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发布的辨析决定
【贴者按】第三部分(是非曲直)及仲裁决定。《体育仲裁法院(CAS)国际奥委会v陈欣怡案仲裁书》
三 是非曲直
A)禁用物质的存在
42.该运动员为找出她体内禁止物质的的来源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可能的时间内,她在隶属于里约热内卢州联邦大学的实验室里初步测试了她曾经使用的药物和维生素。它们是:新生物活性辅酶(Ubiquinol BioActive),脂质体甲基维生素B12(Liposomal Methyl B12),螯合性矿物质(Chelated Mineral),超级抗氧化剂(Mega Antioxidant),活性钙(Active Calcium),凝集素PA-II (Leci PA-Il)以及含有磷脂酰胆碱(phosphatidyl cholines)的中国维生素。此外,她还测试了她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前的几个星期中使用的药物和中国传统治疗药物。这些药物是: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阿奇霉素分散片(Azithromycin Dispersible Table),中国驴皮胶,红糖块,强生婴儿油。
43.但是,在这些被测物质中没有任何与氢氯噻嗪(HCTZ)的来源有关的发现。即使仲裁庭愿意相信该运动员是一个年轻、诚实的人,愿意相信她的教练只使用了公平和可接受的训练方法发展她出色的表现,这些事实既不消除也不减弱根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该运动员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她的身体的责任,以及在检测阳性的情况下,解释禁用物质的来源的责任。在本案中,运动员猜测饮料被有意或是无意地污染、(和/或)药物、(和/或)维生素、(和/或) 补充剂的交叉污染可能是氢氯噻嗪(HCTZ)的来源。
44.仲裁庭认为一个或多个这样的原因很可能在此情况下是真实的,就像在存在阳性检测结果的任何其他情况下。然而, 基于当事人之间对于本诉讼范围的协议,这件事情将要由国际泳联处理和决定。
45. 仲裁庭还指出,事实上,该运动员未能提供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3.1条款所要求的概率平衡以反驳 实验室对A和B样品的分析结果:即运动员的样品中存在违禁物质氢氯噻嗪(HCTZ)。
46.??考虑到CAS 2009/A/1926及1930(译注:应该是引用体育仲裁法院某规定条款),仲裁庭没有得到对违禁物质的摄入(原因)的另一种一致性的(译注:令人信服的)解释,它(仲裁庭)未能感到满意“其中之一是更有可能已经发生了而不是没有发生”。(译注:这个原文比较绕,意即某种对运动员有利的假设情况更有可能是真实的)仅仅假设或猜测而没有任何佐证,例如该运动员日常饮用了里约的自来水,而且这种水被氢氯噻嗪(HCTZ)污染,(这样的假设或猜测)不符合这样的要求(译注:亦即没有证明)。饮用水或肉类或其他营养物中的污染想必会导致多名而不仅仅是一名运动员被发现体内存在氢氯噻嗪(HCTZ)。
47. 仲裁庭再次强调,在任何情况下,并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就本诉讼的范围的协议,在负责结果管理处理2016年里约奥运会之外的惩戒形式时, 该物质的可能来源的问题可以并且应该由国际泳联来考虑。然而,仲裁庭认定,对于阳性检测结果该运动员不能反驳在她的身体内氢氯噻嗪(HCTZ)的确定存在。
B)违反实验室国际标准(ISL)
48.该运动员在两位专家的协助下尝试表明负责检测结果的里约实验室犯下了大量的错误。除了争论缺乏责任心之外,该实验室违反了引用的国际实验室标准(ISL)中的唯一规定是 5.4.4.1.1条款。
49.该条款内容是:
5.4.4试验方法和方法验证
5.4.4.1方法选择
兴奋剂检测分析一般没有标准方法。该实验室应制定,验证和记录检测目前禁用清单中的物质、相关的代谢物或标志物或有关物质的方法。注意,对于许多物质,相关的代谢物 被检测到,从而证实了 禁用物质的代谢和管理。这些方法应该经过选择和验证,从而适用于其(兴奋剂检测)目的。
5.4.4.1.1非限量(阈值)物质
对于非限量(阈值)物质,实验室不需要量化或报告其浓度。
作为方法验证过程的一部分,实验室应制定可以接受的标准来鉴定禁用物质,(该标准的制定)使用参考材料,而在没有可用的参考材料时,可以使用参考集合(参见认定标准的技术文件the Technical Document on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实验室应该其估计检测极限并演示成功地检测每一个非阈值物质或其代表代谢物或标记)的能力,(该能力要求)达到最低要求的性能水平的50%(非阈值物质的检测和鉴定参见TD?? MRPL)。
参考集合可用于识别,在这种情况下该方法的检测能力的估计可以通过检测同一类禁止物质中具有类似的化学结构的代表性物质来提供 。
50.仲裁庭认为,该运动员引用的(上述)规定第2段,明确引用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技术文件TDMRPL(WADA TDMRPL),并且因此,作为专家会议的一个结果, 运动员方的专家Wu教授同意Ayotte教授的说法,即该技术文件是国际实验室标准(ISL)的一部分,尤其是TD2015MRP的第1.0节和第4.0节的, 应该按字面意义应用于实验室(见上文第26段)。
鉴于两位专家的这一共识,仲裁庭无法认定对这一规定的任何偏差或对国际实验室标准(ISL)其它偏离,这样的偏离,依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3.2.2款,“可能合理地导致了阳性检测结果”。
51.实验室必须将在运动员体内任何数量的氢氯噻嗪(HCTZ)作为阳性检测结果( AAF)予以报告,也正确地这样做了。因此,仲裁庭认定,该运动员没有达到依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3.2.2条款的要求。
52.综合所有上述的结果,仲裁庭认定,氢氯噻嗪(HCTZ),在该运动员体内的存在构成了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2条款下的反兴奋剂违例(ADRV)。
C)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9 条款的其它要素
53. 100米蝶泳比赛是一项个人运动项目。
54.导致发现反兴奋剂违例的测试,是与此个人运动项目相关的赛内检查。
四 结论
55.鉴于上述考虑,仲裁庭认为,国际奥委会满足了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3.1条款规定的证明责任。国际奥委会援引的文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达到让仲裁庭合适的满意程度,认为运动员体内违禁物质的存在构成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2条款下的反兴奋剂违例(ADRV)。
56.鉴于仲裁庭的发现范围,依据各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仲裁庭认定并决定如下:
1. 按照适用于2016年里约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2.1条款,国际奥委会确立了违禁物质的存在。
2. 依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9条款,该运动员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上获得的成绩及其结果被取消,包括没收任何奖牌,积分和奖金/奖品。
3. 依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10.2.2,该运动员的事项被提交给国际泳联(FINA),由其决定该事件的责任以实行2016年里约奥运会之外的惩戒后果管理。
决定
在上述事实和法律辩论的基础上,(国际奥委会的仲裁)申请获得批准。
1. 按照适用于2016年里约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2.1条款,国际奥委会确立了违禁物质的存在。
2. 依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9条款,该运动员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上获得的成绩及其结果被取消,包括没收任何奖牌,积分和奖金/奖品。
3. 依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10.2.2,该运动员的事项被提交给国际泳联(FINA),由其决定该事件的责任以实行2016年里约奥运会之外的惩戒后果管理。
(签字)
Michael Gieistlinger
庭长
(签名) (签名)
Efraim Barak Juan Pablo Arriagada Aljaro