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赔款》之二十五
(接上篇)
14. 1926年10月18日,咨询委员会提出下列报告:
(1)解散咨询委员会,在华另设基金委员会,该委员会由6名中国委员和5名英国委员共同组成,委员在征得英国政府同意后,由中国政府任命。主席由委员推选。
(2)庚款基金每年提取15-35万英镑作为补助经费,其余350-500万英镑作为基金,投资实业用于生利。
(3)庚款基金用于补助之事业有:
a. 农业占 30%
b. 科学研究占 23%
c. 医务和公共卫生占 17%
d. 教育事业占 30%
(4)庚款基金用于投资生利之事业有:
a. 铁路:完成粤汉铁路未修筑路段,约 500万英镑
b. 水利:直隶水利约320万英镑,导淮工程约200万英镑。
15. 1928年广东国民革命军完成北伐,成立南京国民政府后,同英国政府就庚款问题再次商洽,并于1930年9月正式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是:
(1)英庚款经英国议会通过后即退回中国;
(2)该款主要投资于中国铁路建设和其他生产事业,所得余利用于教育事业;
(3)由中国政府组织任命中英庚款基金委员会,分配和管理该款;
(4)投资铁路和其他生产事业,应向英国购买材料;
(5)在英国伦敦设立购料委员会,由中国驻英公使和铁道部代表以及两名英国代表共同组成;
(6)已存储于汇丰银行之赔款,全部交购料委员会。以后到期赔款,一半交购料委员会,一半交中英庚款基金委员会;
(7)已存储之赔款中,提取26.5万英镑补助香港大学,提取20万英镑拨付伦敦中国大学委员会,并以其利息办理中英文化活动。
该协议较之1926年咨询委员会的报告,其欠缺之处在于改变了原来报告中每年15-35万英镑直接用于中国的教育科学研究等事业,基本将退回庚款全部用于投资,再以投资产生之利息用于教育文化事业。
16. 1931年2月19日和3月5日,该协定在英国议会下议院和上议院分别通过,英国国王批准实施。
17. 自1922年12月起,止1945年,中国每年应付英国庚款如下: 年份 (单位:英镑)
1922年(仅12月) 34,427
1923-1931年 413,127
1932-1940年 596,481
1941-1945年 413,217
共计 11,186,547 英镑
18. 至1931年6月,中国政府存储在汇丰银行之赔款有 3,511,585 英镑,加上利息收入,共近400万英镑,扣除拨付给香港大学和伦敦中国大学委员会之 46.5万英镑,其余350多万英镑全部交给伦敦购料委员会,用于采购粤汉铁路建设之材料。
19. 1931年3月25日,国民政府第267次行政院会议决定:
(1) 凡拨用中英庚款,按 5%支付利息。
(2)本身生利之事业,由其支付利息,如本身不生利之事业,则由国库支付利息。
(3)暂时未生利者,先由国库垫付利息。
(4) 利息收入将用于中国的教育文化科学事业。
20. 1931年4月,国民政府设立“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直属于行政院,共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中国董事10名,英国董事5名。李书华,宋子良,叶恭卓,端纳 (William Henry Donald) 等任董事,朱家骅任董事长。
21. 1932年3月-1933年2月,中国政府停付庚子赔款一年。1939年1月起,因抗战时期,中国政府财政极其困难,停付余下的赔款。实际共停付共 3,855,082 英镑。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