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原理(74)
第四节 相互独立的不同文明间的冲突
如果两个文明社会双方存在着较大甚至极大的误解,那么,这个误解就极易导致双方均不愿意看到的冲突。我们先来考察一下两个彼此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间的冲突。
我们拿历史上最著名的中西文明相接触来做例子。中华文明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其文明的形态又是622式;而西方欧美文明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当其和中华文明发生大的接触时(工业革命之后),其形态也近于622式。由于在中华文明内部是行政系统的规则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它在与外文明交往时,也必然要以行政规则做为其对外交往行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准则;而西方欧美文明内部是市场系统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它在与外文明社会交往时,就必然会以市场规则做为其交往行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准则。而我们知道,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是完全相互对立的,因此,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就必然是困难重重的,再加上行政上中华文明的中央集权体制(这是行政占绝对优势的必要条件之一),以及西方文明的地方分立或分治的体制(这是市场占绝对优势的必要条件之一),更加重了两个文明交往的艰难,并导致了长期的冲突。
正像我们所熟知的,西方按市场规则要求与我们平等通商;而我们按行政规则要求下级朝贡上级(是否磕头跪拜的礼仪之争其实是这两个根本规则冲突的一个象征)。在这种情况下冲突自然无法避免。冲突的结果(第一次鸦片战争)是强者胜者(西方)逼迫弱者败者(东方)按自己的市场规则行事,开放通商口岸。但当西方取得胜利订了条约撤退后,清朝随即反悔,不按条约行事(这在行政规则中依照行政第一定律是允许的,在动物界中,若强敌远走了,弱者也就反悔了:但在市场规则中依照市场第二定律则是绝对不允许的),于是又发生进一步更剧烈的冲突(第二次鸦片战争)。这样反复多次之后,强者一直把弱者打败到这样一种程度,使得弱者不得不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加上动物界的遇强躲避的规则来行事才算最终了结。
那么,如果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和一个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双方在军事力量方面同样强大,彼此均掌握着具有毁灭性的武器,这时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两个文明之间不可能正常和平交往,又不能真的爆发战争,因此就只剩下一种可能,就是彼此长期对峙:你在你的势力范围之内按市场规则行事,我在我的势力范围之内按行政规则行事。彼此井水不犯河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美之间的长期冷战(苏联为行政811式,美国为市场433式),及中美之间的长期对峙和间接的局部战争(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台海对立),从根本上来说都是这种不同类型文明之间的相互对立,也可以更本质地说是不同社会系统——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过去人们常把美苏对立、中美对立,或者说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之间的对立,看作是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冲突。其实不然,如果更本质地来看,正像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是双方不同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对现存的各种理论体系有意选择的结果。或者换个角度来说,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是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规则系列的体现。因此说到底,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是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规则之间的对立,也就是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的对立。
上面我们说到不同类型且形态相差较大的文明之间在相互交往时产生的相互猜疑和对峙,其实,这只是双方交往的主要方面,与此同时,还存在着双方交往的次要的方面。即:由于彼此对立的文明社会的内部都各自存在着与对方社会中强势系统相同的弱势系统(比如,清朝内部也有弱小的市场系统存在),因此,对立的双方彼此虽然不赞同对方的行为准则,但对这个行为准则还是多少有一定程度的理解的,也就是说,对对方的行为还是多少有一些预期能力的。所以双方也就不会像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打交道那样,最终完全以动物界的行为准则来行事。例如在冷战时期苏联镇压东欧起义时,欧美只是口头抗议,并不强行干涉。因为他们理解,这是苏联在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来处理其内部的事物。换句话说,这个镇压东欧起义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苏联下一步将要侵略不属于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西欧了。再比如1958年中国炮击金门前,毛泽东曾十分顾虑会炸死国民党军队中的少数美国顾问,这就是因为毛泽东对于欧美文明中十分看重个人生命的市场规则还是有一定理解的,也不愿因此而加剧中美之间的对立冲突。
不同的文明社会除了会因为类型不同而爆发冲突之外,有时,同类型的、大体势均力敌的文明社会之间也会因某种偶然的原因而爆发冲突。不过一般来说,这种冲突都是短期的、局部的或隐蔽的。前者如中国历史上东汉三国的割据对立,以及宋、辽、金之间的对立等;后者例如16世纪时西班牙和葡萄牙分别抢先垄断了西印度和东印度的海上贸易,迟到的英、法等国由于不便公然违反规则进行抢夺,于是就暗中支持或默许本国的海盗阻挠或破坏此种贸易的正常进行。再比如,上世纪60年代,由于偶然的原因,中国的最高行政领袖自身具有一定的理念型性格,因此对苏联产生的“修正主义”无法容忍,以致本可友好交往的两个行政型的文明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甚至走到了战争的边缘。不过,这种冲突毕竟是偶然的、短暂的,一旦出现非理念性格的行政领袖,冲突立即消失。例如,现在中俄之间相互交往,要比中美之间相互交往容易得多,因为毕竟双方都是行政型文明。实际上,当代中日两国如果不是因为历史上的恩怨,那么相互交往起来,也比中欧、中美交往起来要容易一些,因为不仅类型相同,且文化传统上也有许多相通之处。例如2008年中国西藏3·14事件后,日本就对中国政府的言行表示了相当程度的理解。
但有一种例外,那就是,如果两个文明社会都是理念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而这两个文明社会各自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又是完全对立的、相冲突的,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就极易爆发长期的、大规模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和行政型文明与市场型文明间的冲突相比,往往更难调和。
例如,在历史上,当基督教在欧洲文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伊斯兰教在阿拉伯文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时,这两个同属理俗本位、且在地理上有直接接触的文明便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这种基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信仰上的巨大差距所导致的冲突长达数百年,直到欧洲文明由于自身的发展转变成了行政型文明或市场型文明,这个冲突才逐渐平息下去。又比如在当代阿以冲突中,由于以色列和阿拉伯均属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而且不仅在地理上直接紧密接触,更有直接的领土之争。尤其在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信仰冲突的基础上,又叠加上了在任何一个理俗型文明中都极端重要的圣城(耶路撒冷)之争,由此就造成了阿以冲突妥协调和的巨大困难,以致到现在都看不到彻底解决阿以冲突的前景。(我们知道,在伊斯兰教和犹太教信条之中,各自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最基本的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的影子,再加上由于伊斯兰教来源于对基督教、犹太教、佛教等的综合改造,因此,伊斯兰教和犹太教或多或少还是有一点相通之处的;否则的话,冲突将更加激烈。)
实际上,即使是一个由相对温和的理俗系统(例如主张非暴力的印度教)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当它和另一个理俗本位的文明过于亲密接触时,也会产生强烈的冲突。例如,当二次大战以后,英国撤离印度次大陆,英属印度(由一个外来强者主宰的联合文明)分化成了两个分别由不同的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时,无论天才的尼赫鲁(印度教徒的领袖)与天才的真纳(伊斯兰教徒的领袖)如何努力,他们也无法把这两个理俗型文明结合起来,以致最终不得不实行分治:信仰印度教者组成印度,信仰伊斯兰教者组成巴基斯坦,并由此导致了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人口大迁移(居住在巴基斯坦的印度教徒迁往印度,居住在印度的伊斯兰教徒迁往巴基斯坦),其间爆发的流血冲突更是触目惊心。而当印度和巴基斯坦分别独立后,双方仍长期冲突不断,以致爆发了三次印巴战争。
当然,如果同样是理俗或理念本位的两个文明,但它们各自的文明形态分别是433式的话,那么即使这两个文明各自的理念系统之间有较大的对立性,它们之间的冲突相对来说也会小一些。道理就在于,它们各自的社会中都存在着有相当分量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因此就使得这两个文明之间有了相当大的可交流、可理解性,而这一点显然会缓和彼此由理念系统的不同而带来的对立。更进一步说,无论何种类型的文明相交往,只要它们彼此的文明形态均是433式,那么,这些不同类型的文明就容易和平共处、友好交往,甚至能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详见本章第六节)。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