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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 | 求知爱智20. 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实然与应然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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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 | 求知爱智20. 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实然与应然的概念界定

 

现在来讨论,其他系列只能点到为止、没法详细展开的,实然与应然的纠结关联,具体解释俺老汉的一个浅见了:“实然”是指纯粹基于认知需要,尤其是纯粹基于求知欲,以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方式,展开的描述、评判和诉求,“应然”是指有非认知需要,亦即道德、实利、信仰、炫美的需要,掺和进来,因而以非认知价值不中立的方式,展开的评判和诉求。

 

先复习一遍,《人性逻辑》4篇讨论的,四种非认知需要的内容,以免大伙搞忘了,顺序嘛,照旧倒着来:炫美需要是“表现欲”或“炫耀心”,推动人们把人生的内容,用感性的形象显现出来;信仰需要是“信靠欲”或“仰赖心”,怂恿人们为自己的心灵,寻找一根靠谱的精神支柱;实利需要是“肉身欲”或“本能心”,促使人们维持肉体生命的存在;道德需要是“成己欲”和“待他心”,要求人们遵循种种品格规则,应对围绕角色身份形成的人伦关系。

 

虽然这四种非认知需要,形成了四大价值领域,在人类生活中占据着,非同小可的重要地位,但在本系列的语境里,我们可以忽略它们的种种差异,将它们合起来,当成“非认知需要”的整体看,与“认知需要”构成一个对子,好帮助我们揭开,实然与应然纠结关联的谜底,嗯哼。

 

说白了,本系列前面的帖子,主要关注实然问题;即便讨论人为自然立法的机制,也没涉及它的应然运用,单单分析它在实然层面怎样展开。可是呢,接下来的帖子,视角变了,主要关注应然的问题,着重考察在认知领域内,它如何与实然缠绕在了一块,成了两百多年来,西哲束手无策的一大难题。

 

按既定方针办,还是从概念界定入手,先来辨析一下,标题里提到的,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实然与应然,这三对貌似一回事,学界往往混为一谈,其实有着微妙差异,不可等同看待,直接划上等号的术语。

 

其中的“事实与价值”,可以说是三对概念中,最基本的一对了,所以在此将给予,最优先的款待。照《人性逻辑》5篇,以及本系列6篇的界定:一方面,“事实”是指人们以非认知价值中立的实然方式,认知的存在,或者说“事实”是指人们描述的,具有“是、有、在”特征的东西;另一方面,“价值”是指存在的事实,在满足需要方面,对人具有的意义效应,因而按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标准,能够区分成好的正面价值,与坏的负面价值。

 

为啥说,二者是三对概念中,最基本的一对呢?给个理由先呗:人生在世,不管在认知维度,还是非认知的实践维度,也不管在哪个价值领域,都会面临并要解决,它俩的关系问题:我从哪才能找到,有正面价值的东西,用来满足我的需要,维系我的存在呀?不用讲,这问题不处理好,你就甭想活下去,不是?

 

撇开《道德元理》26篇讨论的,马基雅维里的相关见解不谈,在他之后两百年,休谟用“是与应当”的术语,将这问题自觉提出来,引起西哲注意的时候,已经转到了认知维度上。他那段名言字数不多,此前也没引过,现在全部贴出来:“在我遇到的每个道德学体系中,我总是注意到,作者本来在做通常的推理,确认上帝的存在(being),或讨论人类的事务;但突然间我惊讶地发现,通常由系词是’和‘不是’(is and is not),联结起来的命题,全都变成了由‘应当’或‘不应当’an ought, or an ought not),联结起来的命题。

 

“这样的变化难以觉察,却关系重大。因为既然这个‘应当’或‘不应当’,表达了某种新关系或新断言,就有必要讨论和解释;同时还应当给出理由,因为这种新关系,如何能从一种完全不同的关系中推导出来,似乎是不可思议的……我相信,这点小小的关注,就会推翻一切粗糙的道德学体系。”你品,你细品,最后一句话里,二十郎当岁的小休,是何等的自信心爆棚。原创者的狂妄,就是这样子彪悍。不服不行,嗯哼。

 

首先哈,一方面,如同刚才的“事实”定义,所表明的那样子,“是”字的确包含了,与“事实”相关的因素;另一方面,如同《人性逻辑》37篇所说,“应当”的确是指,一种强制味儿的价值诉求。这个意思上讲,他用这俩词儿,把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和盘托出,肯定不算太离谱。

 

其次哈,更重要的是,他的质疑抓住了要害,灰常精辟:尤其在道德哲学领域(这或许也是后来,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一想要保持中立、成为科学,都打算搞“去道德化”的由来所在?),人们经常从“是”跳到“应当”,如同从“上帝存在”,一蹦就蹦到了,“我们应当听上帝的话”那样子,却忘了解释,这样子的跃升何以可能,结果在自己的推理中,留下了大窟窿,不是?

 

不过喔,热情夸奖之后,现在要挑刺了:从语义视角看,“是与应当”和“事实与价值”之间,有不少错位的地方,没法划等号。先来看“应当”与“价值”的差异:如同《人性逻辑》37篇所说,狭义的“应当”仅仅指,强制性的价值诉求,所以严格讲,既不包括能用“是”字表达的,所有价值评判,如“这是朵美丽的花”等,也不包括能用“想要”或“可以”表达的,所有非强制的价值诉求,如“我想要喝杯牛奶”“你可以下班了”等,嗯哼。

 

来看“是”与“事实”的区别:事实的定义已经暗示了,事实之外,还有人们以非认知价值不中立的应然方式,认知的存在,或者说还有人们评判的,具有“是、有、在”特征的东西。也因此,一方面,“是”与“有”或“在”可以说属于同义词;另一方面,“是”字又能分成,“描述是”与“评判是”,前者指认事实的“有”或“在”,后者指认价值的“有”或“在”,各司其职。

 

所以呢,我们既不能说,所有带“是”字的命题,都是对事实的描述,也不能说,只有通过“是”字,才能描述事实。比方说,尽管“这是朵花”属于事实描述,里面的“是”字是个“描述是”,可“这是朵美丽的花”,就属于价值评判了,里面的“是”字是个“评判是”。再例如,“白云飘过来了”“那匹马跑得特快”等命题,虽然里面木有“是”字,照样构成了事实描述。

 

部分地因为这个错位,西方许多学者讨论带“是”字的命题时,往往一会儿由于它们用了“是”字,把它们归入“事实”,一会儿由于它们做了“评判”,把它们归入“价值”,结果自相矛盾,说不囫囵。

 

举个例:麦金太尔虽然主张,需要联结了事实与价值,却拎不清“描述是”和“评判是”的区分,既在《伦理学简史》里声称:“这房子着火了”,和“那蘑菇是有毒的”,都属于“能引导行为”的“纯粹事实性论断”,在《追寻美德》里断言:从他的收成比其他农夫好,和“他改良土壤的方法最有效事实性前提出发,能够推出他是个好农夫评判性结论,结果让人像丈二和尚那样子,实在摸不着头脑,拎不清他怎样想问题的,不是?

 

正是为了澄清,这样子的极度混乱,浅人才大大改造了,西方学界后来从“是(is)与应当(ought)”那里,直接推出的“实然(being,as it is)与应然(oughtness,as it ought to be)”,赋予了这对新增概念,本篇开头表述的核心语义,强调“实然”只以认知需要为动机,“应然”还以非认知需要为动机,并在沿用“oughtness”指“应然”的同时,改用“factness”指“实然”,用这个生造的英文词,突出它与事实维度的直接等同。

 

于是乎,这样子改造后的,实然与应然概念,与事实与价值,也有了错位,同样没法划等号:如果说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主要围绕需要的中介展开,偏重于在人性逻辑中强调:离开了需要,不可能从事实,直接推出价值的话,实然与应然的区分,则主要围绕两类不同的需要展开,偏重于在认知领域内强调:非认知价值中立的事实描述,有别于非认知价值不中立的评判诉求。

 

不过呢,和是与应当的错位不同,实然与应然的这种错位,能够帮助我们,超出事实与价值的语义限定,解答认知领域内,长期困扰着人们,西哲也解答不了的某些难题,其中就包括了,前面帖子涉及一半的,“科学”与非科学意思上的“学术”的区别何在,所以并非节外生枝地,徒增两个木用的新词。

 

相比之下哈,是与应当的错位,就有点大了,非但解决不了多少麻烦,有时反倒添乱,把原本就纠结的事情,变得更纠结咧,所以本系列也不再把它们,当严格的学术概念用,主要拿来代表,另外两对概念,同时作为浅人,对于小休首次通过它们,将这个难题提请学界注意,做出的理论贡献的真诚纪念。

 

说穿了,《人性逻辑》5篇里,提到俺老汉批西哲的三个原创点:“是与应当”“自由意志”“好与正当”,就是动用源于休谟的这对概念,概括了浅人的微薄贡献:不仅充分论证了,需要联结“事实与价值”的中介效应,将其前后一致地,贯彻到全部随笔集里,而且通过澄清,“实然与应然”的微妙异同,揭开了认识论中的诸多谜底。说句不客气滴:与“不仅”的前半拉贡献比,“而且”的后半拉贡献,意义重要多了。戒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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