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赔款》之四
(接上篇)
1. 面对巨额的庚子赔款,中国将如何偿还。1901年2月20日,各国公使会议决定成立由英,德,法,日四国公使组成赔款偿付委员会,开展调查中国的财政收入状况。
2. 该委员会集合英国,德国和美国等有关机构和专家的研究报告,咨询英国汇丰银行,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和俄国道胜银行总经理以及清政府户部主管官员徐寿朋之意见,于1901年5月1日向各国公使提出一个报告,共有九项收入可以作为赔偿之用:
(1)关税:
a. 当时清政府关税年收入约为 2300-2400万两。
b. 子口税,每年约500万两。两项合计2800-2900万两。
c. 此项下之支出有:海关经费,偿付抵押的外债,驻外使领馆经费,京师大学堂经费等,每年约 2791.7万两。
如果将驻外使领馆和京师大学堂经费剔除,由清政府另行筹集,报告分析则每年可余 200万两。
根据清政府与西方各国于1843年6月达成的《虎门条约》,中国的进口关税税率为5%。但在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实际进口关税税率只有 3% 左右。于是,报告中提出两个方案:
a. 将进口税率收足 5%。每年可增加关税,但能增加多少,各种机构和个人预估数量不等,最低为 127万两,最高达 1500万两。
b. 将关税提高至 10%。每年可增加关税,各种机构预计为 857万两-1803万两。
c. 西人在中国所进口的衣服,食品,酒和药品等通常是免税的,如按照普通商品征税,按5% 和10% 税率,每年可增加 42万两 - 156万两。
(2)常关收入:
当时清政府每年常关收入,各机构报告不一,但基本为 300-500万两。可以增加 500万两。户部官员徐寿朋也表示可以有400万两作抵押。
(3)盐税:
盐税当时每年收入,各机构估计基本在1000-1400万两之间。可以增加 400-1200万两。
(4)漕米:
英国公使提出,每年北运漕米达130万石,分拨驻京八旗人员,因漕米运至京城大多已霉坏,旗人往往贱卖给贫穷之家,实为浪费,建议停止漕运,每年可省运费 500万两。
徐寿朋提出可取消部分漕运,每年可省 200万两。
(5)旗饷:
总税务司赫德和英国公使,荷兰公使三位提出,每年可节省 300 万两。
(6)厘金:
厘金每年收入达到 1500万两,但西方各国一直要求取消厘金,所以此项收入提出后,没有讨论。
(7)江浙两省田赋:
江浙两省为天下富庶之地,田赋收入比较高。但因清朝祖制,不得增加田赋,而且田赋由各地政府征收,西方各国难于控制,故最后也不加讨论。
(8)崇文门税收:
赫德认为每年为 50万两,徐寿朋认为只有 17万两,数额太小,自然也放弃讨论。
(9)海军军费:道胜银行总经理估计可达500万两,但徐寿朋认为裁减海军军费一事,无法实行。
3. 赫德和荷兰公使提出开征下列几个新税种:
(1)房产税: 赫德认为可每年增收 2000 万两,平均每人5分,不会增加百姓太多负担。但徐寿朋指出曾试办过,因征收困难,最后不了了之。
(2)印花税: 赫德认为中国有2000余县,按每县每日使用1000张印花计,每张交税10文,则每县每年有500两。全国有 100万两。
(3)土药税: 中国自制鸦片每年达15万石以上,以每石征税 60两,则每年可有土药税 1000万两。
4. 最后各国公使会议制定取舍标准如下:
(1)以现有税收为主,不考虑加征新税;
(2)以大宗之收入为主,不考虑零星之收入;
(3)以能增加大量收入而不引起中国政府重大困难为主;
(4)以不干涉中国内政为赔偿原则。此条曾引起各国争议,有提出成立国际管理委员会,迫使中国政府采取改革财政的措施,但大多数国家认为这将干涉中国内政,不予采纳。赫德也强烈反对控制中国财政的做法。
(5)凡不利于国际贸易者,不应列为赔款。此条主要是针对厘金。
5. 遵照上述标准,中国可作为偿付的大宗收入为:海关关税,常关,盐税和漕米四项。
6. 1901年5月13日,清政府提出愿以盐税收入作赔偿。因盐税由各地方政府征收,各国当初曾争论如何确保盐税征收之问题。后来赫德提议:仍由中国地方政府征收,每月存入外资银行,由海关税务司加以监管。各国公使才同意此方案。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