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自由意志49.哈耶克拎不清强制的不可避免
刘清平随笔|自由意志49.哈耶克拎不清强制的不可避免
抛开了哈耶克,对强制概念的种种扭曲不谈,单从他在定义中指出的,强制与自由的对立看,他好像也没澄清另一个疑团:为什么“自由政策的使命,必定是将强制或其有害后果,减少到最小限度,尽管不能将其完全消灭”呀?
问题很简单:既然自由在于“强制的不存在”,自由政策怎么会允许,这种否定自由的有害之恶,以最小限度的形式存在呢?斩草除根地消灭一切强制,以求自由之善的完美无缺,岂不是名正言顺、顺理成章么,干嘛还要剩点残余,给它留个一席之地哇?说白了,这种理论缺失,正是西哲经常谈论“必要坏(恶)”,却又说不出个所以然的直接体现,嗯哼。
不用讲,理解了《人性逻辑》和《道德元理》中,有关好好冲突,以及人际冲突的讨论,这个问题很容易回答:要是不存在冲突,无论一个人自己,一根筋地趋好避坏的时候,还是一群人合作,大团圆地美美与共的时候,都谈不上任何强制,如同你肚子饿的时候,看到一盘香喷喷的饺子,不会觉得自己是被逼着,才能把它吃下去;或者一家人过年,共享天伦之乐的时候,不会觉得是被逼着,才能一同坐下来,欢欢喜喜包饺子那样子。快活。
可是呢,一旦有了冲突,麻烦就忒大咧:要是你肚子饿的时候,面前只有一碗,你平常最讨厌的咸汤圆,你就不得不强忍着反胃,才能把它吞下去了;或者要是一家人里面,有的要包咸汤圆,有的要买肯塔基,家长就不得不采取,挥舞大棒子的威权方式,才能迫使各位老老实实,排排坐,包饺子了。尴尬。所以嘛,抓住了好好冲突,理解了悖论交织,人生在世怎么会有,强制性的“必要坏(恶)”,这个让西方学界,头疼了好些年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不是?
说穿了,哈大腕正是拎不清,这个简单不过的小问题,才把强制之恶的源头,归咎于外来而理性的设计、安排、控制,却不肯转转水灵灵的脑袋瓜,想想另外一个,同样简单不过的小问题:社会生活里,为啥有些人会不辞辛劳,动用最珍贵的理性禀赋,精心设计、苦心安排、费心控制所谓的“建构”秩序,对另一些人施加,在他看来是超出了“最小限度”,因而属于不必要的强制。
说破了,按照人性逻辑的原点执着,前苏联某些人,大搞所谓“计划经济”,压根不是因为,他们“最珍贵”的理性禀赋,不知怎么搞的,一个不留神,就突然骄傲起来咧。不如讲,更深层的原因在于:他们发现,另一些人的意欲志向,与自己的志向意欲截然对立,所以为了压制另一些人的意欲志向,才会强力推行,貌似很有“理性”、其实全是“指令”的“计划经济”,嗯哼。
好玩的是,哈耶克曾感叹,自由是一种人们“希望趋近,却很难期望完全实现的状态”,甚至还抱怨说:“由于界定得太宽泛了,自由居然成了,人们不可能实现的状态。”但很可惜,他没能从这些自生自发,说不清楚的感悟出发,进一步揭示好好冲突,造成的下述残酷悖论:一方面,人人都想完全实现,自己的意志自由;另一方面,人们又不可能完全实现,自己的自由意志。
进一步瞅,也是因为不明白,强制之恶的这个源头,哈大佬还继承了,西方学界的重量不重质传统,凭空端出了一个,“减少到最小限度”的四则运算,仿佛不如此,不足以体现他的高深数学水平似的,却木有意识到,人际强制的要害,压根不在于量上的大小,而在于设定了,什么性质的正义底线。
严格讲,除了也有乌托邦的属性,在冲突满满的现实中,根本不可能贯彻到底的“自由放任主义”之外,其他所有的“主义”,归根结底都不得不主张,应当针对人的自由,施加不同限度的人际强制,至于这种限度的彼此不同,最终又取决于,它们划出的正义底线彼此不同。
也因此,哈大牌要落实,严格意思上的自由主义立场,似乎就应当放弃,“最小限度”这类说了等于没说的,人为立法的遣词造句,旗帜鲜明地亮出它的正义底线:自由政策的使命,除了针对侵犯权益的不义行为的强制之外,不再实行任何强制,俗话或曰:“除了坑人害人,其他怎样都行。”
所以哦,他回避了这个要害,却在那里拼命反对外来的设计、安排、控制,猛烈抨击理性的自负,稀里糊涂地允许最小限度的强制,恰恰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就连当代西方自由主义阵营里,这位最有名的大牛,也扭曲了应然维度的正义感,拎不清自由主义防止不可接受之恶的底线,应当划在哪里,不是?
于是乎,把“强制”界定成,“一个人为了避免较大的恶,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选择了被强加的较小的恶”时,哈耶克只好这样子解释,强制的没法完全避免:“要想防止强制,只有威胁实施强制这条途径”,也就是把实施强制的垄断权力赋予政府,并限定这种权力只能在,“被要求制止私人采取强制行为”的范围内,才能凭借“一般抽象的规则”加以实施,以求“尽可能减少这种强制的危害”,最终让“个人在大多数情形下,都不会受到强制”。
不过哈,即便从实然视角看,这些绕来绕去的“一般抽象”说法,也陷入了“以毒攻毒”的空洞贫乏,既难以解释“用来防止强制的强制”,与“被防止的强制”有神马区别,又没能指出,“被防止的强制”从何而来的源头,所以不足以回答,“既然强制是否定自由的恶,自由为何又离不开它”的难题。
于是乎,这样子的稀里糊涂,又导致了哈耶克进一步的稀里糊涂,不仅反对下面的“诡辩”:“只有当我们去做某种意思上,是我们应当做的事情的时候,我们才是自由的”,而且声称:“把自由界定成,符合道德规则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我们关注的自由的否定”,结果得出了一个,实然层面也蛮荒唐的结论:你要是履行了,应尽的道德义务,你就陷入不自由咧。滑稽。
不用讲,他这样子胡言乱语,是因为拎不清,《人性逻辑》38节里,辨析“应当义务”的时候,分拆出来的“一定要”与“一定得”:违心背欲的“一定得(不得不)”,才是否定自由的“强制”因素;相形之下,从心所欲的“一定要(不可不)”,尽管也是个“一定”,却并非阻力式的“强制”,反倒是动力式的“必要”,旨在促使你“一定要”确保,你心心念念的那个主要好。
正因为把这种动力式的“必要”,当成阻力式的“强制”了,哈大牌才会得出,那个荒诞的结论:谁要是履行了,应尽的道德义务,谁就会被强制之恶所否定,陷入了不自由……不好意西吔,亲,像这样子说话,还是隐约透露出了,二元架构的渗透痕迹:凡是“一定”的东西,都会毁了人的“柿油”,嗯哼。
于是乎,他接下来就打了自己一巴掌:“如果政治哲学家,只限于讨论事实问题,却害怕在各种冲突的价值中做出决断,他们就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这里既承认了,“价值冲突”这个“多数人还没意识到的事实”,同时也点到了,政治哲学家的“职责”,但好像并不认为,履行这种义务,会否定他们的自由。
至于他用了一章的篇幅,讨论“责任与自由”的话头,也指认了“应当与自由”的不可分离:一个人要是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没法防止严重的危害,达成重要的自由,从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应的赏罚;用大师自己在另一个地方的话说就是:“法律制裁之所以被设计出来,仅仅是为了防止人们做某些事情,或是促使他们履行,他们自愿承担的义务。”
这样子看,他一面推崇英国普通法系,把“强制之不存在”视为自由的本质,一面指责欧陆启明思潮,赞同“政府的强制性干预”,也在应然的偏爱中,扭曲了一个事实:任何行为准则和法律条文,不管是普通法系中“经验自生”的,还是大陆法系“理性设计”的,都同时包含着,“不可不”与“不得不”的双重因素,因而必然会在否定人们某些自由的同时,肯定人们的另一些自由。
毫不奇怪,他接下来就承认,英国普通法系也对人们的残暴本能,进行“制约和教化”,并批判了边沁的“自由放任”论点:“任何法律都是对自由的侵犯”,然后指出,各种道德规则“既是自由的产物,又是自由的条件”,宣布它们要是得不到遵守,“就有必要通过强制,确保人们遵守它们”,甚至在肯定“个人自由至上”的同时,强调“只有法官才可以下令采取强制措施”……
遗憾的是,他好像没察觉到,里面一个接一个的自相矛盾:第一哈,要是道德规则“既是自由的产物,又是自由的条件”,“符合道德规则”怎么还会否定“自由”呢?第二哈,我们又为什么要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规则呀?第三哈,以“下令采取强制措施”为职业的法官们,是应当按照他说的:“强制是否定自由之恶”,视为扼杀自由的“恶棍”呢,还是应当按照他引用的洛克名言:“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视为捍卫自由的“勇士”呀?
所以呗,不管哈大师在其他方面,提出了怎样的洞见,这样子的左支右绌,这样子地频繁出现,还是显示了一点:由于绕过了“意志是否自由”,这个绕不过去的问题,他没法澄清自由与强制的纠结关系,同时又把自己的应然偏好带了进来,扭曲了实然事实,结果就让他的自由意志主义理论,缺少了自由意志的坚强支柱,最终只能落入,难以自圆其说,没法前后一贯的自败窘境。
于是乎,如同米塞斯一个样,哈耶克的案例也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悖论:由于深陷二元架构没法自拔,无力揭示自由意志的本来面目,它的种种学说,无论体系如何博大,推论怎样精细,多少都有根基不牢的疲软特征,缺乏理直气壮的坚挺底气。理由很简单:说不清楚自由意志,是怎么回事的自由主义,当然只能是一种,不知其所以然的自由主义了,嗯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