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锐评】大陆中国“有法不依”的根源和现实状况的剖析
【法政锐评】大陆中国传统“有法不依”的根源和现实状况的剖析----从“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文,生发出對历史现实事实情势的法的思绪
附:彭小明“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一文
大陆中国“有法不依”的根源,当然在于毛主义的“无法无天”;以及在马列主义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反人类的“阶级斗争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之中?!
“法必有时限”这是一条法治的基本法定律。倘若违反了祂,那么,法律·规矩就不可能成为确定有效的了。所以,也就不是法了!党国-人治的典型特征,就是需要“领袖”“核心”与绝对忠诚与服从于一个“独裁者”。
“法必有时效”当然也包括“任期制”与法的界限/限度。但主要包括既定法规的时间规范限制。典型如民主国家政府公开性规范:经过保密期限之后,所有的原来的政府内部文件和相关事件的决策内容·过程等资讯就必须解禁,并公开让公民可以随便查阅!所以“法的时限”问题是一个法治常识概念。而所谓法和制度就是“命令”!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由此服从的是法律制度,而不是看领导人的眼色与意趣。没有那个党和领导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由该党主导制定也然。这就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义。更是文明国家秩序的柱石。
彭小明先生这篇“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一文,提到了中共建政时颁发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 明确规定:對地主·富农【成分】解除的年限分别是五年和三年。作者并比较了:毛治几十年的“无法无天”,根本不把法律当回事!而改革开放之后,胡赵时期基本废除:不再有“成分论”(当然“档案仍在”被简化而已)。并一直延续至今。显然,这既是政治路线方面的根本差别与关键性改变,当然也是法治观念上的一种进步!是与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以及之后的城市改革:发展私有制·集体制·国家所有制的“混合制体制”;以及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等,是与世界规则秩序接轨等重大体制改革和路线政策改革相一致的。
作者继续举证了:毛统治时期,對所谓“镇反运动”相关人员和對原来国民政府人员以及被关押人员等,同样违背了其《刑法》法定的年限,甚至远超过了對日本战犯们的年限。多么荒唐的党国政治专政与阶级斗争的人治极权统治历史?!更不用和同时期国际人权与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的规范相比较了。其与国际普遍基本的人权标准的差别:真的只能用【天差地别】来形容!
其中,毛治时期一系列政治运动,编造和数列的所谓“地富反坏右”等政治的莫须有罪名及其实行的迫害,更是“千古未见”惨绝人寰和罄竹难书!倘若从根本上論:这就不仅仅只是什么违反“法定时限”问题。而实质在于秉承马列毛的“阶级灭绝”的反人类反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共产政治意识形态的疯狂和罪劣深重的结果。最终造成了“文化大革命”的旷古未闻的人间悲惨剧!无疑是毛治时期給大陆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的“非法治”极权统治的历史恶果!这教训是举世公认的,及其显明和沉重!对此历史与现实的事实比照,人们心中的正义之秤,和历史对错的定论,是绝不会被磨灭和被篡改掉的。
作者长期居住在德国,熟悉该国的法治实际情况,故以德国的《无刑事前科证明书》规范,以法治保证就业条件等为例,说明真正法治国家的人性人道化法治治理之道,以反证毛统治的罪恶荒诞!同时,还以事实为据,点出了当下大陆以“依法治国”为名,实则离开真正的法治“逾行逾远”!值得推荐阅读思考。
在此,需要补充强调的是,根据我们这几代人的切身经历所见所闻:毛治时期所实行的“唯成分論”与阶级灭绝的政治斗争的实际情况,可能不仅仅只如本文作者所概括指出的:其实,在实际社会层层实施之中,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仅仅大陆城乡之中:就不仅仅是對所谓的“地富反坏右”本人进行长期残酷打击与无情欺压迫害摧残!单单就“唯成分論”而言,这“地富反...”等的帽子,关联上下三代,都是“黑五类”;而且当“地富反...”老人去世,帽子还要传给下一代带(广大农村尤甚):即要有人顶替!继续传下去。其荒唐荒诞到无以复加程度!这就是毛的百分之五阶级敌人的设定,在中共党国极权体制之恶下,层层加码扩大化压迫的体制根源和无法治保障的“人间炼狱”之真实境况。不知当今之上位者,竟然大言不惭敢称:“红色基因”?就因掌握着专制极权权柄?视广大人民为阿斗为无物?妄图复辟毛治,大概率将是自取灭亡。
最后,特别提示一重要议题:即我们应该如何對中共统治的历史与现实状况情势等,进行深刻的法的思考与精确评判?显然,需要全面的进行现代法治民主与宪政制度体系精意的理解把握!法治的建立,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需要坚持不懈的学习躬行实践【法正义信仰】的追寻!这既是以国际法与联合国宪章/人权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治规则与现代文明国家制度体系基本原则/精神所在,是以确定的法治规则标准的实行为要义为保障的。祂是现代国家体系目标和人性人道社会文明化,所不可违逆的且可事实核查的课题!对此,没有例外;即没有中华特殊論可以违逆的空间。反之,恰恰是需要摒弃中华帝制霸权之法或帝王驭民之术的传统中华律法理论文化传统的糟粕所在。
为此,要求摒弃马列毛主义的“非法治”党国体制政治理论(和中共独裁党主宰一切的“神话”!),以摒弃毛式所谓的“无法无天”的“大民主”思想和行为倾向(被毒化的大众政治‘潜意识’特质)。而回归到一个历史命题和中华法治缺失的历史现实状况中来,进行思考建构当代现代自由之法或公民社会之法,而非中共党国之帝国统治的霸权之法!
其次,就是我们长期自身缺乏的:当代正义之法的理念与信仰建构!对此,以欧美哲学思想家,政治理论家等等,都会在其哲学与政治理念体系建构之中或后期不可回避的进行法的链接思考建构为例来思考其真义!这又与欧美哲学思想法学政治理论家们的共通性征:讲求理性神学思维方法与科学論证的精神相通一致的。
所以,泛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及所有持志追求自由民主现代国家体系制度开拓建构的同仁,需要转变传统思维定式,用超越自我(党派之见)和超越传统政治思维理论方法,来进行超验式和“正·反·合”综合超然的新观念方法:對中国与世界的历史现状,现实体系性约束·限定和变革势向,进行深刻的理念制度精神方法的全面思考审视,寻找到切实可行的符合世界大势与人心社愿的崭新目标与径路!为此,诸多当代国际·国家重大课题难题可望迎刃而解!并有可能将一系列危机与全面性挑战,乃至人类面临的当下毁灭性战争危险与地球生态危机化解于无形。共建人类世界美好新家园!
附: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
德国 彭小明
人存政举 前中共组织部干部阎淮先生纪念胡耀邦的文章赞扬胡耀邦力主为地富反坏右摘帽的举措是伟大的人道主义壮举。胡的主张让数以亿计的中国底层人民获得了解脱,从贱民变成了普通的公民,享受了了正常人的起码的权利。
胡耀邦的举措令人想起了中国人的古训“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礼记·中庸》)。说明某一主张随着提倡者的存在而执行。实际上正好说明,中国社会长期以来都是人治的社会。给中国大陆的所谓阶级敌人摘帽的举措,一直没有人敢提出来,直到1979年左右,才由胡耀邦提出,姗姗来迟,贻误了多少知识分子和他们的亲属子女,埋没了多少人宝贵的青春和才智。对此,今天要说的是:希望未来的中国社会不再是人治的社会,而是法治的社会。不要依靠个别高级领导官员的醒悟,而是严格地执行政策和法规!
有法不依的官定年限
实际上,地主、富农、反革命的年限都是有规定的。只是长期因为强化阶级斗争的思想监控,没有人敢提出罢了。1950年8月21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 明确规定:“地主成分的改变。凡地主成分,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得按照其所从事之劳动或经营的性质,改变其地主成分为劳动者的成分或其他成分。”富农则为连续三年以上者。这是中共中央自己作出的决定,白纸黑字刊登在《人民日报》上。却数十年不予实行,直到改革开放的1979年才基本兑现。
反革命分子,这里主要是指历史反革命,也就是国民党以及其它旧政权军政人员被羁押的政治犯。在解放军攻克南京之后,毛泽东和朱德联名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俗称《约法八章》,《毛泽东选集》1459頁) 宣布“除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属国民党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国大”代表,立法、监察委员,参议员,警察人员,区镇乡保甲人员,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 ……”但是到了镇反运动,尤其是肃反运动中,凡是国民党军政人员,一律追究,处以杀关管各种处分,文革时期公开发布的《公安六条》说明了背后实际的政策。不仅大批放下武器、毫无抵抗的军政人员,而且还有不少投诚和起义人员也都遭到逮捕关押,长期头戴反革命帽子,成为贱民。历史反革命犯,作为政治犯,也是获有刑期的,可是反革命帽子却是没有刑期的。他们虽然刑满释放,或继续留场劳动,仍然没有平等的公民权利。中国法院的最高刑期是25年,(更重的刑期则是无期和死刑)。毛泽东时期关押的反革命犯,直到1975年,已经超过了25年(1949-1975)才释放县团级以上的反革命犯。他们的刑期远远超过了日本战犯的刑期,也超过了其他重罪刑事犯的刑期(依照中国《刑法》重罪犯多罪复合刑期超过35年以上者,得判刑25年)。全世界对政治犯的严刑峻法,莫此为甚。
所谓“坏分子”的定义,也是非法定罪的典型。坏分子没有确切的刑法定义,盗窃、性骚扰(婚外情)、斗殴、违纪、不服从领导……都可能被定为坏分子。劳教制度违宪实行多年,说是三年为期,却可以随意延长年限。(在2013年被废止。)
右派分子的罪名更是非法定罪的怪胎。仅仅是因言获罪。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所指称的右派分子六条标准,全部都是政治言论的不同意见,完全是违背宪法的做法。右派分子被整肃共二十二年(1957-1979),所谓“被摘帽”,其实仍旧被视为另类即“摘帽右派”。有的被劳改,有的在本单位长期作为阶级敌人被监控和有限使用。
另外,中国大陆的资本家,凡是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表达抗拒的都被逮捕判刑,成为反革命分子。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资本家,交出资产,接受定息,却长期戴着资产阶级的帽子,没有期限,也没有说法。甚至给地富反坏右摘帽,也没有郑重宣布资产阶级摘帽,人们当然理解,“地富反坏右”都摘了,资本家早就该摘了。毛泽东津津乐道的“阶级斗争、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之类的说法,用法治的镜子一照,立刻就显出了原形。
德国的《无刑事前科证明书》
联邦德国对于公民的刑事犯罪前科问题,也是有法规的。公民在向公共服务机关求职或申请营业执照的时候,必须向相关司法部门Justizamt 申请一纸“无犯罪前科证明书”Fuehrungszeugnis. 如果司法部门证明犯有刑事前科,就不能入职或营业。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五年无重犯可获无犯罪证明。监禁和一年以下缓刑者在三年后即可获得。性犯罪者则必须在十年后或更久。该项制度既能防止惯犯涉入重要机关单位,又给与曾经失足的人们重返社会的机会。这样的制度是比较人性化的。如果某项非重罪的言行,惩罚当事人二十多年,甚至三十多年,一个人一生有几个二三十年!
比人道主义呼吁更可靠的是完全的法治
毛泽东入主中南海以后,不再关心普通人民的生存权利,不断强调“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更想不起来中央文件中自己答应过的种种许诺,各级干部被斗争哲学搞得七荤八素,也很难想到落实政策,实行法治。解救上亿贱民的事情只好轮到毛泽东死后由胡耀邦来提出。从依法治国的理念出发来观察这段历史,教训是深刻的:胡耀邦作为伟大的人道主义者能够解决这个重大问题,值得我们纪念;但是我们还要提醒中国的知识分子和广大的人民,最可靠的治理不是依靠个别优秀的领导人的言行,而是法治。不仅需要政治家关注社会上各个阶层人民的生活权利,为他们的权益而奔走,还要有各类知识分子,包括司法干部和律师,以法律为依据,仗义执言。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包括被告人(乃至被告人家属),也享有申辩的权利,享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当前的中国大陆社会,表面上主张“依法治国”,却发生了709整肃律师的大搜捕。对照胡耀邦的言行,今天的中国大陆法治正在渐行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