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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刘派正经11. “市场逻辑”与“强盗逻辑”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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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刘派正经11. “市场逻辑”与“强盗逻辑”的反差

 

前面从实然视角分析,市场经济的正义问题,是从斯密描述的,交换通义入手的;现在从应然视角考察,同一个问题,也打算从他老先生的论述开始,以表达浅人对这位,现代经济学鼻祖的真诚尊敬,嗯哼。

 

当然喽,这样子的真诚尊敬,也有扎实的文本依据,因为他不仅如同4篇所说,在《道德情操论》里清晰指认了,“不可坑害邻人”的规范性底线,而且在《国富论》里,也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经营者:“公正(正派)的商人(the fair trader)”,与“下流(无良)的商人(an inferior set of dealers)”。

 

这明显就带有,斯大咖的某种“伦理不中立”态度咧:要是如同后世那些,自我标榜的“经济科学家”那样子,拒绝道德评判、恪守在商言商的话,只要指出这些家伙,都是商人就够了,哪里用得着给他们贴上,正派不正派、低劣不低劣的伦理标签啊,不是?

 

可是呢,斯大牛压根没管这一套,反倒在这本经典中,在商不言商、偏偏讲人伦地大搞道德评判,非把卖点东西的家伙们,也分成“公正”与“下流”两类,结果不把他们,仅仅当成“经济人”看,而是还把他们,当成严格意思上的“伦理人”看,并旗帜鲜明地采取了,两种不同的道德态度:赞扬正派的商人,谴责低劣的商人。

 

先别忙着批评,这种有偏有倚的不中立哦,来看看他的评判标准,是咋回事。斯密有一回抨击说:某些经营者“诱骗软弱的消费者,购买自己全不需要的东西”。怎么样,听起来是不是很耳熟啊,因为差不多的花招,今天在全球各地,包括市场体制的国度里,依然时常能够看到……

 

说白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在于:经营者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误导不了解情况,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购买他们本来不需要、自己在经营的商品,结果给了他们一些,对他们木有啥用的东西,却让他们把白花花的银子掏出来,实实在在地满足了,自己赚取利润、增加财富的益己需要。

 

不错哦,由于不知情的缘故,消费者并没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所以不大可能提出异议。商人那边呢,还会振振有词地,为自己辩护:没人逼着他买呀,完全是他自愿滴;再说了,在商言商么,哪个不想多赚点利润呢,嗯哼。

 

然而哈,斯大咖比鼓吹“伦理中立”的“经济科学家”们,更深刻的一点恰恰在于:他抛弃了在商言商的虚假预设,毫不犹豫地给这样子的商人角色,贴上了“不公正”的标签。至于理由么,他虽然木有明摆出来,但依据其代表作的文本阐述,好像至少包含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呢,就是违反了《国富论》揭示的交换通义:虽然消费者给了,商人真正想要的好东西(钞票),却木有从商人那里,得到自己真正想要的好东西(商品),仅仅换到了某些,缺乏使用价值的废物而已。

 

这样子看,所谓的“在商言商”,实然视角看,也没法成立咧,因为这样子的行为,与其说是严格意思上的“商品交换”,不如说是某种高明的“坑蒙拐骗”,利用对方的不知情,为自己谋得了好处,却让对方遭受了损失。

 

正因此,应然视角看,给这样子的“商人”身份,加上“下流”的修饰词,就是有根有据的了:一个貌似“交换”的行为,却背离了交换通义的本质规定,它不仅不再“是”商品交换了,同时也突破了,互不坑害对方的“应当”约束,以欺骗的手法,越过了那条“一以止”的底线,不是?

 

其次呢,虽然老斯没有自觉引用,十几年前在《道德情操论》里,已经阐述过的那个正义理念,但“不可坑害邻人”的更普遍标准,在此无疑同样适用。尤其是它的基督宗教语境,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摩西十诫”里,与“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并列的,“不可贪图他人财物”。无论如何,诱骗消费者购买,他们全不需要的东西,不就是贪图他们的钱财么?

 

这个意思上讲,交换通义内在包含的,“互不坑害对方”的底线约束,就是更普遍的,“不可坑害任何人”的正义理念,在商品交换中的直接表现,只不过范围上局限于,交换行为的双方主体,应然层面的实质,一样一样滴,嗯哼。

 

其实吧,一旦把商品交换中,这样子的贪图他人财物,与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的偷盗抢劫关联起来,很容易看出它们,在“强盗逻辑”方面的潜在一致:你把我想要的东西给我,但别想得到你想要的东西……

 

4篇分析商品交换中,基于素朴正义感的自由特征时,也是在这个语境里,谈到了超市菜场中,潜在的人伦冲突:你有我想要的,我有你想要的;此情此景,一旦放弃了符合通义的交换途径,双方要想得到,自己意欲的好东西,大概就只剩下了,非偷既抢的路子咧……

 

商品交换中,只是隐喻性地呈现出来的,被转让的“权益”,也因此才会得到彰显:无论是我偷了你的,还是你抢了我的,都等于严重侵犯了,对方对于自己益品的所有权,因此正如两千年前,墨翟早就深刻指出的那样子,属于不义的坑人害人,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

 

实话实说了哈:与偷盗抢劫这类,走到了极端的做法比,斯密指认的不正派商人的行为,无疑收敛了许多,因为强盗逻辑的“通义”实际上是: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总之我想要的都是我的;你要是不肯给我呢,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咧。

 

相比之下呢,这些不正派商人的举动,虽然不再是,严格意思上的商品交换了,可毕竟处在,市场经济的氛围下,所以好歹还会给你点,对你用处不大的东西,并让你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自以为做了笔,划算的买卖。

 

不过哦,要是不正派商人,再往前走一步,给你的不再是,看起来光鲜,其实对你没啥价值的东西,而是你会拿来满足需要,品质上却属于假冒伪劣,甚至可能导致,大头娃娃后果的玩意儿,如同某些经典的案例那样子,那他的所作所为,也就和偷盗抢劫,木有多大区别啦,以致可以归为一类了,不是?

 

这个节骨眼上,就得纠正一下,斯大牛的片面性了:咱们有一说一,现实生活里,并不是只有经营者暨卖家,才会得到自己想要的好东西时,不把对方想要的好东西给对方。毋宁讲,消费者暨买家这边,也完全可能有,下流低劣不正派的分子,采取类似的方法,严重违反交换通义。

 

举个例:某些消费者,主动或被动地得到了,高仿真的假钞后,就会拿到市场上去,欺骗粗心大意的经营者,从他们那里,得到自己想要的好东西,却不让他们,得到自己想要的好东西。

 

不用讲,这样子的人,数目或许没那么多,但依然实际存在着,有时还会给某些小本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卖菜卖早点的小摊贩等,造成严重的伤害,所以木有理由视而不见,忽略不计,嗯哼。

 

别小看了这样子,防止片面性的意义哟。它足以提醒我们,不可单单依据正义底线,只把经营者区分成,公正与不公正的,却戴着玫瑰色眼镜,把消费者统统当天使看。倒不如说,由于深度弥漫的林鸟效应,无论拥有哪种身份的人们中,都能做出这样子的道德区分。不然的话,为啥与“强卖”连一起的,还有个“强买”,都带有强盗逻辑的印记呀,不是?

 

话说到这份上,希望各位能明白,一个虽然简单,却被无视的事实:按照通义完成的商品交换,尤其对身为普通人的,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实在太重要了,能让大伙摆脱,或者被偷被抢,或者去偷去抢的局面,用基于素朴正义感的,自由、平等、诚信、互益方式,得到自己由于自身有限、社会分工,想要得到、却没法鼓捣出来的好东西。

 

当然喽,阁下要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硬说还有比市场经济,更好更圆满的分配机制,能够让您得到,想要的各种好东西,浅人也没办法,只能遥祝阁下,做个好梦,梦想成真,真心爽快,快活无比,比啥都美,美美与共,共享大同,同登天堂,因为听说那地,啥玩意儿都有,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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