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解释权应该归谁?
按照我这一介草民的理解,对宪法及其27个修正案的内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最终解释权应归最高立法机关---国会,而不是执法机关---联邦最高法院。只有最高立法机关才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尤其是对于至今存在重大分歧(从地方法院、上诉法庭到最高法院以至整个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而又是关于总统豁免权这样重要的条款,绝不应由执法机关几个人来个少数服从多数就草草做出解释。他们应该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今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驳回科州法院以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而取消川普竞选资格的裁决时,也明确指出,判定什么人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只有国会才拥有这样的权力!”
这也充分说明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国会拥有对宪法及其修正案的解释权,确认无疑。
因此本人认为,应把这一有争议的、至关重要的“总统豁免权”条款提交最高立法机构,由他们做出明确的解释。如有必要,再诞生个第28修正案也未为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