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is

注册日期:2021-09-29
访问总量:716431次

menu网络日志正文menu

刘清平随笔|自由意志29. 霍布斯为何说“自由臣民”是个术语矛盾


发表时间:+-

 

刘清平随笔|自由意志29. 霍布斯为何说“自由臣民”是个术语矛盾

 

前两篇帖子里,引用的霍大师有关意志自由,以及现实自由的高论,大多选自“论臣民自由”的21章,于是乎引发了,另一个逻辑问题:既然他在5章里,已经把“自由臣民”,连同“柿油意志”一起,当成了“圆形之方”的术语矛盾了,那为什么还要专门用一章,讨论“臣民自由”的无聊话题呀?

 

本来么,否定“自由臣民”的时候,老同志还是很讲文德,逻辑自洽滴:既然照他的说法,除了某人外的所有人,都会依据“自然”法的强制性要求,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实现“自然”死,一致同意签订契约,把所有的“自然”权益(衷心建议大家,认真琢磨这些个“自然”之间,莫名其妙,乱七八糟,随机碰巧,偶然意外,一会儿这样子,一会儿那样子的纠结关系,嗯哼),全部转让给某人,让这位不知打哪来的家伙,成了大权独揽的君主,却让自己沦为,啥也木剩下的臣民,那“自由臣民”的概念,肯定就是个术语矛盾了,因为失去了所有“权益”的臣民,当然不可能“自由”咧,不是?

 

然而呢,写到21章了,霍大师好像忘了这茬,又改口主张,臣民也有一定的自由:“如同人们为了实现和平,自我保全,制造了一个,叫做‘国家’的人为之人那样子,他们也制造了一些,叫做‘国法’的人为锁链……臣民的自由,就是相对于这些锁链说滴。既然世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制定足够的法规,约束人们的一切言行,那就势必得出一个结论:在法律未加约束的所有行为中,人们都有自由去做,其理性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事儿。”

 

看到这个结论,我们肯定会联想起,当前论者经常引用,备加推崇,却很少反思一下的那个金句:“法不禁止皆自由(权益)”。不过哦,按下里面的明显破绽不表,留给其他系列去清算,在此接着分析,霍布斯的具体解释:“臣民的自由,仅仅在主权者没有约束,其行为的事情中存在,如同从事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选择吃住,以及谋生职业,教育子女,等等的自由那样子。”

 

于是乎一如既往,漏洞又大开咧:不是说好了嘛,按照“自然法”,签订契约的时候,臣民的所有自由权益,都得像缴枪投降那样子,统统交给某人,也就是君主么?何以按照“人定法”,他们突然又可以保留,衣食住行,做生意教孩子,这些自由权益,无需转让了呀?不好意思吔,亲,给个理由先呗,嗯哼。

 

考虑到老同志,照旧实行老政策,只要自己不尴尬,就让别人尴尬去,对两种法的这种尖锐冲突,不屑一顾,我们只好该出手时就出手,设法帮他开脱一回:谈到政治,国家,法律,这些东西的产生,其实压根没有,他此前郑重言说的,自然状态,自然法,契约论,转让权益,这些瞎编出来的玩意儿,神马事儿。

 

毋宁说,事情的真相,更接近《道德元理》说的那样子:某些人掌握了强势的权力后,就会基于自己的正义感,制定种种法律,禁止别个去做,他们认为不可接受的不义之事,首当其冲的,又无疑是那些会危及到,他们统治权力的行为。说白了,不仅霍布斯的时代,古往今来,世界各地,统统如此,不是?

 

至于这个范围之外嘛,包括但不限于,吃,喝,拉,撒,睡,等等,强势者或许就不怎么管咧,不过也不只是因为,他们能力有限,制定不了那么多法律,而首先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类琐事对自己的统治权力,算不上神马威胁,所以才会听凭各位随意,怎样的姿势都行啦。

 

也因此,完全彻底的“全能(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亦即能将强力性压制渗透到,个体生活所有角落的社会制度,尽管当下是个颇有魅惑,流传很广的说法,但如同“自然状态”一个样,只是个思想构造,不会真实存在。

 

于是乎,从人定法视角看,再专制的社会里,再悲惨的奴隶们,也不会连一丢丢自由都木有。这个意思上讲,霍布斯依据转让权益的自然法,主张“自由臣民”如同“柿油意志”一个样,也属于子虚乌有,明显是个不成立的谬论。

 

虽然如此,执着的霍大师,却不肯沿着人定法,这条更靠谱的思路走下去,而是继续按照,自己颁布的自然法,宣布:“我们不应当认为,生杀予夺的主权,会因为臣民拥有这些自由,就被取消,或是受到限制。我们已经证明,主权代表人,无论拿什么当借口,对臣民做的任何事,没有一件可以被当成,不义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任意处死无辜的臣民……

 

于是乎,兜了个圈子后,老同志又取消了臣民自由:不管臣民们,钻了人定法的空子,享有哪些自由,君主一高兴,还是能把它们,包括保全性命的自然权益,统统收回去,从而让“自由臣民”的说法,依旧是个荒唐的术语矛盾……

 

当然啰,《斯是思史》说过,霍布斯这样子,从肯定自然权益的前提出发,轻易得出了,捍卫君主专制的结论,实然角度看,与他有关自然法,契约论,特别是转让权益的,一系列错谬见解,直接相关。可是哈,动机源头的视角看,他断然否定了,人人都有的自由意志,也是个不容忽视的理论原因。

 

怎么讲啊?17章里,讨论国家,亦即伟大的利维坦,形成的原因时,老同志指出:要建立能够制止相互侵害,确保人人生活满意的共同权力,自古华山一条路,就是把所有人的权力和力量,都托付给一个人,或者说是一个,能把大家七嘴八舌,说出来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团体;所有人都让自己的意志,服从这个人的意志,让自己的判断,服从这个人的判断。据他讲,这样子做,就不仅仅是同意或协调了,而是所有人都真正统一于,一个唯一的人格。喔嚯。

 

本来嘛,要是承认了,人们不仅仅有意志,而且还有意志自由,那即便他们,一致签订了契约,以求通过合作,防止冲突,达成共同目的,也依然属于霍大师亲自提到的,同意或协调的范畴,因为这样子的平等签约,恰恰是以每个人,基于各自随意任性的自由意志,趋于值得意欲的好东西,作为前提的。

 

可是呢,要是像他说的那样子,大家伙尽管都有意志,却木有意志柿油,而签约的实质,又是让所有人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让所有人的人格,统一于唯一的人格,事情马上就变味咧,从平等的协调同意,沦为不平等的城下之盟。说穿了,专制社会下的“统一思想”,正是要用统治者的意志,统一所有人的意志,杜绝七嘴八舌的异议妄议,借此消解每个人,基于自由意志,通过自以为是,自主确立的人格认同。

 

这样子瞅,老同志精心阐释的,那些逻辑上不讲文德,道德上令人惊悚的东西,包括但不限于,君主无论对臣民做了什么,甚至随意处死他们,都不算不义的侵害,也就一下子名正言顺,理直气壮起来啦:你既然本来就没有,自我保全的柿油意志,以及因此确立的人格认同,陛下随便把你做掉了,不就如同阻止一块,机械位移的石头,或是碾死一只,四处乱爬的蚂蚁么,嗯哼。

 

其实吧,谈到臣民自由的时候,霍大师的确指出:“要是把自由的本义,看成肉身的自由,亦即免于锁链和监禁的自由,那人们明显都有了;所以哦,他们现在还嚷嚷,要求这种自由,极其荒谬。”这差不多等于说,身为臣民,你有行尸走肉,玩具木偶一般,四处走动的自由,已经足够充分咧;要是再去追求,反抗不义侵害的自由,就属于不守契约,背信弃义的大逆不道了……

 

尤其考虑到,先前他还给过,一个精辟的定义:“当我们看到,人们遭受了严重伤害,并认为是暴力行为造成的时候,所产生的愤怒叫‘义愤’”,这里的反差,就更有反讽意味咧:何以立约之后,要是君主动用暴力,严重伤害了臣民们,臣民们就必须极力压制,因此产生的“义愤”,不可进行任何抗争呀?

 

此外哈,恰恰由于只承认,言语和行动的自由,霍布斯把“人格”也仅仅理解成,言语和行动的主体,主张人们一旦立约,转让了权益,就等于同意了,君主承当自己的人格,以自己的名义言说做事。也因此,哪怕人们服从君主的命令,做了违反自然法的事,破坏自然法的也不是他们,而是君主;但要是他们抗拒君主的命令,不肯做违反自然法的事,反倒违反了,禁止失约的自然法。

 

这种有关立约授权,以及人格承当的奇特解释,同样和他否定意志柿油的立论,脱不了干系:正因为臣民们,缺乏意志柿油,他们才失去了人格认同,只剩下遵守信约的唯一义务。所以呢,即便他们为了遵守信约,不惜违反自然法,也不是不义;但他们要是居然动了,不守信约,反抗君主的念头,那才算违反了自然法,真正的大逆不道哟……

 

于是乎,这个双重性的自败悖论:一方面,遵守信约而违反自然法,不算违法;另一方面,符合自然法但不守信约,才是不义,就以黑色幽默的方式,结晶着霍大腕,由于否定自由意志,剥夺人格认同,取消自主责任,势必落入盲目服从君主,维护专制统治的超级荒诞,以及绝顶滑稽,不是?

 

这样子看,老同志主张,自由臣民和柿油意志,都是圆形之方的术语矛盾,与他沿着,自然状态—自然权益—自然法—契约论—转让权益的原创思路,滑向歌颂专制利维坦的无底洞,就一点也不违和,反倒严丝合缝咧。

 

所以哈,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可否定,意志自由的真实存在;否则的话,不管你如何强调,生来平等,天赋权益,都有可能抽干,现实自由的活水源头,陷进肯定君主的生杀予夺,为专制找借口的反讽泥潭。谓予不信,请看写下了厚厚一本《利维坦》,却只有几十页干货的,现代头号思想大师霍布斯,嗯哼。

 


浏览(6800)
thumb_up(0)
评论(0)
  • 当前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