17世纪时开始流行,18世纪时已经极为普及。
美国最高法院为法庭之友制定了严格的统一格式,一边管理和阅读。很少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亲自去阅读法庭之友意见书,但是大法官的法律助理则必须阅读全部合乎规定的法庭之友意见书,然后将有独特见解的法理意见的,汇报给大法官,遇到特殊的案件,大法官才会主动的优先阅读法庭之友意见书。
美国最高法院在重大案件时,为了慎重,也会自己聘请有关专家提供专业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这种情况不多见,到目前为止,只有四十四次的记录。
在美国建国的头一百年,几乎没有或者甚少法庭之友意见书,1900年至1950年之间的五十年,只有10%的案件有法庭之友意见书。现在有96%的美国最高法院案件,会有法庭之友意见书。
更重要的是,有一半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法理,被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采用并写进裁决书里。
2010年到目前,美国最高法院每案平均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是十二件;过去十年来,只有八件美国最高法院的案子,会有超过三十份的法庭之友意见书。
越是争议性的案件,越会有较多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比如说在2015年导致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奥贝格费尔 诉 霍奇斯案》,就有破天荒记录的一百四十份法庭之友意见书。
在独裁暴政的体系里,权力就是财富,但是在普世价值的社会里,知识才是财富。在目前的美国,聘请一位法学家或著名大律师,为美国最高法院案件撰写一篇法庭之友意见书,费用是一万至一万五美元。
《美国最高法院规矩第29条》规定法庭之友:
--- 必须使用固定的字体和格式;
--- 在封面的简报上,不得超过两千六百字;
--- 法庭之友意见书必须在立案后七天之内,提交到美国最高法院秘书处,过时则会被拒绝接受;
--- 必须在法庭之友意见书封面上注明是支持、反对或撤销的观点;
--- 法院还要求所有非政府法庭之友标明,为准备或提交陈述书提供金钱捐助的人。
法庭之友意见书法律摘要里,必须标出:
第一:案件名称;
第二:涉案当事人的姓名;
第三:诉讼的当前阶段;
第四:正在处理的法律问题;
第五:案件的相关事实简述;
第六:适用的法律;
第七:与本案有关的判例;
第七:递交者的法理论点;
第八:结论。
在法庭之友意见书内页,必须按照规格标出:
第一:目录;
第二:授权表;
第三:提交人的身份、利益和授权来源声明;
第四:披露对简报有经济贡献的任何一方的声明。
在美国司法史上,被法庭之友意见书影响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有两件大案:
第一件 : 是1973年导致美国妇女堕胎合法化的《罗 诉 韦德案(Roe v. Wade)》,共收到了二十三份法庭之友意见书,从裁决书的法理和引证来看,明显的是法庭之友意见,有力地书影响了裁判结果。
第二件 : 是2020年的关于在位美国总统是否拥有刑事提控或票传权利《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
此案共收到十五份法庭之友意见书,其中有两份特别的引人瞩目:
第一份,是由十六位美国州与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司法部长联名递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一是由五位前美国司法部高级官员联名递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十六位美国州与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司法部长是:
第一位:维吉尼亚州司法部长马克.赫林(Mark Rankin Herring);
第二位: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泽维尔.贝塞拉(Xavier Becerra);
第三位:康涅狄格州司法部长威廉.唐(William Morten Tong);
第四位:特拉华州司法部长凯瑟琳.詹宁斯(Kathleen Jennings);
第五位:马萨诸塞州司法部长莫拉.希利(Maura Tracy Healey);
第六位:夏威夷州司法部长克莱尔.康纳斯(Clare Elizabeth Connors);
第七位:伊利诺伊州司法部长夸梅.拉乌尔(Kwane Raoul);
第八位:马里兰州司法部长布莱恩.弗罗什(Brian E Frosh);
第九位:密歇根州司法部长达纳.内塞尔(Dana Michelle Nessel);
第十位:明尼苏达州司法部长基思.埃里森(Keith Maurice Ellison);
第十一位:内华达州司法部长亚伦.福特(Aaron Darnell Ford);
第十二位:新泽西州司法部长古尔比尔.格雷瓦尔(Gurbir Sing Grewal);
第十三位:新墨西哥州司法部长赫克托.巴尔德拉斯(Hector Hugo Balderas);
第十四位:俄勒冈州司法部长埃伦.罗森布鲁姆(Ellen F Rosenblum);
第十五位:华盛顿州司法部长罗伯特.弗格森(Robert Watson Ferguson);
第十六位: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司法部长卡尔.拉辛(Karl Antony Racine)。
这些都是美国当代拔尖的法学精英。从这个名单里,人民可以看到一幅真实的美国梦样板美景。
今年五十一岁的威廉.唐,是第二代华人移民的骄傲,父亲来自香港,母亲来自台湾,他在康涅狄格州哈佛市出生,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他曾当选康涅狄格州第147选区美国众议员,并连任六次。至今为止,他是康涅狄格州唯一的华裔司法部长,也是唯一的亚裔司法部长。
美国之伟大,就是允许每个人都有美国梦的机会和权利。加勒比海小岛国海地,虽然曾经辉煌过,鼎盛时期,其霸占全球65%的咖啡豆市场、著名的甘蔗酒与雨水阳光充足的农作物等的利润,供应着法国拿破仑军队的全年开销,海地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黑人奴隶革命,成功建国的榜样。
政治制度的好坏决定一个国家的兴衰,建国后的海地因为贪污腐败与残暴统治,使这个曾经美誉为加勒比海珍珠的小岛国,沦落为北美洲最贫穷的国家。
在这十六位司法部长中,就有两位是海地裔美国人,两人都是第二代移民后裔: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司法部长卡尔.拉辛,与伊利诺伊州司法部长夸梅·拉乌尔 。
父母是印度移民的新泽西州司法部长古尔比尔.格雷瓦尔,今年五十一岁,在新泽西州泽西市出生,威廉玛丽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资历辉煌,他可能是美国唯一依然按照印度男子传统,头上戴着缠头巾(turban)的司法部长。他威严的仪表,更彰显美国文化的多样化与包容性。
俄勒冈州司法部长埃伦·罗森布鲁姆,不仅是该州第一位犹太裔美国人司法部长,也是俄勒冈州历史上第一位女性司法部长。
明尼苏达州司法部长基思.埃里森满门精英,也是支持美国民权运动著名的非洲裔美国人家族,父亲是心理学专家,母亲是著名社会福利专家,他有五位兄弟,三位是律师,一位是医生,一位是牧师。
密歇根州女司法部长达纳.内塞尔,堪称新时代女性的典范,她不仅是密歇根州历史上第一位犹太裔美国人司法部长,也是第一位公开自己是女同性恋而当选为密歇根州司法部长。
十六位司法部长联手的法庭之友意见书,确实不同凡响,气场磅礴,法理精细,在六十余个判例的强大支援下,引经据典,情理并茂,是一篇难得一见的司法珍品,与其说这是一篇法庭之友意见书,倒不如说这是一篇法庭之友讨伐状。
2020年3月4日,十六位司法部长在开场白中,说明这篇法庭之友意见书的立场和目的:
“在单独的简报中,美国总统以个人身份和美国司法部,请求本法院在该权力上开辟一个漏洞,建立一种全新的总统豁免权,使其免受所有形式的州法院刑事诉讼程序的侵害 --- 包括执行针对第三方的大陪审团传票。
然而,他们的论点建立在一个没有历史依据的前提上,颠覆了我们的联邦制度:州和地方检察官是流氓行为者,他们会纯粹为政治利益对现任美国总统进行毫无根据的刑事调查,而州法院居然会允许他们这样做。
各州迫切需要反驳这一论点,并确保法院对此事的裁决,会反映出对各州作为联邦制度中独立主权州地位的通常和适当尊重。”
十六位司法部长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指控说:
“总统的陈述描绘了一幅令人担忧的画面。他坚持认为,维持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将导致美国行政长官受制于地方官员的突发奇想,而这种不可抗拒的普遍诱惑将纯粹为了政治利益而提起刑事提控。
唐纳德.川普总统警告说:政治将导致州和地方检察官无情地骚扰在位美国总统,这种风险实在太大,无法容忍。只有绝对豁免于所有州法院的司法程序,才能阻止闸门的打开,让各州和地方被放任对在位美国总统提起刑事诉讼。”
十六位司法部长的法庭之友意见书驳斥说:
但这些都是经验性的说法,唐纳德.川普总统没有提供任何现实证据。总统的陈述无法提供任何一个例子,来证明他声称的那种将无处不在的骚扰性起诉,因此他依靠推测和自相矛盾的断言,即该案件是此类案件中的第一起,这证明在位美国总统票传豁免权早已被接受。
美国司法部则提供了一些地方对在位美国总统或副总统采取行动的例子。但美国司法部提出的大多数例子,既不涉及犯罪调查也不涉及刑事提控,即使涉及犯罪调查或刑事提控的例子,也很难说会威胁到美国司法部所描述的那种无法忍受的职责分散。
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无法证明他们对州和地方检察官失控行为的严重警告,这暴露了他们主张的刑事提控豁免权论点核心的致命缺陷。
州一级的检察官并不是鲁莽的政治行为者,他们渴望浪费纳税人的钱和稀缺的资源对在位美国总统进行毫无根据的刑事提控,除了不确定的政治利益之外没有其他目的。
相反,他们是受法律和道德原则指导的敬业公务员,本法院一再给予并指示下级法院给予善意的推定。
没有理由根据毫无事实根据,并且在规范上令人不安的猜测来制定全新的宪法规则,即检察官会突然放弃其专业义务而支持赤裸裸的党派之争。
同样,也没有理由无视两个世纪以来的先例,这些先例强调了各州对地方犯罪的传统权威以及它们作为独立主权者应受到的尊重。
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坚持认为,在本案中必须以至高无上的联邦利益为重,但他们未能证明所涉大陪审团传票如何妨碍或加重国家政府的运作。
恰恰相反:因为大家都认为所涉传票与在位美国总统的官方行为无关,也不会迫使他采取任何行动,所以它完全不影响美国总统的第二条职责 --- 以及更广泛的联邦政府的运作。
缺乏了两大法理基本支柱 --- 未经证实的断言,即州级检察官将纯粹受政治驱动,以及大陪审团向总统代理人发出的传票,将联邦政府压倒在各州之下 --- 豁免权的论点就站不住脚了。本法院已经驳回了另一位总统的主张,即对他进行任何司法程序都是不允许妨碍其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
如果本法院承认需要某种豁免权 --- 无论是有条件的还是绝对的 --- 其裁决都是基于避免妨碍在任美国总统履行公务或打击政府审议的坦率性的需要。
由于大陪审团传票是在寻求与在任美国总统非官方行为有关的信息,因此不涉及任何受行政特权保护的材料,这些担忧根本不适用。
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都没有提出任何有效法理,来放弃长期以来对州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假设,以及对各州作为独立主权应有的尊重。
本法院应该拒绝他们违反规范的论点,并保持对各州适当实施刑事诉讼程序能力的一贯信任。任何其他做法都会破坏本法院坚定保护的各州和联邦政府之间的宪法权力平衡。“
十六位司法部长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论述自己的法理说:
“长期以来,美国最高法院一直推定各州刑事诉讼程序符合常规。美国最高法院也承认,礼让原则和联邦主义原则强烈反对侵入传统州权控制领域,包括起诉地方犯罪。
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没有提出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放弃这些基本原则,转而采用美国最高法院一再拒绝的全面刑事提控豁免权规则。
关于唐纳德.川普总统的主张与各州作为独立主权者的权威不一致与应维持对各州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推定上,本法院一再强调,检察官的决定有权享有合法性推定,本法院不会轻易放弃这个基本原则。
本法院解释说:审查起诉依据,可能会使检察官的动机和决策受到外部调查,从而阻碍执法。因此,在没有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推定检察官已经正确地履行其公职。
法院言出必行,要求诉讼当事人在提起基于检察官恶意的诉讼之前,要承担高额诉讼费。例如,根据《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提出报复性起诉的原告,必须证明检方的主观敌意和随后的伤害;他还必须证明,作为一项门槛,提起诉讼的决定在客观上是不合理的,因为没有合理的原因支持。
当被告声称自己受到了选择性起诉时,他必须证明政府拒绝起诉类似情况的嫌疑人,才能达到证据开示的门槛。
本法院还明确表示,合法性推定并不局限于联邦检察官。法院厘定了检察官享有的自由度以及适用于选择性起诉要求的严格标准,并明确表示,管辖规则来自涉及州起诉的案件。
本法院再次强调,在仅涉及州而非联邦官员的案件中适用合法性推定。
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将要求本法院彻底推翻这一长期存在的规律性假设。根据唐纳德.川普总统的说法,本法院必须假设政治将影响州和地方的决策,因为为政治利益起诉在位美国总统的诱惑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无法抗拒。
尽管美国司法部曾短暂地拒绝了检察官通常本着善意行事的观点,但它也认为,利用刑事诉讼来对付在位美国总统的诱惑将是压倒性的。
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都没有为他们令人震惊的断言,提供任何有实际意义的支持,即州检察官是唯一不能被信任以诚信行事的人。唐纳德.川普总统没有举出任何一个例子,来说明他现在声称不可避免的污点起诉类型。
相反,唐纳德.川普总统引用了许多超过一个世纪的案例,其中美国联邦法院阻止了各州干涉联邦官员公务的努力。由于有争议的传票寻求与唐纳德.川普总统总统非官方行为有关的信息,因此这些案例并不合适。
美国司法部列举了两例其担心的刑事调查类型的例子。但都无法证明其意图。首先,美国司法部提到了理查德.切尼副总统任期后期对他提起的起诉。
但尚不清楚该例子的作用是什么,因为美国司法部本身已经承认,美国副总统在任期间可能会受到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
请参阅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兰道夫.莫斯的《现任美国总统对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的服从性备忘录》。
更重要的是,理查德.切尼副总统事件实际上削弱了美国司法部的断言,即州刑事司法系统的典型运作方式不足以保护高级美国联邦官员免受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起诉书发布几周后,一名州行政法官驳回了起诉书。
在做出这一判决时,行政法官严厉批评了提起此案的南德克萨斯州检察官,证明那些对美国联邦高级官员进行可疑起诉的人,会面临职业危险。
其次,美国司法部引用了亚利桑那州一名警长调查巴拉克.欧巴马总统出生证明的例子。当然,这个例子既不涉及检察官,也不涉及刑事提控。
更重要的是,正如美国司法部引用的文章所明确指出的那样,涉案警长预料到有人批评他浪费纳税人的钱,于是他将调查工作外包给了他手下的志愿者,而他的手下资金来自捐款。
雅克·比约(Jacques Billeaud)与警长乔·阿尔帕约(Joe Arpaio)结束对巴拉克.欧巴马总统出生证明的调查,这位警长非但没有释放一个主权国家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反而不愿依赖自己办公室的资源,因为他担心自己的政治行为会遭到强烈反对。这种业余行动几乎不意味着对行政部门的运作构成生存威胁。
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提供的其他例子则更加离题万里。尽管两者都提到了州或地方立法机构的各种行动,但毋庸置疑的是,州法律和决议与刑事诉讼相去甚远。
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还提到了各候选人的声明,这些声明表明总统的行为值得调查。
这些引用充其量是令人费解的,因为美国司法部自己之前曾坚称基于竞选声明质疑正式政策判断的官方目的是不恰当的,而且充满了棘手的困难。
无论该论点在案件中有何价值,它显然在这里更有说服力,因为所涉竞选声明甚至不是由正在审查其判决的官员 --- 被告赛勒斯.万斯 --- 发表的。
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努力重新定义问题,敦促法院将缺乏历史经验来支持他们的预测视为支持刑事提控豁免权论点,而不是削弱它。
正如唐纳德.川普总统所言,这是第一次发出大陪审团传票,这表明州和地方检察官迄今为止,只是简单地认为他们没有权力对在任美国总统提起刑事诉讼,这反过来又表明美国宪法禁止这样做。
这一论点因多种原因而失败。首先,很难相信唐纳德.川普总统指责的那些州和地方检察官是在为了自我推销而疯狂地鲁莽行事,而直到现在,他们竟然仅仅因为一项不成文且未经检验的在任美国总统刑事提控豁免规则而受到威胁。
这也没有理由相信曾经存在过这种普遍的看法。恰恰相反:在此次诉讼之前,美国司法部早已公开表示,大陪审团可以调查美国总统任期内涉嫌犯罪的行为。事实上,美国司法部在美国总统最依赖的权威之一中恰恰提出了这一点。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指出,尽管美国总统在任期间不能受到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但大陪审团可以在整个豁免期内继续收集证据;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公开表示美国总统在任期内可能会受到调查,人们不禁要问,唐纳德.川普总统所说的广泛接受的豁免权从何而来。
唐纳德.川普总统声称,如果法院在此确认,那么闸门将打开。但这个说法也因另一个原因而失效。
如果在党派关系密切的地方,为了政治利益起诉在任美国总统的诱惑难以抗拒,那么为什么其他高级美国联邦官员,如总统内阁成员、美国参议员或美国众议员 --- 在某些地方,由于与唐纳德.川普总统相同的原因,这些官员可能非常不受欢迎?
事实上,美国司法部明确承认,对在任美国总统同伙的调查,很可能会推动检察官针对总统本人的行动。没有什么比指控对手及其同伙不仅是固执己见、天真无知、无能为力,而且很可能是骗子更具有政治效力的了。
那么,针对高级美国联邦官员的所有州传票都在哪里?在州法院起诉他们非官方行为的所有努力又在哪里?解释不可能是这些官员也被认为免于刑事提控,因为早已确定他们没有这种豁免权。
然而,对自 1920 年代初以来被判有罪的美国联邦官员的调查显示,在约一百起的起诉中,只有 七起是由州或地方官员进行的。
其中三起起诉涉及交通事故死亡或醉酒驾驶,另外三起涉及扰乱治安或禁止的性行为 --- 这些事实几乎不能表明,试图利用州刑事司法系统的力量对付为政治目的服务的美国联邦官员。
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是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诅咒。这一基本原则不是广泛但不言而喻的对豁免权的接受,最能解释唐纳德.川普总统担心的毫无根据、令人厌烦的州起诉缺乏历史支持的原因。
本法院不应基于以下判决得到确认后,州官员将开始定期违反该规范这一毫无根据的假设,为本案制定新的宪法规则。
拒绝在任美国总统的刑事提控豁免权,因为过去没有针对在任美国总统非官方行为的民事诉讼,因此,此类诉讼的泛滥不太可能席卷在任美国总统的任期。“
十六位司法部长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就仅涉及唐纳德.川普总统个人行为的情况下,联邦主义和礼让问题比任何联邦利益都重要观点上解释说:
“本院一再裁定,美国总统不能免于司法程序。为了寻求不同的结果,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这样一个事实:本案与之前的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由州法院监督的州大陪审团发出的传票。但这一事实差异并不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相反,各州作为美国联邦体系中独立主权的特殊作用,强化了这一结论:没有任何美国宪法规则,使美国总统免于所有形式的刑事提控。
美国宪法的所有条款都致力于建立一个由坚不可摧的各州组成的坚不可摧的美国联邦。各州不仅仅是美国的政治分支,州政府既不是美国联邦政府的地区办事处,也不是美国邦政府的行政机构。
《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九章指出,我们宪法的制定者,意图让各州保留主权的许多基本属性,特别是包括在自己的法庭审理案件的主权,因此,长期以来的公共政策是反对美国联邦法院干涉州法院的诉讼程序。
正如与所有权力分立规则一样,保护各州免受美国联邦侵犯的原因最终是功能性的:正如美国联邦政府各协调部门的分离和独立,有助于防止任何一个部门积累过多权力一样,各州和美国联邦政府之间健康的权力平衡,将降低任何一方暴政和滥用职权的风险。
这些基本原则说明了为什么唐纳德.川普总统要求根据美国宪法,免除州刑事诉讼程序的请求是极其站不住脚的。正如本法院所强调的,对地方犯罪行为的惩罚可能是传统州权力最明显的例子。
由于有争议的传票源于对潜在地方犯罪的调查,禁止其执行将侵犯各州的警察权力,而本法院一再拒绝支持这种做法。
这里的侵入绝非毫无代价的。正如被告方所解释的那样,大陪审团的调查涉及众多个人和企业行为者,他们不是美国总统,也没有任何豁免权。
因此,阻止大陪审团收到传票所涵盖的信息,可能会严重损害该州追究第三方对潜在犯罪责任的能力。
或者,传票记录中包含的信息可能是免责的,而被告方无法获得这些信息,可能会延长一项没有犯罪事实的调查。
正如美国司法部之前所承认的,考虑到刑事诉讼中政府和被告的利害关系,任何有偏见的证据丢失的后果都是严重的。
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认为,州政府起诉地方犯罪的关键利益必须让位于美国联邦政府,确保国家政府运作不受阻碍的至高利益。确实如此。但这里并不存在任何阻碍。
本案所涉及的大陪审团传票并不威胁干涉在位美国总统的官方行为,事实上,它甚至不涉及这些行为。相反,受到质疑的传票寻求有关总统任职前事件的信息,当时他是一名普通公民,居住在纽约。
此外,由于传票是发给与唐纳德.川普总统有关的企业实体,而不是唐纳德.川普总统本人,因此它并不旨在强迫唐纳德.川普总统做任何事情。
因此,纽约州州大陪审团传票不能说成是赋予了州法院,对唐纳德.川普总统的任何控制权,无论是直接控制还是其他形式的控制。
为了掩盖这一明显问题,唐纳德.川普总统在一个括号中坚持认为,对唐纳德.川普总统进行刑事提控,无论针对的是官方行为还是非官方行为,其效果完全相同。
但这种说法听起来更像是言过其实,而不是合理的解释。本法院应该要求更多,才能摆脱其传统上不愿介入国家关切领域的立场,特别是考虑到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尚未表明这份传票如何构成州法院对总统的控制。“
关于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排除了唐纳德.川普总统的民事诉讼与刑事提控豁免权要求的议题,十六位司法部长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是这样论述的:
“由于缺乏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根据传票来自州法院的来源来区分此案,因此豁免权的论点在本法院的先例压力下,无法不土崩瓦解。
美国最高法院在《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的判决,已经驳回了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主张豁免的几乎所有论点。
在《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就像本案一样,威廉.克林顿总统依靠先例,本庭承认对基于官方行为的索赔享有豁免权。
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唐纳德.川普总统试图消除官方行为和私人行为之间区别的努力,并解释说,它从未暗示唐纳德.川普总统或任何官员,享有超出以官方身份采取的任何行动范围的刑事提控豁免权。
威廉.克林顿总统也提出了同样的严重警告,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确认,可能引发额外的诉讼,并称此类诉讼将给在任美国总统的时间和精力带来不可接受的负担,从而影响其有效履行职责。本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有二,这两个理由都与本案有关。
第一,本法院指出,唐纳德.川普总统对允许针对他的案件继续进行,可能产生的影响的预测性判断,在历史上几乎没有得到支持。
本法院指出,针对现任美国总统的私人行为的诉讼只有三起,法院推断,如果过去有任何迹象,那么这种诉讼的泛滥似乎不太可能席卷美国总统的任期。
本法院还表示相信,程序规则和制裁的可能性,将对针对在位美国总统非官方身份的诉讼产生重大威慑,这些诉讼旨在获取政治利益或骚扰。
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本法院解释说,唐纳德.川普总统错误地认为,美国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互动,即使是相当繁重的互动,也必然会达到宪法所禁止的程度,从而损害行政部门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的能力。
回到官方行为和非官方行为的区别上,《克林顿 诉 琼斯案》时法院推理说:审查非官方行为对美国总统的时间和精力造成的负担,当然不能被认为像司法审查和偶尔的官方行为无效,所带来的直接负担那样繁重。
本法院还指出,总统和其他官员的时间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有些是私人的,有些是政治的,有些是官方职责的结果。虽然这些干扰可能会让受其影响的人感到恼火,但它们通常并不涉及宪法的基本原则。
威廉.克林顿并不是孤军奋战。相反,法院在《美国 诉 尼克松案》中的判决,也驳回了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现在提出的许多相同论点。
最重要的是,《美国 诉 尼克松案》,本法院驳回了理查德.尼克松总统重申的绝对豁免权的确切论点:行政部门在其自身范围内的独立性,使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免受正在进行的刑事起诉中的司法传票。
本法院一致认为,这种独立性不能维持在位美国总统绝对的、无条件的司法豁免权。《美国 诉 尼克松案》时,本法院还强调了另一个与此直接相关的问题: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重要性。
本法院解释说:在对抗制度中,有必要了解所有相关事实,这既是根本的,也是全面的,并且如果无法获得具体事实,刑事起诉可能会完全受挫。
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对保密的普遍兴趣不能凌驾于公正执行刑事司法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上。
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并未对《克林顿 诉 琼斯案》和《美国 诉 尼克松案》中本法院的推理,提出有说服力的反驳。
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主要依据的,是该案件源自州而非美国联邦诉讼的事实。
诚然,在《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本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考虑或决定类似诉讼是否会在州法庭上胜诉。
但这一声明仅仅反映了本法院分析的性质,具体来说,其重点是三权分立原则,该原则限制美国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侵犯其他两个部门的职权。
《克林顿 诉 琼斯案》的法院并没有说在位美国总统的豁免权主张会在州法院胜诉。出于我们已经解释过的原因,礼让原则和联邦主义原则建议,应该拒绝唐纳德.川普总统为获得任何特定于州法院的豁免权所做的努力。“
十六位司法部长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就唐纳德.川普与美国司法部的如果允许提控或票传在位美国总统,将会对唐纳德.川普总统在国内和国外担任美国国家领导人的能力构成威胁的所谓法理,强力驳斥道:
“这些论点完全忽视了本院对《克林顿 诉 琼斯案》的分析。正如《克林顿 诉 琼斯案》裁决书所解释的那样,遵守涉及私人行为的司法程序,并不达到宪法禁止的损害程度。
因为任何仅仅是审查非官方行为的副产品而对在位美国总统的时间和精力造成的负担,肯定不能被视为像司法审查,和偶尔宣布其官方行为无效所造成的直接负担那样沉重。
他们也没有理解本院的结论,即使是占用在位美国总统时间的令人恼火的干扰,通常也不会涉及到宪法原则问题。
更重要的是,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的干扰和污名化论点,忽略了刑事起诉和大陪审团调查之间的关键区别。
如上所述,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所依赖的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得出的结论,美国总统在任期内不会受到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
无论这一立场的优点是什么,美国司法部承认,本法院并未采纳这一立场,这并不意味着同样的推理也适用于大陪审团调查的完全不同情况。
相反,很明显,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的干扰和唐纳德.川普总统的污名论点,适用于调查的方式与适用于起诉的方式截然不同,而且效力也低得多。
关于干扰,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备忘录》,重点关注被告出席审判的传统,以及法院在主持刑事诉讼时无法配合在位美国总统的日程安排,这些问题与刑事诉讼的调查阶段无关。
关于污名,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关注的是刑事起诉书,反映了大陪审团的官方判决,这使在位美国总统面临官方宣告,即有理由相信他犯下了犯罪行为。
刑事调查,即使是通常涉及秘密大陪审团传票的调查,也不会做出这样法律禁止的公开宣告。
唐纳德.川普总统则只是假定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的结论是正确的,并试图从该假设反向推理,并提出额外的论点,即豁免权延伸到大陪审团调查,并可针对第三方的传票提出豁免权。
但即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备忘录》,对起诉在位美国总统的看法是正确的,这些观点也不支持唐纳德.川普总统对调查的立场。
首先,同一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备忘录》明确得出结论,在位美国总统不能免于大陪审团的刑事犯罪调查。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的理由,也不一定像唐纳德.川普总统坚持的那样,既出于刚刚解释的原因,也因为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的分析,还基于与本案毫无关系的第三个支柱:
实际判处监禁,将使在位美国总统在身体上无法履行职责,因此,无论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对在位美国总统免于起诉和起诉的看法是否有效,它都不支持唐纳德.川普总统在此提出的其他论点。
唐纳德.川普总统试图区分《美国 诉 尼克松案》裁决的努力也无济于事。首先,唐纳德.川普总统认为《美国 诉 尼克松案》时,本法院没有决定在位美国总统刑事提控豁免权问题。
这完全是错误的。如上所述,本法院承认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论点,即行政部门在其自身范围内的独立性,使在位美国总统免受正在进行的刑事提控中的司法传票,并一致坚决驳回了这一论点。这一裁定在本案中具有决定性的判例作用。
唐纳德.川普总统对《美国 诉 尼克松案》事实的陈述,并不比他重写本院意见的努力更有说服力。
唐纳德.川普总统根据自己猜测自己是被告调查的目标,声称《美国 诉 尼克松案》不合适,因为在那个案件中,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只是一个证人。
事实并非如此。本院在《美国 诉 尼克松案》中解释说,美国总统对作为第三方向他发出的传票提出质疑,并进一步指出,本法院同意,大陪审团将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列为未被起诉的同谋者。
这些事实使得本法院的意见在此案中直接适用。与《美国 诉 尼克松案》一样,唐纳德.川普总统对第三方传票提出质疑,要求提供与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相关的信息。
唯一的实质性区别是,在本案中,唐纳德.川普总统不是传票的接收者。这一事实不利于美国总统豁免权,而不是有利于美国总统豁免。
无需特别证明即可执行大陪审团传票,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认为,即使唐纳德.川普总统没有绝对免于刑事提控豁免权,被告也必须特别证明其需要,才能从唐纳德.川普总统的代理人那里获得有关的记录,该论点同样站不住脚。
适用这种高度证明的案件的《美国 诉 尼克松案》本身,以及都涉及假定受行政特权保护的材料。根据本法院对《美国 诉 尼克松案》的判决,法院相应地要求寻求特权信息的人,证明对相关材料有明确、具体的需求。
这些裁定不适用于本案。正如美国司法部承认的,披露这些案件中所寻求的材料所带来的风险,与本案所讨论的风险完全不同。
在《美国 诉 尼克松案》和随后的案件中,披露材料可能会打击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坦诚,从而损害决策过程。
正如本法院所解释的那样,政府审议中的保密性需求太明显了,不需要进一步讨论。此外,双方都接受了美国总统通信被推定享有特权的立场。
关于美国司法部在本案中指出的风险,并没有达成共识:州刑事传票要求唐纳德.川普总统提供个人记录,可能会骚扰或给他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使他无法履行公务。
如上所述,所谓的骚扰威胁和或不必要的负担完全没有根据。
出于同样的原因,美国司法部所依赖的利益不足以证明唐纳德.川普总统绝对免于刑事提控,也不足以要求更严厉的出示。
此外,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未能证明,普通刑事诉讼规则,不足以防止骚扰性传票的可能性。
人们普遍认为,利用大陪审团调查来骚扰证人或调查对象是不恰当的。大陪审团不得出于恶意或骚扰意图而选择目标。
根据这一原则,多个州已通过规则,禁止繁重的大陪审团传票,州法院也已表明愿意在怀疑有不正当动机时撤销传票。
如果目标是出于恶意或骚扰意图而选定并发出传票,则大陪审团传票应被撤销,这些规范消除了任何强调证据的需要,特别是在本案中,骚扰威胁完全是推测性的。
要求更强烈地表明需要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肯定会造成伤害。正如法院几十年前在确立适用于检察决策的规律性推定时所解释的那样,审查起诉的基础可能会使检察官的动机和决策受到外部调查,从而阻碍执法。
颠倒标准规则,要求被告在执行大陪审团传票之前证明其信息请求的合理性,这恰恰会引发法院一贯避免的那种司法事后猜测。
这种事后批评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限制检察官强制提供文件和证词的权力,将更广泛地阻碍大陪审团和刑事司法系统的真相调查功能。
如果检察官因无法达到最低举证要求而无法获得证据,那么不法分子包括那些没有豁免权的人,可能不会因其罪行而被追究责任,而无辜者可能不会免除调查负担,因为无法获得脱罪证据。
此外,作为被告,如果证据在美国总统任期届满前丢失,检察官因此无法履行举证责任,拟议的加强举证可能会将美国总统在任期间的暂时免于起诉转变为永久豁免。
简而言之,没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被告进行加强举证,并且有多个令人信服的理由维持现状。“
在从多个角度论述《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各种法理后,十六位司法部长的法庭之友意见书的结论,只有简单但坚定的一句话: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应予维持”。
在十五份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中,除了十六位司法部长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外,另外一份特别使人瞩目的,非法庭之友意见书莫属:
十位前美国司法部高级官员于2020年3月4日,就《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有关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发布的五份《备忘录》专题,从美国宪法的角度,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专家法理意见。
十位前美国司法部高级官员有数个共同点:
--- 全是美国法学博士;
--- 全是美国法学院教授或拔尖执业律师;
--- 全曾在美国司法部尤其是在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任职;
--- 全介入过或处理过五份关于在位美国总统民事诉讼与刑事提控豁免权或传票法理;
--- 全是这个领域的法律专家;
--- 全是美国宪法学或政治学专家。
十位前美国司法部高级官员:
第一位是:约翰.贝林格(John Bellinger Bellinger III) , 1986年度哈佛法学院法学博士,1997年至2001年曾任美国司法部刑事部门律师;
第二位是:丽贝卡.布朗(Rebecca Latham Brown),1984年度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任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南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法学院教授;1983年至1985年出任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
第三位是:埃文.卡明克(Evan Caminker),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Bloomington)布兰奇.瑞基学院(Branch Rickey Collegiate)法学院宪法学教授,2000年至2001年出任美国司法部副助理司法部长;
第四位是:道恩.约翰森(Dawn Johnson),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教授,1997年至1998年出任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代理助理司法部长;
第五位是:彼得.凯斯勒(Peter Douglas Keisler),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07年出任美国司法部代理司法部长,2003年至2007年出任助理司法部长,主管民权事务;
第六位是:尼尔.金科普夫(Neil Kinkopf),乔治亚大学法学院教授,1993年至1997年出任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特别助理;
第七位是:道格拉斯.克米克(Douglas Kmiec),佩珀代因大学(Pepperdine University)法学院名誉教授,1988年至1989年出任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助理司法部长;
第八位是:高洪柱(Harold Hongju Koh),著名的韩裔美国人,父母来自韩国,在波士顿出生,哈佛法学院法学博士,1994年至1998年出任匹兹堡大学法学院院长,1983年至1985年,出任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
第九位是:彼得.谢恩(Peter Milo Shane),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1979年至1981年出任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
第十位是:朱迪思.韦格纳(Judith Welch Wegner),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教授,1997年至1979年出任法庭之友意见书法律顾问。
由十位法学家联手撰写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其受到美国最高法院重视,是可以预期的。
这份十位法学家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注重于一个主题: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发布过、专供美国司法部长参考的、五份有关在位美国总统与副总统是否拥有民事诉讼与刑事提控豁免权法理《备忘录》或《意见书》。
第一份是:1973年6月25日,由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罗伯特.迪克森博士独自撰写的《美国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在任职期间服从接受刑事提控备忘录》;
笔者在《美国现任与卸任总统的刑事提控豁免权法理渊源 --- 从备忘录到意见书到政府道德法案再到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中,曾有详细的介绍。
第二份是:1973年9月24日,也是由由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罗伯特.迪克森博士独自撰写的《美国总统、副总统刑事提控备忘录》。
罗伯特.迪克森考虑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在任期间是否接受联邦刑事起诉的法理。他的结论是,大多数文职官员,包括副总统,在任期间都得接受刑事起诉。然而,关于总统,罗伯特.迪克森解释说:
“根据我们的宪法计划,既不能说法院对在位美国总统拥有与普通公民相同的管辖权,也不能说在位美国总统对任何类型的索赔都绝对不受法院管辖。
正确的做法是在法院的正常职能与在位美国总统的特殊职责和职能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十位法学家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评论罗伯特.迪克森的《备忘录》法理说:
“在罗伯特.迪克森看来,美国总统在任期内应该免于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因为在位美国总统的独特角色以及民事起诉或刑事提控将影响他履行国家首席执行官职责的能力。
但罗伯特.迪克森备忘录的重点是在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而不是其他类型的刑事诉讼,被起 诉的在位美国总统仍然试图担任首席执行官的场面令人难以置信。
《备忘录》中没有提到大陪审团是否可以进行涉及总统公务之外行为的起诉前调查,更不用说大陪审团是否可以传唤第三方与该调查相关的文件。
罗伯特.迪克森还明确表示,在试图寻找法院正常职能与总统特殊职责和职能之间的适当平衡时,现任美国总统是否可以被起诉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考虑到刑事诉讼是否会在直接或正式意义上过度干扰美国总统的行为。
罗伯特.迪克森的结论是:美国总统的职责已经变得如此繁重,如果美国总统必须为刑事起诉辩护,他可能无法充分履行其职权和职责。
因此,鉴于美国总统办公室的独特之处,对美国总统的刑事提控,不应超过可能对在位美国总统履行公务造成严重身体干扰以致丧失行为能力的程度。
《备忘录》解释说:这种身体干扰考虑对于导致短暂审判和罚款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会那么严重,但在更严重的事项上,这可能需要美国总统长期亲自参与审判程序,如果美国总统在被免职前接受审判,美国总统职位就会脱轨。
《备忘录》还考虑了在弹劾之前,启动或起诉刑事诉讼是否实际上会过度妨碍执政权力,而且由于美国总统职位的象征意义,这样做也不合适。
罗伯特.迪克森指出,美国总统超越任何法院的程序或任何法院的管辖权的说法可能言过其实,但他仍认为通过刑事诉讼伤害总统就是阻碍整个政府机构的运作,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事务上尤其如此,因为刑事审判和上诉可能会拖延数月。“
第三这位不信份是:1973年10月5日,由美国司法部副司法部长罗伯特.博克撰写的《关于美国在位总统副总统刑事提控备忘录(Criminal Prosecution Memo)》。
“1973 年 10 月 5 日,美国司法部长罗伯特.博克向马里兰州地区美国联邦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起诉在任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的《备忘录》,辩称:由于美国总统行政权力的关键性,美国总统不会受到普通刑事诉讼的约束。
关于 1972 年 12 月 5 日成立的大陪审团的程序:美国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的申请,根据罗伯特.博克的说法,这一结果源于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的独特的权力范围,只有美国总统才能行使这些权力,除非美国参议院决定剥夺他的这些职责。
但重要的是,罗伯特.博克的《备忘录》明确指出,他所说的免于刑事诉讼是指在位美国总统在被免职之前免于刑事提控和审判。罗伯特·博克的《备忘录》并未提及在位美国总统或任何其他官员在被起诉之前免于大陪审团调查和传票,更不用说针对第三方的大陪审团传票了。”
十位法学家在法庭之友意见书里清楚地指出罗伯特.博克这份《备忘录》的重点法理是:
第一,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款的授权,在位美国总统是唯一拥有暂时民事诉讼、刑事提控豁免权的职位;
第二,在美国法律眼中,在位美国副总统的职位是一个高级美国联邦政 府官员,因而与其他官员一样,美国司法部可以民事诉讼、刑事提控与 传票;
第三,美国大陪审团有权调查在位美国总统,与收集有关的证据,但刻 意模糊是否允许美国大陪审团向在位美国总统签发传票的法理;
第四,罗伯特.博克《备忘录》,绝口不提美国大陪审团是否有权向涉及 调查在位美国总统刑事犯罪的第三方签发传票的法理,显然是默认传票 的合宪性;
第五,在位美国总统没有永远的民事诉讼、刑事提控与拒绝传票豁免 权,一旦卸任,所有的豁免权自动消失。
美国司法部长罗伯特.博克的这份《备忘录》,形同“周六夜间大屠杀”时,他曾充当理查德.尼克逊的政治打手,为美国司法史留下龌龊不堪的记录,既断送了在位美国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的所有司法援助希望,也为他自己种下日后被罗纳德.里根总统提名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时,罕见地被美国参议院悍然拒绝的祸苗。
第四份是:1974年7月4日,由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列奥尼达斯.贾沃斯基发布的《贾沃斯基简报(Jaworski brief)》。十位法学家在法庭之友意见书里评论此事说:
“一年后,水门事件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再次讨论在位美国总统是否有权接受刑事提控。
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同样得出结论,任何豁免的范围都必须基于功能分析来确定,即所涉刑事提控是否会妨碍在位美国总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
针对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对水门事件大陪审团行为的质疑,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列奥尼达斯.贾沃斯基向本法院提交了一份《简报》解释说:现任美国总统是否应该被起诉是一个悬而未决且实质性的问题。
《贾沃斯基简报》对在位美国总统在该案中的论点表示怀疑,即对现任美国总统刑事提控将削弱整个国家政府部门,从而削弱整个体系。
我们的宪法体系已证明其具有极强的弹性,并且经受住了重大危机时期,包括我们的美国总统长期丧失个人能力的几次危机。
但即使美国总统免于起诉,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的《贾沃斯基简报》也得出结论,在位美国总统仍然可能被列为未被起诉的共谋者,根据美国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统权力,美国联邦大陪审团有权调查和指控包括法律上不可起诉共谋者阴谋的权力。
虽然《贾沃斯基简报》承认起诉将要求在位美国总统花时间准备辩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他对公共职责的关注,将在位美国总统列为未被起诉共谋者,不能被视为同等的负担。
虽然这是一个严肃而庄严的举措,可能引起公众和私人的痛苦,但这一行动并非宪法所禁止。
《贾沃斯基简报》进一步强调了美国司法部的长期立场,即在位美国总统刑事提控豁免权并不绝对禁止美国总统不会受到刑事提控。
事实上,通过接受将在位美国总统列为未被起诉共谋者的适当性,《贾沃斯基简报》必然考虑到美国总统在任期间,将受到美国联邦大陪审团的调查。“
十位法学家法庭之友意见书里,用实际的案例和法理,戳破了唐纳德.川普自称他拥有美国宪法赋予包括票传在内的民事诉讼与刑事提控绝对豁免权谬论。
很不辛,这种谬论,到了2024年7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的《唐纳德.川普 诉 美国案》时,变成了一场美国司法的噩梦。
第五份是:2000年1月5日,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兰道夫.莫斯的《莫斯备忘录(Moss Memorandum)》。十位法学家法庭之友意见书是这样看待《莫斯备忘录》的:
“《莫斯备忘录》讨论了上述美国司法部先前的《备忘录》和《简报》以及美国最高法院的介入性裁决。《莫斯备忘录》得出结论,对现任美国总统的民事起诉或刑事提控将不被允许地削弱行政部门履行美国宪法赋予的职能的能力。
在得出这一结论时,《莫斯备忘录》首先审查了上述美国司法部先前的《备忘录》和《简报》。
与美国总统向本法院提交的《简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莫斯备忘录》准确地描述了美国司法部先前的声明,即没有批准在位美国总统享有任何形式的刑事提控豁免权。
《莫斯备忘录》首先回顾了罗伯特.迪克森的《刑事起诉备忘录》和罗伯特.博克的《简报》,得出结论:两者都承认美国总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美国总统在美国的宪法秩序中占有其独特的地位。
兰道夫.莫斯认为罗伯特.迪克森的《刑事起诉备忘录》是在解释说:美国联邦大陪审团提出起诉或陪审团作出裁决,对国家首席执行官的刑事责任进行指控或裁定,将对协调政府部门的运作能力产生巨大的破坏性影响。
《莫斯备忘录》指出:该部门 1973 年的分析,并不依赖于美国总统在任期间不受所有司法程序约束的广泛论点,事实上 1973 年的分析,特别对这种论点表示了怀疑。
《莫斯备忘录》接着讨论了 1973 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三起案件,这些案件可能影响了该部门关于在位美国总统是否适合接受刑事提控的结论。
《莫斯备忘录》强调了对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的关注,并认为尽管这些案件都没有直接解决现任总统是否可以被起诉、提控或监禁的问题,但《莫斯备忘录》表明它们与这些问题的密切相关。《莫斯备忘录》的结论是,这些先例与美国司法部的观点一致,即:
(1) 正确的理论分析需要在美国总统作为行政部门唯一首脑的职责,与支持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现任总统的重要政府目的之间取得平衡;
(2) 适当的平衡支持承认美国总统在任期间暂时免受此类刑事诉讼。
《莫斯备忘录》与其对美国司法部采取平衡方法的描述一致,《莫斯备忘录》描述了本法院在《美国 诉 尼克松案》中的判决,既强调了美国总统通信保密在履行美国总统职责方面的重要性,又承认必须权衡这一利益与司法在对抗制中发展所有相关事实的需要。
最终,在《美国 诉 尼克松案》时,本法院得出结论,美国总统对保密的普遍兴趣不足以证明享有免于所有刑事传票的特权。
《莫斯备忘录》还涉及1982年的《尼克松 诉 菲茨杰拉德案》和1997年的《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两起案件分别涉及在位美国总统因其官方和非官方行为而免于民事诉讼。
关于针对美国总统官方行为的诉讼,《莫斯备忘录》解释道,《尼克松 诉 菲茨杰拉德案》的审判法院支持绝对豁免规则,结论是这种豁免权是美国总统独特职权的职能授权事件,植根于三权分立的宪法传统,并得到我们的历史支持。
相比之下,在《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本法院拒绝将《尼克松 诉 菲茨杰拉德案》中承认的豁免权,扩大到挑战在位美国总统非官方行为合法性的民事诉讼,并允许对威廉.克林顿总统提起民事诉讼。
尽管本院承认三权分立原则限制了联邦司法机构干涉行政部门的权力,但它并不认为该原则应该排除有争议的民事诉讼,因为如果美国地区法院处理得当,该案极不可能占用在位美国总统大量的时间。
事实上,在位美国总统的证词,无论是用于取证还是用于审判,都可以在白宫进行,时间可以安排在他繁忙的日程安排下,而且如果进行审判,在位美国总统就没有必要亲自出席。
《莫斯备忘录》指出,法院的理由是法院经常审理质疑美国总统官方行为合法性的民事诉讼,法院偶尔会命令在位美国总统提供证词和文件或其他材料。
综合这些先例,《莫斯备忘录》得出的教训是:1973 年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所依赖的平衡分析方法,已被采纳为适当的分析模式,用于解决法院近期案件中发现的权力分立问题。
通过运用这种平衡分析方法,《莫斯备忘录》明确得出结论:起诉和提控现任总统将妨碍行政部门履行其宪法职能,并且这种影响不能以压倒一切的需要来促进制衡和合法的政府目标。
《莫斯备忘录》解释称,在位美国总统应免于起诉和提控,原因有二。首先,提起刑事提控以及通过司法程序回应此类提控所带来的污名,给在位美国总统带来的负担非常沉重,这将严重影响他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的能力。
《莫斯备忘录》区分了《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的民事诉讼,并解释说,刑事诉讼所伴随的特殊公众谴责和污名,及其可能对美国总统在国内外的尊重和地位产生的影响,与提起私人民事诉讼所造成的后果无法公平地类比。
其次,面临刑事提控并试图逃避定罪和惩罚的在位美国总统,所承受的独特的精神和身体负担与应对民事诉讼的负担在性质上不同,而且程度远大于后者。正如《莫斯备忘录》所解释的那样,刑事被告通常参加自己的审判,有权与证人对质,有权聘请律师。
他们必须与律师沟通并制定辩护计划,并且总体上需要被告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亲自关注和出席,因为刑事辩护的负担远不能通过熟练的审判管理来减轻,而民事诉讼则不然。
简而言之,根据《莫斯备忘录》与私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或在《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将此类诉讼与之进行比较的另外两个司法程序,传票要求提供文件或证词以及司法审查和偶尔的美国总统官方行为无效不同,刑事诉讼特别需要美国总统的个人时间和精力,并且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相当程度甚至压倒性的精神专注。
《莫斯备忘录》随后在起诉和刑事诉讼对美国总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的能力造成的负担,与迅速启动刑事提控程序的合法政府目标之间进行了权衡。
值得注意的是,《莫斯备忘录》明确考虑了大陪审团在总统任职期间收集证据的可行性,以便在总统不再任职后对其进行起诉。
关于任何可能阻碍这一进程的诉讼时效,《莫斯备忘录》建议法院可以在美国总统任职期间中止此类诉讼时效的执行,或者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实施自己的中止规则来克服任何此类障碍。 ”
关于起诉延迟可能会降低最终起诉的成功率,《莫斯备忘录》总结道 : 与巨大的成本和对整个政府部门运作的严重干扰相比,这些延迟的潜在成本虽然巨大,但并非控制因素。
最重要的是,《莫斯备忘录》直言不讳地指出,大陪审团可以在整个豁免期间继续收集证据,甚至在必要时将这项任务交给随后组建的大陪审团。
事实上,大陪审团可以在美国总统任职期间继续调查他,这是一个关键原因,即使起诉被推迟到美国总统离任之后,也没有必要担心刑事案件中证据丢失造成的不利影响。
简而言之,与之前的司法部文件一样,《莫斯备忘录》并未质疑在位美国总统是否愿意接受美国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更不用说总统向第三方发出传票是否合适。
《莫斯备忘录》的重点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事实上,《莫斯备忘录》多次引用消息来源,解释在位美国总统容易受到某些司法传票的约束。
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案件,该案件驳回了美国总统绝对不受司法传票约束的说法。
《美国 诉 尼克松案》提出在位美国总统对保密的普遍兴趣,不足以证明他享有免于所有刑事传票的特权裁决。
早期的一份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非公开《备忘录》,关于《美国 诉 尼克松案》依据的法理而得出结论说:刑事案件中的司法传票可以发给在位美国总统,对传票的任何质疑都必须基于所寻求信息的性质,而不是在位美国总统享有的任何程序豁免权。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助理检察长道格拉斯.克米克,在1988 年 10 月 17 日致美国总统法律顾问亚瑟.卡尔瓦豪斯(Arthur Culvahouse)的《备忘录》说:
关于刑事起诉中要求在位美国总统提供证据所涉宪法问题指出 :《克林顿 诉 琼斯案》考虑了在位美国总统要求提供文件或证词的传票。
更重要的是,该《备忘录》特别考虑了美国联邦大陪审团可以在免于起诉的整个期间继续收集证据。
因此,《莫斯备忘录》非但没有质疑与在位美国总统行为有关的美国联邦大陪审团传票的可允许性,反而反复暗示,任何的在位美国总统豁免权都不能阻止此类传票。“
十位法学家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最后的一段法理阐述,是回归到这份法庭之友意见书之主要目的 --- 对于美国最高法院即将开庭的《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立场和观点。
在副题为《将美国司法部各〈备忘录〉和〈简报〉中描述的平衡测试,应用于涉及在位美国总统是否适合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并不会妨碍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遵守该第三方传票。》中,陈述这些法学家们的集体意见说:
“当面临在位美国总统豁免权,是否可以阻止涉及在位美国总统的案件的司法程序问题时,美国司法部采用了一种平衡测试原则,既考虑了司法程序的重要性,也考虑了任何特定行动可能对在位美国总统履行宪法职能的能力产生的影响 --- 在位美国总统享有宪法豁免权,免受联邦法院可能破坏其独立性或干涉其职能的行动的影响。
这项测试使美国司法部得出结论,美国总统在任期间免于起诉或刑事起诉。即使对本案中涉及的起诉前第三方大陪审团传票也适用类似的测试,很明显,在位美国总统豁免权不应阻止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遵守法定的传票规定。
美国司法部关于在位美国总统免于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起诉的立场部分,是基于《莫斯备忘录》之面临刑事指控并试图逃避定罪和惩罚的在位美国总统,将承受独特的精神和身体负担理论。
正如《博克备忘录》所描述的,对现任美国总统的起诉、提控和审判与美国总统的宪法职责不相容,因为这将暂时使在位美国总统无法履行其宪法职责,针对在位美国总统的刑事提控不应超过可能导致美国总统履行公务受到严重身体干扰以致丧失行为能力的程度。
《莫斯备忘录》也说:刑事提控特别需要在位美国总统的个人时间和精力,并且必然会造成相当程度甚至压倒性的精神专注,即使单是起诉书,也会促使在位美国总统投入一些精力和注意力来最终进行法律辩护。
然而,要求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遵守本案中的大陪审团传票并不涉及上述任何担忧。一般而言,遵守传票不会像回应刑事提控和进行法律辩护那样耗费在位美国总统的个人时间和精力。
这可能就是为什么美国司法部一再强调在位美国总统并非不受所有司法传票的约束,甚至可能被要求在适当的情况下亲自作证。
从两百余年前的《美国 诉 伯尔案》判例指出,在位美国总统可以被传唤出庭,作为证人接受讯问,并被要求出示其持有的任何有关文件,这一点无可争议。
《克林顿 诉 琼斯案》判例更清楚说明,允许对在位美国总统的非官方行为进行民事审判,尽管审判可能会耗费在位美国总统的一些时间和精力。
在这种情况下,这不应该对在位美国总统的个人精力和注意力产生任何影响,因为必须遵守传票的是第三方的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而不是唐纳德.川普总统,而且唐纳德.川普总统并没有暗示所要求的文件享有任何的特权。
美国联邦下级法院认为,没有任何法院命令唐纳德.川普总统做或出或交出任何东西,因此第三方传票造成的任何负担或干扰,几乎不会达到干扰在位美国总统忠实执行法律的职责的程度。
其次,《莫斯备忘录》自己承认,美国司法部对在位美国总统免于起诉和提控的立场也受到所谓的因提起刑事检控而产生的污名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司法部得出的结论是,在位美国总统免于起诉和提控,因为起诉和提控会带来特殊的公众耻辱和污名。美国司法部从未暗示在位美国总统可以免于刑事提控,仅仅是因为这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耻辱。
事实上,美国司法部采取的立场是,在位美国总统总统可以被列为未被起诉的共谋者,尽管这种情况肯定会带来耻辱和污名。
在这里,没有理由认为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遵守传票,就可能带来的耻辱足以阻止他遵守传票。唐纳德.川普总统认为,这份传票带有耻辱,因为在他看来,它表明这就是大陪审团调查的目标,调查可能导致他在任期内被起诉和提控。
但是正如美国联邦下级法院所解释的那样,唐纳德.川普总统尚未被指控犯罪,并且大陪审团的调查可能不会导致对任何人的提控,即使如此,唐纳德.川普总统是否会被起诉也尚不清楚。
事实上,地方检察官表示,大陪审团除了调查总统之外,还在调查其他个人和实体。此外,即使唐纳德.川普总统是大陪审团调查的唯一对象,该部门也特别考虑到唐纳德.川普总统在任期间可以成为大陪审团调查的对象。
《莫斯备忘录》解释说:大陪审团可以在整个豁免期内继续收集证据,甚至在必要时将这项任务交给随后组建的大陪审团。
本法院解释说:大陪审团传唤证人的权力不仅具有历史意义,而且对于其任务至关重要。正如美国联邦下级法院所推理的那样:大陪审团只能要求证人自愿合作,而不能强迫他们出庭或出示文件,这种说法令人难以置信。
可以肯定的是,美国司法部长警告说:个人记录传票可能被用来骚扰唐纳德.川普总统,以回应他的官方政策,或使在位美国总统承受不必要的负担,分散他的时间、精力和对公共职责的注意力。
但美国司法部长并没有---他也不能---认真地争辩说这项传票的目的是在骚扰唐纳德.川普总统,或者当第三方遵守传票时,唐纳德.川普总统的时间和精力将以不小的方式从他的公共职责中转移。
相反,美国司法部长辩称,州刑事传票应遵守更高的正当性标准,要求地方检察官证明存在明确的具体需要,这一理论并非基于该部门之前的任何《备忘录》或《简报》,更不用说本法院的先例了。
事实上,美国司法部长所主张的所谓明确、具体的需求这一措辞,源自本法院在《美国 诉 尼克松案》中的判决。
但正如美国司法部长所承认的,该案将这一提高的标准,应用于要求提供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特权官方记录的传票,因为这些记录会危及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与其顾问之间通信的保密性,而不是要求提供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私人记录的传票,更不用说第三方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要求提供这些记录的传票了。
即使这样的标准确实适用,美国司法部长给出的地区检察官在此案中未达到标准的原因,例如未能说明为什么立即提供唐纳德.川普总统的记录,会对大陪审团的调查至关重要,以及为什么他现在需要唐纳德.川普总统的个人记录,而不是在总统任期结束时 。
这完全忽视了该部门先前的立场,即在位美国总统容易受到司法传票的影响,大陪审团可以在美国总统任期内继续收集证据。
简而言之,同样的考虑促使该部门得出结论,认为美国总统在任期间不受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这也清楚地表明为什么总统豁免权不会阻碍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遵守本案所涉及的起诉前大陪审团传票。“
十位法学家的法庭之友意见书结论,与十六位司法部长的法庭之友意见书结论完全一样:
“基于上述理由,本法院下级的美国联邦法院裁决应予维持。”
代表美国政府的美国司法部,于2019年11月22日,递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支持在位美国总统应该拥有刑事提控或票传豁免权利。笔者仔细阅读,觉得这份交差式的官样文章,除了表忠外,看不到有任何的法理价值。
法学家们的特点是会从不同的角度来发现问题。波士顿大学法学院临床法学教授肖恩.基利博士(Sean Kealy),连同同系的詹姆斯.惠顿教授(James Wheaton),于2020年3月3日,就《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递交给美国最高法院三十一页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旗帜鲜明的指出:
“多年来,根据上诉人本人提交的财务披露,至少有四百五十七个商业实体,被创建 来经营或持有申诉人与之有或曾经有关联的各种商业企业的所有权。
根据管理这些实体的州法律,各个实体本身而不是上诉人或任何其他所有者,拥有这些实体的财务、税务和其他业务记录。只有这些实体才有资格反对传票获取其记录。
事实上,多年来,上诉人一直利用并主张涵盖实体和其他商业实体的独立性,以使自己和他人免于承担责任,为破产目的而分离业务,并获得与某些商业形式和税收选择相关的税收优惠。
这些实体已经实现了它们成立时的确切独立性目的。现在不能仅仅因为它们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对上诉人不方便而忽视这种独立性。
本法院先前的判例或国会法令中,没有任何内容证明,将上诉人可能被视为个人拥有的任何权利扩展到涵盖实体是合理的。
这一程序更类似于发现商业实体由于其独立性,而不具备其个人所有者可能享有的宪法保护的案件。
忽视实体的独立性并允许上诉人将它们纳入他为自己声称的刑事提控保护范围,将破坏共和国的联邦制度,并不恰当地损害礼让和州执法官员的刑事调查能力。
根据上诉人的逻辑,本法院应宣布唐纳德.川普总统与之有联系的每个商业实体,以及每个个人均应该免于起诉和刑事调查。
这样做将有效且非法地使每个独立法人免于起诉。这将削弱美国总统任期内调查唐纳德.川普总统圈子中潜在犯罪的能力。
出于上述所有原因,即使本法院将传票的执行限制在上诉人本人身上,也应该维持美国第二联 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涵盖实体的裁决。
唐纳德.川普总统设想的扩大刑事豁免权可能会带来不良的道德后果。未来的美国总统不会因为知道,拒绝放弃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经济利益而失去广泛的豁免权,也不会因为知道这样做会剥夺他或她周围的人在美国总统任期内享有的豁免权而这样做。
也许美国国会可能没有宪法要求放弃,但本法院不应成为将现任美国总统的独特决定,作为其所有继任者的标准程序的工具。
即使调查涉及涵盖实体记录中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恰好包括与上诉人个人纳税申报表重叠的联邦或州纳税申报表信息,这些调查也未必会损害总统履行其行政职能的能力。
上诉人没有被要求提供任何记录,无论是他自己的记录还是任何涵盖实体的记录,因此他不需要花费时间进行制作和审查。
上诉人不需要咨询任何涵盖实体,因为在就职之前,唐纳德.川普已公开辞去所有涵盖实体的所有权力职位
本质上,上诉人所希望的结果将允许上诉人不仅保护数百个商业实体免受调查,而且还允许每个涵盖实体的每位董事、高管、成员、经理、合伙人、受托人和员工推迟大陪审团调查,将揭露的任何犯罪行为,也许远远超过任何时效期。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在总统任期内诉讼时效肯定不会中止,因此这种豁免将成为永久性的。由于时间的流逝和证人的缺席,或者多年后记忆力的受损,证据也会丢失。
如果法院同意这种方法,以处理与唐纳德.川普总统公务无关的潜在犯罪活动,那么上诉人的在位美国总统刑事提控绝对豁免论点的成功将产生惊人的影响。
如果检察官不能调查与唐纳德.川普总统有关联的人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那么总统官方圈子里的哪些官方行为可能会受到审查?
过去五十年中,每一项针对行政行为的刑事调查都得到了充分的记录:例如,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克林顿调查、瓦莱丽·普拉姆爆料(Valerie Plame disclosure)和穆勒调查,这些调查都对与在位美国总统有关但并非美国总统本人的人员进行了起诉和定罪。
上诉人要求的在位美国总统豁免权范围,通过保护其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人,将不可挽回地削弱州和美国联邦检察官对潜在犯罪行为进行合法调查的能力。“
肖恩.基利博士与詹姆斯.惠顿教授的法庭之友意见书的结论,亦是简洁而坚定:
“基于上述原因,即使本法院将传票的执行限制在申请人本人身上,也应维持美国第二联 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涵盖实体的裁决。“
关于在位美国总统是否拥有刑事提控豁免权的法理,至今依然是一个尚在争论的话题,即使是法学家亦有完全相异的观点。
印度裔美国人、耶鲁法学院宪法学优等教授阿基尔.阿马尔(Akhil Reed Amar),认为美国宪法暗示在位美国总统拥有暂时刑事提控豁免权,因而不得起诉之。
但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系教授罗纳德.罗通达则认为,美国宪法里根本不存在在位美国总统拥有刑事提控豁免权的法理。
美国最高法院也在《美国 诉 尼克松案》与《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前后两次全面否定了在位美国总统拥有任何的刑事提控豁免权。甚至连就职前的民事索赔行为,都不被在位美国总统民事起诉豁免权涵盖。
二十六岁就成为耶鲁法学院教授的阿基尔.阿马尔博士,是美国近代最受敬重的美国宪法学权威,也是被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引用法理最多的一位学者。
阿基尔.阿马尔的法理深深地影响了包括数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内的两代人。他的基本法理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美国总统在宪法上不同于其他可起诉的官员。首先,美国总统是一个单一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由五百三十五名美国参议员和美国众议员组成,司法机构由一千三百位三款法官和九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组成,美国总统一人就拥有全部行政权力。
如果美国总统被刑事提控,也就是整个美国总统职位都会被起诉,或者,如果美国总统被捕,整个行政机构也会被逮捕。其次,由于美国总统是全国选举产生的,代表着三亿两千五百万美国人,如果在位美国总统被起诉,全体人民的管家将被少数官员劫持,失去职责。
在位美国总统与众不同,因为他必须每天二十四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天随时准备采取行动,任何干扰都会对国家的福祉产生巨大影响。
第二:具有结构性冲突。即美国联邦检察官不能起诉在位美国总统,因为司法、行政和立法部门之间是分权的。美国总统被起诉的情况将使整个行政部门都受制于司法部门。
制宪先贤们早就顾虑到这种必然会发生的局面,于是美国宪法指定美国国会为唯一弹劾与审判在位美国总统的地方,其法理就在这里。
任何法治的体制,都不会允许破坏三权分立的最高立国原则,这也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任何包括在位美国总统在内的触犯刑事犯罪者,都必须接受司法追究与裁判,但不能在美国总统任内为之。
此外,在位美国总统必须拥有暂时的刑事提控豁免权,否则在位美国总统会使用美国总统特权赦免自己,在位美国总统是有这种宪法权力的。因此,允许在位美国总统拥有暂时的刑事提控豁免权,将会是唯一的最佳选择。
阿基尔.阿马尔的法理没有多大的说服力,甚至是难以成立,道理极其显然简单。在两百多年前的费城制宪会议上,基于反对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任何人拥有特权原则,因而不赋予在位美国总统刑事提控豁免权,如果允许在位美国总统拥有刑事提控豁免权,他们当然会写进美国宪法里。
美国宪法里没有在位美国总统的刑事提控豁免权条款,就是说明制宪先贤反对这种特权。制宪先贤们追求的是人人生而平等,反对的是各种形式的特权,因为他们要推翻英国殖民地暴政的原因,就是源自因政治特权造成的贪污腐败,而政治特权就是独裁贪污的温床。
制宪先贤们不仅没有制定赋予在位美国总统的刑事提控豁免权,相反地,却详细地制定一系列的弹劾条款,而且全部写进了美国宪法第二条款里。这是美国宪法否认在位美国总统拥有刑事提控豁免权的最强力法理和证据。
除了集体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外,尚有多位著名法学家,以个人名义以发表了对《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的法理观点,其中洛杉矶西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苏珊.弗朗蒂拉(Susan Mary Frontiera)的评论,最为言简意赅,淋漓尽致,直指问题核心。
苏珊.弗朗蒂拉在题为《法律顾问办公室巨无霸: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The Office of Legal Counsel Juggernaut : No One Is Above The Law)》文章,是至今为止,或许是首位对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这个衙门最严厉的批评者:
“由于法律顾问办公室扎根于《司法法》,并负责为美国司法部长撰写意见,法律顾问办 公室很可能是宪法事务的最终仲裁者,因为这些事务几乎从未上过法庭。
法律顾问办公室缺乏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意愿,并希望为在位美国总统服务,这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些意见具有遵循先例的效力。”
普世价值的文明法治社会,不会允许司法干涉政治,也不会允许政治干涉司法,《美国法典》将这种政治干涉司法或司法干涉政治,均视为妨碍司法公正刑事重罪,最高可处五年监禁,如果涉及国内外恐怖攻击者,可处最高监禁八年。
历次的美国在位总统被美国国会弹劾案,几乎全栽在这条刑事重罪里。
苏珊.弗朗蒂拉对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最大的批评是这个衙门欠缺司法独立精神,她举例说: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坚持在位美国总统不能受到刑事指控,这使美国总统处于凌 驾于法律之上的地位。
更令人困惑的是,唐纳德.川普最近宣布他‘绝对有权对美国司法部做我想做的事’,这意味着他可以对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为所欲为。
另外一个促使苏珊.弗朗蒂拉撰写这篇文章的动力是:
“许多人都在争论对现任总统提起刑事起诉是否合法,但很少有人讨论谁来决定这个问题,谁应该来决定这个问题。理查德.尼克松在刑事丑闻中辞去白宫职务,险些被弹劾和刑事指控。
二十五年后,威廉.克林顿被美国众议院弹劾,被美国参议院宣告无罪,但刑事起诉的威胁在他整个总统任期内一直存在。
美国独立特别检察官肯尼斯.斯塔尔最终从未对威廉.克林顿提出指控,这意味着美国最高法院无法对此事的合宪性作出判断。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我们知道肯.斯塔尔有一封罗纳德.罗通达的意见书,这封信给了他起诉威廉.克林顿的扎实法理。
然而,作为美国行政部门的宪法法律权威机构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在其自己的意见书中表示,现任美国总统不能被刑事提控,得出了与罗纳德.罗通达相反的结论。
本文将论证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无法在这场辩论中赋予其意见以先例意义,因为它受到唐纳德.川普总统本人的影响。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缺乏独立性的一个主要例子,是它在关于现任美国总统是否可以被刑事提控的辩论中的立场。”
苏珊.弗朗蒂拉介绍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法律地位说:
“1789 年的《司法法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结构和管辖权,并设立了美国司法部长一职。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司法部长的职能和职责发生了变化,但基本职责保持不变:在美国最高法院代表美国,并在美国总统或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人要求时,就法律问题提供建议和意见。
最终,美国司法部长将其大部分意见撰写权委托给了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国会于 2006 年将权力移交法典化。
同年,《新闻周刊》将 OLC 称为 : 你从未听说过的最重要的政府办公室。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最重要的职能,是为行政部门发布法律意见,尤其是有关宪法问题的法律意见。“
1918年5月20日,伍德罗.威尔逊总统颁布《美国总统第2877号行政命令》:美国司法部长-的命令和解释法律定义,是所有的全国行政部门具有约束力的必须遵守原则,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即最高负责任的官位是助理司法部长,虽然都是些饱学之士,但没有发号施令的权力,因而这些《备忘录》和《意见书》,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更不要说有什么约束力了,这就是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不承认其为法律的法理基础。
苏珊.弗朗蒂拉指出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基本问题是:
“1973 年和 2000 年,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都有机会行使其宪法权力,决定现任美国总统是否应该接受刑事提控。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发表了两项意见,指出在位美国总统不能被刑事提控或民事起诉。
第一份意见宣称在位美国总统职位是独一无二的,而后一份意见则直接要求豁免。两者都声称弹劾是制宪者打算对付犯下罪行的在位美国总统的适当手段。
由于这个问题很可能不会在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的宪法分析几乎就是定论。
此外,行政部门不太可能要求再次审查这一法律问题,因为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现有的观点对现任美国总统极为有利。
现任总统绝不会要求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重新审查其《备忘录》并发现他们可以被刑事提控和民事起诉。
在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丑闻和威廉.克林顿总统的弹劾之后,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发表意见称在位美国总统有免于刑事提控豁免权。
1973 年,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认为总统太独特了,不能受到刑事提控,因为这会削弱他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的能力。
作者罗伯特.迪克森认为,任何关于豁免权的论点都必须基于权力分立原则。
此外,在位美国总统不是普通公民,因此任何声称美国法院可以对他拥有管辖权的说法,都必须与法院的正常职能和总统的特殊职责相平衡。
罗伯特.迪克森还认为,刑事提控的以下要素不利于审判现任美国总统:他不会得到公正的审判,他有控制起诉、行使行政特权和赦免所有涉案人员的权力,甚至可能是他自己。
法律与自由委员会作出了区分,总统应该因轻微罪行接受法庭审判,但根据第一条第三款所述的宪法计划,只有美国国会通过正式的弹劾程序,而不是美国法院通过任何司法程序,才有权中断在位美国总统任期或罢免现任美国总统。
2000 年,在威廉.克林顿总统被弹劾后,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重新审查了 1973 年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并确定 1973 年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分析是正确的,因为对在位美国总统的刑事提控将违反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
在审查1973 年和 2000 年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在几乎相同的分析后得出了相同的宪法结论。
很可能,2000 年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遵循了先例,因为现任美国总统的刑事责任问题此前已由 1973 年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并进行了辩论。
由于没有法院出台处理此类索赔的约束性法律,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继续坚持认为现任美国总统免于刑事提控和民事起诉。”
苏珊.弗朗蒂拉批评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政治与权力附庸臣妾说: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不独立于行政部门,因此其规范不足以抵抗在位美国总统及其决策者的政治压力。
美国司法部长和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努力寻找法律的最佳观点,而不是支持在位美国总统。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工作是提出宪法支持的最有力的法律论据,以便行政部门能够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内部独立保障措施包括:
(1) 政府采取任何行动前进行协商;
(2) 起草意见时保持透明度;
(3) 遵守先前意见的先例。
然而,这还不够。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老板总统的一项要求就足以根除传统和规范,因为宪法要求美国总统忠实执行法律。
尽管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有独立规范,但它并不正式独立,因为它的行动属于行政部门内部。它没有真正独立机构的保护,比如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国会授予该委员会广泛的规则制定权。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 由一名助理司法部长领导,该职位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美国参议院批准。助理司法部长是一个政治职位,因为助理司法部长根据在位美国总统的意愿任职。
然而,在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内部,一线律师的任期限制为两到三年。由于律师的流动率很高,助理司法部长能够任命可能更符合其所任职政府法理的律师。
最终,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内的律师和助理司法部长本人的工作保障非常小。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很可能会感到受制于在位美国总统。
问题就在这里:如果现任美国总统有犯罪行为,他可以指示司法部长再次发表意见,以支持他的政策目标,即以违宪为由驳回刑事起诉。
数据显示,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很少偏离其先前的意见,但受意见影响最大的行政实体明确请求推翻意见是这种偏离的最佳预测指标。近年来,在位美国总统们要求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支持实现他们的政策目标。
例如,乔治.小布什总统需要为酷刑辩护,并在臭名昭著的《酷刑备忘录》中得到了支持。该分析的质量受到了严厉批评,《酷刑备忘录》的一位作者被描述为误解了他的角色,把他的客户视为乔治.小布什总统,而不是总统办公室。
另一方面,巴拉克.奥巴马总统完全绕过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规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要求就留在利比亚的合法性提非正式的建议,从而向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律师表明,如果他们的建议是不支持现任总统的政策目标,即使提出要求,也可能会遭到忽视。“
苏珊.弗朗蒂拉指出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主要问题说:
“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是否可以就水门事件录音带主张豁免权或行政特权?美国法院以尽可能狭义的措辞回答了这个问题:美国宪法没有提到在位美国总统的特殊豁免权。
事实上,行政部门通常不享有任何豁免权。这种沉默不能归咎于监督。
本质上,在位美国总统在刑事案件中受美国联邦法院管辖,并被命令交出录音带。因此,这现在已成为未来美国联邦法院在对现任美国总统主张管辖权时遵循的先例。
但不幸的是,如果美国检察官认为他们受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的约束,他们不太可能试图起诉在位美国总统,因此美国法院也不太可能审查在位美国总统是否服从刑事诉讼的问题。
但在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能够改革并真正独立之前,美国检察官不应受《备忘录》的约束,因为《备忘录》缺乏独立于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和《备忘录》所针对的人 --- 美国总统的独立性。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通过《备忘录》限制了刑事调查的威胁,如果美国国会未能通过弹劾制止犯有刑事行为的在位美国总统,那么这将带来问题。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凝聚力来自指导并将继续指导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律师的原则,但这些原则不足以使其独立于行政部门,以便撰写最客观、最公正的法律意见。
在位美国总统经常询问一项政策问题是否符合宪法,而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感到有必要取悦其客户 --- 总统。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和法律学者很难就在位美国总统为何应免于刑事起诉或应受司法管辖达成共识;同样,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整个概念也违背了基本的三权分立原则。
美国司法部长和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任务是向行政部门发布法律意见,但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负责人却由在位美国总统任命。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意见被视为具有约束力,但行政部门可以指示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意见方向,并获得他要求的结果。
因此,由于缺乏三权分立,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意见所具有的独立性立即被削弱。
在不对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现行制度进行重大结构性改革的情况下,另一种选择是剥夺 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意见,或者至少剥夺那些直接影响在位美国总统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意见的先例效力。
具体来说,不要遵从 1973 年或 2000 年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备忘录》中关于在位美国总统刑事责任的问题。整个宪法制度是由制宪者设计的,旨在自我监管,但我们现在处于一个党派之争破坏了宪法内置的各种制衡机制的稳健性的时代。
最好的情况是相信我们现有的制度,剥夺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意见的权重,至少在最令人担忧的话题上,比如这个,从而让美国检察官对现任总统提出指控。然后在位美国总统就有机会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或者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
苏珊.弗朗蒂拉的法理结论是:
我们不应该遵从或依赖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关于在位美国总统刑事责任能力的《备忘录》,因为该《备忘录》不独立于在位美国总统,加之其他政府部门对其分析没有审查,这违反了我们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这一基本原则。
美国最高法院是一个实际上独立于美国总统的机构,它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判定美国总统属于第三条管辖范围,也可以宣布这个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最好留给美国国会处理。
这将使个别美国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权保持不变,但如果美国国会选择限制美国检察官起诉现任美国总统的能力,它可以对此事进行权衡。
尽管制宪者提出我们的民主结构已经过去了数百年,但我们必须相信,在党派纷争的时代,它仍然可以约束我们。”
2020年5月12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开庭听证。在一连输了两场官司后,唐纳德.川普聘请了华府著名保守派律师威廉.康索沃伊(William Spencer Consovoy)出庭强辩,希望能够起死回生,不必交出过去八年个人和他公司的账目,从而希望缓解斯托米.丹尼尔斯与唐纳德.川普丑闻带来的政治冲击。
威廉.康索沃伊是一位悲剧性的律师,他在2020年与玛莎.安尼赛(Masa Anisic)结婚,但在次年,玛莎.安尼赛不幸因结肠癌而谢世。
威廉.康索沃伊于1974年8月31日,在新泽西州普兰菲尔德(Plainfield)出生,维吉尼亚州乔治梅森大学安东尼.斯卡利亚法学院法学院毕业,他的祖父乔治.康索沃伊曾担任过新泽西州中部小城市市长,他的父亲曾担任过新泽西州第四十八任州长托马斯.基恩(Thomas Howard Kean)的政治顾问。
2008年,威廉.康索沃伊曾出任过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的法律助理。威廉.康索沃伊曾在美国最高法院办理过十余件案子,但最为世人熟悉就是为唐纳德.川普抗拒交出个人与公司税务资料的《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
在案子结束后两年的2023年1月9日,威廉.康索沃伊不幸因脑癌谢世,享年仅四十八岁。
《纽约时报》评论威廉.康索沃伊说 :“在相对较短的职业生涯中,康索沃伊先生赢得了美国最高法院最优秀、最执着的保守派诉讼律师之一的声誉,并热衷于审理旨在对美国宪法格局做出重大改变的案件。”
出庭听证的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
第二位:克拉伦斯.托马斯;
第三位:露丝.金斯伯格;
第四位:斯蒂芬.布雷耶;
第五位:塞缪尔.阿利托;
第六位:索尼娅.索托马约尔;
第七位:埃琳娜.卡根;
第八位:尼尔.戈萨奇;
第九位:布雷特.卡瓦诺。
整件《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的核心问题有六:
第一: 2020 年 7 月 9 日,美国最高法院以 7 比 2 的投票结果裁定,美国总统的刑事提控绝对豁免权,并非美国宪法第二条和联邦至上条款所赋予的。根据这些原则,美国总统不享有针对其私人文件的州级刑事传票的绝对豁免权,并且他无权要求提高此类传票的签发标准;
第二:美国总统有权可以依靠其他人都可以使用的辩护理由,在州级法院或联邦法院挑战该传票的合理性,与是否有过度宽泛和无理骚扰的情况;
第三:州级法院或联邦法院在评估这些论据时,法官应该一丝不苟,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应该使用更严格的标准来评估它们;
第四:前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两百年前就确立了这一原则,即任何公民,包括总统,在刑事诉讼中被要求出示证据时,都不能逃避提供证据的共同义务;
第五: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公众有权获得每个人的证据;
第六:自共和国成立之初,每个人就包括美国总统,没有人拥有特权,也没有人允许凌驾法律之上。
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传统和惯例,凡是重大的案件,由院长自己撰写裁决书。无可否认,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撰写的这篇裁决书是一篇上乘之作,绝对可以成为美国各大法学院的样板教材,从历史事实到引证判例,从宪法原则到法典条款,用词温和但不失庄严,法理与道理俱全。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裁决书中写道:
“在我们的司法制度中,公众有权获得每个人的证据。自共和国成立之初,每个人就包括美国总统。从托马斯.杰斐逊开始,一直到威廉.克林顿,历任总统在联邦法院要求时,都会在刑事诉讼中作证或出示文件。
据我们和当事人所知,本案涉及第一张针对在任美国总统的州级刑事传票。现任美国总统认为这种传票不可执行。
我们准予提审,以决定美国宪法第二条和联邦至上条款是否明确禁止或要求提高向现任美国总统发出州刑事传票的标准。
2018 年夏天,纽约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对其隐晦地描述为 “涉及多名个人的商业交易,其行为可能违反了州法律” 的案件展开调查。
一年后,该办公室代表大陪审团向唐纳德.川普总统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发出传票。
传票要求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出示与在任美国总统及其附属商业组织有关的财务记录,包括2011 年至今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时间表。
唐纳德.川普总统以个人身份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地区检察官和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要求禁止执行传票。他辩称,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和联邦至上条款,现任美国总统享有绝对的州刑事诉讼豁免权。
唐纳德.川普总统要求美国联邦法院发布宣告性判决,即在位美国总统任职期间,传票无效且不可执行,并永久禁止州级地区检察官采取任何行动执行传票。
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认为争议发生在美国总统和州级地区检察官之间,因此对美国总统提出的法律问题不持任何立场。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放弃行使管辖权,并根据 1971 年 《扬格尔 诉 哈里斯案》判例法理驳回了此案,该案通常禁止联邦法院干预正在进行的州刑事诉讼。在另一项判决中,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裁定美国总统无权获得禁令救济。
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与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各让一步。关于驳回,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扬格尔 诉 哈里斯案》式的弃权是不恰当的,因为该原则的核心依据 --- 防止各州和联邦政府之间的摩擦 --- 在州和联邦行为者已经发生冲突时就降低了,如州级地区检察官和在位美国总统之间。
就案情而言,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同意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拒绝初步禁令的决定。根据美国总统受联邦司法程序约束的两百年历史,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得出结论 :
美国总统豁免权并不妨碍执行州级大陪审团传票,该传票要求第三方提供非特权材料,即使调查的主题与美国总统有关。
它还驳回了美国作为法庭之友提出的论点,即州级大陪审团传票必须满足迫切需要。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拟议的测试源自涉及特权行政部门通信的案件,与传票几乎没有关系,传票寻求仅与总统私人身份有关的信息,与履行其宪法义务无关。”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裁决书里,首先举出1807年的《美国 诉 伯尔案》,到牵涉到法院传票的历任美国总统,如数家珍的逐一道来,作为他否决唐纳德.川普号称在位美国总统拥有包括刑事提控绝对豁免权的法理案例:
“1807 年夏天,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在维吉尼亚州的里士满(Richmond)。前副总统亚伦.伯尔(Aaron Burr)叛国罪接受审判。
在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致命决斗后,亚伦.伯尔失去了政治上的宠幸,新泽西州还悬而未决的谋杀指控,他追随当时许多穷困潦倒的美国人的脚步 --- 前往西部寻找新的机会。
但亚伦.伯尔是一个野心勃勃的人。他与路易斯安那领地总督詹姆斯.威尔金森(James Wilkinson)将军一起策划了一项计划,在当时由西班牙控制的墨西哥建立一个新的领地。
两人都预见到美国和西班牙之间的战争即将爆发,当战争爆发时,他们打算率领一支私人军队入侵西班牙领地。
但就在亚伦.伯尔为自己的事业召集盟友时,美国与西班牙的紧张局势缓和了,谣言四起,说亚伦.伯尔密谋将阿勒格尼山脉附近的各州从联邦分离出去。
詹姆斯.威尔金森担心自己被揭发是主要共谋者,于是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罪责都落在亚伦.伯尔身上。
詹姆斯.威尔金森给托马斯.杰斐逊总统发了一系列信,指责亚伦.伯尔密谋袭击新奥尔良,并发动路易斯安那领地革命。
托马斯.杰斐逊总统鄙视他的前竞选搭档亚伦.伯尔,因为亚伦.伯尔试图从他手中窃取 1800 年的总统大选,因此倾向于相信詹姆斯.威尔金森对事件的描述。
托马斯.杰斐逊总统向美国国会发送了一份特别信息,指出亚伦.伯尔是破坏联邦和平与安全阴谋的主要推动者。
根据托马斯.杰斐逊的说法,亚伦.伯尔考虑过分裂联邦或袭击西班牙领土。托马斯.杰斐逊承认,他的消息来源混杂着谣言、猜测和怀疑,但他引用詹姆斯.威尔金森担心自己被揭发是主要共谋者的信件,向美国国会保证亚伦.伯尔的罪行是毋庸置疑。
随后的审判是共和国短暂历史上最伟大的奇观,人们蜂拥到里士满观看,在詹姆斯河沿岸的帐篷和篷车里聚集,人数几乎是该镇五千人口的两倍。
亚伦.伯尔的辩护团队包括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和卢瑟.马丁(Luther Martin),他们都是制宪会议的前代表和著名的律师。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最近在《马伯里 诉 麦迪逊案》中与托马斯.杰斐逊政府展开对峙,他担任维吉尼亚州巡回法官。
与此同时,一心想定罪的托马斯.杰斐逊从远处策划了起诉,专门为此案召开内阁会议,不断向美国检察官发出指示,并在五个月的诉讼程序上,花费了近十万美元的国库资金。
在审判前夕,亚伦.伯尔瞄准了原告,动议要求对托马斯.杰斐逊发出出庭作证传票。传票草案要求托马斯.杰斐逊总统出示詹姆斯.威尔金森于 1806 年 10 月 21 日写的一封信及其随附文件,托马斯.杰斐逊在致国会的信函中提到了这些文件。
检方反对这一要求,认为托马斯.杰斐逊总统不能接受这样的传票,而且这封信可能包含国家机密。经过四天的辩论,约翰.马歇尔在挤满人的法庭上宣布了他的裁决。
约翰.马歇尔宣称,美国总统并不免于宪法的一般规定,特别是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中关于被告必须通过强制程序获得证人辩护的规定。
在普通法中,对回应传票作证义务的唯一保留是国王的情况,国王的尊严被视为与遵循法庭程序出庭不相容。但正如约翰.马歇尔所解释的那样,国王生来就有权势,不会做错事。相比之下,总统是人民的,受法律约束。
根据约翰.马歇尔的说法,免除美国总统作证义务的唯一理由是,他作为首席行政官的职责要求他把全部时间用于国家目标。
但在约翰.马歇尔看来,这些要求并非不懈的。如果美国总统因公务无法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出席,美国法院可以在传票归还后作出处理。
约翰.马歇尔还驳回了检方的论点,即美国总统不受出庭作证传票的约束,因为行政文件可能包含国家机密。他说 :“出庭作证传票可以发给任何可以发出普通传票的人。”
正如他所解释的那样,宪法没有公平的解释来支持这样的结论,即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利并不包括要求这些证人随身携带对辩护至关重要的文件。而且,从基本的公平性角度来看,允许隐瞒此类信息将损害法院的声誉。
至于出示任何文件的适当性,这将取决于文件的性质,而不是持有文件的人的性质。约翰.马歇尔承认亚伦.伯尔寻求的文件可能包含披露会危及公共安全的信息,但他再次表示,在传票归还时,这些问题将得到适当考虑。
1807年6月12日,在辩论展开的同时,收到动议消息的托马斯.杰斐逊写信给美国检察官乔治.海尔(George Hay),表示他将在一切场合提供行政通信,无论司法目的需要什么。然而,他的亲自出席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使国家失去宪法要求始终发挥作用的唯一部门。
在亚伦.伯尔收到传票文件之前,约翰.马歇尔驳回了检方关于叛国罪的核心法律理论,亚伦.伯尔因此被宣判无罪。
然而,托马斯.杰斐逊并没有就此罢休。他决心挽救定罪,指示美国检察官乔治.海尔继续以煽动对西班牙开战的轻罪起诉亚伦.伯尔。
亚伦.伯尔随后再次要求提供詹姆斯.威尔金森 10 月 21 日的信件,他后来收到了这封信的副本,并传唤了第二封日期为 1806 年 11 月 12 日的信件,检察官乔治.海尔声称这封信具有保密性。
约翰.马歇尔承认美国总统可以隐瞒信息以保护公共安全,他指示托马斯.杰斐逊应该说明隐瞒信件的具体原因。
美国法院将充分尊重这些理由,然后决定是否强制披露。但由于检方缺乏定罪证据,轻罪审判被迫提前结束,这一决定也被推翻。”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引用其他的在位美国总统与法院传票的案例说:
“自《美国 诉 伯尔案》审判以来的两个世纪里,历任总统都接受了约翰.马歇尔的裁决,即美国总统必须接受传票。
1818 年,詹姆斯.门罗总统收到传票,要求他在军事法庭上对他任命的其中一名官员作证。
托马斯.杰斐逊总统的司法部长威廉.沃特(William Wirt) --- 曾在《美国 诉 伯尔案》审判期间担任美国检察官 --- 建议詹姆斯.门罗,根据约翰.马歇尔的裁决,传票作证可以适当地授予总统。
詹姆斯.门罗提出参加作证,并最终提交了书面质询的答复。
詹姆斯.门罗总统的继任者们效仿他的做法,一致同意在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但条件是他们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出庭。
1875 年,尤利西斯.格兰特总统在对一名卷入威士忌酒厂逃税集团的政治任命官员的刑事起诉中,接受了长达三小时的质证。
一个世纪后,刺杀杰拉尔德.福特总统的刺客传唤他出庭为她辩护。杰拉尔德.福特在第一次对美国总统进行录像作证时,在安全距离内出庭作证。
詹姆斯.卡特总统在两名地方官员的审判中,也以同样的方式作证,詹姆斯.卡特担任乔治亚州州长期间,这两名官员曾提出为他的竞选活动捐款,以换取提前警告任何州赌博突袭事件。
乔治亚赌博审判录像带中的证词指出,在《詹姆斯.卡特回忆录》中说,他立即拒绝了这一提议。两年后,詹姆斯.卡特向联邦大陪审团提供了录像带证词,该陪审团正在调查一名逃亡金融家是否恳求白宫撤销对他的引渡程序。
威廉.克林顿总统出庭作证三次,其中两次是根据白水门事件调查中,涉嫌同伙的美国联邦刑事审判传票以证词形式出庭作证,一次是通过视频向调查可能存在伪证行为的大陪审团作证。
最后一次挑战约翰.马歇尔裁决是在 1974 年,当时他从未决定过的问题 --- 是否不顾在位美国美国总统反对,强制披露官方通讯 --- 到了关键时刻。
那年春天,被任命调查水门大厦民主党全国委员会总部闯入事件的特别检察官提起了起诉,指控与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有关的七名被告,并将理查德.尼克松列为未被起诉的同谋。
随着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特别检察官获得了传票,要求理查德.尼克松出示椭圆形办公室会议录音等。理查德.尼克松要求撤销传票,声称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的所有通讯都享有绝对保密权。
本法院在裁决中驳回了这一论点。我们后来在1997年的《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将其描述为明确而坚定地支持约翰.马歇尔的裁决,即在位美国美国总统必须接受传票。
在《美国 诉 尼克松案》的法院,欣然承认了并维护高级政府官员,和那些为他们提供建议和协助的人之间的通信机密性的重要性。
本法院解释说:人类的经验告诉我们,那些希望公开传播其言论的人,可能会出于对外表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克制坦率,从而损害决策过程。
因此,保密性促进了公众对美国总统决策中坦率、客观甚至直言不讳或严厉的意见的兴趣。
但是,就像两个世纪前的约翰.马歇尔一样,本法院认识到了所涉及的利益冲突。本法院援引了普通法准则中,公众有权获得每个人的证据,指出公众对公正和准确的司法程序的兴趣,在刑事案件中达到了顶峰,我们对正义的共同承诺,要求有罪不能逃脱和无辜者不能受到伤害。
因为如果判决基于对事实的部分或推测性陈述,这些双重目标就会失败。《美国 诉 尼克松案》时,美国联邦法院承认必须通过强制程序来提供检方或辩方所需的证据。
因此,本法院得出结论,在位美国总统普遍主张的特权,必须服从于即将进行的刑事审判中对证据的具体需要。两周后,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尽职尽责地公布了录音带。”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论述,从过去的判例返回到目前的实际案情说:
“上述历史都涉及联邦刑事诉讼。在这里,我们第一次面对由州级法院监督下的地方大陪审团,向在位美国总统发出的传票。
在美国总统唐纳德.川普看来,这一区别至关重要。他认为,美国宪法第二条联邦至上条款赋予现任美国总统绝对任何的刑事提控豁免权,使其免受州级刑事传票的约束,因为遵守这些传票将绝对损害在位美国总统履行美国宪法第二条赋予职能的能力。
代表美国辩护的美国司法部长,同意唐纳德.川普总统的大部分理由,但并未承诺遵守他的底线。相反,美国司法部长敦促我们通过裁定州大陪审团对现任美国总统个人记录的传票,必须至少满足更高的需求标准来解决此案,美国司法部长认为本案并未满足这一标准。
我们首先讨论绝对刑事提控豁免权的问题。没有人怀疑美国宪法第二条保证了行政部门的独立性。作为行政部门的首脑,美国总统在宪法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
美国总统的职责范围从忠实执行法律到指挥武装部队,无与伦比的严肃性和广泛性。这些职责附带保护措施,以保障美国总统履行其重要职能的能力,这是非常恰当的。
此外,美国宪法还保证中央政府完全独立,不受各州的任何控制。正如我们经常重复的那样,各州无权阻碍、妨碍、加重或以任何方式控制美国国会制定的宪法法律的运作。
因此,各州也没有权力妨碍在位美国总统执行这些法律。
约翰.马歇尔在《美国 诉 伯尔案》中的裁决,以两百年来的实践和我们在《美国 诉 尼克松案》中的决定为基础,证实了美国联邦刑事传票不会达到宪法禁止的程度,从而损害行政部门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能的能力。
但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长部分赞同这一观点,认为州刑事传票构成了独特的损害威胁,因此需要更大的保护。
需要明确的是,唐纳德.川普总统在这里并不认为这项传票特别繁重。相反,他对通常与州级刑事传票相关的负担,进行了明确的论述,重点关注三个方面:转移、污名和骚扰。我们将依次讨论每个方面。
唐纳德.川普总统的主要论点是,遵守州级刑事传票必然会使在位美国总统无法履行职责,而美国司法部长也支持这一论点。
美国司法部长在《尼克松 诉 菲茨杰拉德案》中提出了这一担忧,该案承认美国总统绝对免于因其公职行为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解释这种刑事提控豁免权的依据时,本法院指出,承担此类责任的前景,可能会分散美国总统的公共职责,不仅损害美国总统及其办公室,而且损害美国总统职位旨在服务的国家。
唐纳德.川普总统认为,州刑事传票造成的转移,对在位美国总统履行美国宪法第二条职能的能力,也造成了同样难以忍受的负担。
但《尼克松 诉 菲茨杰拉德案》并不认为分心就足以赋予绝对豁免权。相反,我们将其与普通法中法官和检察官的绝对豁免权进行了仔细的类比,得出结论:
美国总统与这些官员一样,必须无畏而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 不能因为担心官方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履行这些职责时过于谨慎。
事实上,十五年后,我们在《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明确拒绝了仅基于分心而免除责任的提控豁免。
威廉.克林顿总统在该案中辩称,由于需要参与诉讼而分心,现任美国总统有权绝对免除民事提控责任,不仅是针对官方行为如《尼克松 诉 菲茨杰拉德案》,还包括私人行为。
我们不同意这种理由,并解释说,《尼克松 诉 菲茨杰拉德案》中主要关注的不仅仅是分心,而是行政部门在官方行为方面的决策过程被扭曲,而这种扭曲源于担心可能造成损害。
本法院承认,美国总统经常面临无数需要他们关注的事情,有些是私人的,有些是政治的,有些是官方职责的结果。
但是,本法院得出结论,虽然这些分心可能会让那些受到干扰的人感到烦恼,但它们通常不会牵涉到宪法问题。”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数次提到,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几份关于在位美国总统的刑事提控豁免权《备忘录》,但温和厚道地不像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维克多.马雷罗法官,与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三位三款法官那样,坚定的裁决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备忘录》,是参考资料而不是美国法典。
约翰.罗伯茨只引用2000年10月16日,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兰道夫.莫斯的《备忘录》指出:
“兰道夫.莫斯并没有反对美国司法部调查在位美国总统的触犯刑事犯罪行为,也没有说美 国总统拥有刑事提控豁免权,而是不提议刑事提控在位的美国总统,应该等到卸任后才 提控。
但是这个说法,已经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被彻底的否定了:美国司法部没有必要等到涉嫌触犯刑事犯罪的在位美国总统卸任,就可以进行刑事提控司法程序。”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解释传票不会影响在位美国总统的工作说:
“刑事传票也是如此。正如妥善管理的民事诉讼,通常不太可能占用美国总统大量的时间或注意力一样,两个世纪的经验证实,适当制定的刑事传票通常不会妨碍美国总统履行宪法职责。
如果有的话,我们预计,在美国总统在针对他人的诉讼中收到传票的案件中,美国总统的负担通常会比民事诉讼的辩护负担轻。
然而,唐纳德.川普总统认为州级地方检察官正在调查他和他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刑事诉讼将会给美国总统带来的损失,甚至比《尼克松 诉 菲茨杰拉德案》和《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涉及的分心更为严重,因为刑事诉讼给美国总统的时间带来了独特的负担,并将产生相当程度甚至压倒性的精神专注。
但唐纳德.川普总统并不寻求免除因未来刑事责任而导致的转移。相反,他承认 --- 与美国司法部的立场一致 --- 州级大陪审团可以自由调查现任美国总统,以便在他任期结束后对他提出指控。
这可以参考2000年10月16日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兰道夫.莫斯,致美国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的长达两百六十页的《现任美国总统对民事起诉和刑事提控的服从性备忘录》。
因此,唐纳德.川普总统的反对意见,必须仅限于传票本身造成的额外干扰。但这一论点与两百年来确立的先例相悖,即美国总统及其官方通信必须接受司法程序约束,即使美国总统正在接受调查。
唐纳德.川普总统接下来声称,被州级大陪审团传唤的耻辱,将损害他在国内外的领导地位。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司法部长并不支持这一论点,也许是因为我们曾两次否认,美国总统拥有在涉及严重不当行为指控的案件中提出的绝对的提控豁免权要求。
但即使名誉受损是一种可认知的损害,美国总统履行公民的正常义务,提供与刑事调查相关的信息,也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耻辱。
我们也不能接受与刑事调查中的人员或活动有关联的风险,可以免除美国总统如此重要的公共职责。
前任美国总统在联邦案件中经受住了这些关联,没有理由认为任何随之而来的恶名在州法院诉讼中必然更大。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美国总统受到调查,其公众形象受到的损害可能会加剧。但唐纳德.川普总统再次承认,此类调查符合宪法第二条和联邦至上条款的规定,收到传票似乎不会明显加剧对美国总统声誉的损害。
此外,尽管目前的诉讼案让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传票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但长期以来大陪审团的保密规则,旨在防止唐纳德.川普总统所预期的污名。
联邦制度和大多数州都通过了法规或法院规则,这些法规或规则对大陪审团面前发生的事情,向外界人士披露的程度,施加了严格的限制。
当然,披露限制并不完美,观察到新闻媒体报道使得保护令掩盖美国总统被指控为未被起诉的同谋者这一事实不再有意义。
但那些未经授权披露大陪审团传票的人会自食其果,因为非法将大陪审团讯息披露为美国联邦重罪。
最后,唐纳德.川普总统和美国司法部长警告称,让唐纳德.川普总统接受州级大陪审团刑事传票,将使他们成为容易识别的骚扰目标。
但我们拒绝了《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几乎相同的论点,当时的威廉.克林顿总统认为,允许对非官方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将产生大量出于政治动机的骚扰和无聊的诉讼。
然而,唐纳德.川普总统总统和美国司法部长认为,州级大陪审团刑事传票构成了更大的风险,可能会削弱美国总统无畏和公正地处理各州的能力。
他们警告说,虽然美国联邦检察官对美国总统负责并可由美国总统免职,但美国两千三百名地区检察官对当地选民、当地利益和当地民意负责,并可能使用刑事程序来表达他们对在位美国总统的不满。
更重要的是,我们被告知,监督地方大陪审团的州法院,可能不会像美国联邦法院那样对作为政府协调部门的美国总统表现出同样的尊重。
我们和地方检察官一样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骚扰性传票可能会威胁到行政部门的独立性或效力。
即便如此,在《克林顿 诉 琼斯案》中,我们发现骚扰的风险并不严重,因为美国联邦法院有手段来阻止并在必要时驳回无理取闹的民事诉讼。
虽然我们不能忽视州检察官可能有政治动机的可能性,但在这里,法律再次试图防止预期的滥用。
首先,大陪审团不得进行任意钓鱼调查和出于恶意或骚扰意图启动调查。承认包括恶意大陪审团传票可能因不当行为的肯定证据而受到质疑。
正如地区检察官本人所说,这些保护措施对美国总统具有特殊效力,因为美国总统是行政部门的首脑。
而且,如果发生此类骚扰,美国总统有权获得联邦法院的保护。反对联邦干涉州级刑事诉讼的政策虽然很强硬,但允许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合理认定州诉讼,是出于骚扰意图或恶意进行的案件而进行干预。
其次,与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的描述相反,我们的判决不允许各州粗暴地干涉美国行政部门的运作。联邦至上条款禁止州法官和检察官干涉在位美国总统的公务。
因此,任何试图操纵在位美国总统的政策决定,或通过发出传票报复在位美国总统的官方行为的行为,都将是试图影响不受此类障碍豁免的上级主权的违宪行为,我们通常假设州法院和检察官将遵守宪法限制。
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律允许美国总统在联邦论坛上挑战任何涉嫌违宪的影响,正如唐纳德.川普总统在本案中所做的那样。
鉴于这些保障措施和美国最高法院的先例,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或联邦至上条款,绝对豁免权是必要或适当的。我们的反对者同事同意这一点。
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根据约翰.马歇尔在《美国 诉 伯尔案》中的裁决,所反映的对美国宪法的最初理解,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也被《美国 诉 伯尔案》说服,同意并非所有州对在位美国总统记录的刑事传票都应被禁止。在这一点上,与本法院的意见一致。
接下来,我们考虑州级大陪审团要求索取美国总统私人文件的传票,是否必须满足更高的标准。
美国司法部长将要求一个门槛,表明所寻求的证据对于特定指控决定是至关重要的,并且传票是最后的手段,这意味着证据无法从任何其他来源获得,并且现在需要,而不是在美国总统任期结束时。
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这些标准,他同意除非满足更高的标准,否则不应允许向美国总统发出州刑事传票。
我们不同意,理由有三:
第一,这种更高的标准会将针对官方文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美国总统的私人文件。
正如美国司法部长和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承认的那样,他们提出的标准源自可追溯到亚伦.伯尔的行政特权案件。
约翰.马歇尔在该案件中解释说,如果托马斯.杰斐逊援引美国总统对行政通讯的特权,法院将不会像对待普通个人一样起诉在位美国总统,而是要求被告方提供一份宣誓书,该宣誓书将清楚地表明该文件对案件的公正至关重要。
美国副司法部长和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希望我们对美国总统的个人文件采用类似的标准。
但这一论点并没有解释亚伦.伯尔的相关段落:如果行政人员持有一份非官方性质的文件,那么他必须就这份文件与任何其他个人,处于几乎相同的境地。
而且,这只是几乎 --- 而不是完全 --- 因为在位美国总统保留对文件主张特权的权利,尽管这些文件表面上是私人文件,但具有官方文件的特征。
第二,无论是美国司法部长还是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都没有证明,加强对州级传票的保护对于行政部门履行其美国宪法第二条职能是必要的。
除了我们上面提到的骚扰风险之外,他们为更高标准提供的唯一理由是保护在位美国总统免受不必要的负担。
实际上,他们辩称,即使只要证据确凿,美国联邦司法部就有必要向美国总统发出传票,但州级传票只有在证据必不可少时才有必要。
但这种双重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如果州级传票不是为了操纵而发出的,文件本身不受保护,行政部门也不会受到损害,那么美国宪法第二条或联邦至上条款中,没有任何内容支持将州级传票的标准提高到比联邦传票更高的水平。
第三,在无需保护行政部门的情况下,公众对公平有效执法的兴趣会削弱全面获取证据的权利。要求州级大陪审团满足更高的需求标准,将妨碍州级大陪审团获取可能与其调查有关的所有信息的能力。
而且,即使假设根据该标准保留的证据,被保存到美国总统任期结束,在此期间,州政府将无法获得证据可能提供的调查线索,导致记忆逐渐消退,文件消失。这可能会阻碍对第三方的身份识别、调查、起诉与适用的诉讼时效可能会失效。
更令人不安的是,这可能会使州级大陪审团无法获得无罪证据,从而损害无辜者的利益。
拒绝更高标准并不意味着在位美国总统没有真正的保护。首先,美国总统可以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保护。
这些包括有权根据州法律允许的任何理由质疑传票,通常包括恶意和过度负担或范围。
并且,与美国联邦法院一样,对首席执行官办公室 的高度尊重,应该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包括调查的时间和范围。
此外,尽管美国宪法并未赋予行政长官绝对豁免权或更高标准,但他并非只能接受私人公民可获得的挑战。在位美国总统可以在州级或联邦法院里,提出针对传票的宪法挑战。
如前所述,位美国总统可以挑战传票,认为传票试图影响其履行公职,违反了联邦至上条款。这一途径可以防止地方政治阴谋成为联邦宪法权力有效运作的障碍。
此外,正如地方检察官承认的那样,美国行政部门可以辩称,遵守某项传票会妨碍其宪法职责。美国宪法第二条所赋予的职能附带有履行这些职能的权力,不受阻碍或妨碍。
因此,一旦美国总统提出并解释了司法程序与公共职责之间的冲突,或表明命令或传票会严重干扰他履行这些职责的努力,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此时如有必要,法院应使用其固有权力撤销或修改传票,以确保不会发生这种对总统职责的干扰。”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裁决书里,是这样结论的:
“两百年前,我们法院的一位伟大法学家断言,任何公民,甚至在位美国总统,在刑事诉讼中被要求出示证据时,都绝对没有超越提供证据的共同义务。
我们今天重申这一原则,并认为美国总统既不能绝对免于要求其私人文件的州级刑事传票,也不能获得更高的标准。
为这位高级官员提供的保障始终存在 --- 在法院的行为中,将既定的法律和宪法原则应用于个人传票,以维护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和刑事司法系统的完整性。
本案和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的论点,仅限于绝对豁免和迫切需要。然而,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指示,将此案发回美国地区联邦法院,唐纳德.川普总统可酌情提出进一步的论点。
我们确认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根据本意见进行进一步审理。
这是本法庭的最终命令。”
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传统规矩,案件在裁决后二十五天开始生效,也就是2020 年 8月 3日。赛勒斯.万斯在裁决书颁布的次日,提交动议,要求立即生效。
美国最高法院裁决:2020 年 7 月 17 日,允许其裁决开始生效。开始生效几个小时后,纽约的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将数以百万页的唐纳德.川普个人和有关实体业务,从2011年1月 至2019年8月的财务与税务资料全部移交给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美国众议院监督和改革委员会,重新签发新的传票给纽约的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要求交出与交給纽约州大陪审团同样的材料。美国玛泽有限责任会记师事务所二话不说,依法照办。
2021年7月13日,美国众议院监督和改革委员会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特别动议,要求效法赛勒斯.万斯,立即将这些资料公诸于众,在唐纳德.川普严厉抗议下,美国最高法院以8票反对1票同意的票数,拒绝了美国众议院监督和改革委员会的动议。
这个自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与美国最高法院三连败的司法滑铁卢结束了,是惯于藐视法纪唐纳德.川普真正噩梦的开始。
在两百五十年来的美国司法史上,美国法院从来没有承认在位美国总统拥有治外法权式的特权,也没有裁决在位或卸任美国总统可以拥有刑事提控豁免权的案例。
“没有人包括美国总统在内可以凌驾法律之上”的美国司法哲学,已经是美国价值、美国精神和美国式普世价值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美国民族为之骄傲的民族脊梁骨。
直到美国最高法院在2024年7月1日,在《唐纳德.川普 诉 美国案》中,以6票同意3票反对的票数,裁决美国司法部不得刑事追诉已经卸任的前美国总统唐纳德.川普。
这个充满了政治正确的裁决,推翻了美国两百余年来引为骄傲的判例,不仅否定了“没有人包括美国总统在内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已经是美国价值、美国精神和美国式普世价值不可分割的部分,还是在制造新的美国总统特权,也就是一场美国司法叛乱和司法暴政。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是美国司法途径的终端,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有两条途径:
第一:是美国国会修宪,废除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第二:是美国最高法院自我纠错,用新判例去推翻旧判例。
第一种情况,在美国两百四十八年来,共发生过六次:
第一次:是1793年《克里霍姆 诉 佐治亚州案(Chriholm v. Georgia)》,在1795年被《美国宪法第11条修正案》所推翻,纠正了美国最高法院对州权的错误裁决;
第二次:是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 被1865年的《美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与1868年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推翻;
第三次:是1895年的《波洛克 诉 农民贷款及信托公司(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被1913年的《美国宪法第16条修正案》推翻;
第四次:是1875年的《敏诺尔 诉 哈珀塞特案(Minor v. Happersett) 》,被1920年的《美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推翻;
第五次:是1937年的《布里德洛夫 诉 萨特尔斯案(Breedlove v. Suttles)》,被1964年的《美国宪法第24条修正案》推翻;
第六次:是1970年的《俄勒冈州 诉 米切尔案(Oregon v. Mitchell)》,被1971年的《美国宪法第26条修正案》推翻。
第二种情况则是家常便饭:美国最高法院开始运作的头一百五十二年,没有新判例推翻旧判例的案例。
自从1942年开始的第一次的美国最高法院新判例推翻旧判例以来,直到1996年最后一次为止的五十四年间,共发生过两百三十六次。
至2018年为止,如果连推翻部分的判例在内,总共超过了三百次的记录。由1996年至今的二十九年间,没有发现新判例推翻旧判例的案例。
西谚云:权力使人腐败,绝对权力使人绝对腐败,这已经是付诸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然而特权之危害,不在权力之下,因而特权阶级是普世价值社会的天敌。
美国开国先贤们在费城制宪会议上,最主要的议题,就是如何不让独裁暴政和特权贪污在新生的共和国发生。从三权分立到司法独立再到法官终身制,无一不是围绕着如何防止独裁和特权发生的构想而展开。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是彻底改变美国面貌,带领美国人民奔向现代文明的火炬,其中心思想与法理就是“公平”两个字,也就是在种族、宗教与社会上铲除特权的人人生而平等。公平恰恰正是钳制特权的有力武器。
从一则旧新闻中可以看出特权就是导致贪污腐败温床的案例。2023年8月17日,MSN.com邀请美国经济分析家史蒂文.拉特纳(Steven Rattner),在电视台上就特权导致腐败的讲演,他指着一幅彩色饼图公开讲解说:
“唐纳德.川普女婿贾里德.库什纳(Jared Kushner)的私募股权公司亲和伙伴(Affinity Partners),今年突然进账三十余亿美元,其中只有1%的资金是来自美国国内。
沙特阿拉伯王国皇储穆罕默德.萨勒曼亲王,向贾里德.库什纳的私募股权公司亲和伙伴投资了二十亿美元,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卡塔尔,则各追加了 两亿美元。
大约六亿两千五百万美元来自其他非美国来源,而只有三千一百万美元来自美国境内,占亲和伙伴资金公司总数的1%。”
史蒂文.拉特纳表示,贾里德.库什纳已经为他的基金雇佣了一些人,但是,“我没有看到他实际上用这笔钱做了些什么”。
史蒂文.拉特纳又说 :
“将这笔钱投资几年是很正常的,所以我认为我们还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但是,我们再次回到一个房地产人,坦率地说, 在这方面贾里德.库什纳不是一个特别擅长的人,他突然获得了三十亿美元,试图与长期从事这一行业的人进行私募股权交易。而且,如果我是沙特阿拉伯人,我不会指望很快就能从中赚到很多钱。”
除了唐纳德.川普与贾里德.库什纳外,没有人会相信沙特阿拉伯皇储会把二十忆美元的巨款资金,一次过的投资给任何美国人。这明显的是政治特权下的利益输送,直截了当的靠着裙带关系去贪污腐败,去死命捞钱。
弹指间,只收2%服务费用的贾里德.库什纳,已经大发横财进账数千万美元。显然而见,沙特阿拉伯皇储穆罕默德.萨勒曼亲王投资的,不是精于假公济私贪污腐败的贾里德.库什纳,而是站在贾里德.库什纳后面的美国沙皇之东山再起。
如今唐纳德.川普即将重返白宫,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四年里,白宫不会重提或追究有关穆罕默德.萨勒曼亲王,曾亲自下令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领使馆,冷血分尸谋杀美国公民贾马尔.卡舒吉(Jamal Khashoggi)的罪恶勾当。
2024年的《唐纳德.川普 诉 美国案》的政治正确裁决,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糟糕的十大裁决之一,《唐纳德.川普 诉 赛勒斯.万斯案》却又是美国最高法院自2015年的《奥贝格费尔 诉 霍奇斯案》以来最佳的裁决,没有之一。
美国最高法院不是一个纯司法机构,其实际上影响力,早就超越了立法与行政,在率领美国人民走向普世价值的文明社会道路上,扮演了一个主导的角色,几乎绝大部分的美国现代文明和美国价值,全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法槌下成为事实。
在最佳与最差的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激荡里,美国人民在掌声赞叹和嘘声倒彩中,意识到从美国最高法院保守主义的兴起,到美国政治孤立主义歪风呼啸,即将到来的是美国沙皇的四年文明萧条和民权倒退,与随着萧条和倒退而至的白人至上主义的狂飙抬头。
已经脱胎换骨的现代美国人,是返回种族歧视与宗教仇恨的黑暗年代,还是依赖累积百年的社会纠错功能,继续成为自由世界灯塔的中流砥柱,美国民族似乎又一次徘徊在历史前进的十字路口,面临苦涩的选择。
高胜寒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