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is

注册日期:2021-09-29
访问总量:716631次

menu网络日志正文menu

刘清平随笔 | 正义启明5X. “不可害人”与“尊重权益”是一个意思


发表时间:+-

 

刘清平随笔 | 正义启明5X. 不可害人”与“尊重权益”是一个意思

 

大家或许注意到了,各系列里,俺老汉表述自己认同的,应然正义底线时,总是在“不可害人”和“尊重权益”两个部分之间,放个一字线的连接号。为什么呀?主要是想借此强调,它俩在价值层面完全相等,俗话或曰具有“等价性”:“不可害人”就意味着“尊重权益”,“尊重权益”就意味着“不可害人”;相应地,“坑人害人”就等于“侵犯权益”,“侵犯权益”就等于“坑人害人”。

 

浅人这个见解,也是相当原创,因为近一百年来的全球学界,特别是左均思潮,特喜欢把“尊重权益”扩大化,延伸到“满足需要”那里,从而淡化甚至取消了,“不可害人”的核心诉求,结果造成了种种扭曲,后面还会反复讨论;这里主要论证一下,正义底线的两个部分之间,为什么能够直接划等号。

 

表面看,这俩部分之间,差距不是一般的大:一方面,“不可害人”的说法,年头够久的了,还土得掉渣渣,就连没多少知识的老农民,都能脱口而出,几乎成了普通人,不时挂在嘴边的口头禅。

 

也因此,俺老汉当年开会发言,隆重推出“不可坑人害人”的正义底线时,一些青年才俊,往往会抿着嘴暗笑,大概其就是觉得,这几个字听起来太俗气了,怎么登得上,高雅学术的光溜溜台面,不是?

 

另一方面,“尊重权益”的命题,特别是它的另一种更流行的表述,浅人以前也常用的“尊重人权”,是个相当年轻的后起之秀,通体散发着高大上的光辉,所以才会频繁地出现在,上至联合国,下至小协会,甚至某个人的宣言声明中,仿佛不把这个招牌挂出来,就会因此失去“合宜性”似滴。

 

浅人有个小注:《道德元理》曰过了,这个词是俺老汉本尊,对“legitimacy”的另类译读,打算用这种不讨巧的笨办法,避免“合法性”的常见译读,容易造成的理论扭曲,因而不属于规避敏感词的权宜之计,嗯哼。

 

实话实说了哦:浅人2005年左右,批儒家的过程中,最初意识到“不可坑人害人”,作为正义底线的地位时,也没清晰地看出来,它与“尊重权益”之间的等价性,结果只是在后面补了一句:“应当爱人助人”,对称倒是蛮对称了,却木有察觉到,这样子一来,很难把自由一元主义的原则贯彻到底,一个不留神,甚至还可能滑到,左翼均等主义那边去……

 

不过哈,有一点很幸运:到了2013年,尽管同样木有意识到,左右之间的张力冲突,俺老汉却及时堵住了这个漏洞,开始将“不可害人”与“尊重人权”相提并论,作为正义底线的完整表述了。开心。

 

细究起来,这种理念上的重要改变,主要是因为转过来考察,西哲中的“好对”关系时,浅人在实然层面发现了一点: “rights(权益)”不是直接来自“good(好)”,而是直接来自“right(正当)”,旨在防止人伦冲突中,不可接受的严重伤害。对此《道德元理》中,已经详细讨论过了,这里不再重复。

 

一旦发现了这一点,再凭借“把所有人当人看”的伦理需要,自然就会在应然层面,把“尊重人权”相应地理解成:不可在人伦冲突中,对任何人造成不可接受的严重伤害,从而将这个摩登的口号,与“不可害人”的质朴诉求融为一体,放在道德领域的“正当”层面,构成一以贯之的“正义”底线。

 

当然喽,这样子的理念改变,也不是仅仅源于,俺老汉在抽象概念的维度上,做出的逻辑演绎,因为它同时也扎根于,日常经验的丰厚泥巴里。《道德元理》提到,当年针对麦金太尔,站在社团主义立场上,声称“rights一词出现得晚,因而“权益”不过是现代自由主义的瞎编,并非真实存在的高论,俺老汉撰文批驳的时候,曾举了个近取诸身的虚构例子,就适用于任何认同这种高论的人:假如找几个家伙,把他吊起来,无缘无故揍他一顿,他老兄肯定会义愤填膺地说:你们这样子做,not right!为什么呀?就因为在他看来,这样子揍他,对他造成了不义的伤害,侵犯了他的人身rights,不是?

 

要是觉得这个例子纯属假设,那就再来看看现实中,一些并非罕见的事情:今天的普通人,一旦受到了这样那样的严重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三鹿奶粉喝出了大头娃娃,贷款买到了烂尾楼,存钱或理财被骗了等等,又不肯拿出“容忍比自由重要”的儒式大度,憋在心中,烂在肚里,就会采取和古代告御状差不多的“上访”手段,努力达成摩登的“维权”目的,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他们把自己遭遇的严重伤害,看成对自己权益的不义侵犯,从而产生了强烈的义愤,必须找个渠道宣泄出来,嗯哼。

 

也因此,如果说由于当前西方学界,总喜欢把“权益”混同于“需要”,人们难以从肯定性视角看出,“尊重权益”与“不可害人”彼此等价的话,一旦引进了刚才的否定性视角,再结合日常的伦理经验,就很容易理解了:你坑害了某个人,就等于侵犯了这个人的权益;反过来也一样:你侵犯了某个人的权益,就等于坑害了这个人,一点也不多,一点也不少。

 

不用讲,这种正负视角之差,再次体现了《人性逻辑》和《道德元理》反复强调的,避坏、止害、罚错,对于趋好、保益、赏对而言,具有的前提性意义:不管是一般性的“正当”,还是道德性的“权益”“正义”,并不是旨在帮助人们,实现值得意欲的收益,而是旨在防止人们,遭到不可接受的伤害。

 

其实呢,如同《自由意志》所说,古典自由主义的头号大师洛克,在应然层面自觉地肯定了,人们的生命权、(行动)自由权、财产权的同时,还在实然层面自发地考察了,正当与好的关系,并得出了一个精辟的结论:“正当”的行为在于,选取了必要的好,舍弃了非必要的好;“不正当”的行为在于,选取了非必要的好,舍弃了必要的好。

 

所以喔,要是他当时能够摆脱西哲主流,只重趋好、忽视避坏的片面倾向,从而在好好冲突的悖论交织中,进一步揭示正当旨在防止,不可接受之坏的底线功能,并清晰地意识到,从“正当”到“权益”的语义绵延,他应该也不难发现:尊重人们的生命权、(行动)自由权、财产权,不是旨在“促成”人们,活的时间更长久,哪哪都能去旅游,腰缠万贯当土豪,而是旨在“防止”人们,在生命、(行动)自由、财产这些方面,遭到来自别个的不可接受侵害。

 

甭小看了这两种说法之间,看似微妙、其实深层的重大差异哦:恰恰由于洛克及其继承者,没能抓住“尊重权益”与“不可害人”的等价语义,结果不仅给麦金太尔之流,留下了否认权益存在的漏洞,同时也为左均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能让他们把“尊重权益”扩大成“满足需要”,却偷偷取消了“不可害人”底线的扭曲理论,在今天大行其道,不是?

 

也因此,《人性逻辑》的导言才特别宣布:俺老汉打算保守的,不仅有西方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而且还有先秦的墨家传统,理由嘛恰恰在于:墨家虽然木有讨论“权益”的问题,却一方面强调了“万事莫贵于义”的理念,另一方面又将偷窃、抢劫、杀人等等“亏人”的举动,统统定性为“不义”,从而将不可害人的质朴正义感,真正以普遍性的方式贯彻到底了。难得。

 

说白了,只有结合这两个传统,把“不可害人”与“尊重权益”融为一体,我们才能确立自由主义的底线,同时纠正右恣与左均在正义问题上,制造的种种扭曲。说穿了,“right freedomism,除了能译成“正当(权益、正右)自由主义”,还能译成“守正自由主义”,就是针对右恣与左均的这些扭曲而言的:它要保“守”的,是不可害人—尊重权益这条,唯一不可突破的“正”义底线。

 

当然咯,这种守正的自由主义,不会秃羊秃神婆地以为,只要指出“不可害人”与“尊重权益”是一个意思,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道德领域的所有难题了。说破了,恰恰由于人伦冲突的不可避免,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下面这种纠结的现象:两种都有理据的应得权益之间,也会形成没法兼得的严峻张力,如同当前西方围绕堕胎权、持枪权、环保权等问题,展开的激烈争议那样子。

 

不用讲,如何在这类有争议的问题上,把不可害人—尊重权益的底线落到实处,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道棘手的难题,逼着我们不断反复琢磨,深入探究,并且永无止境,直到人类灭亡的那一天,嗯哼。

 

然而哈,浅人有个愚见:任何有争议的具体问题,都不足以根本否定,这条正义的底线本身。理由很简单:只要你还保守着,那种质朴的正义感,尚未让它受到严重的扭曲,对你来说,把“不可害人”意思上的“尊重权益”,看成是可以普遍运用到,每个人那里的正义底线,就不该成为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了。

 

说得更干脆点:要是你明确拒绝了,“不可害人—尊重权益”的底线地位,宣称“我就是要坑人害人,就是赞成杀人放火强暴偷窃”,那有一点就相当清晰咧:你可能不太适合成为,正义启明的对象,不是?

 


浏览(7832)
thumb_up(0)
评论(0)
  • 当前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