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赔款》之六
(接上篇)
1. 中国如何来赔偿巨款,当时各国公使讨论时主要有两种方式:
(1)中国借外债,一次性赔偿;
(2)中国发行债券,分期赔偿本金和利息。
2. 要求中国一次性赔偿的有:俄,德,法,奥匈等国,他们的理由是:
(1)德国急需巨款建设海军,主张增加关税作为担保来向各国借债。
(2)俄国也急需现金,作为增加军费开支之用,并且提出由各国共同担保,但遭到英国的反对。
(3)法国提出军费开支本没有列入预算,现需要以赔款补充财政开支。
3. 赞成中国发行债券,分期赔偿的方案,主要有清政府官员和英美两国。由于英国强烈反对一次性赔偿,最后俄法德等国妥协,于1901年6月15日的公使会议上接受分期赔偿的方案。
4. 如何计算利息,则是各国公使接下来讨论的主题;
(1)英国公使个人最早提出以利率4% 计息;
(2)日本提出利率 5%;
(3)德国提出利率 4.5% ;
(4)美国主张利率 3%;
(5)英国政府主张最初三年利率为3%,第四年3.5%,以后为4%。
最后各国决定利率为 4%。日本提出利息太低,要求补偿,但最后放弃此要求。
5. 最后讨论的是中国每年应该偿付多少本金,并议定下列两项原则:
(1)中国每年偿付本金以及利息不超过其财政能力;
(2)中国之关税收入在偿付完各项外债后,应优先用于赔款。
赔款偿付委员会,在综合比较各种方案后,考虑到中国财力的逐年增加,最后决定将4.5亿赔款分成五个阶段偿付。每年赔款数额如下:(单位:海关银两)
时期 赔款本金 年赔款本息
1901年7-12月 0 900 万
第一阶段 1902-1910年 7500万 1882.95万
第二阶段 1911-1914年 6000万 1989.93万
第三阶段 1915 年 15000万 2328.33万
第四阶段 1916-1931年 5000万 2448.38万
第五阶段 1932-1940年 11500万 3535.015万
合计 1901年7月-1940年 45000万两 101,006.765万两
6. 为避免各国以赔款为名向中国政府勒索各种利权,经英国公使提议,设立银行委员会,作为代收各国赔款的机构。该银行委员会向各国公使负责,最初由汇丰,德华,道胜,汇理和横滨正金五家银行组成,后来又陆续加入花旗,荷兰和华比三家银行。
1. 因各国索赔总额为 4.6274亿两,超出4.5亿两赔款1274万余两,英国提议由各国自行审查,审查完后,如总数仍超出4.5亿两,则由各国按比例减少。各国的意见如下:
(1)日本认为其已审查完毕,而且其提出索赔金额低于实际损失;
(2)俄国公使坚持无法再减,并连同法国公使建议按比例核减,但不包括英国民间赔偿部分;
(3)德国,意大利两公使不愿公布审查结果;
(4)美国公使同意俄法两公使之提议,
2. 英国自行审查后,民间赔偿数额由原来的2,888,447 英镑减少至 1, 436,172 英镑,因此其提出的索赔数足以赔偿其损失,故不再坚持各国按比例核减。
3. 1902年6月14日,各国驻华公使签订协议,确定最后分配数额如下:
国家 占据份额 实得赔款金额 (海关银两)
俄国 28.91136 % 130, 371, 120
德国 20.01567 % 90, 070, 515
法国 15.75073 % 70, 878, 240
英国 11.24901 % 50, 620, 545
日本 7.73180 % 34, 793, 100
美国 7.31979 % 32, 939, 055
意大利 5.91489 % 26, 617, 005
比利时 1.88541 % 8, 484, 345
奥匈 0.88976 % 4, 003, 920
荷兰 0.17380 % 782, 100
西班牙 0.03007 % 135, 315
瑞典、挪威 0.01396 % 62, 820
葡萄牙 0.02050 % 92, 050
其他 0.03326 % 149, 670
共计 100 % 450, 000, 000 银两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