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乡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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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以刑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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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下行,近年国内发生不少债务纠纷,农民工与包工头、施工队与建筑商、建筑商与政府发包商之间由于债务问题转化为恶性事件的消息时有所闻。这类债务纠纷中,往往欠债的成了“大爷”,如果欠债者具有官方背景,还可能籍由公权力的介入把合理的追讨行为定性为“恶意讨债”。最近的个案就是去年 11 月 27 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府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何寻衅滋事罪”对民营企业家马艺珈伊及其律师作刑事拘留并起诉。事件在上月末被报道之后,水城区政府办公室在上月 27 日发布了“情况通报”。没想到通报一出,却引来事件中的律师和采访记者都站出来反驳水城区政府。事件到今天还没有解决,但有一个现象似乎预示了水城区政府这次的“以刑化债”举措未必能够得偿所愿,据说贵州省长上月 27 日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上表示:严格兑现政府承诺,全面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全省上下要尊重企业家、支持企业家、爱护企业家。要构建诚信环境、高效环境,推动亲清政商关系,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事件的走向如何,有待观察。

马艺珈伊事件有几个标志性的看点,也可以说是中国政商关系的一种普遍现象。有人说马艺珈伊三年拿下了十个当地政府项目,背后的势力显然也不简单。不过,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完全可以查证,如有猫腻依法办理就是,却不足以作为赖账的依据。商业社会中,一向存在着“先款后货”或者“先货后款”的现象。零售服务业基本上采用付款取货,也有个别商铺对于信用良好的客人给与“记账消费”的优惠。譬如鲁迅先生笔下的孔乙己,到咸亨酒店消费,“虽然间或没有现钱,暂时记在粉板上,但不出一月,定然还清,从粉板上拭去了孔乙己的名字。”可见信用很重要。

商品批发商给零售商“赊货”基本上是通例,对于不同经营能力的零售商,批发商所给的赊账期限也各有不同。至于建筑行业中施工队“带资进场”最近几十年几乎是常规操作,概不能免。房地产市道畅旺的时期,自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旦市场逆转,现金为王,发展商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就层出不穷。相对于民营企业,“官府”的项目对企业的诱惑力最大,毕竟大家都认为企业会倒,政府不会倒。没想到一朝“地主家也没余粮”,政府也是会“你死好过我死”。即使古有名言“民不与富敌,富不与官争”,没有活路之际,还是要争上一争,马艺珈伊事件也就由此发生。

马艺珈伊事件报道甚多,这里不再重复,只就“寻衅滋事罪”与“以刑化债”之间的关系作一些粗浅的讨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类型: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研究领域为刑法学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明楷认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当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上述行为时,才有可能构成本罪。

此外,如果将讨债行为认定为犯罪,必然会助长“老赖”行为,也会鼓励一些人实施借款诈骗行为。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刑罚目的,会使刑事司法丧失合理性和合法性。所以,司法机关不仅不能把这样的讨债行为认定为犯罪,还要特别警惕“老赖”先告状的情况。

张教授真的是慧眼如炬,明察秋毫!

据此看来,即使水城区政府能够坐实马艺珈伊及其律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也不代表他们可以把欠账一笔勾销。当然,他们也可以提出将刑期(如有的话)与债务作交换,“达成和解”,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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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乡客 回复 gskhgd

    据说水城事件并非孤例,所谓“法不责众”,管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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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skhgd

    各地政府的胡作非为早就该追究了,否则国家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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