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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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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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不同文明间的交往

    本章我们来探讨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问题。也就是说,当两个或多个彼此相对独立发展的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而相互接触时,会产生一些什么样的问题,最终结果又会是什么样。

第一节  文明社会范围的划分
    我们要研究历史上或当代的各种各样的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给各自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划分范围。例如,面对共存的、众多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我们是把它们算做几个不同的文明社会呢,还是把它们算做一个文明社会来进行研究?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把他们算作一个文明社会,在什么情况下又把它们算作几个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呢?总之,划定某个人类文明社会范围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
我们已经知道了,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中都具有行政管理、市场交换和理念信仰这三大社会系统,那么显然,如果我们要给文明社会划分范围,也就必须从这三大系统的角度出发才行。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弄清这三大系统各自的统辖地域之间会呈现出几种可能的关系。一般来说,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三大社会系统彼此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甚至是互不相涉的。但是这三大系统各自的统辖地域或影响范围之间会呈现出复杂的关系、会出现好几种交叉重叠的情形。
    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A:就某个固定的地域来看,行政上是统一的,市场也是统一的,而理念系统是分裂的,例如历史上的美洲玛雅文明和欧洲罗马帝国等。
B:理念系统是统一的,行政管理是分裂的,市场系统是半统一半分裂的,如欧洲历史上的中世纪基督教会时代(宗教改革之前)。历史上的阿拉伯帝国(早中期)也大致如此。
C:市场是统一的,信仰也是基本上统一的,行政上则是分裂的,如当今欧美世界就是如此。
D:行政上是统一的,理念系统也基本上是统一的,市场系统则分散而弱小,例如历史上的中华文明。
以上是历史上出现过的几种典型情况。我们再纯粹从理论上来探讨一下这三大社会系统所分别覆盖的地域(范围)到底会出现多少种可能的不同组合。为了讨论的方便,在此我们假设,在任何一个组合中,这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是均衡的。同时我们设定下面所说的“分立”仅指“一分为二”的情形,不考虑“一分为三”、 “一分为四”……等等情形;而且,不同社会系统的分立范围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先来看以下几种简单的情况:
    1、行政上完全统一,市场和理念均分立。
    2、市场上统一,行政和理念均分立。
    3、理念上统一,行政和市场均分立。
    4、行政和市场统一,理念分立。
    5、行政和理念统一,市场分立。
    6、市场和理念统一,行政分立。
    7、行政和市场、理念均统一。
    8、行政和市场、理念均分立。
(如下图1所示)



在此我们规定:除了第8种情况之外,在第1至第7种情况下,我们一般均把它们视为属于同一个文明社会。但我们同时认为,在第1至第3种情况下,我们称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较弱,第4至第6种的情况下,我们称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较强,而在第7 种情况下(这种情况极其罕见),我们则说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最强。这里所谓的“凝聚力”是指,该文明在受到外来同等强大或较为强大文明的冲击下(不管这种冲击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都一样),其进行抵抗成功概率的大小、或在被吞并的情况下其成功保持自身文明类型及形态特征概率的大小。成功概率大的,我们就说其凝聚力强,成功概率小的,我们就说其凝聚力弱。  
当然,不言自明的是,一个文明的凝聚力的大小,不仅仅和那三大社会系统的交叉覆盖的情况有关,同时,也和这种交叉覆盖关系所持续的时间的长短有关,也就是说和该文明社会的风俗系统的构成有关。一般来说,某种关系状态如果持续了50年(两代人),那么这种关系的影响就相当强了;如果持续了100年(四代人),那么这种关系的影响就非常强了。比如像中华文明在两大系统(行政和理念)重叠覆盖下(第5种情况)持续了两千年,其凝聚力也就从较强变成很强了。同样不言自明的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凝聚力的大小,会对它与其它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产生巨大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社会系统之间的交叉覆
盖关系,远不像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只有那么简单的8种。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相对复杂的例子,见下图:





          注:A地域(黑线框区域)应属于哪个文明社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上图中,处于三大文明社会系统共同覆盖下的A区域,从行政系统角度看,它属于甲文明社会;从市场系统角度看,它属于乙文明社会,而从理念系统看,它又属于丙文明社会。那么,在我们研究A区域、在划分文明社会的范围时,到底它应该属于甲乙丙哪一个文明社会呢?我们说,首先,应考虑在A文明区域中,这三大社会系统哪个更强大一些,哪个系统在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那么A区域在我们的研究中就应属于甲文明社会;如果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则A区域就属于乙文明社会;同理,如果是理念系统在该区域人民生活中占主导地位,那么A区域就应属于丙文明社会了。更进一步地,如果我们考虑到形态这个因素,也就是哪个社会系统占绝对强势地位这个重要因素,那么,上面我们所说过的三大系统交叉覆盖的8种情况,哪种情况下该地域属于一个文明社会,哪种情况下该地域属于两个文明社会,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例如,假设行政系统占压倒优势,那么,第1、4、5、7种情况该地域就属于一个文明社会,2、3、6、8种情况该地域就属于两个文明社会;若是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那么,第2、4、6、7种情况就属于一个文明社会,第1、3、5、8种情况就属于两个文明社会;而若是理念系统占超强地位,那么第3、5、6、7种情况,我们就说它属于一个文明社会,而第1、2、4、8种情况,我们就说它属于两个文明社会。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就可以来着手解决文明社会的范围划分问题了。研究一个文明社会的对外交往,究竟该以什么标准来划定所研究对象范围的大小呢?一般来说,这要取决于你打算从什么样的角度来对该文明社会与其它文明社会的交往进行研究,或你的研究所要解决的是该文明社会与其它文明社会交往中哪一方面的问题。若你打算主要从行政系统的角度来开展你的研究,那么你的文明社会的研究范围就应主要以行政区划(国家政权)为标准来确定;若你打算从市场交换系统的角度来研究,那么就应以市场交换系统的势力范围做为你的文明社会研究单位;同理,若你打算研究某个文明社会中的理念信仰问题,那你就应以理念信仰系统做为你划分文明范围的标准。(即使你要对某几个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进行宏观的、综合的、全面的研究,那么你首先要做的,也是找出在该几个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各是哪一个,然后分别从那个角度依次开展研究,才能切入要害,事半而功倍。)
例如,你要研究当代的欧美地区的人类社会间的交往,你就需要从市场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把它们当做一个共同的文明社会的不同部分来进行研究。你要研究阿拉伯地区(或印度)的人类社会间的交往,你就需要从理念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把它们当做一个共同的文明社会(在伊斯兰教分裂之前)或当做几个半独立的文明社会(在伊斯兰教分裂之后)来进行研究了。而假如你要研究历史上的东亚地区的人类社会,那么显然,你就应该从行政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了,按照行政区划把它们当做完全相互独立的几个文明社会(例如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来进行研究。当然,相互或相对独立的各个文明社会之间也可能彼此有较复杂的交往,或者说彼此之间有某个社会系统是套叠重合的,因此,在你着手具体研究某几个文明社会间的某一个具体交往问题之时,也需要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本书中,由于我们的研究宗旨是要搞清楚相对独立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问题,又由于上面所指出的不同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社会系统之间所可能出现的复杂的交叉覆盖关系,以及各文明社会的类型和形态的可变性,因此,本书的具体研究对象的范围就很不确定,忽分忽合,忽大忽小,忽侧重于行政划分,忽侧重于市场划分,忽又侧重于理念系统划分,这完全取决于当时我们所讨论的具体问题是什么而定。这一点还请读者们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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