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赔款》之十七
(接上篇)
第四章:一战对庚款的影响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中国于1917年加入协约国,因此庚子赔款之支付发生变化,共分缓付,停付和继续支付三种情况,现分述之:
一:缓付的国家
1.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发生,各省停解庚款给清政府度支部。为此,驻华各国公使商议,并达成解决办法如下:
(1)由英国汇丰银行,德国德华银行和俄国道胜银行作为中国海关税收之保管银行;
(2)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将各处海关所收到的税收,平均存入上述三家银行;
(3)该关税优先清偿1900年以前清政府在关税担保项下的债务;
(4)所余关税用于庚款之赔付。
后来因为关税甚多,存款利息2%,而赔款利息为 4%,总税务司安格联(Francis Arthur Aglen)提出改为每月结算支付一次,以减少利息支出。
2. 自1911年10月-1916年8月,除了1912年5月-12月这8个月是由袁世凯的善后大借款偿付的,其余均由关税和盐税支付。
1916年9月起,庚子赔款完全由关税余额偿付。
3. 1917年2月15日,中国政府向日本提出,延缓偿付庚款。日本答应考虑,但希望中国先同德国绝交。
3月8日,中国正式向各国提出缓付庚款10年。
3月22日,日本政府同意先延缓 5 年。
美国同意延缓10年,但赔款用于中国教育开支的部分,则不可缓付。
4. 中国政府于1917年3月14日宣布与德国绝交。但在是否向德国宣战,参与协约国问题上,总统黎元洪和总理段祺瑞产生了分歧。
(1)段祺瑞支持中国参战,以获得各国的经济支持,增加关税,缓付庚款和停付德国和奥匈两国之庚款。
(2) 黎元洪一开始也支持参战,但后来发现段祺瑞的主要目的是想以参战名义组织编练参战军,达到武力讨伐孙中山广东政府后,遂改变立场,反对参战,而且拒绝在国务院内阁会议上通过的参战案上签字。(黎元洪为中华民国的开国元勋,且思想开明,同南方的国民党人士一直保持良好关系,因而反对和抵制段氏的武力统一政策)
5. 随后中国政局动荡,先是黎元洪解除段氏总理职务,受皖系控制的七省宣布独立,后来张勋以调停名义复辟清室,再后来黎元洪辞职,段祺瑞马厂誓师,击败张勋后,于7月17日重组政府。8月14日,中国向德奥宣战。
6. 英国为拉中国参战,表示同意庚款先延付5年,以后将全部未付之庚款退回中国。俄国,意大利也赞同英国之提议。日本虽同意缓付5年,但反对退回全部庚款。
7. 1917年11月30日,各协约国驻华公使通知中国政府,自1917年12月1日起,中国延缓支付美,英,法,意,比利时,葡萄牙和日本等国庚子赔款 5年,不计利息。
俄国因赔款最多,占总额的 28.91%,仅同意缓付赔款总额的10%部分,其余18.91% 部分仍照常按月支付。
8. 自1917年12月-1922年11月,中国政府缓付各国庚款5年共计白银 3900. 8871 万两,折银元 5275. 5095 万元(注1)。中国政府以此作为抵押,发行短期公债。
9. 各国缓付5年之庚款,到期后如何偿还,有下列几种情况:
(1)美,英,日本三国同意延至1941-1945年偿还;
(2)法国因金法郎案耽搁,于1925年同意延至1941-1947年偿还;
(3)比利时因金法郎案影响,于1925年同意于1926-1930年,分5年偿还;
(4)意大利也因金法郎案影响,于1925年同意于1941年开始偿还。
10. 1922年6月19日,中国外交部照会各国驻华公使,因财政困难,希望再延缓2年。各国反应如下:
(1)美国表示有难度,但可以借款给中国;
(2)比利时公使同意再延付2年;
(3)英国表示同情,但英国财政也困难,要先看其他各国态度而定;
(4)法国表示一时难以决定;
(5)日本和意大利反对,尤其是日本态度最为坚决。
注1: 1914年, 北洋政府推行银元作为货币单位,但实际上,很多商业活动中仍然使用银两。一直到1933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实行金融改革,废除银两,改用银元,并规定1银元 = 0.715银两。1935年11月又发行纸币即法币为法定流通货币。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