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赔款》之十六
(接上篇)
六:最后的结局
1. 1904年,盛宣怀提出下列方案:
(1)前三年还金折价后之差价不付利息,因非中国所误;
(2)金价按月折中计算;
(3)扣回已付之本金四厘利息。
2. 各国公使意见是:
(1)第一条不同意;
(2)第二条按伦敦某银行之价折中计算;
(3)第三条同意。
3. 1905年7月2日,清政府外务部发照会给各国公使,主要内容是:
(1)同意赔款付金;
(2)1905年1月1日以前支付之金银差价,一律按海关银800万两结清。并自1905年1月1日起按四厘计息;
(3)即将各国赔款分票签字;
(4)每年应付之本息,按月均摊付还。同意中国每六个月后,于所付款中扣除利息支出。
(5)中国或以伦敦市场银价用银付还,或以金价期票,或电汇,均由各国自愿。各国应从三种方法中择定一方法,并通知中国。
(6)1905年1月起,各国已收之银,退回中国,由中国按新方法支付。
4. 自1902年至1904年三年赔款的金银差价,如按各国计算为1,419,443英镑,清政府外务部计算为 1,032,405英镑, 德国公使提出为 1,152,480英镑。最后清政府采取折中方案,认定为 120万英镑,合银 800万两。
5. 此800万两,清政府已要求各地邀款存放于银行,但因各国未得到本国政府通知,一直未能交付。直到1905年5月29日,方得到付款通知。各国获得的分配额如下:
国家 银两数 (万两)
俄国 231.3218
德国 162.7429
法国 124.9261
英国 92.0763
美国 66.0964
日本 51.4916
意大利 46.9136
比利时 14.9540
奥匈 7.3352
荷兰 1.3458
西班牙 0.2385
葡萄牙 0.1672
挪威瑞典 0.1142
其他 0.2722
合计 800 万两
6. 此800万两差价,如何筹集,清政府还是采取分配至各省和各海关,下达指标,最终筹得 845万两,明细如下:
省份或海关 认交金额 (万两)
江苏 160
直隶 50
湖北 60
湖南 60
江西 80
浙江 70
四川 70
山东 60
安徽 20
福建 20
河南 50
广东 15
江海关 50
粤海关 30
闽海关 20
津海关 10
东海关 10
芜湖关 10
合计 845 万两
7. 按照条约规定,中国政府每年年底交付本金和利息。但为方便操作,实际是将每年赔款本金和利息平均分摊至每月,于每月月底付款,也即中国政府提前支付了赔款,所以外务部提出每六个月,退回已交之四厘利息给中国。最后商议结果是; 利息部分扣还六个月利息,本金部分扣回一年利息。
8. 各国选择还款方法如下:
(1)按伦敦市场银价用银付还:俄国,西班牙,葡萄牙,挪威瑞典 (除葡萄牙外,后期均改为电汇);
(2)电汇:英国(英镑),美国(美元),法国(法郎),德国 (马克),日本(日圆), 荷兰(佛林),比利时(法郎),奥匈(克罗尼);
(3)期票:后期葡萄牙改为期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