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和中国元代的初夜权
中外“初夜权”考
缘起于网友在我的博客“世界史坐标下的中国: 大一统之弊”上评论,以初夜权为例说明欧洲的封建制比中国的秦制落后。并拿出维基百科作证。无视维基明确说明“大多数历史学家的结论是欧洲中世纪初夜权只是个神话。”何况维基上只是例举了初夜权在不同国家的来源,其大多出自于文学作品。
我对参考维基一向谨慎,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现在可能已被大外宣攻陷。于是做了一些更广泛的调查。发现误解的人不少,有必要专文澄清。
初夜权指新婚夜由新郎以外的人代行职责。最初起始于古代原始人对于处女血的恐惧和禁忌,认为这种血不洁,会给人带来坏运气。需要先由具有魔力的巫师、祭司或者酋长来破处。也可由仆役和外乡人代行,因为他们的命不值钱,危险之时应该冲锋在前。这个风俗除了在个别原始部落中,早已废除。现在是完全反了过来,处女血恐惧变成了处女血崇拜了。南京大学马俊亚教授的论文说近代西藏、新疆、湖北、四川一些少数民族仍存在此种风俗。无法查实,存疑。
初夜权,法语为 “droit du seigneur”,意为“领主的权利”。16世纪的苏格兰编年史家赫克托·波埃修写道,古代苏格兰国王埃文斯下令,领主拥有所属的所有处女的初夜,直到马尔科姆三世和王后说服领主们用婚姻税取代了初夜权。但是,波埃修是位半吊子的历史学家,他写的历史里有太多的神话故事,而埃文斯王本身就是个虚构人物。之后让初夜权变得广为人知的,是伏尔泰的《哲学词典》。为了反封建启蒙,《哲学词典》声称初夜权的存在,但没有给出任何来源或出处。
在一些历史文献中,droit du seigneur(领主的权利)实际上指欧洲中世纪的婚姻税(culagium)或彩礼(legitima dos)。这些婚姻税是领主对其属地的女农奴外嫁收取的费用。因为当时女农奴人身依附于领主,出嫁离开领主事实上给领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用钱赎身在当时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女农奴嫁的是同一庄园的农奴,生下的孩子还是该领主的农奴,这是他的资产增殖行为,不需要再付赎身钱。一些人误解赎身费用是“用钱来赎取新娘的初夜”。
维基中的一个例子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因出自中共的老祖宗而在中国颇有市场)。他说“直到1486年天主教国王费尔南多作出裁决,才废除了初夜权”。费尔南多二世1486年颁布的“瓜达卢佩宪章”里,的确有废除初夜权的条款,但是他针对的是西班牙中世纪类似于中国闹洞房的风俗。这种风俗是领主在农民的新婚之夜,光着一条腿跨过躺在床上的新娘。以显示其领主权力,并没有说真的要和新娘睡觉。
对“中世纪有初夜权”说法最推波助澜的是莫扎特的喜歌剧《费加罗的婚礼》,故事讲述伯爵仆人费加罗要与年轻漂亮的女仆苏珊娜结婚,而伯爵想利用初夜权得到苏珊娜。这出歌剧非常受欢迎,于是中世纪的初夜权,最终以讹传讹,让大众信以为真了。之后电影《勇敢的心》,梅尔·吉布森扮演的苏格兰民族英雄华莱士,为了反抗英格兰领主的初夜权,揭竿而起。再次让中世纪的欧洲初夜权广为人知。
实际上在卷帙浩繁的中世纪档案、书籍、宪章、法令、审判记录中,找不到一份与“初夜权”相关的文件,也没有一桩被记录下来的具体事例,如果领主在新婚之夜性侵新娘是一个广泛存在的合法程序,这种语焉不详的状态是不可能的。1525年农民起义提到要废除各种领主权利中,也没有提到初夜权。19世纪之后,大部分历史学家和法学家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初夜权是神话和传说,并非实质的法律或习俗。例如Louis Veuillot、卡尔·施密特等。阿兰·布罗的著作“The Lord's First Night”论证了“中世纪的初夜权”纯属捏造。事实上,对中世纪稍有了解的人就知道,天主教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看重女性童贞,认为领主和农奴的灵魂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国王都不能随意离婚再娶,英国亨利八世,都因为离婚和教皇闹翻。领主和贵族怎么敢公然践踏婚姻的神圣性?
中国也有初夜权的传说。说元朝灭宋后,将汉人编为保甲,元人任甲主。甲主享有汉人的初夜权。所以汉人为了保持血统的纯净,有摔死头生子的风俗。这个传说源自于遗民徐大焯的《烬余录》“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自尽者又不知凡几。金芸楼室人周氏花烛之夜,甲主踞之,周以熨斗破其脑,亦自经死,芸楼罹祸,缢其旁……鼎革后,城乡遍设甲主,奴人妻女,有志者皆自裁。”
有人说《烬余录》是后人假托。本着历史上孤证不立的原则,对元朝初夜权的说法我倾向怀疑。
但是元朝存在着民族压迫是确实的。统治者把人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指北方之汉人和其他民族)、南人,南人的地位最低。在政治上,文化上,经济上的权利都有很多限制。地位最高的蒙古人对其他等级,有一些特权,比如杀死汉人不必偿命等等。是否有性特权,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元朝同时还存在着农奴制。主人拥有农奴和家奴的人身权利。元代法律规定地主对佃客可以“鞭笞驱使,视以奴仆”,还可以兼及其子女。《元典章》卷57《刑部·诸禁》记载:“若地客(佃户)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 “或典或卖,不立年分,与买卖驱口无异”。 “地主殴死佃客”,只罚杖一百七,赔烧埋银了事(《元史·刑法志》)。明确规定了主人对奴婢的性特权。需要说明的是“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这种主人对家奴的性特权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有。主人看上了一个丫环,就可占有,事后不负责任。这在《红楼梦》和《金瓶梅》等书中都有表现。因为中国历朝的人口买卖和奴婢制度都是合法的,造成相当一部分人群没有人身自由。比如沈复的《浮生六记》记载,他家在穷苦潦倒之际,还拥有一个小丫环,说明清朝的奴婢制度相当普遍。
现代基因科学提供了蒙古人曾经拥有性特权的证据。克里斯托弗·泰勒-史密斯对Y染色体的研究发现,蒙古帝国时期的一个男性在亚洲留下了大约1600万的男性后代(而现代蒙古族人口大约1000万),因为超过8%的亚洲男性个体都携带着一个特异的Y染色体。他们推断这个Y染色体开始的时间大约是在成吉思汗的年代。具有这样众多现代后代的个体,其个人及其几辈子孙们都必须在其统治地区内具有非常优势的性特权,才能衍生出如此庞大的世系家族。
而欧洲中世纪的大部分农奴不是奴隶,而是佃农(villein, villain)。佃农有相当的权力地位。佃农和领主的关系是契约关系,他们为领主提供劳动和租税,领主为农奴提供保护。佃农通常可以拥有财产。佃农被束缚在土地上,未经地主允许不得离开土地,或是迁徙到其他庄园上。在许多中世纪国家里,佃农可以逃离庄园,在城市或其他地方居住超过一年时间来获取自由;但是这意味着失去土地使用权和农业生计,代价高昂。除非地主极为残暴,或是农庄生活极为艰难,否则佃农不会逃跑。农奴受到契约和庄园法庭的保护。当农奴生命、声誉、财产受到威胁时,领主有义务保护。领主只拥有农奴的部分人身权利,而没有性特权。
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马俊亚的文章中说“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说山东,苏北等地直到土改前仍然存在着一些地主对佃户的初夜权和性特权。这应该不是普遍现象,而是少数恶霸的行为。也不见于法律法规或乡村习俗,而是当地乡村法制毁坏、贫富悬殊、文明落后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中世纪“初夜权”神话的由来 By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微信号 gh_e93ca4c01f11
2. 王顺君,欧洲贵族真的拥有过“初夜权”吗?微信公众号搜历史 2017-11-23
3. David Reich, “Who We Are and How We Got Here”
4. 马俊亚,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原载于《文史哲》2013年第1期,转载于 https://mp.weixin.qq.com/s/skHEmeVB6K5x8uNaRLVur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