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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 31. “文化”如何决定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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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 31.  “文化”如何决定了“制度”

 

这一篇开始讨论,另一个与国家有关,也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文化”与“制度”的关系。当然啰,先得澄清一点:鉴于本系列的实然定位,下面的分析中,无论文化,还是制度,统统木有好坏对错、高低优劣的应然之分,由此得出的结论,因而也能放之四海地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文化与制度,不管它们属于咱儒家,或者伊斯兰的文化,还是号称寡头政体,或者平民政体的制度。

 

不用讲,这样子声明,直接针对的是,“文化无高低,制度有优劣”的流行说法,因为它对文化,抱着实然态度的同时,却偏偏对制度,恪守应然立场,所以脑瓜进的泥巴浆,要是低于了250ml,精神都不大可能,分裂到如此严重的地步,嗯哼。

 

快刀斩乱麻咧:首先吧,广义的“文化”是指,一切带有“人”的印迹的东西,因而有别于,所有那些没经过人化的,纯自然的事物,俗话或曰:“文化即人化。”其中呢,又包括了三大要素:首先是人们用来指导行为的“价值理念”,也就是狭义的“文化”,其次是人们凭借价值理念,创造的旨在约束行为的“习俗制度”,最后是人们通过从事行为,创造的种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器物成果”。随笔集里,与制度、器物相对而言的“文化”,因而肯定都是指,狭义的“文化理念”。

 

实然维度上,“文明”与“文化”两个词,经常被混着用,要是说有啥区别,好像主要在于:文明比文化的意思窄些,专指人们拿着“文字”的火把,“照亮”了自己的理念,亦即进入“文明”的时代后,创造出来的那些个“文化”。

 

举个例:远古的蓝田人,留下的头盖骨、石头块等,通常就说是“文化”,不像先秦的商朝人,留下的甲骨文、青铜器那样子,能够叫做“文化”的同时,另外还能美其名曰“文明”。不过哈,本系列中,两个概念的这点差异,可以忽略不计。

 

其次吧,照28篇所说,广义的“制度institution”是指,人们根据自己认同的行为底线,为了维系正常的人际秩序,制定的任何尺度,因而也包括了,实验室的操作制度,或是受到舆论约束的,强势他律的习俗,诸如儒人中流行的,“潜规则”之类;狭义的“制度”则是指,人们根据自己认同的人伦底线,不仅规定并且颁布下来,而且靠着他律的奖惩措施,强力支撑起来的,旨在管控社会成员的,相对稳定的规则章程,诸如儒人中流行的,“祖宗定下的老规矩”之类。

 

所以喔,尤其现代生活中,小到门店乐队,中到社区市镇,大到党派国度,不管经济还是政治,礼拜还是教育,娱乐还是飞行,制度几乎成了,无处不在,须臾不可或缺的劳什子咧,啥时候不起作用了,成员就会乱来,团体也将崩溃,所谓的“厂将不厂,校将不校,国将不国”是也。

 

拿幼儿园来说,规定小朋友必须排排坐,否则就吃不到果果,还可以说是习俗惯例,但老师上班不许迟到,工作要认真负责,不然就要扣工资,给处分,甚至开除掉,就是强力他律的严格制度啦。当然喽,许多情况下,也有奖赏的条款,干得好就会提级别,涨工资,发奖金,俗话或曰“升官发财”,不是?

 

考虑到前面分析的,正义—政治的特定意义,人类生活的所有制度中,凭借国家得到实施的,体系化政治制度,文言又叫“政治体制”,无疑占据着压倒一切的地位。20世纪下半叶,形成的“制度决定论”,就着重强调了国家政体,对经济的繁荣或停滞,具有的高权重效应,随后蔓延开来,延伸到其他领域,又引发了“文化决定论”的反弹,似乎都想在,拥有“决定性”这方面,扮演独占性的角色。

 

然而呢,让这两种决定论打擂台,等于又凭空捯饬出了个,文化(理念)与制度的二元架构,不仅灰常奇幻,而且匪夷所思,因为这俩东西,其实是从不同角度,对人类生活的不同方面,起着不同的高权重效应,甚至还会互相决定,嗯哼。

 

先来看文化的决定性:按照《人性逻辑》给出的,“人是理念动物”的界定,价值理念作为人的本质因素,无疑会以高权重方式,决定人们从事的所有行为,及其所有结果,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广义文化的另外两大要素:习俗制度与器物成果。

 

蜻蜓点水一下:如同许多决定论那样子,原初的文化决定论,由于搞不清“决定”一词的含义,也有否定个体自由意志的致命缺陷。其实吧,既然任何价值理念,都以需要—想要的自由意志,作为唯一的动机源头,它们起到的任何决定性效应,不仅不会妨碍,个体发挥自己的自由意志,反倒恰恰是,这种发挥的直接表现。

 

其中呢,决定习俗制度的,主要是与道德和信仰方面的自由意志,直接相关的价值理念;决定器物成果的,主要是与认知、实利和炫美方面的自由意志,直接相关的价值理念。各位还有印象不,老亚当年谈论,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分离时,提到的生活必需品和娱乐品,就主要构成了,古希腊文化中的器物成果,不是?

 

回到正题上来。拿政治体制来说,照28篇对两个步骤的瞎蒙,它们就只能是,社会中的某些人,凭借自己的强力地位,将自己认同的正义理念,转化成他律架构的结果,所以不可能还有,独立于狭义文化之外的,另类活水源头,或精神支柱。

 

比方说,西周自身的分封制,恰恰就是周公姬旦,依据自己青睐的“家国一体”理念,通过所谓的顶层设计,亲自鼓捣出来滴。再例如,倘若离开了,秦皇嬴政偏爱的“大一统”理念,肯定也说不清楚,秦朝以及此后,一直绵延的中央集权制,连同“书同文,车同轨”这类,不那么政治,但照旧坚挺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至于西方那些个政体,不管民主还是专制的,君主还是立宪的,政教合一还是分离的,三权鼎立还是不鼎立的,同样没法割断,它们与人们业已持有的,关于道德和信仰的,种种价值理念之间,显而易见的直接关联,嗯哼。

 

其实吧,诺斯当年强调,“有效”的产权制度,对于经济增长,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把包括道德内容的“意识形态(ideology)”,俗话或曰“理念体系”,纳入了考察范围,甚至将其说成是,三大理论基石的其中一块,显然木有将文化与制度,嵌入到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二元对立中。

 

无论如何,要想说清楚,何以这些国度会产生,有效的产权制度,那些国度却木有,只拿“碰巧如此”当理据,等于啥都没说;单用“地理环境造成”,或是其他原因来解释,也很难讲得圆。只有首先从人们的价值理念,亦即所谓的意识形态,是不是赋予了私有产权,足够高的权重,以及相应地,能不能在政治板块中,将其付诸实施的角度入手,才能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不是?

 

于是乎,铁了心要与文化,搞隔断的制度决定论,很难解释两件事:头一件是,据说能够决定这、决定那,貌似无所不能的制度,打哪来的呢?总不会是天上凭空掉下来了,或者地里突然长出来了,某种客观的制度立在那里,然后所有人的主观理念,再纷纷凑上去,被它“决定”吧?尤其是它那些规则章程,到底根据什么,规定了人们应当怎样行,不可如何做的吔?

 

说白了,这些疑问的答案,只能追到狭义文化那里:要是木有各种,源于需要—想要—意志,在大脑中指挥着人们,做这做那的价值理念,尤其要是木有各种,指认什么可以接受、什么不可接受的行为底线,人们压根就无从设定,任何体系化的制度,也没法琢磨出,任何能被实施的规则章程,不是?

 

第二件是,据说能决定一切,却不被啥决定的制度,怎么会出现演化变迁,或是步步保守的温和改良,或是一步到位的激进更迭呀?如果说制度是自我决定,自我演变滴,那导致这种自我演变的,决定性因素,又是制度里面的神马东东呢?

 

说穿了,要是社会生活中,木有相当数量的成员,或者改变了,陈旧的价值理念,或者获得了,全新的价值理念,并占据了主导地位,能设法将它们贯彻下去,任何一个国度,怎么可能通过,或温和或激进的途径,让它曾拥有的很决定的旧制度,转型成同样很决定的新制度呀?

 

毕竟哦,哪怕我们如同,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那样子,发呆似地背着手,排排坐在那里,盼星星盼月亮,期望某位能靠顶层设计,一举扭转乾坤的英明圣王出面,等他来给自己分糖果,这样子的改良式革命,俗话或曰“改革”,不也得取决于,这位圣王本尊,形成了有新意的价值理念,并打算将其落实到,现实生活中么?

 

说破了,针对文化决定论唱出来的,制度决定论高调,十有八九都是,送给这类青天圣王听的,希望他们能在顶层,直接管涌个神马设计出来,从而让引吭高歌者,满心憧憬的新制度,一下子就能从天上掉将下来,不费吹灰之力,无需流汗苦斗,只要耗点时间——当然也可能是,几十年上百年的工夫,谁又说得准呢,嗯哼。

 

一言以蔽之喔,文化就是这样子,决定着制度滴:对掌权者来说,有什么样的价值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因为他们,不管是一个人,还是若干人,都不可能凭借其他神马玩意儿,建立自己认可的政治制度,更不可能与自己的理念,背道而驰,搞出点非但不足以维持秩序,反倒会把事情搅糟的另类东西。

 

有鉴于此,要是在狭义文化的价值理念,与广义文化包含的习俗制度之间,总是存在着,这样子割不断的决定性关联,要是从根源上讲,任何制度都必须归约或还原到,人们的价值理念那里,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阁下究竟还有多少,真站得住的理由,拿制度决定论,把文化决定论一举给毙了呢,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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