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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18. 权益与义务是怎么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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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18.  权益与义务是怎么对应的

 

权益与义务的关系,也是西方学界中,一个众说纷纭的话头,像俺老汉这号,脑子不大好使的浅人,一个不留神,就会被那些弯弯绕的箭头图表,弄得一头雾水、晕头转向咧。这不,20世纪的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在他那个据说是经典级的解释里,便通过分析八大法律概念之间,既“对应”、又“相反”的复杂互动,琢磨出了人们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益”的四层含义。顺便插句嘴哦:这个解释的经典档次,好像也强化了,权益属于法律、却与道德无关的扭曲见解,嗯哼。

 

第一层含义呢,是对某种东西的“诉求(claim)”,对应的是“义务(duty)”,相反的是“无权益(no-right)”。比方说,张三要是有权益提出,不许李四进自家园子的诉求,李四就得对应地承担,不进张三园子的义务;反过来,要是李四不肯承担这项义务,张三的权益诉求,就落空或不存在了。

 

第二层含义呢,是自由选择的“特权(privilege)”,对应的是“无权”,相反的是“义务”。比方说,张三要是有进自家园子的特权(想进就进、不想进就不进的自由),就无需反过来,承担不进自家园子的义务;李四则对应地木有权益干涉,张三随意进自家园子,甚至把它毁掉的“自由(liberty)”。

 

第三层含义呢,是要求对方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power)”,对应的是“责任(liability)”,相反的是“无权力(disability)”。比方说,法院要是有权力要求,张三担任陪审员,他就对应地有责任这样子做;反过来,要是张三否认了这个责任,就等于否认了法院的权力。

 

第四层含义呢,是不受某种特殊对待的“豁免权(immunity)”,对应的是“无权力”,相反的是“责任”。比方说,张三要是有,不当陪审员的豁免权,就无需反过来,承担当陪审员的责任,法院则对应地无权力,要求他担任陪审员。

 

值得夸奖的是,这位天才少年的考察,在汲取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的确包含了某些洞见,颇有启迪意义。不过很可惜,或许由于把“相反相成”的辩证精神,搞得过头了,翻来覆去揭示了,八大概念的全方位纠结交织,甚至到了凡夫俗子,随时受不了的高端地步,他好像又把分析的精神弄丢了,不仅混淆了某些概念,而且割裂了另一些概念,尤其忽视了人性逻辑的要害情结,结果让这些在八大胡同里,绕过来又绕回去的烦琐讨论,产生了你不说我还清楚,你一说我更糊涂的反讽效应。

 

无论如何,如果阁下读完这部论著,居然没有五迷三道、颠三倒四,相反还恍然大悟,明白了权益与义务这俩术语,是怎样如胶似漆的一对夫妻,脑子不大好使的浅人,只好由衷地恭喜您咧:脑子太好使了吔,不是?

 

阐述浅见之前,先打个预防针:此处只从道德元理的普遍视角,探讨权益与义务的实然对应,既不涉及不可害人的应然立场,又不限于所谓的法律权益,同时也不会把话题,扩展到后面才讨论的,政治权力、法律责任等板块上,嗯哼。

 

问题在于,要是将霍菲尔德的见解,嵌入到人伦冲突的语境里,权益与义务之间,就只有一种分析性的对应关系任何人提出了任何权益诉求,包括但不限于:特权、权力和豁免权等诉求,都意味着将尊重这种权益的义务,以强制他律的方式,加在其他人头上了,以防其他人由于不履行义务,对自己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

 

举个例:张三要是提出了,不许李四进自家园子的权益诉求,就意味着把不进张三园子的义务,加在李四头上了。李四要是履行了这项义务,则意味着他尊重了,张三的权益诉求;反过来,要是李四不履行这项义务,坚持进他家园子旅游,就会被张三看成是,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甚至采取强制他律的手段,不许李四进入。

 

要是这里再引进个王二麻子,他虽然木有权益提出,不许李四进张三园子的诉求,但假如作为张三的好友碰巧在场,他却会认为,自己不仅有“可以”的权益,而且有“应当”的义务,伸出手来帮张三一把,阻挡李四进张三园子,结果一边受到张三的表扬:见义勇为,一边受到李四的斥责:为虎作伥……

 

进一步瞅,打酱油路过的赵五钱六,作为凑热闹的旁观者,也可能表达己见,要么指责李四坏了“规矩”,要么抨击张三和王二麻子,两个打一个“不对”。更有甚者,哪怕在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没制定出来的地方年代,这类事情也会时常发生,足以证明:权益与义务的关系不限于法律板块,而弥漫在整个道德领域,不是?

 

如同刚才所讲,这样子的实然对应,也适用于权力和豁免权:一方面,张三要是有权力,要求李四不进自家园子,李四就有责任不进他家园子,不然李四要是拒绝履行这个责任,则等于否认了张三的权力。另一方面,李四要是有,进张三园子的豁免权,就无需承担,不进张三园子的责任,张三则无权力,禁止李四进自家园子;不然的话,张三要是依然禁止,李四进自家园子,则等于否认了李四的豁免权。

 

至于霍菲尔德说的“特权”,正像不少学者所说,其实是把它,与想怎样就怎样、不想怎样就不怎样,不受强制他律干涉,因而与权益直接合一的“自由”搞混了。考虑到下一篇,还会考察这个意思上的自由,这里只准备蜻蜓点水地指出,权益与特权的某些实然异同。

 

一般讲,只是在赋予“权益”概念,“平等”意蕴的语境下,“特权”一词才有它的特定含意:某些人由于其特定身份才可以拥有,其他人却木有资格拥有,因而显得“不平等”的“特定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博导才有招博士生的特权,硕导木有;离休干部才有医保全报的特权,退休人员木有;天子才有娶后的特权,公侯木有,至于庶人么,更是别想吃天鹅肉了,就等着“死”吧,等等。

 

事实上,如同麦金太尔所说,早期文明的法律和习俗,主要还是列出了,特定等级成员享有的特定权益,却几乎木有列出,后来古典自由主义倡导的,人因为是人,就有资格享有的,追求生活、自由和幸福的 “(平等)权益”。所以哈,实然角度看,特权仅仅是权益中的一种,特就特在与特定的角色相关,而不是与霍菲尔德所谓的,无需承担义务的“自由选择”相关。

 

说白了,张三提出,不许李四进自家园子的权益诉求时,也无需反过来,承担不进自家园子的义务,而李四也木有权益干涉,张三随意进自家园子,甚至把它毁掉的自由,不然就等于侵犯了张三的权益。正因此,霍菲尔德把“特权”抽出来,单独与“权益”并列,确有节外生枝,多此一举的嫌疑,嗯哼。

 

于是乎,霍菲尔德大卸八块地讨论的,四层含义上的权益,都仅仅与义务保持着,一种分析性实然对应:权益的诉求者,把尊重权益的义务,用强制他律的方式,加给了其他人(义务的承担者),要求他们履行这项义务,以免自己在人伦冲突中,受到来自其他人的侵害,无论他们是不是愿意,履行自己强加的这项义务。说得更简单些:照15篇的界定,如果我拥有某种不受害的权益,在我看来,你或他就应当承担,莫害我的对应义务——至于他或你是不是愿意,承担这项义务,另当别论。

 

权益的诉求者,需要不需要履行神马义务,支撑自己的权益诉求呢?分析层面也只有一个,从刚才那个顺过来滴:权益受到侵犯时,采取强制他律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否则的话,要是不履行这项义务,无论嘴上怎样反对,内心如何不满,废话一句地曰:权益已经被侵犯咧。

 

不用讲,这样子的对应关系,一点都不对称,或者说一点都不平等:一方面,权益的诉求者,只是把义务,加在了承担者身上,却好像不必对承担者,承担神马义务;另一方面,义务的承担者,只是承担了,诉求者强加给自己的义务,却好像不享有,对诉求者的神马权益。

 

可是哈,第一呢,实然视角看,任何人都有可能在这种不对称中,对其他任何人提出权益诉求。事实上,如果说霍布斯鼓吹的:“每个人与每个人的战争”,有什么理据的话,就在这种绝对抽象、毫不现实的可能性中。第二呢,日常生活中并非罕见的,某些人享有许多权益、却承担很少义务,另一些人承担许多义务、却享有很少权益的不平等现象,其形成的内在机制,恰恰与这种不对称相关,后面还会分析。

 

至于人们频繁主张的,凝结在诉求者身上的那种对称统一:你要享有这样那样的权益,就得承担这样那样的义务,否则就会失去,这样那样的权益,统统带有歧异变动的应然意蕴,主要取决于主张者的规范性立场,因此不在本系列的讨论范围,如同李四声称:张三要是拿不出产权证,就没理由不许他进园子;校方宣布:赵五要是不履行,发表若干A刊文章的义务,就木有资格带博士;咱儒家强调:钱六要是当不上天子,就甭想娶到后、夫人、世妇、嫔、妻、妾……;正当自由主义主张:一个人要是不承担,不可害人的义务,就无法享有,免受责罚的权益那样子。

 

这样子看,权益与义务的实然对应,和权益与义务的应然对称,其实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且不可混为一谈,以免给扭曲正义感的辨戏法,留下大把的可乘之机,让某些人能够放肆兜售:“你要是不履行,对陛下尽忠的义务,就不可享受,咱君王施舍的恩惠咧”,这类浑水摸鱼的教化忽悠,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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