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16. 义利之辨的视角看“权—益”
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16. 义利之辨的视角看“权—益”
有趣的是,虽然普通人说不出来,好歹还能大概悟出,“正当”“权益”“正义”这些术语,大致是个什么意思,可学者们围绕它们,高谈阔论的时候,却免不了经常露出,一些低级失误的破绽,结果把这些原本不复杂的概念,弄得越来越糊涂咧。No good sense oh,亲,许多情况下,学术进展似乎就集中表现在:把原本不该有的误解,花了老鼻子的工夫,给纠正过来,同时还不见得一定能阻止,人们接下来又重蹈覆辙,再走若干遍回头的老路。哀叹。
尽管也许是徒劳白费力气,身为学者,还是要尽到该尽的义务啊,所以这一篇作为起步,打算从义利之辨的视角,针对前一篇提到的,有关“rights”译名的那篇文章里,包含的某些常见误解,先做点简单的澄清工作。
首先呢,该文认为,“rights”译成“权利”不合适,理由是“利”与“right”之间,木有一丝关系。这话明显站不住,因为不仅前一篇的举例中,健康或抽烟的“权益”(the "rights" of health or smoking),恰恰是想用划底线的方式,确保这些狭义的“利(实利)”,而且该文接下来还指出:“如果占有这笔财产是你的right”,却好像木有察觉到,至少人们的部分财产,属于狭义的“利(实利)”。温馨警示一句:同一个文本里,出现自相矛盾,相当致命,但不罕见,不是?
不用讲,“权利”这个词,的确有点儿窄,狭义理解的时候,不包括各种非实利的益好。此外哦,中文语境里,它不仅有“争权夺利”的负面味道,给人“就图个利”的贬义联想,发音也和“权力”一个样,拼音输入的时候,很容易搞混。
所以哈,俺老汉才把“rights”,特意译成了“权—益”,除了弥补这些缺陷,突出在认知、信仰、炫美等领域,遇到人伦冲突时,也会出现防止侵权之害的问题外,还打算彰显一点:这种来自“权衡”的“正(当)”,目的是在人伦冲突中,确保各种重要的“好”,因此不是道义论鼓吹的,那种空洞没内容、缺根又少源的形式玩意儿。
相比之下,把“rights”译成“正权(权正)”或 “权义(义权)”,尽管能展现,它与“正当”“正义”相通的语义逻辑,却同时也带了点道义论的痕迹,无助于我们理解,“正当(正义)”与“好(善)”关联的人性逻辑,嗯哼。
事实上,强调这种关联,对于纠正下面的儒式道义论说法,特别有帮助:道德无关于利益,不然就是虚伪。理由蛮简单:这样子讲,就等于把道德与其他价值领域,彻底隔断了,让它沦为一座,悬在半空中的孤岛,不接一丢丢地气。
前面曰过了,道德价值的基本内容,亦即人伦关系中的角色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吃货色鬼、父母子女、学者商人等,全都是人们在追求,非道德益好的过程中,产生形成的,因而压根不可能摆脱,与这些非道德益好的密切关联。既然如此,要求道德无关于其他益好,包括无关于实利,岂不是逼着它,挥刀自宫么?搞笑。
严格讲,不管应然立场如何,追求伦理德性,包括正义德性的同时,又追求各种非道德益好,本身一点也不虚伪或伪善,因为这恰恰是好对互动、义利相关的人性逻辑决定的。这个问题上,唯一伪善或虚伪的,是口中喊着道德无关于利益,眼里紧盯着各种利益,尤其是盯着各种实利的做法,如同《论语》《孟子》《大学》《中庸》里,一边异口同声地振臂高呼:君子喻义、小人喻利,一边异曲同工地特别看重,功名利禄、荣华富贵,妥妥的嘴上都是主义,心里全是生意那样子,不是?
当然喽,此外也要提防后果论,走向另一个极端的片面扭曲:即便在“权—益”的两位一体中,道德包括正义,也不像效益主义宣称的那样子,只是为了实现人们意欲的更大益好,而首先是为了确保人们,免于遭受来自别个的严重侵害,如同有名的“财产权”,不是为了让你,哪一天成为世界首富,只是为了让你,拥有财产的正当资格,不被别个随意剥夺那样子。仅此而已,岂有他哉。
至于那种进一步鼓吹,道德没啥意义、利益才是终极的见解,实然层面同样成立不了:前面曰过了,由于道德价值的基本内容,亦即人伦关系中的角色身份,总是结晶着人们毕生追求的,人生意义和人格定位,因而进入人伦冲突后,它们也会具有,不仅相对独立,甚至权重最高的分量,所以才会形成像嗟来之食、为国捐躯这样子,不惜舍弃实利或生命,也要维系尊严或德性的伦理现象。
严格讲,现实生活中,某些人光想着,为自己谋利的做法,也木有全盘否定,伦理道德对于他们的重要意义:这些人尽管不关注益他的规范,却特别看重益己的意向,把自己看得比其他人都重要,努力让自己成为,为自己不为别个的人伦角色,因此等于是以,后面要分析的“益己主义”,作为自己的道德理念滴。
这样子瞅,义利之辨视角下的“权—益”,既木有把道德正义与实利益好割裂开,也木有在二者之间直接划等号,而是既肯定了“益”对“权”的时间在先性,又彰显了“权”对“益”的实质优先性,从而严谨地维护了,道德元理与人性逻辑的前后自洽、内在一贯,嗯哼。
其次呢,该文也反对把“rights”译成“权义(义权)”,理由则是“‘义’的道德色彩过重……right不是道德。如果占有这笔财产是你的right,那么你用之做高尚还是低下的事情,都不影响你的right。‘义权’会让人联想到高尚的追求,而不是底线的保障。”
这说法不如刚才那说法常见,却也折射出了,将“道德”等同于高尚的“德性”,而把作为底线的“正义”,不知发配哪去了的流行误解,尤其遮住了“正义”和“正当”之间,通过“正”字直接相关的语义逻辑,所以同样有必要怼回去。
第一哦,要是“rights”既与“利”木有关系,又不是“道德”,那它属于哪个价值领域呢?认知,信仰,还是炫美?或者是黑格尔和哈贝马斯,专门从“道德”中,分离出来的那个“伦理”?好像更说不通哈。由此可见,把人生在世的价值领域,分成五种类型,有多重要了,不然很难看出,这个说法是怎样的荒唐无稽,快让“rights”死无葬身之地咧……
第二哦,断言“‘义权’会让人联想到高尚的追求,而不是底线的保障”,尽管明确指出了,“right”的功能在于保障底线,却又木有看到,它因此拥有的“正当”,这种“最重要的含义”,与“正义”之间的根本一致,结果同样没能回答,一个类似的问题:人伦冲突中,为人们提供底线保障的,要不是道德领域的正义,还能是神马领域的神马玩意儿呀?
不错喔,西方学界早有说法,主张权益只与法律相关,却与道德无关,俗话或曰“法权”,影响也很大,以致有学者还专门写过,以“道德权益”为主题的论著,考察权益与道德的内在关联。浅人有个瞎猜:刚才那篇文章,断言“‘义’的道德色彩过重……‘义权’会让人联想到高尚的追求,而不是底线的保障”,或许也是因为受到西学见解的引导,以为只有旨在维护权益的法律条文,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底线的保障。
然而吧,有木有一种可能,法律在维护权益方面,为社会中的人们,提供的那些保障,恰恰全都源于“正义”,这条据说道德色彩过重的底线呢?不然的话,难道说“道德正义”,文言又叫“道义”之外,还有另一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正义”么?要是不可能有的话,干脆承认道德色彩过重的正义,也能在法律层面,为人们提供维护权益的底线保障,岂不是避免了,画蛇添足的多一道子?
说白了,2009年转过来琢磨,西方的道德政治哲学后,让俺老汉大吃了好些斤的,一个事实就是:号称注重逻辑法则、理性思维、语义分析的主流西学,在众多最基本的概念术语上,包括但不限于:客观、主观、逻辑、理性、实然、应然、正当、应当、自由意志、必然、偶然、自律、道德、政治、法律等,充斥着大量违反同一律的,混淆偷换、张冠李戴、暗度陈仓、明着掉包,以及由此造成的,莫名其妙、不知所云、无可理喻、匪夷所思,害的浅人都年过花甲了,还不得不在随笔系列里,做点幼稚园小儿科的活儿,帮他们一个个澄清。累(lui)呀。
说穿了,造成刚才那种误解的源头,就是西哲既把“道德”混同于“德性”,又与“政治”和“法律”断开的乱点鸳鸯谱,木有看到:后面三个东西,统统是人伦关系,亦即道德领域的组成板块,彼此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德性”板块里,人们以“自律自为”的方式,履行各种义务(德性义务);“政治”和“法律“板块里,人们以“他律强力”的方式,履行各种义务(政治和法律义务),下面还会分析。
明白了个中的猫腻,就知道前面引的那段话,到底错哪儿啦:尊重权益的应然视角看,无论你用自己的财产,去追求德性高尚的慈善事业,还是沉溺于德性低下的吃喝玩乐,的确都不会影响到,你拥有它们的正当资格;可要是你用它们,干了些坑人害人的邪恶之事,严重侵犯了别个的“义权”,根据道德正义的底线保障,它们就会被正当地加以剥夺,用来补偿受害者了。
所以吧,任何“义权”都是“底线的保障”,不是“高尚的追求”。不管怎样,除非有谁严重妨碍了,你从事纯洁善良的慈善事业,否则的话,你在那里向世人郑重宣布:你有做慈善的“高尚义权”,岂非贻笑大方,让人忍俊不禁?
话又说回来咧:尽管如此,照本篇前半部分的分析,俺老汉还是把“rights”,译成了“权益”,而不是“权义(义权)”,因为这样子的译法,更能帮我们从义利之辨的视角,理解“rights”中的好对互动,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