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oliw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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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解释权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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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这一介草民的理解,对宪法及其27个修正案的内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最终解释权应归最高立法机关---国会,而不是执法机关---联邦最高法院。只有最高立法机关才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尤其是对于至今存在重大分歧(从地方法院、上诉法庭到最高法院以至整个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而又是关于总统豁免权这样重要的条款,绝不应由执法机关几个人来个少数服从多数就草草做出解释。他们应该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今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驳回科州法院以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而取消川普竞选资格的裁决时,也明确指出,判定什么人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只有国会才拥有这样的权力!”

这也充分说明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国会拥有对宪法及其修正案的解释权,确认无疑。

因此本人认为,应把这一有争议的、至关重要的“总统豁免权”条款提交最高立法机构,由他们做出明确的解释。如有必要,再诞生个第28修正案也未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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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妞不牛 回复 suoliweng

    美国最高法官的终身制,不是党国的终身制。他们不是铁定的无监督限制的终身。他们可以被弹劾,也可以因为身体精神问题被迫使退休。当然,单纯的年龄甚至身体残疾缺陷都不是问题,如同当选议员总统在任期内可以当到底类似。还有,最高法不是一个人,是一个团队,一个甚至几个烂苹果,也还是个可以售卖的苹果篮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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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妞不牛 回复 白草

    你这个认知很不错。不明白你这样有见地的人,居然对包子甚至齐奥塞斯库波尔布特这样人与党为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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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雅

    https://youtu.be/H-G6mGzoZAw?si=eTtDVaAqGe6yde9G

    ---- 这个频道介释一系列最高法在此 session 的一系列判列。有助于理解为何最高法在美国受到法律界人士的普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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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草

    刚才听NPR 讨论一个具体的立法执法问题。实际上不是立法是否有权解释的问题。而是立法过程不同利益集团冲撞妥协后法律条文故意模糊不清的问题。这给行政单位留下自主空间解释和选择性执法,当然也就给法院随意判决留下机会。法律本来就是在损害一些人的利益协助另一些人的利益。而不是人人获益的情况。因此划线在哪里,也不是议会能清晰定义的,而是一个三权动态冲撞妥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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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oliweng 回复 阿妞不牛

    【其影响力和权威性却是不容忽视的】

    一些荣誉职务实行终身制是可以理解的。拥有巨大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大法官至今还实行终身制,实在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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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雅 回复 天雅

    即然美国事案列法,在无案列可循,也无明确法律条款时,最高法就是最终释法,根据宪法释法的机构。

    对任内总统,众院有弹劾权,参院进行审判,总统有辩护权。川普已被谈劾了两次,一次任内,一次御任后。都没成功。现在是前所未有的刑事指控前总统。前所未有,见证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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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妞不牛 回复 天雅

    三权分立,国会立法,法律成文了,立法者工作就完成了。法院司法,司法当然包括释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监督。司法部长虽然是内阁成员,但是司法独立,总统不得违法,也不得干涉具体司法,强行干涉叫做“妨碍司法”,是可以收到弹劾的重罪。当然,具体的操作各有一套,否则司法部长如何是总统领导管辖下的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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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雅 回复 阿妞不牛

    最高法也会推翻它自己以前的判决,如果某个大法官经过谨慎的思考,感觉以前的案子判决,有违宪法精神,就会legit重新审核。

    这次关于总统豁免范围的释法判决与绝大多数宪法专家(progressives, conservatives and middle)预测的一致。

    释法要求consistency, 每两年一换的国会议员,怎么希望会有consist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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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妞不牛 回复 suoliweng

    你这个认知和表述似乎比博文本身理解更深入了。

    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问题上所持的权力极为重要,因为它拥有司法审查的权力。通常情况下,最高法院是对宪法意义及其如何在特定案件中应用的最终解释者联邦和各州的法院都可以对宪法问题作出裁决,但这些裁决都可能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司法审查已成为美国政府体系的一个基本部分,看起来似乎是自然而然且必不可少的。但需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权力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力?所有的总统、联邦议会、州立法机构、州长、州法院、州和联邦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公民都必须遵从九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宪法问题上的决定。

    在制定宪法的时代,这样广泛的权力是前所未有的;即便在今天,这样强大的权力在全球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中也是相当罕见的。然而宪法本身并没有明确赋予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力。宪法第三条对最高法院的角色和权限作了规定,但“最高”这个词指的是法院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不是其在解释宪法方面的权力。

    虽然宪法第六条声明宪法是“全国的最高法律”,但它并没有明确指出是最高法院还是其他政府部门,如联邦国会、总统或各州,有权最终决定宪法的含义。这也意味着最高法院在解释和应用宪法时所持有的权力和角色,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其影响力和权威性却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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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oliweng

    雨博、右博说的都有道理。

    在正常情况下,各级法院按照各自对宪法和法律条款的理解在执法,有时上级法院直到最高法院,会按照自己的理解纠正下级法院的做法。这都很正常。不能动不动就提交国会来释法。正如二位所说,一旦国会启动起来,一年半载能有结果就算效率高的。

    我在这里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强调,国会对宪法及其修正案有最终解释权是针对重大的、而且有争议的条款。

    就拿“总统豁免权”来说,它涉及到总统是否应当受到制约,因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条款。既不能束缚住总统的手脚,又不能不受制约,为所欲为。

    说到争议,从地方法院到上诉法院,再到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条款的理解是大相径庭的。就在最高法院内部,九位大法官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整个法律界也是争论不休。

    因此,对这样一个至关重要又争论不休的条款,目前只能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和裁决来办。但不能像某些人所说的,最高法院拥有最终释法权。

    我认为,这不是对这一条款的最终解释。在执行最高法院裁决的同时,应当把这一问题提交给国会,即使程序再复杂,耗时再长,也应当进行下去,最后由国会把它解释得一清二楚。

    我的这一提议,已经和川普、拜登以及这次大选毫无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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