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权杂谈
本来这篇构思于Roe v. Wade被推翻后,但却一直没有最终完稿。因为最近川普总统关于堕胎权的发言,才最终借这个机会完稿。
随着Roe v. Wade案尘埃落定,对堕胎权的争论转移到了立法领域。就正如我在《从Roe V. Wade案说起》(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76925/202205/19590.html)一文中所说的,这是一个回归宪法的判决,表明今天的高法已经认识到这个判决及其相关的系列判决带来的危机,而这种危机足以摧毁美国的立国根基-美国宪法,所以不得不壮士断碗,回归美国宪法的本质。
虽说这个判决与堕胎的权力无关,只是澄清了堕胎权不是宪法保障的权力。但毕竟废掉了以前联邦政府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堕胎法的权力,所以也不能说完全无关堕胎。网上好多议论,说到这是一个科学问题,应该让科学家来做决定。我其实有点惊诧于这种言论还有市场。科学家也许对生命的早期发育的过程比起一般人有更多的了解,但在决定胎儿的生存权力上,在决定生命的定义上,科学家其实并不比一个没有任何科学背景的普通人有更大的话语权。某种程度上就像一个在海边趟水捡到几个贝壳的孩子,和一个站在远处观潮的孩子对大海的认识差别一样。生命并不是由科学家或者科学创造出来的,自然也不能由科学家来决定谁有生存的权力。这种将堕胎权归于科学问题,认为应该由科学家来定义什么是生命,以及决定是否应该堕胎,很明显是属于科学的滥用,就是我以前的文章《科学的界限》(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76925/202205/5272.html)谈到的问题。
堕胎权从根本来说,不是科学问题,归根结底其实是一个文化问题。堕胎的观念其实更多的与文化背景中对生命的尊重有关。当你生长的文化认可生命是神圣的,不能随便决定他人的生死时,那么肯定是反对随便堕胎的。如果你的文化背景中完全缺乏对生命的尊重,那么自然认为堕胎是一种自由选择。唯一限制的理由实际上是堕胎时间,主要是因为晚期堕胎实际上对于母体的伤害极大,并非是出于对婴儿生命的尊重。至于那种以胎儿的心跳或者其它科学根据来决定堕胎时间,其实是没有任何科学根据,完全取决于如何给生命一个定义。但科学家给的生命定义其实完全与真正的生命起源无关,只是科学家对早期发育阶段的一个过程描述。不论你如何给婴儿早期发育分阶段,都不能否认生命一旦开始,如果没有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干预的话,这个生命都将会出生,长大。所以由科学家来定义某个时期才算生命,而在此之前就不算生命可以说完全没有任何科学道理。科学在这个问题上的唯一用处就是可以研究究竟什么时期堕胎对身体造成的伤害最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政府给一个定义,然后确定什么时间可以堕胎,在这时间之后除非有特别原因,通常是不允许的。不过,美国政府是一个与全世界其它国家的政府都不一样的政府。按照美国宪法,联邦政府只有有限的权力。所以,除了基本的宪法权力外,大多数需要政府行使的权力其实是归于地方政府的。堕胎权,无论从任何角度,都不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Alito大法官已经给了最清楚的陈述。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就是权利法案所涵盖的,也就是宪法第一到第十修正案所包括的。支持堕胎的最常用的理由是:我的身体我做主。但首先堕胎涉及的不仅是妇女的身体,还有一个是婴儿的生命,我们都明白行使自身权力的时候是没有权力危及别人的生命的。当然婴儿与母体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所以这不是一种简单的我的身体我做主的问题。即使是自己的身体,也有好多不是自己可以完全做主的。比如卖淫的权力,这可真正是属于自己的身体的权力,但在美国很多州如果不申请性工作者的执照,并在指定的区域,卖淫就是违法的。类似的还有吸毒的权力等等,这些都不属于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可见在很多方面上,自己的身体并不能完全由自己做主。而之所以有这些限制的原因,其实就是文化因素。不同的文化对于这些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所以不同的国家在如何对待这些权力上面就有不同的办法。即使美国宪法认可的基本人身权力,在美国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但在世界很多别的国家却是完全被忽略的。
回到堕胎的权力上,既然不是宪法保障的权力。那么,按照开国国父们的想法,自然就是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民意做出自己的选择。这就是美国宪法对于公民自由和权力的保护,不让一个大政府随便就掌握了所有权力,像许多别的国家一样。由于美国地域的广阔导致的地理多样性,公民自由迁徙和移民文化的多样性,很多时候,只有当地居民才能根据当地情况做出适合当地的抉择。所以美国宪法对于美国公民权力的保护,并不是一般的泛泛而谈,而是具体落在实处的。如果这些涉及基本民生的问题完全交由联邦政府处理,就是灾难的源头,也是向奴役之路狂奔,这才是为什么保守团体一心要推翻Roe v. Wade案的原因。如果仅仅是为了不让堕胎,那么最应该推动的恰恰应该是由一个大政府来制定一项全国性的不让堕胎的法律。可能大多数来自世界其它地方,习惯了大政府的移民难以理解为什么美国为什么不在所有的法律和规则上实行全国统一。其实不是联邦政府不想如此,而是美国国父们有意为之,制定了宪法限制了联邦政府的权力扩张。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保守派和进步派之间最基本的区别:保守派所维护的自由是你不要干涉我的自由,是一种不危及别人自由的消极自由;而进步派所推行的自由是我认为正确的你也必须按照同样的原则,是干涉别人自由的自由。所以今天保守派完全是处于防守,而进步派却是一步步进逼,这其实也是为什么今天美国社会保守派节节败退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