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胜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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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我入罪与一罪两罚 ---《布洛克伯格 诉 美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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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川普在白宫会议上,强压副总统彭斯,要在次日的国会认证会上拒绝选举结果,导致两人翻脸成仇。

上周五,在憋了一年多后,彭斯终于公开讨伐美国沙皇是“错误的”,并说:“总统职位属于美国人民,只属于美国人民。 坦率地说,没有比任何人都可以选择美国总统的想法,更不美国的想法了。”

在2021年1月5日的白宫会议上,川普为了达到强押彭斯在次日拒绝选举结果,请出了法学教授伊士曼(John Eastman),告诉彭斯说他有权拒绝选举结果。彭斯没有上当。

1月6日委员会在2021年12月9日,票传他到会接受询问。伊士曼居然一连采用第五修正案不得自我入罪权利,拒绝回答问题,多达一百四十六次之多。

伊士曼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出任过黑人大法官托马斯的法律助理,不可能不知道彭斯根本没有那种拒绝选举结果的宪法权力。

伊士曼惯承川普曾诬陷欧巴马不是美国公民的遗风,也曾诬陷过哈里斯不是美国公民,无权参选。

一百四十六次的回避,恰恰就是他涉嫌犯罪的旁证。难怪川普被顾问到阴沟去了。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原文说 : ”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也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因而在法理上来说,保持沉默权利,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但两百余年的法理演变,与最高法院的判例,逐渐普遍地也适用于民事案件。

1791年12月15日开始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主要的内容,就是政府不得强迫嫌疑犯自我入罪。

有经验的律师,都不会在民事案件中,建议其代理人采用第五条修正案权利,因为在民事案件中采用保持沉默权利,将使法官或陪审团怀疑:如果没有涉嫌刑事犯罪,为什么需要采用保持沉默权利?这将使法官或陪审团减低其信任度。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赋予公民保持沉默权利,不得自我入罪。但并非绝对的随便使用,美国法律和最高法院判例,已经规范了在大陪审团面前的刑事检控,不得使用保持沉默权利,违反者有被刑事拘捕,与藐视法庭的刑事检控。

工会不是个人,在刑事检控中,没有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民事辩论亦不得保持沉默。

川普的主要法律顾问伊士曼,在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下,累累干出贻笑大方的勾当,已经从法学家沦落为赤裸裸的法棍。

伊士曼的馊主意,已经将川普置于万劫不复的绝地,把他自己也置于狼狈不堪的境地。

1月6日委员会签发传票给他任教的查普曼大学,勒令交出 所有有关伊士曼的资料,但被伊士曼用法律行动拦阻。

伊士曼入状洛杉矶美国地区联邦法院,要求撤消1月6日委员会的传票,理由是检阅九万四千份的电邮文件,需要四个月的时间,无法交货。

1月6日委员会律师莱特尔(Douglas Letter)反对说,“四个月后,那些文件已经全变为毫无用处的废纸了.”

卡特法官(David Carter)命令伊士曼,每天检阅一千五百页,必须交货。

在法庭上,卡特法官用口头警告伊士曼说,他有可能会改变检阅的页数速度,全法院都已经感到,卡特法官已显示要失去耐性的愤怒了。

果然,在裁决书上,一下子就将伊士曼的拖刀之计戳破了:不改变速度,但优先处理2021年1月4日至1月7日的部分,检阅完了,立即提交。

流年不利的伊士曼,躲得过初一,但躲不过十五。

“我恳求第五(I plead the fifth)” ,是一句法庭专用术语,意思是“我采用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持沉默权利不回答问题”。司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追问。

《美国法典》里没有惩罚不当使用“我恳求第五” 的条款,由于是宪法权利,各级法官没有挑战这个惯例的案例。因而“我恳求第五” 在美国法庭上,已经呈现滥用现象。

美国法学家多认为,第五修正案可以说,是原始权利法案中最复杂的部分。 由于法律辞藻笼统,留下诸多模糊的辩论空间,最高法院有必要做出统一的定义释法。

有鉴于此,美国最高法院判有四件,有关第五修正案保持沉默权利的案例:

第一件是1932年的《布洛克伯格 诉 美国案(Blockburger v. United Staes)》。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得自我入罪与一罪两罚。但有例外的情况,比如亲子鉴定的脱氧核糖核酸(DNA)与打指纹一样,不受第五修正案权利保护。

各级法官有权下令进行亲子鉴定,违反者,将以藐视法庭刑事罪论处。为了避免混乱,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的DNA检验法律,是为著名的《美国法典18章3600条款》。

自从1988年纽约州法院,在《人民 诉 韦斯利案(Peole v. Westley)》中,承认了DNA技术的三十四年以来,DNA鉴定技术,已经接近完美,更使耍赖者无所遁形。

美国最高法院不下十次裁决,只要答案会导致刑事范畴,就可使用包括传票在内的“我恳求第五”,因而伊士曼创下了拒绝回答6月1日委员会,一百四十六次“我恳求第五”的记录。

事情发生在1929年5月27日。

伊利诺伊州花岗岩城(Granite City)居民布洛克伯格(Harry Blockburger),是一位毒贩子,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买主,贩卖毒品盐酸吗啡,触犯了1914 年的《哈里森禁毒法(Harrison Anti-Narcotic Act)》。

《哈里森禁毒法》是美国国会,响应1912 年的《海牙公约》的禁毒立法。

检察官提出五项刑事控诉,但陪审团只认可了三项,否定了两项,法理就是违背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禁止一罪两罚(double jeopardy)。

毒品买主拉什(Ella Rush),是一位吸毒成性的瘾君子,被拘捕多次,后来成为治安当局的线人,经常设局,诱捕毒贩。

法官裁决三条成立的控罪,每条罚款两千元,入狱五年,三罪分期连续执行,即共罚款六千元,坐牢十五年。

由于出现明显不同的宪法解读,因而缠诉到最高法院。1932年1月4日,最高法院全票为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的一罪两罚原则,定下三个认定标准:

第一: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的一罪两罚原则,不是绝对的;

第二,同一非法行为,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虽然买主是同一人,如果以不同的法律控诉,不属一罪两罚;

第三,犯有单一行为,但在此过程中违反了两条不同法律的人,可能会根据每项指控分别受到审判。

萨瑟兰大法官(George Sutherland)在裁决书里说:

“每一条法律规定的犯罪,必须经由不同的犯罪构成证明,才致成立。可适应的规则是这样的:一个行为或交易违反两条法律规定,决定仅仅是一项犯罪,还是二项犯罪的检验标准是: 法律规定需要另外的事实证明的,是两项不同的犯罪,法律没有如此要求的,则是一项犯罪。”

萨瑟兰是六位非美国出生的大法官之一。

第二件最高法院第五修正案判例,是1940年的《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Chambers v. Florida)》。

“正当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是法治社会的中流砥柱,也是普世价值的原则,这可从几乎在每一篇最高法院裁决书里面,都可以看到的法理依据,得到验证。

这与独裁暴政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恰恰相反。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充满了威胁性的自证其罪。嫌疑犯为了得到“坦白从宽”的优待,于是就自我入罪,而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文规定,严格禁止政府检察官,“不得要求任何人为死刑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负责,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这是《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的法理辩论主题。

《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是瑟谷德.马歇尔在最高法院出庭辩论的第一件刑事上诉案,那年他才三十二岁。

马歇尔在最高法院辩论过三十二件案子,赢了二十九件,输了三件。

论量,他比不上在最高法办理过七十九件大案的菲利普斯(Carter Phillips),论质,他比不上保持全赢记录的尤尼科夫斯基(Adam Unikowski)。

甚至比不上在最高法院辩论过一百件案,只赢了百分之六十五案件的克莱门特(Paul Clement)。

罗伯茨院长夸赞的尼德勒(Edwin Kneedler)和德雷本(Michael Dreeben),但论以一案而彻底改变美国的,则非马歇尔在1954年的《布朗 诉 教育委员会案》莫属,在此案之前,马歇尔已经在最高法院辩论过十三件大案。

种族隔离是现代文明的耻辱。一个拥有用法律保护种族隔离的国家,永远不会是文明国度。

马歇尔在《布朗 诉 教育委员会案》中,引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平原则法理,将美国的种族隔离彻底的连根拔起,丢进历史,自此美国民族,开始踏进现代文明的普世价值社会。马歇尔是真正的革命家,真正的英雄。

《钱伯斯 诉 佛罗里达州案》是种族歧视下,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案例。

1933年5月13日晚上九点半,在佛罗里达州布劳沃德郡(Broward County)珀盘努小镇(Pompano),老年白人达西(Robert Darsey)被劫杀,震惊社会,治安当局受到庞大的破案压力。四十八小时之内,警方拘捕了大约四十位黑人嫌疑犯。

佛罗里达州布劳沃德郡治安当局,在拘捕嫌疑犯行动时,没有拘捕令,没有依法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提出检控,非法监禁长达六天之久,不允许通知家人和朋友,不允许与律师联系,疲劳审讯,轮流盘问,暴力恐吓。

治安当局最后锁定钱伯斯(Isiah Chambers)、威廉姆森(Jack Williamson)、戴维斯(Charlie Davis) 和伍德沃德(Walter Woodward)四人为主犯。

1933年5月20日,在暴力威胁和死刑恐吓之下, 伍德沃德是第一位接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诱惑,被强迫承认了罪行。接着就是骨牌效应,其余三位嫌疑犯,亦防线崩溃,全部就范。

三K党出身的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在裁决书里, 用几句话就画龙点睛地描述清楚了佛罗里达州治安当局的无法无天暴行:

“深更半夜,州检察官被兴奋的警长,从被窝里叫了起来。但他当读完了伍德沃德的认罪书后,指示警长说:撕掉这张纸吧,那不是我想要的,等你有了什么有价值的东西后,就给我打电话。于是办案人员开始从新工作,第二天早上,终于编造出了一份使州检察官满意,而有价值的东西的招供书。”直指事实真相和法理核心。

布莱克大法官揭发说:“六天来,这四人的神经,最强烈地在被人为破坏,最顽强的抵抗,和让嫌疑人,在充满恐惧和可怕的疑虑的情况下,接受讯问。 在充满兴奋和公众愤慨的气氛中,对暴民暴力的恐惧,笼罩着他们。四个人只是在审讯者的无情坚韧下才崩溃。”

最高法院全票推翻案件,有力地维护了人性和法律尊严。

在暴政体制之下,任何相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人,非愚即妄。本案的四位被告,在相信暴政的伪善、笑脸和许诺后,换来的是全部被法庭宣判死刑的结果。

在上世纪的三十年代,黑人谋杀白人的案件,死刑几乎是唯一的结果。在美国的司法体系里,用上诉法律手段来翻盘刑事裁决,最多只有百分之三的成功率。

四位被告走出鬼门关的唯一手段,就是期待在上诉时的奇迹出现。佛罗里达州巡回上诉法院与州最高法院,毫无例外地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死刑不变。

马歇尔在四位死囚绝望之际,接手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马歇尔的法理很简单: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不允许自我入罪,何况本案是强迫自我入罪。

布莱克大法官在裁决书里,抨击佛罗里达州法院的草菅人命说:“今天和过去一样,我们并非没有悲惨的证据,证明某些的独裁政府。滥用权力惩罚犯罪就是暴政的奴隶。在我们的宪法制度下,法院反对任何为那些因无助、软弱、人数众多,或因为他们是偏见和公众兴奋的非法受害者,而可能遭受痛苦的人,作为避风港。

我们的宪法为所有人保留了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得依照本案所披露的做法,就随意将任何被告处死。本法院没有比法院承担更高的职责,也没有更庄严的责任,将其转化为活的法律,并维护这个宪法精神。这是为了每个受我们宪法约束的人的利益,而刻意计划和铭刻的—无论种族、肤色或信仰为何。”

第三件关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判例,是1944年的《阿什克拉夫特 诉 田纳西州案(Ashcraft v. Tennessee) 》。

这是一件发生在田纳西州孟菲斯市,丈夫雇凶谋杀妻子的凶杀案。

1941年6月5日凌晨3点,伊达(Zelma Ida)驾车前往肯塔基州探望母亲。在离开孟菲斯市数里的路边一片泥沼中,路人发现了她的尸体。

伊达是头部受到硬物击碎而导致死亡,显然是一件蓄意的谋杀案。

1941年6月5日下午7:30,伊达的四十五岁丈夫阿什克拉夫特(Johnny Ashcraft),被正式刑事拘捕,带回谢尔比郡(Shelby County)五楼监狱凶杀组调查室,在只有头顶上一盏亮灯的桌子下,警察轮流盘问他,持续长达三十六个小时,中间只允许他有五分钟的休息时间。

没有律师,没有食物,疲困交加,头脑混乱,阿什克拉夫特的眼睛被强大的电光弄瞎了,二十八个小时后,精神崩溃。

阿什克拉夫特主动向治安当局说,愿意协助警方找到凶手,承认他知道凶手,是二十岁的黑人韦尔(Tom Ware)。

韦尔被拘捕后,田纳西州治安当局,还是采用疲劳审讯来取证,加之要将之私刑处死的恐吓,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诱惑手段,韦尔防线崩溃,供出了是接受了阿什克拉夫特金钱,而行凶杀人。

阿什克拉夫特没有在认罪书上签字,就像治安当局在法庭上否认曾疲劳审讯他一样,陪审团裁定阿什克拉夫特与韦尔一级谋杀罪名成立,判处入狱九十九年。

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确认一切审判,符合正当司法程序,维持原判不变。最高法院之接受此案的法理,不是两被告是否凶手,而是有否被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非法的疲劳审讯。

阿什克拉夫特的律师柏克斯(James Bickers),与韦尔的律师麦考密克(Grover McCormick),在获得了最高法院的文件转移令(Writ of certiorari)后,召开记者招待会说:

“我们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依据,是阿什克拉夫特被置于强光之下三十六个小时。 我们指控这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胁迫条款。该条款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文件转移令是来自拉丁语,是“更充分地了解情况”的意思,也是最高法院命令下级法院,将案件档案送交审查的请求。美国最高法院批准文件转移令,意味着最少有四位大法官同意了上诉的法理。

《阿什克拉夫特 诉 田纳西州案》在1944年2月28日开庭听证,1944年5月1日裁决。

布莱克大法官在裁决书中说:“阿什克拉夫特的第十四修正案权利,确实受到了侵犯,因为他的陈述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美国宪法禁止在美国法院通过强迫认罪的方式,将任何个人定罪。

过去和现在,都有某些外国政府,那些拥有无限制权力的警察组织获得的证词,可以将个人定罪,以逮捕涉嫌危害国家罪的人,秘密拘留他们,并通过身体或精神折磨,从他们身上逼供。 只要宪法仍然是我们共和国的基本法,美国就不会有这样的政府。”

布莱克大法官继续抨击警察暴政说:“在审查州法院对刑事案件中被告的定罪后,本法院有责任,对被告声称其定罪,据称是通过使用供词,作为证据进行独立审查。

在执法人员的胁迫下,违反了美国宪法赋予他的权利。两个州法院对被指控的供词的处理,以及初审法院,就被指控的供词,对陪审团的指示,使本案对被告人的主张,进行独立审查,变得更加重要。

无可辩驳的证据,阿什克拉夫特被单独监禁了 三十六小时,在此期间他没有睡觉或休息,并接受了调查员的接力审讯,显示具有内在胁迫性。根据无可争议的证据,本法院得出结论,被告阿什克拉夫特作出的供述,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这违反了联邦宪法,基于所谓的供述对他的定罪,必须被撤销。

阿什克拉夫特的供词得到适当承认,并且他的定罪有效,州法院维持了共同被告的联系,撤销了对共同被告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进一步审理。”

两位凶嫌并没有因此而获得自由,直到1946年6月,才因案件不得采用前全部证据,而无法提供新的实证,田纳西州法院只得撤案,放人了事。

《阿什克拉夫特 诉 田纳西州案》判例,再次强调了两大美国法律原则:第一,用非法手段获取到的材料,不得作为呈堂证据;第二,用恐吓威逼手段得到的认罪,不得作为呈堂证据。

这也是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暴政非法手段的彻底否定。判例的另一功勋,是对警察强制作出有罪陈述的权力,施加宪法权利的限制。

布莱克并不想写这篇裁决书,但在休斯院长休斯(Charles Hughes)刻意坚持下,和“我会叫全院支持你!”的许诺下勉强为之:一来他是来自南方,二来是三K党出身。

当布莱克在公开宣读裁决书书后,法兰克福大法官法兰克福(Felix Frankfurter),给他妻子写信,赞美布莱克的裁决书说: “这是最高法院历史和人类自由史中,经久不衰的言论之一!”

第四件宪法第五修正案判例,是1966年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有两件后来改变了整个文明世界的判例,第一件是1963年的《吉迪恩 诉 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第二件就是本案。

巧合的是,两件超级判例的导火索,都是微不足道的刑事罪犯。

吉迪恩是一位案底累累的刑事犯,久病成良医,累积了不少的法律知识。

在一项偷窃罪庭审时,他向法官要求指派免费律师协助辩护,法官拒绝说:在佛罗里达州,只有面临死刑指控的罪行,才有资格要求官派的免费律师协助。

吉迪恩在牢房里,用囚犯的简陋纸,错字连篇地给最高法院,写了居然被受理的上诉状。

最终的结果,不仅得到律师协助的新审判,还洗清了偷窃的嫌疑。

影响所及,全世界的文明国家,无一不纷纷效法这个判例,为没有经济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免费的官方律师,协助辩护。

吉迪恩在1972 年去世,在他的墓碑上写着:“每个时代都有为人类的利益而改进法律的人。”英雄莫问出处,吉迪恩也算是另一类的青史留名。

美国最高法院在1966年6月13日,以七比二的压倒性票数颁布《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裁决,不仅为美国人民开启了民权意识的新境界,也影响着整个文明世界的民权司法观。

现在已经超过一百零八个文明国家,通过立法,硬性规定司法人员,在拘捕和盘问取证之前,必须向刑事嫌疑犯朗读《米兰达权利》。

《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裁决宣布“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暴政的死亡。

《米兰达权利》是指在拘捕和审讯前,司法人员必须向刑事嫌疑犯宣读四大权利:

第一,你有权保持沉默;第二,你所说的任何话都可以在法庭上被用来对抗你;第三,你有权聘请律师;第四,如果你负担不起律师费用,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米兰达权利》是有时效性的,每一次宣读有效期为十四天,过了期效后,如果需要继续审讯,必须重新再宣读一次。

《米兰达权利》也不是绝对性的,在例外情况下并不适用,比如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行动,或交通违规查问等。

《米兰达权利》的宣读,必须是在拘捕与审讯之前为之,而不可在事后再补读。

2000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在《迪克森 诉 美国案(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中,辩论的法理之一,就是联邦司法人员,在什么时候,向抢劫犯被告宣读的《米兰达权利》。

院长伦奎斯特亲自撰写的裁决书说:“米兰达警告已经融入日常警察业务中,以至于米兰达警告,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

伦奎斯特院长这么说,是有原因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自1966年颁布的三十四年来,国会的保守势力,普遍地视之为必须除之而后快的恶法。

两年后的1968年,为了达到否定《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之目的,国会通过了《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案(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是为著名的《美国法典第18章3501条款》。

《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裁决说,非法手段获的材料,不得作为呈堂证据。

但《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案》却授权主审法官,无论刑事刑事嫌疑犯是否受到《米兰达警告》,只要是自愿性口供,即可接受为呈堂口供。

附带条件是第一,逮捕和传讯之间的时间;第二,被告是否知道他被捕的罪行;第三,被告在讯问前,是否知道他有权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第四,在讯问期间,被告是否真的得到了律师的协助。

《迪克森 诉 美国案》的辩护律师恒德利(James Hundley),否定这条违宪的联邦法典,维护了合宪的《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判例。

美国副司法部长韦克斯曼(Seth Waxman)辩称,那位抢劫嫌疑犯,即使没有《米兰达警告》,但在《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案》下是合法的。

2000年6月26日,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的压倒性票数,裁决《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之权威合宪性。

自此确认了司法人员必须在拘捕和审讯前,向刑事嫌疑人阅读《米兰达警告》,没有合法程序的口供,不得作为呈堂证据。

美国国会保守势力,意图利用《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案》,来达到废除《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判例之目的,全盘失败。

《米兰达警告》是美国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的具体精神所在,因而伦奎斯特院长直接宣布,国会无权修改与第五修正案精神密不可分的《米兰达警告》。

《迪克森 诉 美国案》后,再也没有挑战《米兰达警告》的案例,这就是为什么伦奎斯特会说“米兰达警告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的前因后果。

宪法第五修正案主要内容有二:不得自我入罪与不得一罪两罚。前者已经是毫无悬念了,但不得一罪两罚则不是绝对的。

在美国司法史上,有两件著名的允许一罪两罚案例。

第一件是《麦考尔谋杀希科克案》。1876 年 8 月 1 日,牛仔打手希科克(Wild Bill Hickok),在南达科他州戴德伍德一家沙龙玩牌,半道时离台解手,赌徒麦考尔(John McCall)接手位子,继续赌博,但手气极差,输得精光。

杀希科克用藐视的态度,丢了麦考尔几个铜板,叫他去买早餐。麦考尔拿了钱,但也感到被公开羞辱了。

次日下午四点十五分,希科克在沙龙赌博,麦考尔带着45口径左轮手枪,走到希科克身后,朝着他后脑开了一枪,立时毙命。

麦考尔再朝着其余的同台赌徒开枪,但因卡机,无人受伤。他冲出大门逃跑,但因紧张过度,导致连同马鞍掉落而摔倒在地,被多人扭送警局。

由当地矿工和商人组成的控方、辩方和陪审团,在一家剧院里,召集了一个临时法庭来审判。两个小时后,陪审团居然相信麦考尔的“为兄报仇”道理,宣布他无罪。

基于安全考虑,麦考尔立即逃往怀俄明领地(Dakota Territory)。 但怀俄明领地当局拒绝承认麦考尔无罪的结论,理由是戴德伍德(Deadwood)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由于戴德伍德不在合法的法院系统之下,司法部认为麦考尔可以因谋杀罪再次受审。扬克顿(Yankton)的联邦法院同意,宣布一罪不两罚标准不适用。

1876 年 12 月 4 日开庭审判。12 月 6 日晚上 10 点 15 分,作出有罪判决。

麦考尔说,他在谋杀希科克时,喝得酩酊大醉,不记得事件的任何细节了。班内特法官(Granville Bennett)不相信他编的故事,判处了麦考尔死刑。

1877 年 3 月 1 日上午 10 点 15 分,麦考尔在扬克顿,成为首位被环刑处决的囚犯。

这个案例,延申到美国法院,有权拒绝承认美国境外法院的刑事裁决。

第二件允许一罪两罚的案例,是1998年的《阿莱曼 诉 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巡回法院刑事庭法官案》。

阿莱曼(Harry Aleman)是芝加哥一位声名狼藉的黑帮分子,母亲巴拉塔(Mary Baratta)是意大利裔美国人,父亲路易斯(Louis Aleman)是墨西哥毒贩。阿莱曼有个不幸的童年家庭,几乎每天被父亲毒打,唯一的自由时光,是他的七岁到十一岁,因为路易斯在监狱里。

阿莱曼暴力勒索,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仅在1971年至1976年间,他就干下了十三件凶杀案。

1962年,阿莱曼曾把芝加哥警长的儿子皮尔森(Howard Pierson)的下巴骨打碎。

阿莱曼心狠手辣,只认钞票不认人,为了收赌债,他敢将芝加哥黑帮老大詹卡纳(Sam Gisncana)的大内总管该隐(Richard Cain),一枪爆头。

上得山多终遇虎。1972年9月27日,芝加哥工会主管洛根(William Logan),因为阻止阿莱曼派人劫持与暴力威胁卡车司机而惹怒阿莱曼,于是就亲手将洛根格杀在大街上。

由于有两名目击证人,检方建立了强有力的案件。刚开庭不久,芝加哥律师库利(Robert Cooley)接手案件,他首先改变司法程序,将原本的陪审团审判,改为法官审判。

在美国刑事审判中,分两种形式进行: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和法官审判(bench trial)。

两者是有分别的。选择权在被告。

陪审团审判比较有利于被告,但法官有权拒绝陪审团的结论。陪审团、被告、检控方与法官,都有权要求流审。一旦流审,在法理上可以再立案庭审,很难有机会成功翻案。

法官审判,就是由法官独自做出裁决。法官审判的缺点,是法官没有宣布流审的权力,必须在罪名成立与否之间,选择其一。

库利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库克县(Cook County)巡回法院法官威尔逊(Frank Wilson)是他的铁哥们。库利在台地下给了威尔逊一万元,作为他宣判阿莱曼无罪释放的暗盘。威尔逊觉得钱有点少,要求加一点,双方一拍即合,一件司法勾当,就此成交。

芝加哥司法腐败,由来已久,闻名全国。这导致了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灰主行动(Operation Greylord)”。

这是一项由联邦调查局、国税局刑事调查部、联邦内政部与伊利诺伊州警察总部,联合组成的特别调查组织,其目的就是彻查芝加哥司法黑暗的犯罪勾当。

三年半下来,联邦检察官起诉了十七位法官,四十八位律师,十位副警长,八位警员,八位法院秘书,与一位民选议员,其中有十五位法官被定罪入狱。

最著名的落马法官,是勒弗沃尔(Richard LeFevour),他被起诉五十九项贪污腐败重罪,获刑十二年,永久不得介入司法业务。

最后一位被定罪的法官,是1991年的马洛尼(Thomas Maloney),他在三件谋杀案中,接受贿赂现金十万元,换来了十五年的牢狱之灾。

被制裁最严厉的,是巡回法官霍尔泽(Reginald Holzer) ,他受贿二十万元,获刑十八年。

包括宣判阿莱曼无罪的威尔逊的三位法官,被吓得魂飞魄散,羞愧不已,无脸见人,开枪自杀了事。

阿莱曼是芝加哥司法史上,唯一被主审法官宣判无罪的谋杀犯。

1997年,洛根凶杀案,再度提上议程。在《敲诈者影响和腐败组织法(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法理下,阿莱曼以同一罪名,被二度起诉。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一罪两罚法理,保护不了阿莱曼的赤裸裸犯罪勾当,他被判入狱三百年。

当然阿莱曼活不了那么久,2010年5月15日,因肺癌去世,也活了八十一岁。

高胜寒  202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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