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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 5. 人际关系中的“动机”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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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 5. 人际关系中的“动机”与“后果”

 

虽然一直强调,意志的动机效应,但《人性逻辑》里,还木有认真琢磨过,动机与后果的关系。原因主要在于,一己个体的情况下,这种关系相对简单,集中体现在:人们以自由意志为动机,做出自决选择,并且付诸实施的时候,会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产生要么“成功”、要么“失败”,要么“正当”、要么“不正当”的后果,所以用这些概念对付,也就够了。

 

可是呢,进入了人际网络,事情就复杂多了。由于涉及人际行为的双方(撇开更复杂的多方情况不谈),亦即作为行为主体的“施与者”,与作为行为对象的“领受者”,老革命肯定会碰到,一系列新问题,尤其让这类行为的价值评判,变得分外纠结。

 

首先呢,要是施与者怀有益他的动机(“我是真心为你好”),他会认为,自己对领受者也抱有,道德上的“好意”或“爱心”;在这种动机构成了,施与者的主要目的,并非沽名钓誉、曲线谋利的益己手段时,特别如此。

 

相应地,要是领受者感受到,施与者有意帮助自己(“你是真心为我好”),并以此作为主要目的,也会承认施与者对自己,怀有真诚关爱的道德情感。所以呗,霍布斯情意绵绵地指出:“人们会说他们爱他们意欲的东西”后,曾给出了另外一个,情深意长的人伦定义:“为他人好的意欲,就是惠助、善意或慈爱。”

 

其次呢,一方面,要是施与者的益他动机实施后,产生了益他的后果,领受者对此也认同的话,他们通常会认为,这是个“好心办好事”的成功行为,如同张三出于道德上的好意,捐出了功利的十元钱,灾民们也直接收到了,木有被中介机构,留下过路费,雁过拔毛那样子。

 

另一方面,要是施与者的益他行为,非但没产生益他的后果,反倒造成了害他的效应,领受者对此也认同的话,他们通常会认为,这是个“好心办坏事”的失败行为,俗话或曰“帮倒忙”,如同李四看到“嫂溺”,遵循贤人的哼哼教诲,出于英雄救美的善良动机,扔出个救生圈,却碰巧砸在嫂子头上,导致她眼冒金星昏过去那样子,嗯哼。

 

再次呢,要是施与者怀有害他的动机(“老子就是和你过不去”),他虽然不认为,自己对领受者抱有“好意”或“爱心”,却会觉得这样子做,道德上可以接受,甚至值得意欲(否则他怎么可能形成,害他的动机呢),如同士兵在战场上想要杀死敌人,或者“血气方刚”的大学教授,愤怒殴打八十岁的“老不死”那样子。

 

相应地,要是领受者认为,施与者怀有施害的动机(“你就是和老子过不去”),他会觉得施与者对自己,抱有“坏心”或“恶意”,并认为施与者这样子做,道德上令人厌恶、不可接受,如同士兵在战场上,面对想要杀死自己的敌人,或者八十岁的“老不死”,遭到血气方刚的“大学教授”,愤怒殴打那样子,不是?

 

复次呢,要是施与者的害他行为,非但没产生害他的后果,反倒造成了益他的效应,领受者对此也认同的话,施与者会认为,这是个“没达成目的”的失败行为,领受者则会认为,这是个“恶意办好事”的反讽行为,文言又叫“歪打正着”,如同王二麻子看到“嫂溺”,不怀好意地扔出个救生圈,想把她砸死,没承想眼冒金星昏过去的嫂子,却紧紧抓住救生圈,幸运得救了那样子,嗯哼。

 

最后呢,要是主体原本木有,针对别个的自觉动机,其行为却造成了,益他或害他的后果,伦理评判方面的反差,貌似就更强烈啦:一方面,益他的情况下,人们好像不认为,这样子做包含着,正面的道德因素;但害他的情况下,尤其伤害严重的情况下,却往往会受到,负面的道德评判。

 

举个例:古人们为了自己爽,鼓捣出了大量的诗词曲赋,同时也帮今人们,大大提高了艺术修养,却因为缺乏自觉动机的缘故,主要被当成了,非道德的精神遗产,很少会被视为,道德上的益他举动。阁下要是抬杠,非说李白写诗,为炎黄子孙做出了,无私忘我的伦理奉献,或许只会让人觉得,有点顾影自怜,自作多情……

 

可是呢,要是赵五外出打猎,一个不留神,碰巧把钱六打死了,虽然内心深处,一丢丢的恶意都木有,照样会受到,法律上的严厉惩罚,就连“不知者不为罪”的口头禅,也没法为他开脱,不是?

 

怎么样啊,各位是不是已经,晕头转向了呢。其实喔,这还是最简单的啦,因为尚未引入,某些更纠结的因素:施与者自以为拥有爱心,领受者却断定他心怀恶意;施与者心怀害他的动机,却忽悠领受者相信,他完全是出于好意;施与者认为,后果对领受者好,领受者却觉得,后果对自己坏(如同“你妈喊你穿秋裤”那样子);施与者明知道,后果对领受者坏,却忽悠领受者相信,后果对自己好……

 

不过哈,浅人这样子把大家绕晕了,只有一个益他的动机,就是想帮各位了解,林子大了的鸟效应,在人际行为的价值评判中,会得到怎样量级的放大,并给我们寻找,普适性的道德元理,制造出怎样严重的麻烦,嗯哼。

 

从人性逻辑的原点执着看,造成这类现象的根子,当然还是在伦理需要,特别是成己欲中:由于每个人想要成为的自己,亦即想要维护的人格,彼此不同,他们在道德领域里,评判各自从事的人际行为时,所依据的价值标准,自然也会彼此不同,从而通过不同结论的深刻歧异,大大强化了著名的林鸟效应。

 

有人出主意了:施与者和领受者,身处人际行为的庐山中,自然很难看出,庐山的真面目啦。然而呢,要是引入了旁观者,不就能够避免,他俩的主观成见,从而对人际行为,做出理中客的评判了么?不好意思哟,亲,答案就俩字:非也。

 

问题在于,不管引入的旁观者,多么“理性”,怎样“公正”,如何“精英”,都很难依据,哈贝马斯式的“第三人称”,得出“客观中立”的结论,因为他对人际行为的评判,同样不可能摆脱,某种应然立场的制约,包括但不限于:“我要是施与者的话”,“我要是领受者的话”,“我要是既是施与者、又是领受者的话”,“我要是从自己立场看的话”,“我要是从那谁谁的立场看的话”,这类多重视角的规范性预设……

 

所以哦,旁观者的评判,注定了同样会像身处庐山中的,施与者和领受者那样子,缺失所谓的“客观性”,至多也不过是,虽然勉强超越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二元对峙,却又另外增添了一个,“媳说媳有理”的三足鼎立。

 

比方说:对于“血气方刚”的大学教授,愤怒殴打八十岁“老不死”的行为,阁下作为旁观者,除了要么主张:“八十岁的年纪,不是卖国贼的免打牌”,要么主张:“殴打观点不同的老人,根本不对”,要么既主张:“老不死的贼理应挨打”,又高喊:“尊老爱幼永远是美德”,从而陷入精神分裂,此外您还能推出,如何“中立”、怎样“客观”的神马高见来呀?

 

说白了,此时此刻,即便阁下站在麻木不仁、漠不关心的立场上,拒绝做出任何要么正面、要么负面的伦理评判,也不意味着,您的道德态度,就是所谓“中立”的了。毋宁讲,阁下倒很有可能,被涉事双方都视为“冷血”动物,或者缺乏“爱国激情”,或者木有“正义感”……

 

也因此,尽管实然分析道德评判的时候,我们的确应当怀有,“中立”以及“理性”的科学态度,努力做到“如其所是”,但在应然给出道德评判的时候,无论你是多么“理性”,都不再可能保持“中立”咧,遑论神马“客观”,不是?

 

末了再来围绕,动机论与后果论的恩怨情仇,简单说上几句。本来么,动机论可以说是,西哲中最看重意志源头的学说了,可惜力气没使在,事实描述的正处上,却主要使在了,道德评判的副厅上,并且还单向度地主张:某个行为善不善,完全取决于主体的动机,哪怕后果很糟糕,只要动机善,就是善的啦。

 

后果论虽然主要对义务论,抱有深仇大恨,但一看到动机论,这样子贬低后果,也就搂不住心头火咧,顺便再打个擂台,同样单向度地主张:某个行为善不善,完全取决于行为的后果,与主体的动机不搭界。尽管两造争得也是热火朝天,可像这样子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理论上最没含金量了,仅仅展现出,某种非此即彼的偏执。

 

此话怎么讲啊?事情很明显:既然任何行为都是,既有动机、又有后果的,那我们也就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做出全面的评判;人际行为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各位只要想一想,谋杀与误杀之间,既遂与未遂之间,取消不了的深度差异,就不难理解这一点了:有意杀人与过失杀人,都有人被杀死的后果,但可以相提并论么?杀人既遂与杀人未遂,杀人的动机一样一样滴,但可以等同视之么?

 

所以吧,本系列讨论人际行为,也将无视动机论与后果论之间,没啥意思的二元对立,始终从实然视角出发,不仅把动机与后果合并考虑,而且注意全面辨析,它们的好坏善恶和主次轻重,在施与者、领受者和旁观者那里,可能分别呈现的人际歧异,包括但不限于,本篇刚才提到的,各种复杂而纠结的反差情况,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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