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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刘派正经5. 商品交换中的“正义”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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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刘派正经5. 商品交换中的“正义”和“平等”

 

不好意思吔,亲,那些喜欢给市场经济,加个“自由”形容词的推崇者们,不仅很少具体地论证,这样子形容的理由何在,而且更谈不上,进一步深入挖掘,藏在商品交换,不难发现的自由实质后面的,某种素朴的“正义感”,让交换行为受到了,不可坑害对方的底线约束,嗯哼。

 

问题还是要从,上一篇谈到的,埋伏在超市菜场之类市场中的,隐形人际冲突讲起:你缺失了我出售的商品,想要得到它们;我缺失了你兜里的钞票,也想得到它们;于是乎咱俩之间,不知不觉就潜含着,某种一触即发的紧张关系:都想得到自己木有,对方恰恰拥有的好东西。

 

说白了,正是这种潜在的人伦冲突,才让你我对自己益品的“所有”,呈现出了3篇谈到的,氏族内部的益品交换,相对缺乏的“权益”意蕴,构成了广义的“产权”,以防它们被对方,遵循另类的神马通义,包括但不限于:著名的“强盗逻辑”,一个不留神,就给搞走咧。

 

正因此,当你我遵循交换通义,把对方想要的好东西交给对方,换取自己想要的好东西时,无论咱俩是不是,自觉地意识到了,实际上都是在用自己的行动,表达对对方应得权益的尊重,俗话或曰:“交易双方之间,相互尊重权益”:哪怕自己这边忍痛割爱、付出代价,也要让对方心满意足地,得到对方想要的好东西,再因此也把,自己这边想要的好东西,交给自己。

 

否则的话,倘若我像过去有名的“三只手”那样子,从你兜里取走了钞票,然后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或者你像眼下有名的“零元购”那样子,拿走了我卖的商品,却不把该付的钞票交给我,不管左均们能为此找到,怎样天花乱坠的美妙理由,都掩盖不住其中红果果的,侵犯对方权益的强盗逻辑,文言又叫“偷窃抢劫”,不是?

 

这个意思上讲,斯密阐发的交换通义,文言又叫“市场逻辑”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你也会得到你想要的东西”,还在指认双方都能,达成现实自由的同时,也将双方的平等地位,一并和盘托出咧,只有中了污名化之毒的人儿们,才会睁眼瞎式地瞅不见:咱俩都把对方当成,与自己地位一样的交易者来看待,因此不是诉诸居高临下的他律强制,剥夺对方的益品,而是通过同等对应的自律付出,拿自己的益品,换对方的益品,俗话或曰“商品交换”。

 

这样子观,符合通义的交换行为中,双方扮演的角色、拥有的身份,就木有等级差异的任何沟沟了,所以才会以我实现我的自由,却不干掉你的自由,你实现你的自由,也不压制我的自由,这种双向的相互尊重,完成商品交换,嗯哼。

 

于是乎,撇开现实中时常发生的,违背通义的另类情况,留给后面讨论,有一点在此十分清晰:只要符合斯密阐释的交换通义,商品交换的自由实质,就会超出单纯从意志自由,转型成现实自由的个体范围,在双方之间的伦理关系中,受到了“互不坑害对方”,这条底线的自发约束,以致可以说,咱俩在交换中达成的自由平等,是基于你我共享的,某种素朴正义感的平等自由:你的自由,不会剥夺我的自由;我的自由,也不会侵犯你的自由;毋宁讲,我的自由成全了你的自由,你的自由也成全了我的自由。

 

换个方式说哈:商品交换的自由实质,并不是两个原子式的家伙,各顾各地孤立实现了,自己的个体自由,而是在双方之间的人伦关系中(敬请记住这个限定的前提哟,亲),贯彻了互不坑害对方,这条素朴的正义原则: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好东西,哪怕付出代价、忍痛割爱,也不肯给对方造成,不可接受的严重伤害,亦即自己得到了,想要的好东西时,不会拒绝把对方想要的好东西,交给对方,最终让对方竹篮打水一场空,啥都没落到。

 

说穿了,即便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你觉得我卖的东西,还不够物美价廉,我觉得你打三折的砍价,实在太狠了,以致咱俩都有点不满意,但只要你我是在,木有受到对方强制,因而认为毕竟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完成交换行为的,上面的结论照样成立。

 

说破了,这样子在商品交换中,基于互不坑害对方的正义底线,达成的自由和平等,虽然简单素朴,并局限于交易双方的,特殊性小圈子里,但就实质内容看,尽管与正右自由主义坚持的,普遍性正义底线彼此相似,构成了严格意思上,既正义、又自由、还平等的“公平(fairness)”,与罗尔斯鼓吹的,用平等压倒自由的,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大相径庭,不是?

 

话说到这份上,就必须不是顺便地提到,斯密在比《国富论》更早出版的,另一本代表作《道德情操论》里,倡导的另一个,应然层面的精辟之见了:“正义(justice)是一种消极的德性,旨在阻止我们损害邻人”,构成了个体道德以及整个社会,得以维系的主要支柱,因此要比仁慈(beneficence)的积极德性,更富于强制性,虽然人们遵守了它,很少获得奖赏,但谁要是违反了,就应当受到惩罚。

 

浅人有个小注:要是分别在,针对负能量的避坏—止害—罚错”,与针对正能量的“趋好—保益—赏对”的不同语义上,理解“消极”与“积极”两个词儿的话,斯密对它俩的运用,无疑比一百多年后的伯林,清晰准确多了,不像后边这老兄那样子,啰里啰唆了老半天,还是没说出个,子丑寅卯来。

 

考虑到基督宗教的语境里,“邻人”概念后来具有的普遍性(奥古斯丁业已曰过:“每个人都是你的邻人”),斯密的这个见解,显然抓住了事情的要害,表明他还没受到,西哲主流的扭曲异化,而是直接扎根于,人们日常形成的,不可害人的素朴正义感中,并与正右自由主义坚持的,尊重权益的普遍性正义底线,完全一致。

 

人类思想史上,能够与之媲美的,大概只有先秦的墨翟了,站在小工商业者的规范性立场上,明确把偷桃窃李,攘人犬豕,取人马牛,杀不辜人之类的做法,统统斥责为“亏人”的“不义”罪行,要求施加严厉的惩罚。

 

当然啰,这肯定不妨碍,咱们的众多——对,你没看错哦,亲,说的正是众多——学界大腕,纷纷抨击墨翟的“尚同”理念,带有小工商业者的“专制”倾向,赶不上咱儒家的“非礼勿X”,浑身都是“和而不同”的包容开放,于是乎让俺老汉,再次想起了人性逻辑的般配效应:自由意志的支配下,你的价值理念,配得上你的快活苦难;你的苦难快活,配得上你的价值理念,真真的金玉良缘、房谋杜断、秦晋之好、天作之合哟,文言又叫“门当户对”,嗯哼。

 

此外哈,休谟谈起正义来,尽管同样有点啰里啰唆,折衷调和,不像苏格兰同胞斯密那样子,简洁明了,一针见血,却也将维护财产权,当成是正义的最重要法则,甚至还以偏概全地宣称:“正义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是完整的;正义不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必然不完整”,几乎可以说是,从抽象理论的角度,把商品交换中的素朴正义感,直接提炼出来啦。

 

疑问仅仅在于:要是阁下打算在今天,发扬那地块的“启蒙”运动,却看不到斯密以及休谟,共享正义观的要害所在,反倒打算通过“保守”他们的途径,拼命捍卫咱儒家在“其父攘羊”,亦即侵犯别个财产权的情况下,照样放肆鼓吹的所谓“隐私权”,您如何才能做到,让自己的精神不分裂呀?好奇。

 

话又说回来咧:尽管交换双方的素朴正义感,与斯密自觉指认的正义底线,彼此契合,他自己阐发交换通义的时候,既没有从应然视角,要求交换双方,不可坑害对方,也没有从实然视角,如同本篇刚才做的那样子,将这种潜藏在交换行为中的素朴正义感,如其所是地揭示出来,而是仅仅给出了,下面的简单语句: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你也会得到你想要的东西。”

 

更重要的是,正因为本篇对这个语句的分析,是从实然视角展开的,我们也不可从中得出结论:所有符合交换通义、蕴含素朴正义感的商品交换行为,都完全符合,一元自由主义坚持的,不可害人—尊重权益的应然正义底线。

 

关键在于,如同刚才的实然分析所说,交换双方的素朴正义感,连同他俩由此达成的自由和平等,仅仅限于这种范围狭窄的人伦关系,因此不像斯密自觉指认的,普遍性正义底线那样子,适用于每个人亦即所有人。

 

所以哈,如同后面的应然评判所说,经常会出现下面的现象:双方按照通义完成的交换行为,会对其他的无辜者,造成不可接受的严重伤害,如同向不义战争的发起者,或是恐怖组织,出售武器的“自由贸易”那样子,不是?

 

不过哦,反过来看,这类应然视角看,应当受到谴责惩罚的现象,依然不足以否定,下面的实然结论:符合通义的交换行为,是双方基于互不坑害对方的素朴自由感,从事的具有自由和平等特征的经济行为,因此不同于那些违反交换通义,一方逼着另一方,将自己想要的东西,交给自己的经济行为,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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