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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水灾可初定为天灾+系统性人祸|给水库泄洪立法已刻不容缓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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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史璞教授:据各方信息汇总分析,郑州市7-20水灾,可以初步判定为天灾加系统性人祸,最终引发大区域水灾。

    所谓“系统性人祸”,是指造成这次水灾恶果的人为因素诸多且系统化,诸因在水灾之前已经汇聚,在水灾中聚合放大,最终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水灾前的硬件问题

1)常庄水库等水利设施失修。

2)贾鲁河因修建道路、沿河建筑等造成数十段的堵塞、阻断、狭窄等,形成严重影响泄洪的隐患。

3)郑州市区的道路排涝设计标准低,重视地表工程,忽视路下工程,造成排泄不畅。

4)城市非生态化发展,地面硬化影响雨水渗透。

5)投巨资的“海绵城市”不达标,成为形象工程、洗钱工程,既浪费巨资,又耽误水利设施等的修建。

6)主干道等在雨季绿化施工等开挖地面、路面等,造成隐患和影响疏通。

7)道路规划建设失控,造成诸多道路积水点并长期不治,典型如花园路与中州大道之间的国基路段。

8)城市交通规划水平低下,导致交通不畅,为此多建地下通道治标,但排涝设计标准低、质量差,造成严重隐患。郑州市的地下通道遇雨积水由来已久,但政府官僚已经熟视无睹。

9)城市建筑的地下设施防水配套不足或缺失。

10)城市防洪的系统性设施缺失,包括预警系统、防洪系统及防洪物资设备工具等。

    水灾前的软件问题

1)应急法规等不能贯彻落实。

2)应急预案不完善,非优化。

3)系统性忽视应急预案的演练、落实。

4)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缺少宣传普及,束之高阁,与民众脱离。

5)应急管理没能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被形式化、运动化。

6)应急管理的决策体制极权化、非专业化、非规范化,关键时刻靠政治一把手决策。

7)应急救援组织和管理能力弱化。

8)系统性的缺失预防意识和责任意识。

9)报喜不报忧的官吏心智和官场文化。

10)掩盖问题,缺少追责和惩治,造成应急失职渎职的成本小、风险小、收益大,放纵应急失职渎职,扩大化为系统性不负责、避责、回避风险、不愿担当。

    上述硬件和软件问题,本质是官僚体制的极权化并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利己主义、机会主义,不能以民为本,不能长期负责,执政行为短期化。

    郑州7-20水灾,超常暴雨是“缘”,不是“因”,“因”是水灾前的系列软硬件问题。因缘聚合,水灾发生:

1)省市气象部门的连续高频率红色预警被忽视。

2)预防水灾会议化,没有贯彻落实。

3)暴雨前常庄水库等没有腾出库容。气象预警后,依然没有腾出库容,在暴雨时造成水位迅速提高。

4)暴雨造成的水压和失修等导致常庄(等)水库管涌,为防溃坝急于泄洪。

5)贾鲁河沿线的数十处阻断、狭窄、淤积等隐患严重影响泄洪,导致贾鲁河的泄洪洪水四溢,并冲向郑州市区。

6)政府应急失控,不能迅速通过各种媒体、移动端等警告市民和各单位防洪,造成市民和各单位不能应急。

7)城市的日常管理、执法部门对应急和灾情无动于衷,尤其是交警管理室内化、摄像监控化,导致现场严重缺少交警指挥,主要靠民众自救和互救,并导致京广隧道等的严重伤亡。

8)地铁等应急决策有误,造成违规违法行车,造成重大伤亡。

9)电力、通信等部门无力无能保护电力和通信设施,造成停电和通信障碍,加剧社会失稳。

10)疾速泄洪导致郑州东和郑州南大面积水淹,尤其是造成郑大附属医院、华中阜外医院等的严重水灾,造成巨大损失。

11)为保护郑州,加大泄洪,与暴雨聚合,造成郑州下游周口等地区的洪灾,形成“蝴蝶效应”“多米若骨牌效应”。

    综上,郑州市的7-20水灾,是天灾加系统性人祸,天灾是诱因的“缘”,人祸才是“因”。因缘聚合,发生郑州7-20水灾,造成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巨大损失,并导致刚享受小康生活和脱贫的众多农民等遭受严重损害。因此,必须依法追究郑州市的主政者的失职渎职罪责,否则,国将不国,民将不民,党和政府的领导权威和公信力将损失殆尽!


给水库泄洪立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Original 熹华君 曹教授 7/25/2021

https://mp.weixin.qq.com/s/i6GOM50vVOuh2sEc4oaD6g

1

去年,全国暴雨成灾的时候,本号推出《是该给水库放水泄洪立法了!》。


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是一般的重大。


几乎所有水灾背后,表面是暴雨成灾,而背后真正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多有水库泄洪的影子!


是水库泄洪的随意性,是水库泄洪时的自我经济利益考量,常常把天灾酿成人祸。


这样的案例,在每一年洪涝灾害发生的背后,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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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要下雨,谁也无法阻拦。

但在人类科技文明达到如此高度的今天,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日益现代化的今天,如果年复一年重复水患的惊扰,就应当深刻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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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水灾的背后,除了决堤溃坝,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内涝,二是泄洪。


相对内涝,更可怕的是泄洪。


泄洪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强降水导致水库储水超过警戒水位,只有泄洪才能保证水库安全。


水是水库最重要的资源,水库本身惜水如金。所以再多的水,不到最后关头,绝不开闸放水。


结果等到水满为患时,水库下游也正遭受水患,水库这时放水,这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雪上加霜。


泄洪迅速抬高下游水位,内涝变成洪灾。


特别是今天的城市设施中,地铁、隧道本是最安全便捷的通行,结果瞬间成为坟场,成为最容易悲剧发生的地方。


3

2018年,寿光洪灾导致13人死亡3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无数。


原因是受台风影响,山东寿光多地连降暴雨,造成弥河流域上游三个水库同时泄洪,沿河村庄被河水倒灌,多村被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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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洪灾发生以后,有困难菜农绝望自杀的新闻轰动全国。


针对当时的洪灾,当时网民纷纷留言,指责天灾背后的人祸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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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看到,洪灾过后,常常有公民把水库告上法庭的新闻,但法院判决未必如愿。


就像百度百科“2018年寿光洪灾”条目说的:


关于寿光水灾的成因,究竟是应该将其归为台风降雨的天灾,还是上游水库集中泄洪等造成的人祸,各方说法不一。


何止是2018年寿光洪灾。


去年安徽歙县7月7日被淹,网传当地民众指责上游水库凌晨4点突然泄洪,未做提前通知。居民商户来不及作出反应,数人死亡,财产损失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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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仅仅一个歙县,就有24座水库超汛限水位。这24座水库,本来应起水量调节作用,降雨的时候储水,干旱的时候放水,结果因为预测、调节不当,导致在强降水的汛期,成为悬在下游居民头顶的大患。


今年7月郑州洪灾,同样有人指出酿成严重事故的固然是强降雨,但上游水库泄洪因素不能忽视。


目前网上能查到的是,7月20号10:30分开始泄洪,直到21号凌晨1点才在“郑州发布”看到泄洪消息。


有没有泄洪时向行洪区群众和单位通知和预警,让大家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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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库泄洪,因为无法可依,常常导致行洪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遇重大损失。


因为泄洪无法可依,越来越多的水库,已经成为悬在下游居民头顶的大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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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泄洪,从水库自身决策上讲,总是振振有词:


不放水,水库就会决堤,造成严重的后果,谁来负责?


紧急放水,是因为突遭暴雨,水位上升,不紧急放水水库会垮塌。


只有跳出水库看水库泄洪,把水库泄洪放在全局看,就知道水库泄洪的随意性。


有些水库不把下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而是把自身利益放在首位,不尊重科学和天气预报,宁愿赌下游遭殃,也不轻易放掉水库里的水。


等到非泄不可时,结果是加重水灾。


水库泄洪能不通知尽量不通知,就是通知,几乎也给不了下游居民准备的时间。


因为泄洪突然,置下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每一年造成的损失不计其数。


水库泄洪随意性的根源,是泄洪无法可依。即使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自己也没有法律责任。


网上甚至流传这样令人痛心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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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年血的教训告诉人们,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悲剧就会年年在不同地方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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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对于水库放水泄洪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执行细则缺失,更没有责任追究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这两条直接关于泄洪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更没有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让水库放水泄洪的超前性、随意性、预警性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鉴于水库泄洪事关全民重大利益,鉴于水库泄洪年年酿成重复的悲剧,给水库泄洪立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让我们一起推动水库泄洪立法早日提上日程,推动水库泄洪法早日出台,因为这事关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早日立法,就是早日避免水库随意泄洪之苦,就是挽救我们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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