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的科学分类及其它
唐付民
新冠病毒(COVID-19)的持续肆虐,使人工疫苗成为无所不及的“科技泛滥”。现代科技产品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难免产生“科技灾害”。之前的农药、化肥、抗生素、塑料制品等科技产品,都因为过度使用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近三年来,因新冠病毒的大量传播,导致疫苗生产商和许多政府都在大力支持和推动“使用疫苗”。
任何事物都可能产生“两面性作用”,疫苗(药物)既有正面的治病防病作用也有可能产生伤害身体的负面作用。当疫苗的实际功效和各种负(副)作用都不明确的情况下,生产商和政府大力推动使用,显然是对人民健康的不负责任(伤害)。也是对人类科技文明的否定(破坏),请问推动这种产品大量使用的一些专家学者,有什么理由享受“科学”一词?
2019年开始盛行的新冠病毒(COVID-19),虽然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但伤害性却不是很严重。很可能比普通的流行性感冒病毒侵害严重一些,也就是说,大多数民众依靠健康的体质和正确的防疫措施就能够有效避免被严重伤害。所谓正确的防疫措施,我认为可以包括:适度带口罩、减少在人员集中区和室内活动、增加在人员稀少和空气清新的室外活动或运动(少带口罩有利于病毒代谢或降低存量)。
关于疫苗的种类,科技界基本上是从对病毒类型和作用方式上去定位。例如,有人表述为“疫苗分为活菌疫苗、灭活菌疫苗、类毒素疫苗三类”。我觉的,很有必要从功效应用上对疫苗分类,可分为:明效性、实用性、实验性。“明效性”是指功效显著,通常一次接种终生免疫,如天花、水痘等,通常会针对所有人使用。“实用性”是指功效和副作用都很明确,对容易造成严重副作用的人群不应该(不建议或自选择)使用。“实验性”是指功效和副(负)作用都不太朋确,通常不应该在社会大众中使用,仅限于“自愿性实验群体”使用。
然而,此次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的新冠病毒疫苗,则明显属于“实验性”的。如果说针对并不会严重伤害大多数民众的新冠病毒而强力推广使用“实验性”疫苗,是一种严重违背科学核心价值的行为,那中国政府持续推行的所谓“病毒清零”,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依据仅仅会对少数人群造成严重病毒侵害,而将所有人群实行各种行为和行动限制,这无疑是一种恶劣的侵害性犯罪行为!
其次,中共各级政府对于并不会造成大多数人群被严重伤害的病毒,强制实行“全员核酸检测”(及强制带口罩),更是可恶(恶毒)之极!不仅充分体现出愚味无知,还体现出野蛮霸道!众多可怜、善良、愚昧的中国民众,被共产政府用“随意理由”就能强行支配(主宰)!中国民众无疑是生存在被“牲口化管理”(共产化管理)的状态中,可悲可叹,更添气愤!
是谁赋予了中共习近平政府如此大的“犯罪权力”?毫无疑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重要祸根,因为它们的理论主张支持了“共产专制”极权制度的建立!中共政府在“共产专制”极权制度之下,不仅祸国殃民,而且罪恶累累!据此,人类必须彻底废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中共执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才能彻底去除中国人民被无情(任意)伤害的根源、以及对整个人类文明进步的严重破坏(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