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原理(61)
第二节 主导社会工具系统的判定标准
在上一节的讨论中,我们提到文明类型的归类主要是看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是哪一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是哪个社会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呢?
一般来说,对于当代现存的文明社会,我们可以分别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考察判断。例如,首先,我们可以考察在该文明社会分工协作的生产组织体系中,是行政方式占主导地位还是市场方式、理念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国营”企业占主导地位还是私营(民营)企业或教会经营企业占主导地位。如果是前者,那么该社会很可能属于行政型文明,反之,则很可能属于市场型文明或理俗型文明。例如在当代中国,目前仍是国营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中国仍然属于行政型文明。
进一步说,我们已经知道,在某个文明社会中,人们所遵循的主要法律规则(正是这些规则导致了该文明社会人们的行为特征),其主要来源实际上就是构成该社会的各个社会工具系统自身的基本规则、定律、法则及其派生规则。那么,显然,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法律体系,由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不同,因而相应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举例来说,在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社会的法律条文中也是市场系统的原则和规则占主导地位;而在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整个社会的法律条文中也是行政系统的原则和规则占据主导地位;同样,在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社会法律条文中也是主流理念信条占据主导地位。
反过来也可以说,如果我们知道了某个文明社会的基本法律条文体系,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法律条文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而大致准确地推断出在该文明社会中究竟是哪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例如,我们可以简单地考察一下,在某个国家的刑法中,最重的罪行是什么。如果最重的罪行是亵渎上帝或圣典,那么,这一般就是理俗型的文明。而如果最重的罪行是“谋反”、“叛逆”,这就很可能是行政型文明了。进一步,我们还可以从众多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来进行考察。举例来说,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的《法经》,其内容主要是刑法;而在历代制订的法典中,仅“治官”的内容就占了近一半(如《唐律》,共502条,治官的占230条左右),“治民”的内容也大多与刑法有关,而涉及调整市场机制关系的民法,则少之又少。由此就可知,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即使在“文革”中,公检法被摧毁,无法可依,人们仅以“毛主席语录”做为行为准则;而在“红宝书”中,阐述行政系统原则、定律、法则及派生规则的语录占了绝大多数)。而在古希腊及近当代的欧美国家,与市场系统密切相关的民商法体系异常发达,条例繁多,这就说明它们大多属于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某个典型的具有很大象征意义的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来进行判断。如英国于1693年实施的《矿业皇家法案》规定,凡在采矿过程中发现的贵重金属,不再像过去那样属于王室,而是归矿业主所有。从这条规定我们就可大致判断出来,当时的英国已转型为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了。
其实,除了上面所说的直接根据法律体系及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判断文明类型之外,也还有其它的手段可以帮助我们进行判断。比如,我们可以根据制定法律的具体方式来判断该文明社会的类型。如果法律主要由最高行政首领来制定并颁布,那么它就属于行政型文明;如果法律主要由宗教领袖或思想理论界的权威来制订、颁布或解释,就属于理俗型或理念型文明;如果法律是由市场系统所控制的某个机构(例如商会或议会)来制定或颁布,则属于市场型文明,等等。另外,我们还可以根据一个国家的主要法律、例如宪法的修改频度,来大致判断它属于一种什么类型的文明。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修改频度越高,那么它属于行政型文明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根据第一行政定律,共同意志(不管其由某个人来代表还是由全体公民大会来代表)有权反悔,也有权更改自己的命令。反之,若一个国家的宪法越稳定,越少修改,或修改的频度越低,那么它属于市场型文明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根据第一市场规律,契约神圣,一经签定,不可反悔。例如,拿当代文明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仅60年,宪法就前后重大修改许多次(1954年颁布宪法,先后于1975、1978、1982、1988、1993、1999、2009年进行重大修改)。而美国建国230年了,宪法则没有根本性的修改。这说明中国是行政型文明,而美国是市场型文明。
其次,在前面第六章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不同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积淀在社会的风俗习惯及教育传统之中。因此,我们也可以在不同类型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教育传统中看出不同的特点,并由此来推断出该文明社会属于什么类型。例如,在古代迦太基文明的风俗中,“凡是不能获利的事,都认为是可耻的”。而在当代的欧美国家,父母均教育孩子要自立、自主。这些显然就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文明的特点。而在阿拉伯国家的风俗以及我国西藏地区的风俗中,人们往往会以在有生之年能到圣地麦加(拉萨)朝拜一次为最大的荣耀。在教育子女时,也首先强调要敬畏“安拉”,遵守戒律。这显然就是理俗型文明的特征。而在中国的传统风俗中,“金榜题名”被认为是最大的荣誉(因为据此就可以做“官”了)。而父母也往往教育孩子要“听话”,并以“听话”的孩子为荣,而“听话”实际上就是“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显然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文明的特点。
最后,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据此,我们也可以对某个文明的类型做出大致判断。比如,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表现出了善于应付突发事件(比如重大自然灾害)或短期内进行一次性经济跃进的行为特征,那么这一般是因为在该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的行为特征所致。而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表现出了不善长应对突发事件、但比较善于在相对长时间内连续不断致富的特征,那么这很可能来源于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系统的行为特征。(参见第三章及第四章中行政系统的台阶式运作曲线和市场系统斜坡式运作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