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原理(54)
第八章 文明内部的冲突
在第一章中我们曾说过,文明社会的重大特征之一就是时常爆发激烈的大规模的内部冲突。实际上,在人类文明的萌芽阶段,当人类刚刚发明创造出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之后,就开始出现以往原始社会中所没有过的新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新的矛盾和冲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新产生的社会工具系统与从原始社会所延续下来的旧的风俗习惯的冲突;第二类为各个社会工具系统自身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已经知道,这本质上是每个工具系统内部相互对立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第三类为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般来说,在文明社会刚诞生的时候,第一类冲突在社会中占了主导地位;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第二类冲突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在文明社会逐渐向成熟发展的进程中,第三类冲突逐渐凸显了出来。第二类冲突,也就是各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我们已经分别在前面的章节中进行了分析。在本章中,我们就来重点分析一下第一类和第三类冲突,即新生的三大社会系统和旧有的风俗习惯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一节 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划分的标准
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一类冲突——新生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与旧有的风俗系统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其实,产生冲突的原因很简单,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三大工具系统各自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系列(原则、定律、法则、规则等等),与旧风俗的基本规则系列在总体上来看是相互矛盾的、彼此互不兼容的。我们可以随便举出几个例子,例如,行政系统的等级制规则、市场系统的阶级制规则就与原始社会的平等制规则相冲突。行政系统的“共同意志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以及市场系统的“中介所有制”(私有制)也与原始社会的社会公有制相冲突。再拿理念系统和旧风俗系统来说,旧风俗要求服从先例、服从长者,而理念系统则要求服从理性、服从真理,这也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冲突。
这些都比较好理解,下面我们重点再来看一下第三类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任何两个社会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的原因是:两个社会系统各自的规则系列不同,彼此之间有着很大的对立性。而且,这种对立性往往很难调和,例如行政系统的规则和市场系统的规则就是如此。
我们已经知道,在某一个具体的工具系统内部,例如在行政系统之中,由第一行政定律及第一行政法则所决定的规则系列和由第二行政定律及第二行政法则所决定的规则系列之间,也会因具体的规则不同而产生矛盾和对立,但这种矛盾和对立相对来说存在着较大的可调和性或可妥协性。原因就在于它们彼此之间在所服务的最根本的原则上是没有矛盾的,服务的都是同一个根本公律(服从命令听指挥),因此双方的具体对立规则之间就存在着妥协、杂交的可能性。打个比方,这就好比篮球和足球,尽管彼此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由于它们各自的根本游戏原则有着相似性(球进对方的“门”或者“篮”即胜),因此就存在着妥协的可能。如果非要把它们合并成一种类型的比赛的话,它们就会互相让步,妥协合并成一种类似橄榄球那样的可以手脚并用的比赛。(与之类似,乒乓球和羽毛球也可以合并成一种类似网球那样的比赛。)
但在不同的社会系统之间,由于在根本公律上存在着对立,例如行政系统的服从命令听指挥与市场系统的自愿交换,因此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让步、妥协合并的可能性。这就好比足球和排球、或者篮球和棒球之间,由于根本的游戏原则不同,彼此之间无法妥协杂交出一种兼有两者的新类型的比赛一样。
例如,再拿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的规则来说,行政系统的规则要求全体成员观念意识、价值取向的基本一致,以利于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而理念系统的规则要求多元并存,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行政系统的规则还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必须有、也只能有纵向的“条条”的垂直隶属关系,不同条条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得有横向的联系和组织;而理念系统的规则却要求并允许不同社会成员按照各自的信仰信念的不同组成互不统属的、平行的、各自独立的“块块”——社团。
最后,行政系统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服从那个最高的“共同意志”的指挥,且“共同意志”的命令具有相当大的可反复更改性;而理念系统则要求全体信仰者都按照各自所认为的那个代表了“真理”的理论体系的观点和信条行动,且各个理论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就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及不可更改性(除非某个理论体系被彻底推翻,否则该理论的各个信条由于其内在的紧密逻辑关系而很难进行任意修正或更改)。我们由此可以想象得出,当这两大系统彼此的组成人员相遇时,将会发生对立和冲突。
促使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发生剧烈冲突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各种必不可少的功能之中,至少从理论上来说,绝大多数的社会功能都可以由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来完成。例如,社会分工的组织,资源的调配,既可以由行政系统来做,也可以由市场系统来做,甚至还可以变相地由理念系统来做。再说得更具体一点,拿工厂、学校、医院、商店、公共交通、报纸、电台、邮政通讯,甚至军队、警察来说,行政系统可以办、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也可以办。当然,根据我们在前几章中的讨论,事实上,有的社会工具系统更擅长某些功能,而另一社会工具系统更擅长另一些功能,或在某些地点、时间、具体环境条件下有些社会功能更适合这个工具系统来办,另一些社会功能更适合另一个工具系统来办。但历史上的人们,尤其在文明社会发展的中早期阶段,是不会一下子就认识到这一点的。或者更本质地说,对于文明社会在结构上要保持各种均衡状态,人们是很难马上体会到的,往往需要付出惨痛的、流血的代价才行。再加上由于每个社会系统都是由活生生的生命有限的人所组成,每个人都有着自我肯定的本能,从而也使每个社会工具也都存在着自我肯定的本能、或保护自己的本能,都想承担尽可能多的社会功能,可是根本公律不同又不能合伙共办,因此,彼此之间进行争夺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
在本章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把文明社会中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分为以下几类,即: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市场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而旧风俗系统与其它三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我们把它归并到一大类中,也就是说,我们把文明内部的冲突简化为四大类来进行分析。在具体分析这四类冲突之前,我们先简略说明一下对冲突进行分类的标准。
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着眼。一方面是,看对立冲突的双方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各自的口号又是什么;另一方面是,看对立冲突的双方各自所依赖的主要社会力量是什么,这些社会力量又是依靠什么手段来进行组织的。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我们在此规定,假如对立冲突的双方所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主要口号分别属于(或主要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体系,那么,我们就说,这对立双方的冲突属于该两个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举例来说,如果冲突中的一方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口号是“实行公有制”,而另一方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口号是“实行私有制”,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又比如冲突中的一方要求实现“言论自由”,而冲突中的另一方要求“统一意志”,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等等。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方面。我们规定,如果对立的双方所依赖的主要社会力量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或对立的双方用以动员社会力量的手段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工具,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就属于该两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举例来说,如果冲突的双方一方的成员大多来自行政系统,另一方的成员大多来自市场系统,我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再比如说,冲突中的双方,一方主要以舆论宣传的手段来动员组织自己的社会力量(群众),而另一方主要以金钱为手段来动员和组织自己的社会力量,那么,我们就说,这个冲突主要属于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
需要说明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从上述这两个方面着眼所得出的判断是统一的,也是互相补充印证的。但也有极个别的情况,即,从两个方面着眼,会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例如从第一方面冲突的口号看,其属于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冲突;从第二方面冲突双方的组织手段看,其又属于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冲突),此时,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很可能,这是一个异常复杂、多重交叉的、牵扯到两个以上不同社会工具间的冲突。
为了使我们的分析简化,突出重点,在后面的叙述中,我们将主要侧重于分析不同社会系统之间冲突的“规则之争”,而暂时不去考虑或较少考虑在冲突中的“人为因素”(个人利益之争)。我们这样做并不是要否认“人为因素”的重要性(由于社会工具由活生生的人构成,自身利益十分重要),而只是为了使我们的分析更加简洁,也更加宏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