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胜寒

注册日期:2010-07-08
访问总量:1506554次

menu网络日志正文menu

一件被遗忘了的台湾蒋家惊天政治冷血谋杀血案


发表时间:+-

※※-- 《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 --※※

高胜寒 著


三十一年前的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中华民国 诉 刘崔蓉芝案(Republic of China v. Helen Liu)》,是一件美国公民在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起诉中华民国政府的特殊案例,目的是经济索偿。

这件编号497 U.S.1058 的超级大案是来自一件鲜血淋淋的政治暗杀大案:台湾暴君蒋经国唆使特务情治单位派出了竹联帮黑社会杀手潜伏到美国,在光天化日之下暗杀美籍作家刘宜良。

不知道是台湾特务的贼胆特大还是愚蠢无比,杀人的动手地点,居然就是在刘宜良自己的住家车库里面。更不可思议的愚蠢是在行凶后几个小时,几个凶手居然在飞机场,用公众电话挂长途电话回台湾说“交易完成了”,这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西谚有云:有什么样子的公民,就有什么样子的社会,就有什么样子的国家。国贼蒋经国是一个自我膨胀的政治侏儒兼政治蠢货,他的打手也是些政治蠢货,不足为奇。

事后崔蓉芝以受害者妻子的身份控告中华民国政府,轰动一时。由于是跨国诉讼,无法避免地牵涉到司法管辖权、长臂管辖权与极其复杂的《外国主权豁免法》。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原意是赋予外国主权国家不在美国法院被起诉的治外特权,其政治意义远胜于司法意义。早在两百多年前,美国最高法院的《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案例,已经多次被现代法学家们定性为礼貌地向友好国家示好,而不是美国法律弱势或法理不足。

中华民国政府几度引用《外国主权豁免法》来开脱自己犯下的滔天罪行,但却无法不在美国联邦法院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累累踢到了钢板。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就像外交豁免权一样,并不涵盖刑事犯罪的免责权利。

凡是政治骗子都是好演员,政治骗子善于伪装精于心计,行事心狠手辣。台湾国民党盛产政治骗子,尤其是被共产党打得鸡飞狗跳地败退台湾后,政治骗子加上贪污腐败就成了台湾岛上国民党的代名词。

对于这种国民党盛产政治骗子现象,台湾大学教授殷海光曾有一句入木三分的评语 :“国民党是认真地作假”。在那个白色恐怖的小岛上,发表“蒋介石反攻无望论”加上“国民党是认真地作假论”,就注定了这位独立特行知识分子的悲剧命运。

在台湾小岛上 ,“国民党是认真地作假”的代表人物,就是跨境暗杀刘宜良的幕后黑手、台湾近代史上最残暴的政治骗子蒋经国。蒋经国是集党、政、军、特、警大权于一身的土皇帝。无论他表面的职位是什么,他都是台湾小岛台前幕后真正的统治者。在人为的作假之下,在穿着便服到处上山下乡的笑脸之下,蒋经国摇身一变成了亲民爱民的民主大王了,天下间荒唐之事,莫过于此。

蒋经国的权力不是来自选民,而是来自他的汉奸国贼老爸蒋介石。蒋经国一直要把不成材的儿子蒋孝武培养成蒋家政治继承人,但是蒋孝武的介入暗杀刘宜良案件太深,无法得到美国干老子的认可,逼不得已,才彻底放弃了家族继续垄断台湾政治的企图。

至于开放报禁党禁更不是蒋经国的本意,那是在野党强大的政治压力,促成了台湾独裁政权没有选择的妥协。只认拳头而不知法律的特务头子蒋经国,既没有那种眼光也缺少那种度量,更不会尊重什么是自由民主和宪政体制。

中华民国历史上最大的盗国贼蒋经国,是一个杀人如麻的凶手,在国民党精心刻意的人为造假下,将他打造成一副朴素廉洁,爱民如子的半人半神伟人,倒也忽悠了一些台湾郭沫若和司马南。

实际上就像所有的独裁暴政头子一样,伪善的蒋经国直到他咽气的那一刻都没有放弃党、政、军、特、警一手牢牢独控实权的事实。

在国民党大外宣长期集体造谣下,维护蒋经国的人造伟大形象,成为台湾全岛全党的首要任务。蒋经国的眼睛更容不下任何的沙子,而在最不恰当的时期,偏偏就有一颗最不恰当的沙子飘进了他的眼里,那就是用江南笔名出版的《蒋经国传》作者、美籍华人作家刘宜良。

台湾小岛是蒋家三代土霸王们关起门来打狗的屠宰场,在蒋家三代祸害来说,人命比狗贱。蒋经国一个命令,民权律师林义雄就全家被灭门屠杀惨死,如此惊天大案,在台湾却是古井不杨波,一切岁月静好恰似什么也没有发生

蒋孝文为了争风吃醋,在阳明山别墅亲手开枪击杀台北市长高玉树的儿子高成器和他女友吴纯纯,在国贼蒋经国的包庇下,当然又是古井不杨波,一切岁月静好,恰似什么也没有发生。

蒋孝武勇于作孽善于逞强,悍然下令台湾特务飞赴美国暗杀刘宜良,毫无使人惊讶之处,反正最后在国贼蒋经国的包庇下,又是古井不杨波,一切岁月静好,恰似什么也没有发生。

美国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是逐案考虑,没有绝对的统一标准。在法理上,一位美国居民是否有权在美国联邦法院控告一个外国主权国家,是一个极具争议的司法论题。

马科斯.莱特利尔(Marcos Orlando Letelier)与伊莎贝尔.莫雷尔(Isabel Margarita Morel)都不是美国公民,但是由于谋杀案发生在美国领土上,因而美国联邦法院拥有此案的管辖权。

同样是被外国独裁专制暴政头子下令,在美国土地上夺去自己丈夫的宝贵生命,既然非美国公民伊莎贝尔.莫雷尔,有权在美国联邦法院控告智利政府,那么是美国公民的崔蓉芝,当然拥有控告中华民国政府的绝对权利。

刘宜良在加州旧金山经营着两家礼品店,一家在渔人码头(Fishman's Wharf),另外一家在圣马特奥(San Mateo),虽非富有但衣食无忧,生活小康。刘宜良不是一位有正义感的作家,也不是什么政论家,他的观点离不开原来就是出身国民党那狭窄小视野格局。

在《蒋经国传》里,刘宜良并没有拆穿蒋经国丑陋画皮的道德勇气,是国民党的著名狭窄心胸加上脑袋灌水的愚蠢,风云际会,才把刘宜良推上了烈士的祭坛。

即使是如此,在极度想把蒋经国打扮成台湾活菩萨的国民党来说,也是踏到了红线,尤其是这个触犯底线的人,曾经是国民党军官、台北政工干部学院毕业,自己情报机关培养出来的所谓的叛徒。

《蒋经国传》为刘宜良惹来了杀身祸事,但使蒋经国和国民党特务们,决定刘宜良必须要死的导火索,却是刘宜良已经在动笔的《吴国桢传》。吴国桢不仅是国民党的敌人,而且是宋美龄的老情人,对蒋经国和国民党特务来说,即使给躺在棺材里的所谓圣人蒋介石戴上一顶精神绿帽子,亦是一件无法容忍的勾当,于是刘宜良的悲剧命运就这么决定了。

如果揭发蒋经国的文字,是来自白种人美国记者的话,恐怕国民党也只有装聋作哑视而不见的份,绝对不敢暗下动手将之谋杀。国民党之敢派凶手远赴美国杀人,是一种锄奸心态下的自然反应,更是要达到杀鸡儆猴的威慑长远目标。

马不知脸长,贪污腐败的国民党特务头子并没有意识到在美国人民的眼中,他们只不过是一批贪污腐败、独裁专制、祸国殃民、蹂躏民权的败军之将。

蒋介石画饼充饥式的反攻大陆笑话,蒋经国希特勒式铁拳统治手段,无一不是说明他们就是一批丑陋不堪的政治跳梁小丑,蒋家王朝和国民党不仅是中华民国的公敌,更是台湾人民的公敌。可是在台湾那个小岛上,蒋经国却可以关起门来打狗,胡作非为,肆无忌惮,钳制言论、破坏法纪、党国不分、特务比狗还要多。

蒋经国强逼军队效忠个人与土匪无异,在政治上任何挑战他权力和地位的人,都会有着悲惨的下场,台湾小岛就是白色恐怖的代名词。

恶习难改,积非成是,因而稍有批评即视为共党阴谋,于是想要给死鬼蒋介石戴上精神绿帽的刘宜良,就自然成了国民党要树立更高权威的最佳整肃对象,但是这批无法无天的法盲官僚,忘记了刘宜良已经是美国公民的现实。

跨国杀人不是小事,尤其是要谋杀的是一位美国公民,没有蒋经国的首肯,没有蒋孝武的命令,绝对没有哪个特务头子敢悍然拍板作此决定,因此蒋经国和他那个无恶不作的儿子蒋孝武,就是谋杀刘宜良的真正幕后凶手。刘宜良之死是中华民国政府当局,有计划有步骤有阴谋的冷血凶杀事件,无法无天的国民党,在台湾小岛上杀人杀顺了手,居然自不量力,杀人杀到美国领土上来了。

1984年年中,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副处长陈虎门,设计成了一套谋杀刘宜良的所谓锄奸计划。1984年8月,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长汪希苓签批,由副局长胡仪敏联系台湾黑社会竹联帮头子陈启礼,请他出面动手执行所谓的锄奸计划---谋杀刘宜良。1984年8月14日,汪希苓亲自与陈启礼见面,加以所谓的爱国教育和专业暗杀培训。

这种愚昧的所谓的爱国教育是有效的,在谋杀刘宜良成功后,汪希苓颁发他们三个凶手每人两万美元,折合现在市值是四万九千两百美元,但被三个流氓拒绝,理由居然是 :“宰掉共产党特务是他们至高最大的荣誉”。陈启礼亲自出征率领两名帮内杀手吴敦与董桂森,前后远赴美国加利福利州洛杉矶聚头,进行所谓锄奸义举。在出发前,汪希苓特派专员给陈启礼一个“郑泰成”的假名,进行四天半的特别刺杀培训。

1984年10月10日,三人开始在刘宜良加州旧金山郊区大理市(Daly City)住家附近,进行摸底跟踪,确定了刘宜良住家的环境和出入时间后,最后决定了行动的地点和时间。一个有心谋杀,一个无意设防,岂有不出事的道理!

1984年10月15日早上9:00,董桂森与吴敦偷偷潜进刘家没有关上门的车库,等到刘宜良单独出来,乘其不备,猛下杀手。为了确保刘宜良必死,刺杀是双枪齐发的,江湖外号“鬼见愁”的吴敦,首先朝着刘宜良头部开了一枪,董桂森则朝着刘宜良腹部连开两枪。事后与在附近加油站等候两人的陈启礼会合,三名杀手立即搭机返回台北。

百密一疏,一通长途电话录音,轻易地突破了凶杀案的神秘面纱。临上机之前,陈启礼在机场公共电话致台北长途电话,使用了一句“交易成了”暗语,导致美国警方与治安当局顺藤摸瓜,迅速侦破凶案。中华民国政府在这件震惊全世界的世纪大案面前慌了手脚,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台湾小朝廷再也无法抵赖。中华民国政府紧接着祭出三大动作,试图纾解铺天盖地的谴责丑闻舆论:

第一 :1985年1月10日,蒋经国下令将汪希苓拘捕,使他成为替罪羊;

第二 :1985年11月13日,蒋经国下令拘捕竹联帮头子陈启礼、杀手吴敦、董桂森与及黑社会成员三百余人,全部投进监狱,不得与外界接触,以免露陷;

第三 :蒋经国下令将副局長胡仪敏与副处長陈虎门革职查办。

20世纪80时代中华民国的司法,除了贪污就是腐败,毫无公信力可言,更不要期望任何的司法独立了。蒋经国的这些自欺欺人的烟雾弹没有起到任何的实际后果。蒋经国是会演戏的,尤其是会演戏给美国人看。虽然下令将汪希苓交付军事法庭审判,而且判了无期徒刑。

但汪希苓的所谓监狱不差于酒店,吃喝玩乐一应俱全,而且进出自由,随时可以回家探亲,汪希苓的所谓监狱假戏恰恰说明了蒋经国的精于伪善和认真造假。1991年1月21日,经过了两次所谓的行为良好特赦,配合着蒋经国演完了假戏的汪希苓,获得了所谓的特别假释,走出监狱成为自由人。

刑事裁决后民事索赔跟进,是司空见惯的恰当程序。20世纪80年代的中华民国司法与今天的中国相比,就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分别。为了洗涤刘宜良的鲜血,蒋经国在台湾小岛上演出了一场司法大戏:陈启礼在1985年4月被判终身监禁后,被改为十五年,1991年1月被假释出狱。

吴敦在1985年4月,被判终身监禁后被改为十五年,1991年1月被假释出狱。胡仪敏表面上是被判入狱两年半,没几天就回家过年了。

台湾国防情报局副处长陈虎门的判刑,则更像蒋经国一贯造假的手段,在1985年4月被判入狱两年半,除了没几天就回家过年外,还静悄悄的把名字改为陈弈樵,升官发财,出任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长去了。

台湾竹联帮堂主董桂森是一个悲剧性人物。董桂森在刘宜良命案爆发后,惊吓之余,心知留在台湾必死无疑,于是开始逃亡海外,辗转数国,最后在巴西落网,被引渡回美国审判,获刑二十七年。1991年2月21日,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路易斯堡联邦监狱里,因为几根香烟与其他囚犯发生肢体冲突,被现场刺死。

董桂森在美国联邦法庭上,勇敢的公开宣读了一份预先写好的《我的声明》:“暗杀刘宜良,不是个人行为,也不是帮派行为,而是政府行为!”铁证如山,蒋经国和蒋孝武的丑陋嘴脸,立时暴露在天下人面前。

董桂森更在法庭上大爆猛料,直截了当的指出,暗杀刘宜良是蒋经国的儿子蒋孝武直接下的命令!这个揭发成了压倒蒋家王朝骆驼背上最后的一根稻草!《我的声明》使董桂森之死充满了各种各类诡异的阴谋流言。

使用冷血杀人来震慑异己,是所有独裁专制暴政的共同特色,无一例外,蒋经国更是其中高手,最典型的蒋经国残暴手段,就是在1980年2月28日那个《二二八事件》敏感日子,发生的台湾省议员林义雄全家的灭门惨案,用来警告台湾人从事台独运动的严重后果。

就在林义雄台北的住家里,他的母亲游阿妹及七岁双胞胎女儿林亮均、林亭均被刺杀身亡,九岁长女林奂均受重伤,至今没有破案。

在蒋经国残暴的白色恐怖统治下,不是没有破案,而是在台湾小岛上没有人敢去破案,因为真正的幕后凶手就是暴君土皇帝蒋经国!林义雄是律师,因起诉国民党造假选票而得罪蒋经国,没有蒋经国的命令,谁敢下令屠杀一位民权律师的全家性命?

刘宜良谋杀案是蒋经国一生中最大的败笔,他杀人如麻不留声,但刘宜良的冤魂,使他的蒋家皇朝美梦付诸流水!台湾是蒋家的特权地盘,蒋家第三代的蒋孝文蒋孝武就是些特大号的地痞流氓,除了好事之外,没有干不出的勾当。就像蒋介石蒋经国是土霸王一样,奸淫嫖赌抽是蒋孝文蒋孝武的基因,

蒋孝武本来就是个彻头彻尾无恶不作下流无耻小流氓衙内,路人皆知的吸毒、好色和酗酒老毛病,到处骚扰妇女,被视为台湾未来的噩梦。是蒋孝武直接下令谋杀刘宜良的事实曝光后,这个扶不起的阿斗,更无法被台湾人民甚至于国民党接受。

蒋经国见此,再也不敢逆水行舟,为了尽快将凶手儿子身上的污血漂白,也为了远离风口浪尖的是非之地,连忙把蒋孝武塞到星加坡,当什么商业副代表去了。

1985年12月29日蒋经国在立法院讲演时宣布,蒋家不会再有人出来竞选总统!形势逼人强,蒋经国不是不想而是无法也不能家族传承,毕竟台湾人民的文明意识,已经在党外运动的冲击下开始彻底的觉悟,政治骗子的丑陋庐山真面目,是无法永远欺骗台湾人民的。

历史的发展不是偶然就是必然。刘宜良的鲜血终结了蒋家皇朝美梦,这倒是没有人预料到的偶然事件。为了洗涤自己的凶手嫌疑,土头灰脸的蒋经国,将介入刘宜良命案的官员特务和黑社会杀手,全部一锅端,前后数百人受到牵连。

在以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的遮羞布下,台湾拒绝了美国司法部要求将汪希苓等凶嫌押到美国受审的司法引渡要求,因为蒋经国非常清楚地知道,特务头子和流氓们一旦离开了台湾,也就是离开他的控制,真情将立即曝光,那么他末日的到来是可以倒数日子了。

竹联帮头子陈启礼在接受调查时,直截了当的爆出全部的实情内幕:是国民党特务头子汪希苓亲自向他颁发处死刘宜良的命令!

这些铁一般的证据,为刘宜良遗孀崔蓉芝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法院,控告中华民国政府与涉及命案的六名当事人,提供了法律和法理上的优势,是为著名长臂管辖权案例的《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

崔蓉芝聘请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律师杰罗姆.加奇克(Jerome Garchik)和纽约市律师阿瑟.里曼(Arthur Liman),联手入禀加利福尼亚州区美国联邦法院,控告贪污腐败的台湾小朝廷,要求中华民国政府就实际损失精神损失与惩罚性赔偿共两亿四千五百万美元,换成目前市价高达五亿八千四百万美元。

中华民国政府理亏,但碍于面子,不敢承担责任,高价聘请加州三藩市律师约翰.马特尔(John Martel)和首都华府律师托马斯.科科伦(Thomas Corcoran)进行抗告。两位律师的刑事辩论策略兼保卫蒋家小朝廷的策略有六:

第一是:避开不谈暗杀刘宜良是否中华民国的政府行为;

第二是:暗杀刘宜良是台湾黑社会的个人行为;

第三是:暗杀刘宜良与蒋经国无关,与蒋孝武无关,也与国民党无关:

第四是:美国联邦法院对此案是否拥有长臂管辖权?

第五是:1976年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是否涵盖主权国中华民国在内?

第六是:最后是强吞苦酒,庭外和解,赔钱了事。

主审法官是加利福尼亚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毕业的尤金.林奇(Eugene Lynch),他是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本地人,曾任民选的三藩市最高法院大法官,1982年1月25日,被罗纳德.里根总统提名为美国联邦三款法官,1997年7月12日退休。2019年10月9日,病逝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得年八十七岁。

尤金.林奇是一位官僚式的法官,没有任何使人惊讶或使人值得赞叹的司法业绩,只有一件重判黑社会头子入狱案子和只有一本为供律师参考如何庭外和解的法学著作。

尤金.林奇在《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中,裁决中华民国政府不必为此案负责的几点所谓法理依据,到了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被三位法官全票否决掉:一场欢喜一场空,中华民国政府脱不开关系,必须为刘宜良的谋杀,负起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的责任。

尤金.林奇在1986年8月11日颁布将《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撤诉的荒唐法理,虽然写的洋洋洒洒,八面玲珑,但全是些站不住脚的胡扯蛋,可以作为长臂管辖权起诉外国政府的反面教材 :

            “中华民国目前正在法院以国家为法理,驳回对其提出要求的动议。中华民国没有争辩说,杀害刘宜良是本法院可能不会审查的国家行为。相反,中华民国主张以下原则:刘宜良之死是由投诉中提到的个人造成的,中华民国对此没有任何异议。的确,中华民国的民事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对这些人定罪的过程中,已正式取得了这一结论。

               中华民国始终否认个别被告的行为,并坚决否认政府知道、参与或纵容了他们的阴谋。在对事实进行彻底调查之后,经过详尽的军事和民事审判和上诉,这一立场得到了充分的论证。但是正如美国断言,如果情况发生逆转一样中华民国认为《国家法》的理论,禁止调查政府本身不论其结果如何。

                在解决该动议时,法院要求当事方简要介绍另外两个问题,这可能与法院的裁决方式有关。这些问题是:

                          第一 :根据美国法典第28条《外国主权豁免法》是否禁止本案控诉中华民国?

                          第二 :中华民国是否可能对被告中所指的个别被告的活动负有反诉责任?

                本法院在收到要求提供的补充情况介绍,并就此事进行口头辩论之后,拒绝了中华民国驳回申诉的动议。出于以下讨论的原因,本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现在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时尚早,但是本法院指出,随着此案诉讼的进行以国家行为之法理解除诉讼可能变得必要。”

20世纪80年代的台湾法院,没有任何司法独立的迹象,不仅是贪污腐败,不仅是暴政傀儡,就像现在的中国法院一样,是蒋经国与国民党用来打压异己的政治工具,声名狼藉,形同职业司法打手,为文明世界共所不齿。而昏庸无能的美国联邦三款法官尤金.林奇,却对之敬若神明,多次引用其判例,脑袋灌水,昏庸糊涂,一至于此。尤金.林奇法官为撤案决定,铺垫自以为是的所谓法理:

            “中华民国承认其一些官员参与了杀害刘宜良的工作。此外中华民国已接受其自己的法庭在这方面的事实调查结果。根据当事方提供的情况介绍,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原告可以通过使用上级对策,来指定被告的公认不当行为归咎于中华民国。因此在本法院考虑应以国家行为为法理,在驳回该案之前,应通过本庭判决动议,为原告提供机会,以根据中华民国法庭的调查结果,对中华民国的名誉赔偿责任进行辩护。

               美国联邦法院决定,允许对中华民国的被告赔偿责任,进行不开庭判决的动议,不应表明本法院已得出结论认为存在此类赔偿责任。本法院只是简单地确定,鉴于中华民国承认指定被告的行为,原告应有机会在本法院,考虑驳回原告针对国家行为的中华民国主张之前,对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和辩论。

本法院在不损害中华民国以国家为由,驳回其动议的动议中予以否认。本法院的结论是,至少在原告有机会根据中华民国的承认,提出对被告的超额赔偿责任之前,不应驳回针对中华民国的索赔。

               本法院还得出结论,在诉讼的这一点上,针对中华民国的索赔并未受到外国主权豁免的限制。原告的指控属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豁免范围,且与行使或行使酌处权无关。

本法院命令原告,提出与本命令的指示一致的不开庭判决动议。决定动议后,本法院将再次考虑,是否应基于国家行为驳回本案。”

当《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上诉到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案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8年12月14日,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开庭听证。中华民国政府一头栽进了这座法院就注定要倒霉。

在美国十三座美国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中,美国第五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与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素来就是世人瞩目的焦点。美国第五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美国民权的护法神,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美国自由主义的大本营。

这一类触犯文明社会底线暴政暗杀新闻记者勾当,到了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以说是未审先输,何况崔蓉芝更握有立场坚定的法理!

最近三年来,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正在静静地从质到量的改变,在二十九位法官中有六位是来自唐纳德.川普总统的提名。按照美国司法程序规定,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开庭,需要最少由一位地方美国联邦法官两位美国联邦三款法官同时坐庭。

遇到重大案件,院长有权下令全体二十九位三款法官全部出庭听证,用民主方式,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

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听证的三位法官是邓心平(Thomas Tang)、普罗克特.赫格(Procter Ralph Hug)和罗伯特.布赫韦尔(Robert Boochever)。三位美国联邦法官都是赫赫有名的重量级人物 ,或许是巧合,三位美国联邦三款法官全是来自民主党詹姆士.卡特总统的提名。

毫无疑问,邓心平是在美华人的骄傲。他是第二代移民,他的父母开着一间杂货店,维持着小康居面。1922年1月11日,邓心平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出生,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罗杰斯法学院毕业,1942年加入美国陆军,积功升职到美国陆军中尉。1952年邓心平被派赴朝鲜半岛参与韩战。韩战归来,短暂为执业律师后,出任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Maricopa County)副检察长,1957年出任亚利桑那州助理总检察长,1960年当选为凤凰城市议员,1963年当选为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官。

这段时间,许多杰出的律师,因在他的法庭出色办案,而在美国司法界声誉四起。其中有一位杰出的年青女律师,后来成为美国司法史上首位美国最高法院女大法官---桑德拉.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

邓心平为人大度,儒雅谦虚,个性慈祥,无论是对同事还是囚犯,总是礼貌周到,一视同仁 。在一件未成年谋杀案件中,邓心平的宽容处理,激怒了美国南方的保守势力,不屑舆论批评,毅然挂冠而去。

邓心平在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十八年间,曾撰写超过四百份裁决意见书,影响巨大。他最大的成就是在全力地保护移民、囚犯,和少数民族。在一件罐头厂种族歧视案件中,雇员因为是亚裔而吃饭、休息、薪水均与白人差别,邓心平重罚雇主,美国最高法院不高兴,但是不敢否决他的裁决和法理,此事迫使美国国会在1991年修改了《民权法案》。

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职位,是民权律师们的梦想之地,因而二十九个法官职位,很少有空闲出缺,一旦出缺,立即成为各路人马争夺的焦点。1977年8月29日,詹姆士.卡特总统提名邓心平出任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77年10月7日获得美国参议院通过,1977年10月12日颁发终身美国联邦三款法官委任状。1995年7月18日邓心平因癌症,病逝凤凰城好撒玛利亚医院,享年七十三岁。

邓心平有着六个第一的历史辉煌纪录:

第一个是:第一位进入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的亚裔美国人;

第二个是:第一位成为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主席的亚裔美国人;

第三个是:第一位成为凤凰城市议员的亚裔美国人;

第四个是:第一位成为凤凰城市副市长的亚裔美国人;

第五个是:第一位成为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亚裔美国人;

第六个是:第一位成被美国总统提名成为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的亚裔美国人。

个人风彩过人的普罗克特.赫格,可能是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中,最虚怀若谷的法官之一。普罗克特.赫格于1931年3月11日在内华达州里诺(Reno)出生,1954年参加美国海军,官拜中尉,1958年自史丹福法学院毕业,执业律师数年后出任内华达州副州检察长,1972年出任内华达州教育局法律顾问,1977年出任美国陆军部长马丁.霍夫曼(Martin Hoffmann)的法律顾问。

1977年8月29日,詹姆士.卡特总统提名普罗克特.赫格为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77年9月15号被美国参议院认可,当日领到委任状。1996年至2000年出任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院长,2002年1月1日退休,2019年10月17日谢世,享年八十八岁。

按照美国联邦司法制度,不允许任何层次的法官拥有绝对的权力。每一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都有一位大法官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出任顶头监管人,任何的庭审裁决,在顶头监管人核准之前不得生效。

由于自由主义在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泛滥,其大约有70%的裁决被美国最高法院打退票的记录,使任何一位院长的工作,都变成了一份苦差事。在普罗克特.赫格的四年院长任内,他全力以赴,改造被世人认为过于自由的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试图挽救因自由与保守思想差异,而导致的大分裂局面,但就像所有的法学家预测的结果一样,最终无功而返。

1992年,在法国阿尔伯特维尔(Albertville)举行的冬奥会中,一位漂亮的年青女滑冰选手希拉里.林德(Hilary Lindh),夺得了下坡赛金牌,一举成名天下知,她的祖父就是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罗伯特.布赫韦尔法官。

罗伯特.布赫韦尔于1917年10月2日在纽约市出生,1941年在康奈尔法学院毕业,1941年至1945年出任美国陆军步兵队长,战后到阿拉斯加朱诺(Juneau)出任美国联邦助理检察长,1972年出任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年出任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院长。

1980年5月22日,詹姆士.卡特总统提名罗伯特.布赫韦尔,出任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1980年6月18日被美国参议院认可,同日获得委任状。由于健康问题,获得依法提早退休,但保留资深法官职位,虽然多年没有坐庭,但至2011年10月20日以九十四岁高寿,在加州帕萨迪纳家里自然谢世时,依然是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尤金.林奇,下令把中华民国政府从被谋杀的记者刘宜良的遗孀,提出的两亿余美元不当死亡索赔诉讼案中撤诉。剩下的唯一被告,是在台湾策划谋杀刘宜良的六名男子,其中包括中华民国政府情报局的三名高级官员,三名黑社会竹联帮成员。

总结尤金.林奇法官撤案主要法理有四:

第一:虽然暗杀刘宜良是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干的勾当,属于国家行为,根据中华民国法院的文件来看,蒋经国、蒋孝武和中华民国政府在事前并不知情;

第二:中华民国是主权国,完全符合并适用《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豁免权范围;

第三:美国联邦法院没有审判外国主权国的司法管辖权;

第四:美国联邦法院审判友好国家将造成外交困难。

两造的同一批律师,并没有在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理辩论中,提出崭新的法理观点。1989年12月29日,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联邦法院颁布了裁决书,以3票同意0票反对的意见,全面否决了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尤金.林奇的所有裁决,下令把案件移送回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进行赔偿庭审。

由罗伯特.布赫韦尔法官执笔撰写的裁决意见书,洋洋洒洒的用了九十四种法理和二十余个判例,条理清晰地交代出整件事件的来龙去脉,和为什么中华民国政府必须负起谋杀刘宜良的道义和法律责任: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裁定,根据美国的法律,中华民国不能承担起替代责任,因为命令谋杀刘宜良的行为,不在他的工作范围之内,国家行为法理(act of state doctrine)的行为,使崔蓉芝无法介入中华民国法庭的调查结果。崔蓉芝在其诉状中声称,中华民国参与了谋杀刘宜良的阴谋。

               中华民国根据国家行为法理,提出动议驳回其被列为被告之一。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最初否决了这项动议,目的是使崔蓉芝有机会根据中华民国法院的调查结果确定,中华民国应根据政府的对策承担责任。

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驳回了崔蓉芝的部分不开庭裁决的动议,并批准了中华民国以国家行为法理,驳回其作为被告的动议。

               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认为,汪希苓的行为,与他担任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的职责无关,也不是中华民国可合理预见的。

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还裁定,国家行为法理使美国联邦法院无法介入中华民国法庭的调查结果。

               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中华民国的决定是国家行为,因为这些判决代表着行使中华民国的管辖权,以行使其公共利益来评估谋杀刘宜良的责任。

此外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裁定该原则适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必要的介入性,将发现涉及外国国家安全,和情报事务最敏感地区的司法人员。

               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裁定,在没有正当理由拖延诉讼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将中华民国政府作为当事方的被告之一。

崔蓉芝及时提起上诉动议,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命令崔蓉芝,提交一项要求部分不开庭判决的动议,将事实限制在中华民国法院的调查结果之内。

               根据这些发现,似乎两个枪手吴敦和董奎森是犯罪分子,也是中华民国地区竹联帮的成员。我们必须根据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来决定对中华民国是否具有客体管辖权。

该法律在《美国法典第28条》中作了部分规定。是否存在管辖权是一个可重新审查的法律问题。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根据其对中华民国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的解释,以及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解释,对中华民国做出了允许对原告提出反诉问题的总结判决。

               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基于其对国家行为法理的适用,驳回了中华民国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令人惊讶的是,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案例,或者我们可以找到的其他任何案例,都没有规定美国地区法院在特定案件中适用国家行为法理的审查标准。

隐含地看来,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经从头审查了该国家行为法理,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性。

               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在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中,处于较弱的地位,它不能决定某一案件,是否牵涉到国家行为的法理。

此外通过审查国家教义法在新案件中的适用性,我们确保降低了这些案件中司法错误的风险,因此我们审查了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关于新国家行为法理的裁决。

             《外国主权豁免法》是我们的美国联邦法院中获得对外国管辖权的唯一基础。在任何情况下,外国主权政府不得受美国或各州法院的管辖。崔蓉芝的指控足以使该诉讼成为侵权司法行动的一部分。

崔蓉芝要求赔偿其丈夫在美国境内的非法死亡。《美国法典第1605(a)(5)条》,取消了外国或其代理人,在其雇用范围内所犯下的侵权行为的豁免权。

               崔蓉芝声称有两个理由 :

                第 一:中华民国政府参与了谋杀刘宜良的阴谋;

                第二: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汪希苓是在中华民国政府受雇范围内,下令暗杀刘宜良行动的政府官员。

               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最终裁定,以国家行为的法理,排除了对中华民国参与阴谋暗杀刘宜良的调查依据。汪希苓的行为不在加利福尼亚法律规定的受雇范围内。

因此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裁定,中华民国对崔蓉芝的损害赔偿不负有应诉原则的责任。这一决定构成了一个裁决,即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缺乏客体管辖权,因为《外国主权豁免法1605(a)(5)条》,要求外国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在其雇用范围之内。

               关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侵权行为与雇佣范围的规定,在《约瑟夫 诉 尼日利亚总领事馆办公室案》中基本上的要求,得出以下结论 :《高级应诉原则》适用于个人的侵权行为。

在《约瑟夫 诉 尼日利亚总领事馆办公室案》中,我们认为州法律,而非联邦普通法管辖员工,在确定《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适用性时是否属于雇佣范围。

               中华民国是否应负上应诉的责任,不仅对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而且对拒绝崔蓉芝就非法死亡索赔部分不开庭判决的动议的优劣更是至关重要。

《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6条规定:对于根据本章《第1605条》或《第1607条》,外国无权享有豁免权的任何救济要求,外国应以与在类似情况下的私人同样,但除机构或机构外的外国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外国主权豁免法》并未制定适用于涉及外国的诉讼中适用的联邦责任规则。

在确定中华民国是否对上级被告承担责任之前,必须解决两种法律选择问题:

                第一:我们必须决定适用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管辖权中,被告中华民国政府问题法律选择规则;

                第二:假设我们根据该法典是具有管辖权,我们必须确定中华民国,是否应该根据实际案情承担责任时应适用的法律。

                我们认为美国联邦法,规定了适用于决定涉及外国的诉讼的法律选择规则。哈里斯在波兰的一次飞机失事中,丧生的一名乘客的父母在加利福尼亚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了这家波兰航空公司。

《外国主权豁免法》之所以适用于该诉讼,是因为波兰航空公司是波兰政府拥有的国营企业。原告认为由于当事方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起诉讼,因此加利福尼亚的法律规则,应选择确定实质性损害赔偿法。

                我们拒绝了这种说法,认为美国联邦法在《外国主权豁免法》引起的案件中,提供了适当的法律规则选择。我们采用了1969年《法律冲突的重述》原则,该原则假定除非发生了与侵权行为更重要的关系,否则适用发生伤害地点的法律来进行司法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适用波兰的实体法是因为事故发生在波兰,并且波兰与该行动的关系至少与加利福尼亚的关系一样的重要。

                 如果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管辖目的,采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来确定适用的反请求上诉法律则将很麻烦,且存在严重的实际困难并可能导致在同一诉讼中适用不同的实体法。

我们不认为国会打算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因此,我们认为美国联邦的法律选择规则,适用于管辖权和案情的上诉和反诉法律。

                加利福尼亚州是发生伤害的地方,根据美国联邦法律选择规则,除非中华民国与侵权行为和当事方之间有更重要的关系,否则加利福尼亚的法律将适用于诉讼的是非曲直。

尽管中华民国与侵权行为和当事方有某种联系,但我们不能说就是与之有着更重要的关系。加利福尼亚州和中华民国对这起诉讼的当事方,有抵消的利益:刘宜良被杀时在加利福尼亚定居,中华民国政府和其他的中华民国公民是该诉讼案件的当事方。

                 加利福尼亚州对确保其居民因其所遭受的侵权行为得到赔偿,并阻止在其境内实施此类侵权行为具有重大利益。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加利福尼亚州与侵权行为的关系,至少与中华民国的关系同样的重要。

根据美国联邦的法律选择规则,加利福尼州的《政府反诉法》将确定汪希苓的行为,是否属于其在《外国主权豁免法》管辖范围内的职务范围之内。

                加利福尼亚州遵循责任的企业理论定义:加利福尼亚州采用了这样的理由,即雇主的责任应超出其对雇员的实际或可能的控制范围,以包括企业固有的或由企业造成的风险,因为雇主而不是无辜的受害方,最能通过价格来分散风险、费率或责任保险。

像中华民国这样的国家,无法通过其产品价格来像私营企业一样分散风险。

                但是借助公共领域可以类似地分散风险,否则这些风险将落在受该国雇员侵权行为伤害的个人身上。加利福尼亚州建立了一个双管齐下的测试,以确定员工是否在受雇范围内行事。通常如果发生以下情况,雇主将对雇员的不法行为负责:

                  第一:行为是必需的或与雇员的职责有关;

                  第二:雇主可以合理地预见该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现崔蓉芝已经建立了足以满足检验第一分歧意见的事实,因此没有解决可预见性发生的问题的诉求。

尽管雇佣范围问题通常是事实问题,但当事实无可争议且与推论不可能冲突时,雇佣范围问题就成为法律问题。在评估员工的不法行为是否是其职责所必需或附带条件的时侯,法律对职业职责进行了广泛定义。

                如果雇员出于个人目的而严重偏离职责,则雇主不应对雇员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华民国认为对汪希苓的诉讼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中华民国法院明确认定,汪希苓是出于个人仇恨而杀害刘宜良。台北地方法院指出,中华民国法院认定汪希苓,相信刘宜良在言行上都是在破坏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认为法院实际上发现,汪希苓利用这个表面上的民族主义的故事,只是说服陈启礼谋杀了刘宜良,但他实际上并不相信陈启礼他本人。但是中华民国法院从来没有说过民族主义的故事,那只是一种诱使陈启礼动手谋杀刘宜良的幌子。

我们同意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对这些调查结果的解释:刘宜良是一位历史学家和新闻工作者,过去曾批评中华民国领导人。

                可以合理地假设,汪希苓对刘宜良采取的行动,是因为另一篇批评另一位中华民国领导人的文章。根据中华民国内部法律,汪希苓的回应可能是出于个人仇恨,但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这足以对中华民国施加替代责任。”

由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罗伯特.布赫韦尔法官,在执笔撰写的裁决意见中,继续阐释美国法理说 :

               “即使我们假设没有证据,也证明汪希苓一定是出于个人怨恨,而不是由于他在中华民国政府担任高级情报官员而引起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混合动机足以对雇主施加替代责任。中华民国法院的调查结果表明,汪希苓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华民国提供了利益。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指出汪希苓认为,刘宜良之批评中华民国的行为,正在损害中华民国的利益。汪希苓显然认为,让一位知名评论家沉默,将会对中华民国更加有利。

我们意识到此案没有为中华民国带来任何的好处,反而因汪希苓的举动,中华民国遭受了重大损害和尴尬。不过如果汪希苓没有成为暗杀案的同谋,那么中华民国本来是可以从批评家的沉默中受益。

                  如果从事后观点的角度出发,需要实际的收益,那么实际上赔偿金就会抵消了任何收益,因此实际上,将消除卓越的后勤保障。本案中存在的另一个因素,是汪希苓利用委托给他的中华民国设施,帮助陈启礼为暗杀行动做前期的准备。

汪希苓将两位凶手送至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培训学校,进行了四天半的密集培训,并向他们提供了由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准备的有关刘宜良的秘密档案。

                 正如中华民国正确地指出的那样,仅使用委托给雇员的设施不足以对雇主去承担责任。尽管汪希苓仅使用设施不足以将责任归咎于中华民国,但这一因素与汪希苓利用其权限来完成一项暗杀任务相结合,足以向中华民国施加替代责任。

最后中华民国认为不应对汪希苓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汪希苓违反了中华民国禁止杀人的国内法,而且其他官员都没有人知道或认可他的非法行为。

                同样中华民国官员并没有批准汪希苓的行为,或不知道汪希苓的行为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在政府的回应下,雇主要为自己企业固有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论其个人过失如何。

我们可以接受中华民国法院的调查结果,即没有其他更高层官员知道或批准汪希苓的不法行为,并且仍然发现崔蓉芝已依法确定汪希苓的行为,是在他担任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职权范围内实施的。

                因此我们推翻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对崔蓉芝的动议作出的部分总结判决的否决,以及其对中华民国不能对刘宜良的死负有责任的决定,予以驳回。

由于我们得出结论认为,中华民国在被告人的责任下,我们还认为在《外国主权豁免法》下存在客体管辖权,除非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汪希苓的行为,属于该行为的酌处权范围之内。

但是明显地此例外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根据中华民国法院的立场,汪希苓无权违反中华民国禁止杀人的法律。

                中华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并按照其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应受到惩处,除非该公职人员知道此类命令违反了法律。

国家行为法理的原则,不是对法院的管辖权限制而是旨在避免在敏感地区,采取司法行动的审慎原则。

               首先我们要解决的,是该法理是否禁止崔蓉芝起诉中华民国,尽管中华民国未提出这一论点,但我们对使行政部门尴尬,并就提出的问题表示担忧。

在《莱特利尔 诉 智利共和国案》案中,智利在1973-1974年间辩称,尽管暗杀是发生在美国,即使其官员下令暗杀马科斯.莱特利尔,这些行为在该原则下也应受到豁免,因为这些行为被视为发生在智利境内。

               美国联邦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因为允许外国重新以法案的名义通过后门重新采用《外国主权豁免法》之前所定义的主权豁免框架,从而完全模糊了《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目的、效力与国家行为法理。

尽管《外国主权豁免法》忽略了国家行为的根本目的,但国家行为准则却没有。因此《外国主权豁免法》赋予该法院管辖权,审理此类案件这一事实,并不能终止我们的研究和调查。

               在指控外国政府下令在美国境内暗杀美国公民的案件中,我们仍然必须确定,国家主义的行为是否要求弃权,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是外国是否在为公共利益行事。

               当一个州为公共利益行事时它就拥有主权。美国联邦法院必须谨慎行事以免侵犯该主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判断在美国境内发生的行为其合法性和适当性。

这样的调查几乎不会冒犯外国的主权。因此任何禁令性救济指示外国主权者,改变其选择的从其自身宝贵的自然资源中,分配和获利的手段都将冒犯一个国家的主权。

只有在要求美国联邦法院对在外国国家,在自己境内进行的公共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作出判断时,才会引起这种关注。

               国家行为法理的行为并未禁止美国联邦法院审理基于警察队长所称的酷刑,和在巴拉圭谋杀某人的不正当的死刑诉讼,因为国际上普遍谴责了使用酷刑的共识,国际社会无不谴责冷血谋杀的非法行为。

1976年10月8日开始实施的《美洲国家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第2条》 : 缔约国承诺预防和惩处恐怖主义行为,特别是绑架谋杀和其他攻击行为。

               1973年12月28日开始实施的《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约第2条》 : 故意实施以下行为定为犯罪:谋杀、绑架或其它方式攻击该人或受国际保护人员的自由。

              这种情况不会妨碍行政部门制定外交政策,或导致对同一主题的不同声明。相反,如果我们立即援引国家行为法理,来禁止美国公民对在美国发生的一起谋杀案,提起不当的死亡诉讼,那么该美国联邦法院更有可能使行政部门感到尴尬。

拒绝获得司法救济的决定并不是我们轻易做出的决定,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没有任何可援引国家行为法理的因素存在于任何国际组织中。

              中华民国认为台湾的司法程序是国家行为。双方都同意法院的判决可以是国家行为。值得称赞的,是中华民国没有试图掩盖与刘宜良暗杀事件有关的肮脏事实,而是进行了调查,并公开审判了涉案的个人,甚至包括了汪希苓这样的高职位官员。

我们的决定仅,将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应用于中华民国法院确定的事实,尽管结果可能牵涉中华民国的财务责任但它并不冒犯其主权,也不会比中华民国法院已经承担责任的裁决引起更多的尴尬。

              由于我们做出了较高的回应,我们无需决定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中华民国官员进行票传询问。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行为法理并不妨碍崔蓉芝的索赔诉讼。

我们认为当据称因国家需要,而下令在美国境内暗杀美国公民时,国家行为法理不会自动禁止对外国政府提起的诉讼。

              我们推翻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关于驳回中华民国作为当事方被告之一的裁决。我们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的标准,中华民国需要对刘宜良的非法死亡和负有赔偿责任。

仅将本案发回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法院,进行进一步必要的索赔诉讼。”

这是一篇极其精彩的经典裁决书,法理坚定,逻辑性强,一气呵成,文字行云如流水,引用的二十余个的案例,环环相扣,全与《长臂管辖权》有密切关系,更重点指出《外国主权豁免法》永远不会是任何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内犯罪的保护伞。全篇裁决书除了解释有关的精密法律依据外,还充满了正义必胜残暴必败的美国人文精神,数十年后再读之,依然使人觉到了伸张正义的美国价值与美国精神,透纸而出。

《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的案例,尤其是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书,清楚地向全世界的邪恶政权发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在《长臂管辖权》的授权下,犯我美国刑法者虽远必诛,必将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到底!

在已经被刘宜良的冤魂惊吓得魂不附体下,和国际媒体不停地以头版新闻报导美国法庭案情进展,将会为惊弓之鸟的中华民国政府,尤其是蒋经国的偏安小朝廷,带来无法承受的尴尬、羞辱、藐视、甚至是致命性的沉重打击。

为了面子,中华民国政府委托律师立即向首都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就中华民国作为主权外国是否应该受到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全面赦免和保护,但随后就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立案。

按照美国司法程序,凡是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的案件,即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为司法程序的最后定谳。

对中华民国政府来说,最不愿意见到的就是有人再在美国联邦法庭上继续扒蒋经国和他儿子将孝武的旧伤疤,因为越扒越丑陋,越扒越丢脸。自己心知肚明是理亏的中华民国政府,是不敢在美国联邦法庭上与崔蓉芝硬拼的,因为时间越长蒋家的丑闻将会越爆越丑陋。避免这种必然会发生的情况只有两个选择:

第一是:两造主动庭外秘密和解;

第二是:被美国联邦法庭公开裁决要向崔蓉芝赔款。

如果得到了美国联邦法庭的赔款裁决,那么崔蓉芝就有权拍卖中华民国政府在美国的资产。蒋经国祖孙三代很坏,但台湾政府不蠢。中华民国政府选择了前者,一场轰动全球的刘宜良暗杀案,自此偃旗息鼓,静静的走进了历史。

由于是两造主动庭外秘密和解,赔款数字将永远成为尘封的司法秘密,世人无从知晓。

为了保护隐私,一般的秘密庭外和解协议书里,都会附加涉密惩罚条款,对涉密者有追诉罚款的司法权利。但可以从几乎是同样被外国政府派人在美国暗杀的《莱特利尔 诉 智利共和国案》裁决案中,猜测出其中玄机。

根据市价每本三百美元的《酷刑的解剖(The Anatomy of Torture)》作者威廉.阿塞维斯(William Aceves),在该书中披露:

1980年11月5日,华盛顿首都联邦上诉法院裁决:智利共和国需要向暗杀者马科斯.莱特利尔的遗孀伊伊莎贝尔.莫雷尔,赔偿四百九十万两千美元损失费,另外按照美国联邦法庭惯例,输方要为赢方支付律师与法庭诉讼费用,又是另外的一百一十万美元。

1976年的四百九十万两千美元,按照目前的市值推算是两千三百万美元,当时的一百一十万美元,是目前市值的五百一十万美元。

残暴要付出残暴代价,愚蠢残暴更是要付出愚蠢残暴的代价。台湾暴君蒋经国付出了愚蠢残暴的代价,和付出了愚蠢残暴的代价后画皮脱落的报应。中华民国政治恶棍蒋经国暗杀刘宜良案件,就为世人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现世报应警世录。

随着《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的尘埃落定,蒋家皇朝的美梦也跟着完蛋大吉,土头灰脸的蒋经国,在美国干爹的压力下,被逼宣布蒋家后人不得再打台湾总统的主意,恶贯满盈,自有天报,这倒是台湾土霸王蒋经国,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意外结局。

从这个角度来观察刘宜良政治暗杀案,敢于揭发蒋家丑陋画皮的江南没有白死,起码他的鲜血换来了台湾被逼政治型态转型的契机。

                                                                                                       高胜寒   2021年10月10日

 

 

 

 



浏览(7182)
thumb_up(40)
评论(3)
  • 当前共有3条评论
  • 一冰

    这个案子早就赔偿了,赔偿金是三百多万美元,还是当时外交部北美司的蒋孝严了结的。

    屏蔽 举报回复
  • 一冰

    陈文成案也是蒋孝武颐指做的吧,在江南案中手法太粗暴,还在美国太岁头上动土,蒋孝武这水平还真不适宜继承大位,也是因此中共后来在国外都是暗杀。

    屏蔽 举报回复
  • 一冰

    江南案,同杨恒均案和铜锣湾书店案有类似之处

    屏蔽 举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