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胜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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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不得自我入罪与一罪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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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洛克伯格 诉 美国案----


2021年1月5日,唐纳德.川普在白宫会议上,意图强押着副总统迈克尔.彭斯,要他在次日的国会认证会上拒绝选举结果,迈克尔.彭斯拒绝,导致两人翻脸成仇,如今已成陌路。

上周五,在憋了一年多后,迈克尔.彭斯终于公开讨伐唐纳德.川普是错误说 :“美国总统职位属于美国人民,只属于美国人民。坦率地说,没有比任何人都可以选择美国总统的想法更不美国的想法了。”迈克尔.彭斯没有直接说出来的意思:这不是美国人的想法,而是德国阿道夫.希特勒的勾当。

在2021年1月5日白宫会议上,唐纳德.川普为了达到强押迈克尔.彭斯在次日拒绝选举结果,请出了所谓的法学教授约翰.伊士曼(John Charles Eastman),告诉迈克尔.彭斯说,他有权拒绝选举结果。迈克尔.彭斯没有上当。

2021年12月9日,美国众议院1.6委员会,票传约翰.伊士曼到会接受询问。约翰.伊士曼居然一连采用《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不得自我入罪权利,拒绝回答问题多达一百四十六次之多。

一百四十六次的回避,恰恰就是约翰.伊士曼涉嫌犯罪的旁证,难怪唐纳德.川普被他顾问到阴沟里去了。

约翰.伊士曼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出任过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的法律助理,不可能不知道迈克尔.彭斯,根本没有那种拒绝选举结果的宪法权力。

约翰.伊士曼一惯奉承唐纳德.川普,曾用唐纳德.川普的谣言,诬陷巴拉克.欧巴马不是美国公民,也曾诬陷过副总统卡玛拉.哈里斯,也不是美国公民,无权参选美国总统和美国副总统。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原文说 :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也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因而在法理上来说,保持沉默权利只适用于刑事案件。但两百余年的法理演变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逐渐普遍地也适用于民事案件。

1791年12月15日开始生效的《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主要的内容折射,就是政府不得强迫嫌疑犯自我入罪。

如果嫌犯行使宪法赋予其保持沉默的权利拒绝作证,代表政府的检察官,不得向陪审团暗示嫌犯保持沉默表示他可能有罪。美国法官也会告诉陪审团,不得将嫌犯保持沉默理解成他可能有罪的表现。

然而在民事案件中,有经验的律师,都不会建议其代理人采用《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权利,因为在民事案件中采用保持沉默权利,将使法官或陪审团怀疑:如果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行为,为什么需要采用保持沉默的权利?这将使法官或陪审团减低其信任度。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赋予公民保持沉默的权利,不得自我入罪和一罪两罚(double jeopardy)。但并非绝对的随便使用,美国法律和最高法院判例,已经规范了在大陪审团面前的刑事检控不得使用保持沉默权利,违反者有被刑事拘捕与藐视法庭的刑事检控。

工会不是个人,在刑事检控中,没有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民事诉讼亦不得使用保持沉默权利。

唐纳德.川普的主要法律顾问约翰.伊士曼,在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下,累累干出贻笑大方的勾当,已经从法学家沦落为赤裸裸的法棍。

约翰.伊士曼的馊主意,已经将唐纳德.川普置于万劫不复的绝地,把他自己也置于狼狈不堪的境地。

美国众议院1月6日委员会,签发传票予约翰.伊士曼任教的查普曼大学,勒令交出所有有关约翰.伊士曼的资料,但被约翰.伊士曼用法律行动拦阻。

约翰.伊士曼入禀洛杉矶美国地区联邦法院,要求撤消美国众议院1月6日委员会的传票,理由是:检阅九万四千份的电邮文件,需要四个月的时间,因而无法交货。

美国众议院1月6日委员会律师道格拉斯.莱特尔(Douglas Letter)反对说 :“四个月后,那些文件,已经全变为毫无用处的废纸了。"  

大卫.卡特法官(David Ormon Carter),命令约翰.伊士曼每天检阅一千五百页,必须交货。在法庭上,大卫.卡特法官用口头警告约翰.伊士曼说,他有可能会改变检阅的页数速度,全法院都已经感受到大卫.卡特法官,显示已经要失去耐性的愤怒。

果然在裁决书上,大卫.卡特法官一下子,就将约翰.伊士曼的拖刀之计戳破了:不需改变速度,但优先处理2021年1月4日至1月7日的部分,检阅完了,立即提交。流年不利的约翰.伊士曼,躲得过初一,但躲不过十五。

“我恳求第五(I plead the fifth)”,是一句法庭专用术语,意思是我采用《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保持沉默的权利,不回答可能会自我入罪的问题。提出“我恳求第五”后,司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追问。

《美国法典》里没有惩罚不当使用“我恳求第五”的条款,由于是宪法权利,各级法官没有挑战这个惯例的案例。因而“我恳求第五”在美国法庭上,已经呈现被滥用的现象。

美国法学家多认为《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是原始《权利法案》中最复杂的部分。由于法律辞藻笼统,留下诸多模糊的辩论空间,美国最高法院有必要做出统一的定义释法。

有鉴于此,美国最高法院判中,有四件有关《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保持沉默权利的突出案例:

第一件是1932年的《布洛克伯格 诉 美国案(Blockburger v. United States)》;

第二件是:1940年的《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Chambers v. Florida)》;

第三件是:1944年的《阿什克拉夫特 诉 田纳西州案(Ashcraft v. Tennessee)》;

第四件是:1966年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虽然《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不得自我入罪与一罪两罚。但有例外的情况,比如亲子鉴定的脱氧核糖核酸(DNA)与打指纹一样,因为不属于刑事盘问范畴,所以不受《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权利保护。

各级法官有权下令进行亲子鉴定,违反者将以藐视法庭刑事罪论处。

为了避免混乱,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的脱氧核糖核酸检验法律,是为著名的《美国法典第18章第3600条款》。

自从1988年纽约州法院在《人民 诉 韦斯利案(People v. Westley)》中,承认了脱氧核糖核酸技术的三十四年以来,脱氧核糖核酸科学鉴定技术,已经接近完美,更使耍赖者,无所遁形。

美国最高法院不下十次裁决,只要答案会导致证人涉入刑事范畴,就可使用包括传票在内的“我恳求第五”,因而约翰.伊士曼在美国众议院1月6日委员会听证会上,创下了拒绝回答一百四十六次“我恳求第五”的记录。

第一件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的案例,是1932年的《布洛克伯格 诉 美国案》

案情发生于1929年5月27日,在伊利诺伊州花岗岩城(Granite City),居民布哈里.布洛克伯格(Harry Blockburger),是一位毒贩子,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买主,贩卖毒品盐酸吗啡,触犯了1914 年的《哈里森禁毒法(Harrison Anti-Narcotic Act)》。

《哈里森禁毒法》是美国国会,响应1912 年的《海牙公约》的禁毒立法。检察官提出五项刑事控诉,但陪审团只认可了三项,否定了两项,法理就是违背宪法《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禁止一罪两罚原则。

毒品买主艾拉.拉什(Ella Rush),是一位吸毒成性的瘾君子,被拘捕多次,后来成为治安当局的线人,经常设局诱捕毒贩。

法官裁决布哈里.布洛克伯格三条成立的控罪,每条罚款两千元,入狱五年,三罪分期连续执行,即共罚款六千元,连续坐牢十五年。

由于出现明显不同的宪法解读,因而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31年11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出席的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查尔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

第二位是:奥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第三位是:威利斯.范德万特(Willis Van Devanter);

第四位是:詹姆斯.麦克雷诺兹(James Clark McReynolds);

第五位是:路易斯.布兰迪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

第六位是:乔治.萨瑟兰(George Alexander Sutherland);

第七位是:皮尔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

第八位是:哈伦.斯通(Harlan Fiske Stone);

第九位是:欧文.罗伯茨(Owen Josephus Roberts)。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院长软弱,党派林立。皮尔斯.巴特勒、詹姆斯.麦克雷诺兹、乔治.萨瑟兰与威利斯.范德万特四人帮横行。

《布洛克伯格 诉 美国案》并没有任何的政治色彩,纯属法理裁决。

1932年1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同意0票反对的全票,为《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一罪两罚原则定下三个认定标准:

第一:《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中的一罪不得两罚原则,不是绝对的;

第二:同一非法行为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虽然买主是同一人,如果以不同的法律控诉,不属一罪两罚 ;

第三:犯有单一行为,但在此过程中违反了两条不同法律的人,可能会根据每项不同的指控分别受到审判。

乔治.萨瑟兰大法官是六位非美国出生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他在裁决书里说 :

“每一条法律规定的犯罪,必须经由不同的犯罪构成证明才能成立。可适应的规则是这样的:一个行为或交易违反了两条法律规定,决定仅仅是一项犯罪还是二项犯罪的检验标准是:法律规定需要另外的事实证明的是两项不同的犯罪,法律没有如此要求的则是一项犯罪。”

第二件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的案例,是1940年的《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

正当的司法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是法治社会的中流砥柱,也是普世价值的原则,这可从几乎在每一篇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书里面都可以看到的法理依据。

这与独裁暴政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恰恰相反。骨子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充满了威胁性的自证其罪。

嫌疑犯为了得到坦白从宽的优待,于是就自我入罪,而《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明文规定,严格禁止政府检察官,不得要求任何人为死刑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负责,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这是《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的法理辩论主题。

《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是瑟古德.马歇尔在美国最高法院出庭辩论的第一件刑事上诉案,那一年他才三十二岁。

瑟古德.马歇尔在美国最高法院共辩论过三十二案子,赢了二十九件,输了三件。

--- 论量,他比不上在美国最高法院办理过七十九件大案的卡特.菲利普斯(William Carter Phillips),

--- 论质,他比不上哈佛法学院法学博士、保持十年全赢八案记录的亚当.乌尼科斯基(Adam Unikowski),

--- 甚至比不上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过一百件案、只赢了六十五件的保罗.克莱门特(Paul Drew Clement)。

美国最高法院现任院长约翰.罗伯茨,曾夸赞过在2022年4月27日,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过一百五十件案子,被共和党乔治.小布什总统、民主党巴拉克.欧巴马总统提名为副司法部长的埃德温.尼德勒(Edwin Smiley Kneedler)。

也表扬过曾与自己交过手、美国司法史上七位在美国最高法院办理超过一百件案子之一的迈克尔.德雷本(Michael Robert Dreeben)。

但是,如果论以一案而彻底改变美国文明面貌的,则非瑟古德.马歇尔在1954年的《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莫属,在此案之前,瑟古德.马歇尔已经在最高法院辩论过十三件大案。

瑟古德.马歇尔在《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引用《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原则法理,将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彻底的连根拔起,丢进历史。自此美国民族,开始踏进现代文明的普世价值社会。

种族隔离是现代文明的耻辱。一个拥有用法律保护种族隔离的国家,永远不会是文明国度。

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位黑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是真正的美国非暴力公民抗命运动革命家,真正的美国民权与司法英雄。

《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是种族歧视下,典型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非法案例。

1933年5月13日晚上9:30,在佛罗里达州布劳沃德郡(Broward County)珀盘努小镇(Pompano),老年白人罗伯特·达西(Robert Darsey)被劫杀,震惊社会。

佛罗里达州布劳沃德郡治安当局,受到庞大的破案压力,四十八小时之内,警方拘捕了大约四十位黑人嫌疑犯

佛罗里达州布劳沃德郡治安当局在拘捕嫌疑犯行动时,没有拘捕令,没有依法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提出检控,非法监禁长达六天之久,不允许所有的嫌疑犯通知家人和朋友,不允许与律师联系,加之疲劳审讯,轮流盘问,暴力恐吓。

佛罗里达州布劳沃德郡治安当局,最后锁定伊赛亚.钱伯斯(Isiah Chambers)、杰克.威廉姆森(Jack Williamson)、查理.戴维斯(Charlie Davis)与沃尔特.伍德沃德(Walter Woodward)四人为主要嫌疑犯。

1933年5月20日,在暴力威胁和死刑恐吓之下,沃尔特.伍德沃德是第一位接受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诱惑,被强迫承认了所谓的罪行。接着就是骨牌效应,其余三位嫌疑犯亦防线崩溃,全部就范。

三K党出身的美国最高法院雨果.布莱克(Hugo Lafayette Black)大法官,在裁决书里用几句话,就画龙点睛地描述清楚了佛罗里达州治安当局的无法无天暴行 :

“深更半夜,州检察官被兴奋的警长从被窝里叫了起来。但他当读完了沃尔特.伍德沃德的认罪书后,指示警长说:撕掉这张纸吧,那不是我想要的,等你有了什么有价值的东西后,再给我打电话。于是办案人员开始从新工作,第二天早上,终于编造出了一份使州检察官满意,所谓有价值的东西的招供书。”    

判决书直指事实真相和法理核心。雨果.布莱克大法官揭发说 :

“六天来,这四人的神经最强烈地在被人为破坏,最顽强的抵抗和让嫌疑人,在充满恐惧和可怕的疑虑的情况下接受讯问。在充满兴奋和公众愤慨的气氛中,对暴民暴力的恐惧笼罩着他们。四个人的精神只是在审讯者无情坚韧下才崩溃。”

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全票,推翻了《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有力地维护了人性和法律尊严。

在司法暴政体制之下,任何相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人,非愚即妄。本案的四位被告,在相信暴政的伪善、笑脸和许诺后,换来的是全部被法庭宣判死刑的严重结果。

在上世纪的30年代,黑人谋杀白人的案件,判处死刑几乎是唯一的结果:不是被白人法庭处死,就是被三K党死刑处死。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里,用上诉法律手段来翻盘刑事裁决,最多只有3%的成功率。四位被告走出鬼门关的唯一手段,就是期待在上诉时的奇迹出现。

佛罗里达州巡回上诉法院与州最高法院,毫无例外地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死刑不变。

瑟古德.马歇尔在四位死囚绝望之际接手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瑟古德.马歇尔的法理很简单:《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不允许自我入罪,何况本案正是强迫式的自我入罪。

1940年1月4日,《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院长查尔斯.休斯;

第二位:詹姆斯.麦克雷诺兹;

第三位:哈伦.斯通;

第四位:欧文.罗伯茨;

第五位:雨果.布莱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六位:斯坦利.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

第七位: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

第八位: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第九位:威廉.墨菲(William Francis Murphy)。 

《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时,距离《布洛克伯格 诉 美国案》的全票裁决,已经八年,美国最高法院的组织组合也有了重大的变化。

惯用白人至上主义心态,祸害兼种族歧视有色人种的美国司法的美国最高法院四人帮,已经解体。只剩下七十八岁、多病缠身、快连话都说不出来的詹姆斯.麦克雷诺兹一人,还在依依恋栈,他又拖了十个月,在走路都有困难时,只得退休。

少壮派的威廉.道格拉斯在1939年4月17日的到来,一扫暮气沉沉的美国最高法院,带来了几许的朝气新气象。

1940年2月12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9票同意0票反对的全票结果,裁决伊赛亚.钱伯斯等四位上诉嫌疑人胜诉,包括死刑在内的所有指控,全部撤销。

美国最高法院法理很简单:佛罗里达州司法部,使用非法的威逼手段,取得了所谓的证据,违反了四位嫌疑人的宪法权利。未经合法司法程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呈堂证据。

雨果.布莱克大法官在裁决书里,抨击佛罗里达州法院的草菅人命说 :

“今天和过去一样,我们并非没有悲惨的证据,证明某些的独裁政府滥用权力惩罚犯罪就是暴政的奴隶。

在我们的宪法制度下,法院反对任何为那些因无助、软弱、人数众多、或因为他们是偏见和公众兴奋的非法受害者,而可能遭受痛苦的人作为避风港。

我们的宪法为所有人保留了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得依照本案所披露的做法,就随意将任何被告处死。

本法院没有比法院承担更高的职责,也没有更庄严的责任将其转化为活的法律,来维护这个宪法精神。

这是为了每个受我们宪法约束的人的利益而刻意计划和铭刻的---无论种族、肤色或信仰为何。”

第三件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的案例,是1944年的《阿什克拉夫特 诉 田纳西州案》。

案件的法理焦点,不是嫌疑犯有没有杀人,而是治安当局,使用非法地逼供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允许作起诉嫌疑人的呈堂证据?

这是一件发生在田纳西州孟菲斯市(Memphis) ,丈夫雇凶谋杀妻子的凶杀案。

1941年6月5日凌晨3:00,泽尔玛.伊达(Zelma Ida)驾车前往肯塔基州探望母亲。在离开孟菲斯市数里的路边一片泥沼中,路人发现了她的尸体。泽尔玛.伊达是头部受到硬物击碎导致死亡,显然是一件蓄意的谋杀案。

1941年6月5日下午7:30,泽尔玛.伊达四十五岁的丈夫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Johnny Ashcraft),被正式刑事拘捕,带回谢尔比郡(Shelby County)监狱五楼凶杀组调查室侦查。

在只有头顶上一盏强光灯的桌子下,警察轮流盘问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持续长达三十六个小时,中间只允许他有五分钟的休息时间。

没有律师,没有食物,疲困交加,头脑混乱,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的眼睛,被强大的电光弄瞎了。二十八个小时后,他的精神彻底崩溃。

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主动向治安当局说,愿意协助警方找到凶手,承认他知道凶手是二十岁的黑人汤姆.威尔(Tom Ware)。

汤姆.威尔被拘捕后,田纳西州治安当局还是采用疲劳审讯来取证,加之要将之私刑处死的恐吓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诱惑手段,导致汤姆.威尔防线崩溃,供出了是接受了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的金钱行凶杀人。

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没有在认罪书上签字,就像治安当局在法庭上否认曾疲劳审讯他一样,陪审团裁定: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与汤姆.威尔一级谋杀罪名成立,法庭判处两人各自入狱九十九年。

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确认,一切审判符合正当司法程序,维持原判不变。

《阿什克拉夫特 诉 田纳西州案》的另外一个辩论法理是:田纳西州法院和田纳西州最高法院,都没有裁决说,呈堂证据是嫌疑犯自愿招供,而是田纳西州法院陪审团认为,证据是出于嫌疑犯的自愿。

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接受此案的法理,不是两被告是否凶手,而是有否被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非法的疲劳审讯,是否违反了嫌疑犯的宪法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已经数次裁决说,绝对不会接受任何非法逼供出来的证据,更绝对不允许将非法手段得来的所谓证据,作为有效的呈堂证据的行为。

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的律师詹姆斯.柏克斯(James Bickers),与汤姆.威尔的律师格罗弗.麦考密克(Grover McCormick),在获得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调卷令之后,召开记者招待会说 :

“我们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依据,是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被置于强光之下三十六个小时。

我们指控这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胁迫条款。该条款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调卷令是来自拉丁语,是企图更充分地了解情况的意思,也是美国最高法院命令下级各美国联邦法院,将案件档案送交审查的请求。

美国最高法院批准调卷令,意味着最少有四位大法官同意了上诉的法理。

1944年2月28日,《阿什克拉夫特 诉 田纳西州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九位出席的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哈伦.斯通;

第二位是:欧文.罗伯茨;

第三位是:雨果.布莱克;

第四位是:斯坦利.里德;

第五位是: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

第六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七位是:威廉.墨菲;

第八位是: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Houghwout Jackson);

第九位是:威利.拉特利奇(Wiley Blount Rutledge)。 

1944年5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6票同意3票反对的分歧裁决。

反对票的三位大法官是罗伯特.杰克逊、欧文.罗伯茨和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他们的法理是,美国最高法院没有充分尊重州法院的裁决。此案之所以重要,部分的原因,是美国最高法院决定,不尊重陪审团关于被告认罪是自愿的决定。

雨果.布莱克大法官在裁决书中说 :

“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的《美国第14条修正案》权利确实受到了侵犯,因为他的陈述,不是自愿的而是被强迫的。

《美国宪法》禁止美国法院通过强迫认罪的方式将任何个人定罪。过去和现在都有某些外国政府,那些拥有无限制权力的警察组织,不论采用什么方式,只要获得的证词就可以将个人定罪,以逮捕涉嫌危害国家罪的人,秘密拘留他们,并通过身体或精神折磨,从他们身上逼供。

只要宪法仍然是我们共和国的基本大法,美国就不会有这样的政府。在审查州法院对刑事案件中被告的定罪后,本法院有责任对被告声称其定罪,据称是通过使用供词作为证据进行独立审查。

在执法人员的胁迫下,违反了《美国宪法》赋予他的保护权利。两个州法院对被指控的供词的处理,以及初审法院就根据被指控的供词而对陪审团的指示,使本案对被告人的主张进行独立审查变得更加重要。

无可辩驳的证据,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被单独监禁了三十六小时,在此期间他没有睡觉或休息,并接受了调查员的接力审讯,显示具有内在胁迫性。

根据无可争议的证据,本法院得出结论,被告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作出的供述,不是自愿的而是被强迫的。这违反了联邦宪法所谓依据的自我供述,对他的定罪必须撤销。

约翰尼.阿什克拉夫特的供词,得到适当承认并且他的定罪有效,州法院维持了共同被告的联系,撤销了对共同被告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进一步审理。”

两位凶嫌犯,并没有因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否决而获得自由,直到1946年6月,才因案件不得采用前庭的全部证据,而无法提供新的实证,田纳西州法院只得撤案,放人了事。

《阿什克拉夫特 诉 田纳西州案》判例,再次强调了四大美国法律原则:

第一:用非法手段获取到的材料,不得作为呈堂证据;

第二:用恐吓威逼手段得到的认罪证据,不得作为呈堂证据;

第三:判例的另一功勋,是对警察强制作出有罪陈述的权力,施加宪法权利的司法限制。

第四:在《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严格规定一罪不得两罚的法理下,凶嫌极容易避开法律的制裁,是为必然之恶。这是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暴政非法手段的彻底否定;

雨果.布莱克并不想写这篇裁决书,但在查尔斯.休斯院长刻意坚持下,和“我会请全院支持你”的许诺下,勉强为之:一来他是来自南方,二来是三K党出身。

当雨果.布莱克在公开宣读裁决书后,菲利克斯.弗兰克福特大法官给他妻子写信,赞美雨果.布莱克的裁决书说 :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和人类自由史中,历久不衰的言论之一!"

第四件有关《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判例,是1966年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有两件后来改变了整个文明世界的判例:

第一件是:1963年的《吉迪恩 诉 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第二件是:1966年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

巧合的是,两件超级判例的导火索,都是微不足道的刑事罪犯。克拉伦斯.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佛罗里达州一位案底累累的盗窃刑事犯,久病成良医,累积了不少的法律知识。

在一项触犯偷窃罪庭审时,他向法官要求指派免费律师协助辩护,法官拒绝说:在佛罗里达州,只有面临死刑指控的罪行,才有资格要求官派的免费律师协助。

克拉伦斯.吉迪恩在牢房里,用囚犯的简陋纸,错字连篇地给美国最高法院,写了居然被受理的上诉状。最终的结果不仅得到律师协助的新审判,还洗清了偷窃的嫌疑。

影响所及,全世界的文明国家,无一不纷纷效法这个判例,为没有经济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免费的官方律师协助辩护。

克拉伦斯.吉迪恩在1972 年去世,在他的墓碑上写着 :“每个时代都有为人类的利益改进法律的人。”英雄莫问出处,克拉伦斯.吉迪恩也算是另一类的青史留名。

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是一位罪案累累的强奸犯兼盗窃犯,被亚利桑那州治安当局在警局侦办时,没有警告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没有律师在场协助,被公派辩护律师阿尔文.摩尔(Alvin Moore),成功地挑战违反了他的宪法权利。

案件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是为改变美国也是改变全球文明国家刑事侦查司法程序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

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最高法院剧变的年代,虽然全是白人男性,但是在政治组合与意识形态上,已经开始朝着文明社会,和普世价值的大方向在演变。这个改变彰显在经济、政治和司法领域里。

厄尔.沃伦是从1953年10月5日,至1969年6月23日的第十四任美国最高法院院长。

当时这位挪威移民后裔是加利福尼亚州第三十任州长出马竞选美国总统,对德怀特.艾森豪造成极大的政治威胁,两人达成台底暗盘交交易:美国最高法院院长职位,换取厄尔.沃伦退出竞选,并公开宣布支持德怀特.艾森豪连任。

厄尔.沃伦在位十六年,最显著的美国最高法院划时代裁决,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宪法判例(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史称宪政革命(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或是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

在促进美国民族走向普世价值的文明社会方面,厄尔.沃伦院长的成绩单,是超棒的,在超过百件划时代的裁决中,其具有特殊功勋的,有十四件裁决:

第一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 《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此案不仅将美国最高法院在1896的《普莱西斯 诉  弗格森案(Homer Adolph Plessy v. John Ferguson)》,祸害美国社会五十八年的种族隔离判例推翻,还全面地将种族隔离在美国大地上连根拔起。

美国最高法院在7票同意1票反对压倒性裁决下,平庸得像一杯白开水的亨利.布朗(Henry Billings Brown) ,在裁决书上,指出了白人至上主义者的骗子把戏 :“隔离但公平的法理,在本质上就是不平等“。

第二件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的案例,是1954年的  《埃尔南德斯 诉  德克萨斯州案(Hernandez v. Texas)》 。

美国司法史上首次裁决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保障,和正当司法程序,不仅包括墨西哥裔美国人,更包括所有族裔的美国人。

第三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55年的《提希頓族印第安人 诉  美国 (Tee-Hit-Ton Indians v. United States)》。

主要的裁决是:美国政府并不拥有提希頓族印第安人的主权,在该地区砍伐的木材,必须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四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58年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阿拉巴马州案(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v. Alabama)》。

阿拉巴马州的白人至上主义者,联合三K党政客和法官,透过司法行动,要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赶出阿拉巴马州。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配合着作孽下令: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必须交出会员名册。

案件缠诉至美国最高法院,1958年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9票同意0票反对的全票,以会员名册属于宪法保护的隐私权为法理,裁决阿拉巴马州败诉。

第五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2年的《恩格尔 诉 维塔莱案(Engel v. Vitale)》。

1962年6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7票同意1票反对1票弃权的裁决:在公立学校背诵政府编写的祈祷文,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政教分离条款。

即使该祈祷文,在教派上是中立的,并且学生在背诵祈祷文期间,有权可以保持沉默,或被允许离开教室。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宗教祷告仪式。

第六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的《阿宾顿学区 诉 申普案(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

1963年6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8票同意1票房的的压倒性裁决:任何立法议会,通过法律或政府官方出面,强制学生在公立学校阅读《圣经》和祈祷,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政教分离条款,不得执行,该法律立即废止失效。

第七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的《吉迪恩 诉 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1963年3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9票同意0票发动的全票裁决:政府必须要为没有经济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免费的律师协助,《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是一个警告,如果它提供的宪法保障措施丧失,正义将不会得到伸张。这个裁决不仅改变了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影响了全世界的文明国家无一不效法跟进。

第八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韦斯伯里 诉 桑德斯(Wesberry v. Sanders)》。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2月17日颁布6票同意3票房的的裁决:美国众议院的议员代表,必须在一人一票宪法原则下,符合各州选区人口的公平划分,这个裁决对美国参议院没有影响,因为无论州的大小,均是每州两位参议员代表名额。

第九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 诉 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阿拉巴马州白人至上主义者政客,从警长到州长,狼狈为奸,联手作恶,假借司法之名,连同阿拉巴马州法院腐败的三K党法官,欲将美国民权运动领袖们置之死地,阿拉巴马州两级法院裁决白人至上主义者全盘大胜,但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3月9日的全票败诉裁决,使阿拉巴马州白人至上主义者高兴不起来,美国最高法院厘定了美国联邦诽谤罪三大原则:

一: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不得假借诽谤法理,要求经济赔偿,因为这就是他们的代价;

二:除非能够提出扎实证据,证明是诽谤是实际上的恶意

三:该实际上的恶意,已经造成了实际上的损失。

在短命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下,《纽约时报 诉 沙利文案》已经走过了六十个春夏秋冬,至今依然是美国联邦法院处理诽谤诉讼的最高原则。

第十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雷诺兹 诉 西姆斯案(Reynolds v. Sims)》。

1964年6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8票同意1票反对的压倒性裁决:美国各州议会代表的产生,必须依照一人一票宪法原则划分的选区产生。

第十一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 Connecticut)》。

1965年6月7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7票同意2票反对的划时代裁决:康涅狄格州禁止妇女使用避孕药法规,侵犯了婚姻隐私权,而婚姻隐私权属于《权利法案》具体保障的范围。这个裁决恢复了美国妇女的闺房隐私和选择避孕权利。

第十二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

全球文明国家拘捕刑事嫌疑犯时必须朗读的四大《米兰达权利》:

一:你有权保持沉默的权利;

二:你所说的任何话都可能在法庭上被用来对抗你的证据;

三:你有权利聘请律师协助的权利;

四:如果你负担不起律师费用,法庭将为你指派一名免费律师。

1966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7票同意2票房的的压倒性裁决结果,为美国的司法制度,制定了所有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正当司法程序。如今已经成了全球文明国家的共同司法伦理价值。

第十三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洛文 诉 维吉尼亚案(Loving v. Virginia)》。

1967年6月12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9票同意0票房的的全票裁决:将祸害美国民族三百五十余年的禁止异族通婚法,一举踢进了历史垃圾炉,开启了美国人民婚姻自由的新纪元,也扫清了美国人民朝着普世价值阳光大道前进的障碍。

第十四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班顿马里兰州案(Benton v. Maryland)》。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禁止一罪两罚,但不是绝对性的。未成年的约翰.班顿(John Dalmer Benton)被马里兰州司法部检控盗窃罪和入室盗窃罪(larceny and burglary)。

马里兰州司法部,在盗窃罪发生司法障碍时,又再以入室盗窃罪提起公诉。

瑟古德.马歇尔大法官在裁决书中说 :“上诉人在第一次盗窃罪审判中,被判无罪释放,第二次的入室盗窃罪就不能成立。”这个判例为美国法律中不得一罪两罚立下了清楚的判例标准。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属于终生制的美国联邦二款法官,共有十七位院长:

第 一任是:约翰.杰伊(John Jay);

第二任是:约翰.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

第三任是:奥利弗.埃尔斯沃斯(Oliver Ellsworth);

第四任是: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第五任是:罗杰.坦尼(Roger Brooke Taney);

第六任是:萨蒙.蔡斯(Salmon Portland Chase);

第七任是:莫里森.韦特(Morrison Remick Mott Waite);

第八任是:梅尔维尔.富勒(Melville Weston Fuller);

第九任是:爱德华.怀特(Edward Douglass White);

第十任是:威廉.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 

第十一任是:查尔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

第十二任是:哈伦.斯通(Harlan Fiske Stone);

第十三任是:弗雷德里克.温森(Frederick Moore Vinson);

第十四任是:厄尔.沃伦(Earl Warren); 

第十五任是:沃伦.伯格(Warren Earl Burger); 

第十六任是: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 ); 

第十七任是:约翰.罗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

毫无争议地说,在十七位美国最高法院院长中,各有千秋,首先倡导司法独立的是第四任的约翰.马歇尔,但最为功勋盖世的就是第十四任是厄尔.沃伦。

美国最高法院在1966年6月13日,以7比2的压倒性票数,颁布《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裁决,不仅为美国人民开启了民权意识的新境界,也影响着整个文明世界的民权司法观。

现在已经超过一百零八个文明国家,通过立法,硬性规定司法人员在拘捕和盘问取证之前,必须向刑事嫌疑犯宣读《米兰达权利》

《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裁决,宣布抗拒从严坦白从宽司法暴政的死亡。

《米兰达权利》是有时效性的,每一次宣读有效期为十四天,过了有效期之后如果需要继续审讯,必须重新再宣读一次。

《米兰达权利》也不是绝对性的,在例外情况下并不适用,比如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行动或交通违规查问等。

《米兰达权利》的宣读,必须是在拘捕与审讯之前为之,而不可在事后再补读。

2000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在《迪克森 诉 美国案(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中,辩论的法理之一,就是联邦司法人员在什么时候向抢劫犯被告阅读的《米兰达权利》。

威廉.伦奎斯特院长在亲自撰写的裁决书中说 : “米兰达警告已经融入日常警察业务当中,以至于米兰达警告,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

威廉.伦奎斯特院长这么说是有原因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自1966年颁布的三十四年来,美国国会的保守势力普遍地视之为必须除之而后快的恶法。

两年后的1968年,为了达到否定《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判例之目的,国会通过了《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案(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是为著名的《美国法典第18章3501条款》。

《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裁决说,非法手段获得的材料和证据不得作为呈堂证据。但是《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案》却授权主审法官,无论刑事嫌疑犯是否受到《米兰达警告》,只要是自愿性口供即可接受为呈堂口供。附带四大条件是:

第一:逮捕和传讯之间的时间;

第二:被告是否知道他被捕的罪行;

第三:被告在讯问前,是否知道他有权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

第四:在讯问期间,被告是否真的得到了律师的协助。

《迪克森 诉 美国案》的辩护律师詹姆斯.恒德利(James Hundley),否定这条违反宪法精神的联邦法典,维护了合乎宪法精神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判例。

美国副司法部长塞思.韦克斯曼(Seth Waxman)辩称,那位抢劫嫌疑犯即使没有《米兰达警告》,但在《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案》下是合法的。

2000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7比2的压倒性票数,裁决《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之权威合宪性。自此确认了司法人员必须在拘捕和审讯之前向刑事嫌疑人阅读《米兰达警告》,没有合法程序的口供不得作为呈堂证据。

美国国会保守势力,意图利用《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案》,来达到废除《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判例之目的,宣告全盘失败。

《米兰达警告》是《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具体精神所在,因而威廉.伦奎斯特院长直接宣布,国会无权修改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精神密不可分的《米兰达警告》。

《迪克森 诉 美国案》之后,再也没有挑战《米兰达警告》的案例,这就是为什么威廉.伦奎斯特院长会说 :“米兰达警告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的前因后果。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主要内容有二:不得自我入罪与不得一罪两罚。前者已经是毫无悬念了,但不得一罪两罚则不是绝对的。在美国司法史上,有两件著名允许一罪两罚的案例: 

第一件是:《麦考尔谋杀希科克案》;

第二件是:《阿莱曼 诉 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巡回法院刑事庭法官案》。

1876 年 8 月 1 日,牛仔打手怀特.希科克(Wild Bill Hickok),在南达科他州戴德伍德一家沙龙玩牌,半道时离台解手,赌徒约翰.麦考尔(John McCall)接手位子继续赌博,但手气极差,输得精光。

解手回来的怀特.希科克,用藐视的态度,丢给了约翰.麦考尔几个铜板,叫他去买早餐。约翰.麦考尔拿了钱,但也感到被公开羞辱了。

次日下午4:15分,怀特.希科克在沙龙赌博,喝醉了的约翰.麦考尔,带着45口径左轮手枪,走到怀特.希科克身后,朝着他后脑开了一枪,立时毙命。

约翰.麦考尔再朝着其余的同台赌徒开枪,但是因为卡机,无人受伤。约翰.麦考尔冲出大门逃跑,因紧张过度,导致连同马鞍掉落摔倒在地,被多人扭送警局。

由当地矿工和商人组成的控方、辩方和陪审团在一家剧院里,召集了一个临时法庭来审判。两个小时后,陪审团居然相信约翰.麦考尔的为兄报仇所谓道理,宣布他无罪。

基于安全考虑,约翰.麦考尔立即逃往怀俄明领地(Wyoming Territory)。但怀俄明领地当局拒绝承认约翰.麦考尔无罪的结论,理由是戴德伍德(Deadwood)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由于戴德伍德不在合法的法院系统之下,司法部认为约翰.麦考尔可以因谋杀罪,再次受审。扬克顿(Yankton)的美国联邦法院同意,宣布《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的一罪不得两罚标准,不适用此案。

1876 年 12 月 4 日开庭审判。12 月 6 日晚上 10 点 15 分,作出有罪判决。约翰.麦考尔辩说,他在谋杀怀特.希科克时喝得酩酊大醉,不记得事件的任何细节了。

格兰维尔.贝内特法官(Granville Bennett)不相信他编的故事,判处了约翰.麦考尔死刑。

1877 年 3 月 1 日上午 10 点 15 分,约翰.麦考尔在扬克顿,成为首位被绞刑处决的囚犯。这个案例延申到美国法院,有权力拒绝承认美国境外法院的刑事裁决。

第二件允许一罪两罚的案例,是1998年的《阿莱曼 诉 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巡回法院刑事庭法官案》。

哈里.阿莱曼(Harry Aleman)是芝加哥一位声名狼藉的黑帮分子,母亲玛丽.巴拉塔(Mary Baratta),是意大利裔美国人,父亲路易斯.阿莱曼(Louis Aleman)是墨西哥毒贩。

哈里.阿莱曼有个不幸的童年家庭,几乎每天被父亲毒打,唯一的自由时光,是他的七岁到十一岁:因为路易斯.阿莱曼在监狱里。

哈里.阿莱曼暴力勒索、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仅在1971年至1976年间,他就独自干下了十三件凶杀案。

1962年哈里.阿莱曼曾把芝加哥警长的儿子霍华德.皮尔森(Howard Pierson)的下巴骨,用铁棒子打碎。

哈里.阿莱曼心狠手辣,只认钞票不认人,为了收到赌债,他敢将芝加哥黑帮老大萨姆.吉斯卡纳(Sam Gisncana)的大内总管理查德·凯恩(Richard Cain),一枪爆头。

上得山多终遇虎。1972年9月27日,芝加哥工会主管威廉.洛根(William Logan),因为阻止黑帮派人劫持,与暴力威胁卡车司机而惹怒哈里.阿莱曼,于是就亲手将威廉.洛根格杀在大街上。

由于有两名现场目击证人,检方建立了强有力证据的案件。刚开庭不久,芝加哥律师罗伯特.库利(Robert Cooley),接手案件,他首先改变司法程序,将原本的陪审团审判,改为法官审判。

在美国刑事审判中分两种形式进行: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和法官审判(bench trial)。

两者是有分别的,选择权在被告。陪审团审判比较有利于被告,但法官有权拒绝陪审团的结论。陪审团、被告、检控方与法官都有权要求流审。

一旦流审,在法理上可以再立案庭审,但很难有机会成功翻案。法官审判就是由法官独自做出裁决。

法官审判的缺点,是法官没有宣布流审的权力,必须在罪名成立与否之间选择其一。

罗伯特.库利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库克县(Cook County)巡回法院法官弗兰克.威尔逊(Frank Wilson),是他的铁哥们。

罗伯特.库利在台底下,给了弗兰克.威尔逊一万美元,作为他宣判哈里.阿莱曼无罪释放的暗盘。

弗兰克.威尔逊觉得钱有点少,要求加一点,于是又加了两千元,双方一拍即合,一件司法勾当,就此成交。

芝加哥司法腐败由来已久,闻名全国,这导致了上世纪80年代的格雷洛德行动(Operation Greylord)。

这是一项由联邦调查局、国税局刑事调查部、联邦内政部、伊利诺伊州警察总部联合组成的特别调查组织,其目的就是彻查芝加哥司法黑暗的犯罪勾当。

三年半下来,联邦检察官起诉了十七位法官、四十八位律师、十位副警长、八位警员、八位法院秘书、一位民选议员,其中有十五位法官被定罪入狱。

最著名的落马法官是理查德.勒费弗尔(Richard LeFevour),他被起诉五十九项贪污腐败重罪,获刑十二年,出狱后永久不得介入司法业务。

最后一位被定罪的法官,是1991年的托马斯.马洛尼(Thomas Maloney),他在三件谋杀案中,接受贿赂现金十万元,换来了十五年的牢狱之灾。

被制裁最严厉的,是美国巡回法院法官雷金纳德.霍尔泽(Reginald Holzer) ,他受贿二十万元,1986年2月18日,素以严厉见称的美国联邦地区法官普伦蒂斯.马歇尔(Prentice HenryMarshall),判处雷金纳德.霍尔泽入狱十八年。

包括宣判哈里.阿莱曼无罪的弗兰克.威尔逊的三位法官,已经被格雷洛德行动吓得魂飞魄散,羞愧不已,无脸见人,纷纷开枪自杀了事。

哈里.阿莱曼是芝加哥司法史上,唯一被主审法官宣判无罪的谋杀犯。

1997年,威廉.洛根凶杀案,再度提上议程。在《敲诈勒索影响和腐败组织法(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法理之下,哈里.阿莱曼以同一罪名被二度起诉。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不得一罪两罚法理,保护不了哈里.阿莱曼的赤裸裸犯罪勾当,他被判入狱三百年。

当然哈里.阿莱曼活不了那么久,2010年5月15日,因肺癌发作死在监狱里,居然活了八十一岁。 

                                                                                            高胜寒 202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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