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 12. “日正为是”的“正义”
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 12. “日正为是”的“正义”
前面已经在冲突语境里,一篇带过地讨论了,广义“道德义务(道义)”中的“德性义务”。接下来打算更上一层楼,在更严峻的冲突语境里,用更冗长的篇幅,考察广义的“道德义务(道义)”中,更重要的“正义规范”问题。
《人性逻辑》还没认真琢磨过,这几个概念共享的“义”字,现在弥补一下。古代文献有曰:“义者,宜也”,一方面显摆了,“义”与“宜”的相通语音,另一方面又潜含着,“义”与“正”的语义相通:按照《说文解字》给出的,“宜,所安也”的阐释,既然适宜、相宜的事情,总是让人心安,那它们肯定就属于,不仅“可以接受”,而且“应当去做”的范畴了,俗话或曰:“行而宜之之谓义。”难怪《墨子·天志下》,干脆挑明了说:“义者,正也。”
这个意思上讲,广义的“义”,其实就是指行为的“正当性”,特别是“应当性”了;它和“务”字的常见组合,更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应当性的刚度:“务必”要做的事情。也因此,广义的“义务”二字,涵盖了任何人,遇到任何冲突的时候,无论在非道德领域,还是在道德领域,都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我应当认真学习,你应当锻炼身体,他应当救死扶伤等。
当然喽,这样子说并没有否认,日常言谈中的“义”字,人伦关系的意味要更浓一些,往往偏重于指“德性义务”,所以才有了,“兄弟情义”“朋友义气”之类的说法,经常用来形容,两肋插刀、刀刀见血的那种,嗯哼。
相比之下,现在要讨论的“正义”,亦即狭义的“义”,专指带有强制他律意味的道德义务,因而不仅与非道德领域的一般“义务”,而且与道德领域的“德性义务”比,都有根本性的差别,独树一帜、与众不同。
差别在哪里呢?首先哦,非道德的人际关系中,也经常出现,带有强制他律意味的义务,如同他命令你,做实验的时候,且不可拿玻璃棒,乱敲玻璃器皿那样子。不过哈,由于这样子的义务,主要涉及技术内容,没啥伦理含量,成不了“道德义务”,因此也很难贴上,“正义”的标签。
其次哦,8篇曰过了:道德领域的“德性义务”,不仅是自愿自律的,而且还是自为的;否则的话,甭说某人是在强制他律的逼迫下,趋于某种德性的咧,就连他没把这种德性当成目的本身,仅仅把它当成工具,自愿自律地用来达成其他目的,他也没资格说成是,真正履行了这项德性义务。
说得更简单点:任何德性义务,一定是自愿自律并且自为的,不会带有强制他律的色彩:假定你是被别个拿家伙逼着,才去冲锋陷阵、捐出钱财的,那你怎么还好意思舔着脸,向世人隆重宣布,你有勇敢或仁慈的德性啊,不是?
然而哈,伦理领域的“正义”,恰恰具有下面的典型特征:无论愿意不愿意、自律不自律、自为不自为,你都不得不履行,它规定的义务;否则的话,你的所作所为,就会被别个看成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邪恶”,甚至还会遭到,你自己觉得不可接受,但别个非要强加给你的,谴责甚至惩罚。
激情通报一点:如果说“坏”与“好”、“恶”与“善”、“劣性”与“德性”之间,存在着语义上的一一对应,“邪恶”与“正义”也是这样子滴:凡是违反了“正”义底线,让人觉得不可接受的恶劣举动,都会被人定位成“邪”恶。
比方说,在“不可偷盗”成了正义规范的情况下,哪怕你瞅见了别个的好东西,很想据为己有,你也不得不自律地强行压制,偷偷把它拿过来的念头;否则的话,一旦你将这个意欲付诸实施了,达成了你随意任性的现实自由,你就会由于大搞歪门邪道,受到强制他律的谴责惩罚,甚至可能在一段时间里,丧失你从心所欲的行动自由,被迫过上你打心眼里觉得,不可接受的牢狱生活。
实然视角看,人们依据自己认同的正义底线,强行施加这类谴责惩罚的目的,也就在于以强制他律的方式,逼着某些社会成员,哪怕心有不甘、情有不愿,也不得不咬着牙,履行正义底线的指定义务。所以喔,毫不奇怪,一旦放弃了这类惩罚,用不了多久,就会盛行时髦的“零元购”现象,嗯哼。
赶紧补充几句,免得各位理解偏了,把正义与德性,也搞成二元对立了:它俩的关系,其实就是正当(是、对)与好的关系,在道德领域的延伸,所以《人性逻辑》的相关论述,完全适用于它俩的纠结互动,尤其包含了以下几点。
第一呢,如同任何正当本身,对于主体来说,同时也是一种好,只不过在好好冲突中,又被主体赋予了,压倒其他好的权重一个样,任何正义本身,对于主体来说,同时也是一种德性之善,只不过在好好冲突,包括义利冲突、德性冲突等等中,又被主体赋予了,压倒其他好,包括压倒其他德性的权重。
比方说,把不可偷盗当成正义规范的人们中,大多数都会把它当成,值得意欲的德性之善;即便自己冒出了,想拿别个东西的念头,也会自律自为地压抑自己,履行不可偷盗的德性义务。这个意思上讲,不可偷盗的正义底线,对这些人来说,其实又是一种德性之善,或者说是一项,自愿自律自为的德性义务。
第二呢,虽然以前和此后的行文中,都特别强调正义规范的底线功能,但特别要澄清的一点是:作为正当(是、对)的伦理延伸,正义规范与德性义务,同样都有划底线的功能,只不过针对的人不太一样:德性义务是主体,给自己设定的强制底线,正义规范是主体,给别个设定的强制底线。
比方说,张三不仅把不可偷盗,指认为德性之善,而且还赞同把它,设立成正义规范,就意味着:他一方面要求自己,自愿自为地履行,不可偷盗的德性义务,另一方面又主张,全体社会成员都不允许,突破不可偷盗的底线,要是某些人非要突破,从事了攘羊窃牛的邪恶举动,就应当遭到,来自其他人的谴责甚至惩罚。
简单小结一下,本系列最基本,也最常用到的几个概念:“德性”是指,人们认为值得意欲的道德善;“德性义务”是指,人们自愿通过自律自为的方式,将德性付诸实施的底线诉求;“正义规范”是指,人们主张通过强制他律的方式,将德性付诸实施的底线诉求。为什么说道德义务的大范畴中,正义规范要比德性义务,更上了一层黄鹤楼呢?直接的原因就在于,它这种特定的实施方式:强制他律。
好玩的是,中文语境里,彰显了正义的强制他律韵味的,并非“义”字,而是“是”字。《人性逻辑》解释过了,“是非对错”中的“是”字,核心语义就是“正当”,亦即《说文解字》阐释的:“正,是也”,能够用来泛指,人生在世所有行为的“对”,无论这些行为涉及到,一己个体、非道德生活,还是涉及到,人伦关系、道德生活。
然而呢,《说文解字》给“正”字与“是”字,划了个等号的同时,又这样子阐释“是”字:“是,直也;从日正。”段玉裁担心各位,忽视了后面的“从日正”,又费心加了个注:“以日为正则曰是。从日正会意。天下之物,莫正于日也。”
试着用语义分析的特色方式,理一下头绪哈:“正”字的分崩离析,在于“一以止”,意思是泛泛地说:有一条“正当”的底线,人们必须在它面前止步;相比之下,“是”字的分崩离析,在于“上日下正”“以日为正”,意思是专门地说:大家头上有颗永远不落的红太阳,划了一条“正直”的底线,人人都必须在它面前止步,俗话或曰:“天下之物,莫正于日也。”呵呵。
这回能猜出来,某个通体儒化了的邻邦,接连几代统领的鼎鼎大名,为啥要么有“日”,要么有“正”,要么俩字兼有了吧。曾有好事者,想用舶来的完成时和进行时来解释,明显有点想“歪”了吔,文言又叫“不正”,不是?
这个意思上讲,正义这种特定的“是”,就不是像非道德义务或德性义务,这样子的“小是小非”了,而是构成了至关紧要的“大是大非”,必须强迫不愿履行的其他人,也得在伦理领域照样子履行,不然就得受到谴责,甚至惩罚。
于是乎,力度如此之大的,“天下之物,莫正于日也”,就又给了《人性逻辑》53篇提到的,英国哲学家黑尔一巴掌,非常响亮的那种:他所谓“现代英语里,‘right’没有比较级和最高级”,其实是个非常狭隘的偏见,尤其忽视了,德性义务的“right”,与正义规范的“right”,明显不在一个数量级,嗯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