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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动机和杀人事实的法律界定(兼谈市场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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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人动机和杀人事实的法律界定(兼谈市场换技术)


原创 05/25/2019

美国的辛普森案件是一件著名的法律案件,甚至有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人了的论调,但是最后法律上认为对他的杀人指控不成立!

 

因为对杀人案件的法律判定,不仅是杀人动机,而且杀人的手段,做案时间,做案工具,事实杀人结果,这几个因素缺一不可,是判定杀人罪的法律依据,如果有一个环节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就无法判罪。

西方的宪法精神,西方的法制文明的核心,就是法律的程序正义是高于一切的,因为程序正义保证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也是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这就是西方民主法制的精髓,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但是更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目前美国对中过的市场换技术的指控,已经不仅是政治层面,和立场的层面,而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因为美方的指控是强调“强迫的”,强迫的就是不公平的!

如果上升到法律,这个“换”字是关键,这个“换”都是要通过具体的案子,来看执层面是怎样实施和完成的?

美方的指控是那些中美合资的公司,这也是我前面的博文中为什么用中美的合资案例来说明情况

 

中美合资,在合资的架构上,通常有几种情况:

 

1) 双方都通过现金出资的方式来完成股份的配比

2) 一方出有型资产(土地,厂房,现金),另一方出技术,一技术入股

 

美方到中国基本都看中中国的巨大市场,这个大家基本没有疑义,而中方大多是看中外国公司的优良技术,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性,所以中方很多的情况都是愿意出土地,厂房和现金,而外方企业技术入股,不少的外资公司是愿意技术入股的,因为大大合资案,需要的现金投入是不小的,在手的现金并不是所有的公司想拿就拿出来的,所以有些外资公司,反而是他们愿意以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就需要以技术来作价,技术作价后,以股份的形式占比例,在这个情况下,那技术是需要转移到合资公司的,这个不是中国政府的问题,是律师和会计师都会做要求,因为这个已经反应在投资的合约中,和合资公司的账面上了,更何况,不把技术拿出来,合资公司如何生产产品?

 

这个情况不仅发生在中国,在国外的市场也不少,这个过程基本都是投资项目中讨论的重点议题,都是通过双方的律师及会计上来把关,通过双方董事会的决议,这里面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这样的案子是不可能完成的

 

而其中,律师会计师就是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把关项目是否公平,是否合理,合法,当然最重要的是否保护来代表客户的最大利益(这里主要指美国律师)

而参与这类大的合资案的美国律师事务所,都是在业界经验丰富,有多年的国经验的,如果一个合资案美国的律师认为是不合理,不合法,也不公平,他们的合资建议报告是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的,在这样的情况,董事会是没有人敢投同意票的,否则美国大的上市公司这些主管都别想再做了,一定会被小股东的Class Action 告死的!

 

 所以任何的指控,任何怀疑,都是要看执行的层面,对指控的犯罪,它的过程是如操作的,工具手段,犯罪事实是如何实现的,对一个没有犯罪经过,犯罪实施,犯罪结果的指控,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有关中国的市场换技术的话题,讨论的文章很多,但是大多数的文章都认为,中共就是有想获取西方先进技术的动机,中共就是想用市场换技术,中共就是想发展中国的先进制造和先进技术,这个如果在法律上是“犯罪/杀人动机”范畴,而且是否是属于“杀人动机”,这个应该需要有公检法的鉴定

Again, 如果有法制文明基础的人,你在谈论这类话题的时候,是否应去做些基本的功课,只少拿出一个案例来分析说明,中共在这方面的犯罪实施,犯罪过程和手段是怎样完成的啊?

 

法制文明不是喊在嘴上,一个人的人言行,一个人的文化,都能说明他法制文明的程度和是否具有法制文明的思想习惯!当然,也更是这个人的文化程度!

你连法制文明的思维习惯都不具备,谈什么民主?而恰巧是这些人,常常挂在嘴上的就是:“ 中国民主怎么实现,就凭这些人的素质”,说类似这些话的人,首先应管管自己的素质!你讲不清道理的,只会到处的撒片汤,但是,不需要干涉别人怎么讲道理,更不需要到处的挑事,挑事的本事和能耐,能说明你的见识高吗?也不需要认为在西方呆了两天,就认为自己文明了,就是属于什么High CLass,那不过是嘴上的high !


如果你对中国的市场换技术,都是通过你网上查到的资料,而这些资料究竟是犯罪动机呢,还是“杀人/犯罪的事实呢?稍微有点法律概念,稍微懂点法律的应该不难区分!我没想跟任何人讨论,在这件事上所谓的“犯罪”动机范围的话题,因为在我看来,没有任何的意义,特别是那些以政治立场代替是非判断的人,你人为的把问题转成了道理层面的!


有关道德层面,一百个人心里有一百哈姆雷特,所以在有关中国的市场换技术的议题上(即使是属于犯罪动机的指控),正反两方都有很多不同观点的文章有很多的都是人云亦云,把人云亦云的东西当作真理,只能说明,不懂的就是不懂!!


更更重要的是,任何一方的指控,哪怕是起诉书书,都是一面之词,没有经过法律的程序,把单方面的起诉书,当作犯罪事实,这个不仅非常非常的可笑,而且,基本可以判断,你不懂什么西方的法律,你不懂什么是法制文明,你更不懂什么是宪法精神,你懂的是强盗逻辑,因为任何一方的指控和起诉书,就可以判罪的话,这不就是谁想不讲理,就不讲理吗?无论是什么公司和机构的起诉书,都不是犯罪事实,这个很难理解吗?



法律你懂不懂无所谓,宪法精神,法制文明你文明了没有,都是你自己自证的,有理不在声高!



我很不幸的参与了这个议题的讨论,而我所有说的是用几个实例。我不过是希望,那些对议题下了结论的网友,那些对此议题指控的网友,给出一些具体的案例

以我的经验来讲,以为对美国对中国的投资案来讲经验来讲,我是不知道,这些在执行层面上是如何完成的?


其中的律师会计师都做了什么?他们怎么做到签署这个不合理,不公平的投资案的法律合约的?


这么多公司的,董事会们都是傻瓜吗,都是闭眼签字的吗?这些美国大的上市公司,牺牲了自己这么大的公司利益,都没有被Class Action 吗? Class Action 可是非常容易告赢的官司!


我就是想知道,他们是怎么做到的!

如果你知道,你说!

你不知道,就说不知道!不需要东拉西扯的胡搅蛮缠



 

 载录有切身经验的网友,案例分析!http://blog.creaders.net/u/13303/201905/348839.html







作者:城里的老农
留言时间:2019-05-24 16:50:12


亲身经历。我曾经供职的一个美国公司。想要把一个淘汰的机器卖到中国。因为这个机器当时已经数字化了。但是卖到中国的是个模拟的。价格大概100万吧。当时卖的时候,公司也有争论。会不会断了以后的财路?最后还是卖了。我在想中国公司拿到之后。就把它拆开。大概就知道这里面的思路了。因为其实这里面也是很简单的。我想也没法申请专利。但是对中国公司来说,他至少得到一个启发。主要是硬件方面的,数字化以后的硬件是现成的。后来没过几年他们做的机器,比我们的还好。我觉得这种例子。当时那个公司还觉得赚了。现在当然后悔了。现在说强迫的,是不是不太厚道?

其实不限于知识产权。比如公司的管理经营。只要一合资,中国肯定会学到。这个很像热力学里面的第二定律。其实这个世界上就怕是有心人啊。总的来说,中国是有野心的。只要你用心想学,一定能超过你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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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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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嘎拉哈

    【Article 5 of the JV Law requires that the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contributed by a foreign partner to a joint venture be advanced and suitable to the needs of China. Moreover, Article 5 of the JV Law requires the foreign partner to the joint venture to pay compensation if losses occur due to the intentional supply of outdated technology or equipment;】

    --- 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由于外方故意提供落伍技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由外方赔偿。过去中国在这方面的确上了太多的当。现在学聪明了。我不觉得有任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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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嘎拉哈 回复 丝丝

    1 欧盟的那份文件,是欧盟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所作的一份调查报告。凡平却说成是欧盟与中国在WTO打官司用的申述书。这根本就不是一份法律文件。

    2 调查报告认为,中国政府是在限制技术转让,即只容许一些比较先进的技术的转让,而不是所有技术的自由转让。因为按照WTO的自由贸易精神,政府不可以介入joint venture 双方的具体合作内容。凡平搞拧了一百八十度。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8/december/tradoc_157618.12.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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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嘎拉哈 回复 丝丝

    丝丝:

    凡平的笑话这回可是闹大了。我之所以反复要求他提供WTO的那句话的出处,是因为我太了解凡平了。我知道不可能读的懂那份WTO文件的!果不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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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丝丝

    【假巴和凡平就是两个典型的例子。例如,假巴天天嘲笑我躲在裙子下,凡平则直接用吴妈来骂女网友。不仅十分的下做,而且更是一种性别恐怖主义行为。】

    就让他们在大厅广众之下,晒他们无底线的下流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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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嘎拉哈 回复 丝丝

    【这一点我时认同的,我们都是以文会友,以观点的碰撞作为上网的意义,而这些人不断的给别人打上“帮”字,他们想暗示什么不言而喻。这种为了在争论中,用给别人帖标签的攻击手法,是非常可耻的,而且他们用此骂人的话的暗示,也非常的下作】

    --- 我发现,虽然有些反共老海黄天天大谈特谈神码文明理性啦,人人平等啦。其实他们的骨子里不仅没有丝毫的平等意识,而且满脑子男盗女娼,男尊女卑。

    假巴和凡平就是两个典型的例子。例如,假巴天天嘲笑我躲在裙子下,凡平则直接用吴妈来骂女网友。不仅十分的下做,而且更是一种性别恐怖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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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丝丝 回复 嘎拉哈

    【另外,建议你不要对骂,没有什么意义】

    我那个帖,其实漏掉了最重要的一句话,我是想说,跟他对话,如对牛弹琴,而且你的很多的想法和思路会被他搅乱。

    任何大的议题,很多的时候都是牵扯到很多系统的知识,跟帖,通常都不能完整的表达对一个观点的完整论述,更况且,如果对方不具备一些这个系统的基础知识,这样的对话,最后就是一锅粥!

    你很多的时候,你的跟帖的一些想法和观点,非常有启发性,所以你不如单发一文,这样可以在不被对方的胡搅蛮缠打断的情况下,完整的陈述,这样对读者也是有益的!

    跟他不可能有真正的交流,因为知识,理解问题的深度都是不对等的!

    你为何老是让他把你拉到他那么low 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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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丝丝 回复 嘎拉哈

    【首先,这是在毁辱一个人的独立人格。其次,这是一种额外附加的莫须有罪名】

    这一点我时认同的,我们都是以文会友,以观点的碰撞作为上网的意义,而这些人不断的给别人打上“帮”字,他们想暗示什么不言而喻。

    这种为了在争论中,用给别人帖标签的攻击手法,是非常可耻的,而且他们用此骂人的话的暗示,也非常的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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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丝丝 回复 思羽

    【就算真有嘎子帮怎么了?过去不是有花鸟帮吗?许州官放火,就得许百姓点灯啊。】

    “帮”本无原罪。但是有些人就是想用把嘎子帮打上原罪的手法,而成为他们攻击别人时的利器,而且骂的时候非常的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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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嘎拉哈 回复 思羽

    【我发现您对“嘎子帮”这个词特别敏感。】

    ---- 我每次敏感,都与有第三者受到连带伤害有关。例如这次凡平重提嘎子帮,就直接伤害到了你和丝丝。首先,这是在毁辱一个人的独立人格。其次,这是一种额外附加的莫须有罪名。第三,集体名词经常导致是自欺欺人。例如早年中国反美,是把美国当成了一个抽象个人来反对的。如今的反共老海也因同样的自欺欺人原因,混淆了反共与反华的区别。

    例如在贸易战问题上,反共老海黄是在事实上反华。然而他们最最自欺欺人的,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好意思纪念六四。我搞不懂,人的逻辑为什么能够如此混乱。人格分裂为什么能够这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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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思羽 回复 嘎拉哈

    您还有一个毛病:比如凡平是完全不take responsibility, 什么事情弄坏了都是别人的责任。您正好相反,什么事情弄坏了都替别人take responsibility. 不过这几天您好像有点反过味来了,开始认识到凡平在“嘎子帮”里起到了一个什么作用。比如用超高道德标准要求网友,然后无休无止得攻击和打压。但是您可能还是不愿意承认,您这么多年在这个网上是和凡平走得最近的人,同时也是他最大的受害者。我说过,您每一次严肃,认真的讨论问题,都因为凡平的参与而变味,直到最后变成一场荒唐的打斗和闹剧。然后因为凡平是附着在您身上的,锅最后还得您来背。

    过去您得观点和凡平一致,凡平附着在您身上,靠着您的知名度跟着赚了无数的眼球。现在您的观点和他不一致了,他马上翻脸不认人,靠着攻击辱骂您又赚了无数眼球。

    然后您的愤怒不但没有人理解,反而又成了您的一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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