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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恶法官、一起冤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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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恶法官、一起冤错案

 

涉及我的一个普通的、事实清楚和法律关系明确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却遭遇了两个恶法官——一是刘彦林(石家庄中院民四庭)、一是王倩(河北省高院立案庭)。

 

现在,我列出这个案子的几个主要问题:

1、杨连军为什么同意用她公司的土地进行抵押?

2、刘彦林为什么三次发回?

3、王倩为什么胆敢完全偏袒一方?

4、石家庄检察院和河北省高检为什么不予支持抗诉?

 

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116日立案。该案的审理过程如下:1201839日(2018)冀0108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杨连军的诉讼请求。2、杨连军上诉,201872日石家庄中院(2018)冀01民终613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32019128日裕华区法院(2018)冀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书》,再次驳回杨连军的诉讼请求。4、杨连军上诉,2019315日石家庄中院(2019)冀01民终383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指令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5201967日裕华区法院(2019)冀0108号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驳回杨连军其他诉讼请求。6、杨连军上诉,2019911日石家庄中级法院(2019)民终1064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述判决。7、杨连军上诉,2020422日河北省高级法院(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石家庄中院再审,终止原判决执行。82021年 月 日石家庄中院做出(2020)冀01民再133号,判决徐国进与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1、杨连军为什么同意用她公司的土地进行抵押?

 

案件事实:2008117日,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国进与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连军签署一份由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由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土地抵押的共同贷款的《协议书》。向石家庄汇融合作银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各自使用500万元,各自承担相应的还款金额和利息。在2008123日,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汇融银行正式签署1000万元人民币的《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847日至2011123日。在经营过程中,大成公司出现亏损,导致无力偿还贷款,而力源公司根本没有任何销售。后来,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出让土地,用卖地款2013620日,通过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账户连本带息全部偿还,金额为15048180.00

由此,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偿还了500万贷款本金和大致250万元的利息,形成了两个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杨连军为什么同意用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进行抵押?原来,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在鹿泉市取得的一块大概140亩的宗地,因为根本没有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鹿泉市政府已经决定直接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杨连军到处联系融资,在2007年下半年,有个人找到我们公司,才开始进行谈判。但是,这个情况杨连军市一直向我们隐瞒的。  

 在达成口头协议后,杨连军向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提出借款60万元的要求,理由是解决土地周边村民的欠款问题,才能够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于20071218日向杨连军指定账户转款60万元。

然而,在与汇融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当我们到鹿泉市土地局办理第三方土地抵押手续时。我通过关系找到当时鹿泉市土地局的李局长,李局长告诉我——该宗地不能够办理抵押,因为根本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政府正准备收回该宗土地。为什么给杨连军办理了土地证,也是因为杨连军找了当时的一个省领导打招呼。在这种情况下,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借给 杨连军的60万元资金将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杨连军使出她的拿手好戏——找重要领导人物。果不其然,杨连军通过关系找到时任石家庄市的一位书记亲自向土地局打招呼,鹿泉市土地局被迫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20152—3月期间,杨连军便多次纠集和带领几个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徐国进进行骚扰,要求我在在他们写好或者打印好的一些书面文字上签字。徐国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任彭后街派出所报案。在民警的震慑下,杨连军才停止对徐国进的威胁和恐吓行径。这便市杨连军向法院提供的所谓《保证书》和《情况说明》的来源。

 

2、刘彦林为什么三次发回?

 

2017年底,杨连军以个人名义,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北大成公司、河北隆源化工公司、徐国进三方。这个漫长的诉讼过程便开始了。杨连军的唯一目的,就是把巨额债务转嫁到徐国进个人头上。

杨连军利用刘彦林发回的期间,捏造了把河北力源公司的债权转给杨连军个人的股东会决议。这不仅是候补的所谓证据,更是杨连军母子三人的制造伪证。并且,根本没有通知我方。

那么,刘彦林为什么在裕华区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做出明确的判决之后,却三次发回重申、并且还试图进行改判此案呢?后来,我得知的原因如下:

当我从律师处得知刘彦林明确说要改判后,我十分惊讶。我知道刘彦林是无极县人,因为我也是无极县籍。我知道刘彦林和一位姓靳的、在卫生系统工作的老乡个人关系很好。我也和老靳很熟,在一个下午,我到老靳单位找他,把案件的情况和判决过程向老靳原原本本的诉说了一遍,老靳当即明白了事情的本质,说“我明白了,是公司的关系,而不是咱个人欠他钱。”并且答应尽快找一找刘彦林。

果然,大概是隔天的一个晚上,老靳到刘彦林家与刘彦林见了面。老靳向我诉说了见到刘彦林情况:老靳请求刘彦林维持这个案子,因为裕华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刘彦林竟然说了一句我知道他(徐国进)找他们(指裕华区法官)了。也就是,刘彦林暗示我向裕华区法官送了礼。之后,老靳就问刘彦林那么,多少(钱)可以办这?”刘彦林不出声,只是伸出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比划了两下,老靳说估计是要20万。老靳说了一句让我印象深刻的话:想不到这个系统这么黑老靳在市卫生系统工作,研究生学历。

我听完老靳讲述他与刘彦林见面交谈的情况,十分气愤,刘彦林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不仅侮辱了我的人格,而且侮辱了基层法院法官的人格。这样的人,怎么可以对事实、对法律、对当事人、对社会负责?

可见,杨连军与刘彦林暗中勾结的情况是:杨连军答应行贿行贿刘彦林20万元或者更多,然后把这个案子改判。但是,刘彦林最终还是维持了裕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究竟是慑于法律还是其它什么原因。只有刘彦林自己知道了。

显然,刘彦林三次发回重申的过程,事实上就是与杨连军一方的私下勾兑过程。刘彦林的恶劣表演,达到一种极其恶心的程度。

 

 3、王倩为什么胆敢完全偏袒一方?

     在刘彦林维持一审判决后,杨连军没有达到把巨额债务强加给徐国进个人的目的。杨连军便继续上诉。这个大致经过7次庭审的案子,便到了河北省立案庭王倩的手中。

在数个月之后,我们见到了王倩2020422做出的河北省高级法院(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在这份《裁定书》中,王倩根本不顾事实与法律、更不顾以往所有判决,做出了一个完全偏袒一方、完全满足杨连军所有诉讼请求的裁定。

鉴于杨连军于刘彦林的私下勾当,可以肯定的杨连军(女)为了达到她的目的,又与王倩(女)进行了一次不可见人的、赤裸裸的不正当勾当和金钱交易。可以肯定,王倩的作为只能刘彦林的表现更加恶劣。王倩在这个案子背后的作为,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因为之前的判决和裁定都把事实和理由讲述的明明白白;而且,即使采信杨连军提供的伪证,也已经超出保证时限。

王倩把杨连军一方蓄意捏造、威迫一方当事人签字、并且完全不合常理的《保证书》、《情况说明》视为证据,并且依据这样的所谓的证据进行判决,我只能说,唯一的前提就是王倩与杨连军的暗中交易。否则,这样的既不正规、又不合任何正常的法律文书规则的东西,怎么可能被视为可靠的证据

由于有了省高院王倩(女)这份徇私枉法的裁定,当案件发回石家庄市中院再审庭再审时,石家庄中院再审庭在涉及我个人的责任时,完全照抄了王倩裁定书的内容,一字不差。也就是说,石家庄中院再审庭做出的(2020)冀01民再133号《判决书》完全照抄王倩(女)做出的(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判决徐国进与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至此,杨连军通过河北省高院王倩的徇私枉法,终于达成自己的目的。

我相信,石家庄中院再审庭的法官是清楚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所以,才一字不差的照抄王倩《裁定书》的内容。

我要问的是:为什么基层法官在一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能够尊重事实与法律,而到了中、高级法院,个别法官竟然把判决当成做生意?

 

4、石家庄检察院和河北省高检为什么不予支持抗诉?

 

我于20215月开始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石家庄市检察院一位姓高的检察官10月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我曾经到市检察院专门回报过我的案子的情况,对这位姓高的检察官印象很好。在做出“不支持”的决定后,我找到一位市检察院的熟人,姓岳,也是位处长。请他私下问问这个姓高的检察官,为什么做出不支持的决定。过了几天,我电话联系岳处长,他告诉我说:“高**不肯明说,他说你们这边找的人不行”。我知道了,杨连军又是故伎重演,找到了能够影响检察官做出决定的某个实力人物。没有方法,我便直接打电话给高检察官,他只是说:你写的《保证书》对你不利。我告诉他,哪个是杨连军写好,强行让人签字的。他便用官话推辞我。

在河北省检察院申请检察复查之前,我向银行系统查阅了当时的转账凭证等一系列证据,一并提交给省检察院。案件分到省检察院第六部刘秀娟、助理刘志宇的手中。我打电话给一位老学长,他刚从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退下来,说了说我的案子的情况,相求他尽可能帮助一下。他问我,案子在谁手中?我告诉他:刘秀娟、刘志宇。他说:要是这两人,他们公平正义,不用找。由此,我只有等待。结果是河北省检察院维持石家庄检察院的决定。无奈,我打办公电话给刘秀娟,问她还有没有改变的可能?她回:你找检察长。我问找哪个检察长,她说:一把手。我说:我怎么能够找到检察长,她说:你写信。我第二天写封信给丁顺生检察长。但是,我知道,这只是刘秀娟的一种推脱方式而已。第二天上午,我又第二次打电话给刘秀娟,告诉我已经写信给检察长了。她告诉我:这个结果是部里研究决定的,按一定审批程序报批的,如果检察长认为有问题,可以提请院里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对她说:我知道,杨连军在检察院系统有关系。刘秀娟连回两句:没有关系、没有关系。我告诉刘秀娟检察官“这是我经历的最黑暗司法过程”。她没有回应。我苦笑一下,放了电话。

在这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中,由于杨连军一方的恶意操作,最后判决结果竟然如此颠倒黑白,完全达成杨连军的目的。

2017年底,在得知杨连军起诉后,我就对我的律师说:“这个案子,不论到哪个法官的手中,都不会把债务强加到我个人头上,一是因为事实台清楚;二是没有如此狠心的法官,歪曲事实,把公司债务强加给个人”。这大概是我当时的原话。的确,裕华区人民法院的三位法官,都能够根据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却遭遇石家庄中院刘彦林和河北省高院王倩这样的黑心法官。

一个朋友给我开玩笑,他说,刘彦林是个男法官,男人办事会顾及后果,所以刘彦林还是决定维持;而王倩是个女法官,女人办事不计后果,而且心狠,所以把你判进去了。然后哈哈哈大笑,然而我却没有笑出来............

 

徐国进

202352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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